身心俱疲的杨学林在与法官交涉时,对方仍然认为黄立怡有罪,加之黄又被悄悄转移到新疆,即使翻案了还要涉及国家赔偿,许多人要承担责任……思前想后,杨学林真的撑不下去了,想撒手不干了。但正义、责任、良知,使杨学林最终选择了坚持。
1月8日,我与J法官联系。他说此案问题较多,讨论中有分歧,院里比较重视。6月20日,我与J法官联系,他说合议庭已经合议完,报上去了,等待上面批。我估计改判的可能性很大。
1月9日,我给广东高院发函,要求尽快宣判。3月18日,我接到广东高院寄来的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广州中院重审。理由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个结果我还真没有想到。
本案的再次申诉从2004年开始,到今天5年了。黄立怡是1999年被逮捕的,到今天10年了。就给了这么一个结果,真是令我无言。既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就是无罪。你直接判无罪就行了,没有必要再发回重审了。本案足以验证,一些司法既没有公平,也没有效率。不过,本案能够发回重审,起码还有纠正的可能。那些直接驳回申诉的,你有什么办法呢?要知道,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错案都能得到纠正的。
当然,我付出的努力也不能忽视。要不是我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提出了强有力的意见,并且坚持自己的无罪辩护观点,广东高院也不会给出这个结果。我估计这是一个妥协的结果,也是我国法院的惯常做法:把麻烦扔给下级法院。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现在应该把黄立怡怎么办?在法律上,黄立怡现在是个罪犯,在监狱里服刑。同样在法律上,当广东高院的裁定书送达到黄立怡手里时,黄立怡就不是个罪犯了。因为裁定书已经生效,而裁定书是把原判决给撤销了的,黄立怡就是基于原判决的生效,他才是一个罪犯。如果原判决被撤销了,凭什么还说他是个罪犯呢?监狱继续关押黄立怡的依据在哪里?所以,从理论上说,黄立怡可以拿着裁定书,大摇大摆地从监狱里走出来。
当然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狱警肯定会开枪把黄立怡打死。这就出现了一个法律的空白点:继续在监狱里关押没有法律依据,而走出监狱又不行。怎么办?
杨学林认为,现在最佳方案是给黄立怡取保候审。这种情况,离《刑事诉讼法》最靠近的就是取保候审了。因为继续关押是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是法院委托监狱关押呢?还是法院将黄立怡转到看守所呢?如果委托监狱关押,将来开庭要到监狱所在地新疆去;如果转入广州的看守所,要把黄立怡从新疆转押到广州,成本都很高。而取保候审,黄立怡自己回广州就行了。
杨学林决定与法院交涉,办理取保候审。
接下来的时间里,杨学林进行了高效率的运作,与广东、新疆法院、监狱方面反复沟通、协商、敦促……他口舌费尽,好话说尽,争取黄立怡的取保候审和黄案的尽快在广州开庭。6月,他得知,广州中院打算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以节省费用。10月20日,他获悉合议庭已经组成,一位姓Y的女法官担任审判长和主审。他立即与Y法官联系,Y法官说高院的重审裁定书还没有送达给黄立怡,因此还不算案子已经到她那里了,现在还是应该在立案庭那里。他上网查了一下,发现这位女法官每年都被评为广州中院的办案能手,她曾经为调查一个被告人的年龄而去过新疆,因为这个被告人的年龄关系到他的命运。看来,这是一位比较较真的法官。但愿在本案中她继续较真,那黄立怡就是烧了高香了。
1月13日,我接到Y法官的电话,说打算15日开庭。后又推至3月17日。我也没有来得及问她为什么推迟了这么久。她问证人能否出庭,我说当然可以。3月16日,经过法院通知,有6人愿意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在庭前与出庭证人见面,是一个两难问题。因为一方面,这对律师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到时控方说律师指使、暗示证人,拿“306条”来打你一棒,律师就惨了。但是另一方面,证人是不懂法律程序的,如果律师不提前向他作一些解释,到了法庭上站无站相,坐无坐相,公诉人大喝一声就吓得哆嗦,不敢说话了,这样的证人岂不是去给法庭添乱?所以我还是冒着风险与证人在庭前见面了。
3月17日,开庭。
——上午11时,黄立怡“票据诈骗”案的重审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并首次跨省区远程视频与远在新疆监狱服刑的黄立怡连线。公诉人宣读的依然是11年前的起诉书。黄立怡从容答辩,11年的监狱生活使他有时间对自己的冤情反复思考和研究,他强调自己只是一个打工者,所做的一切都由公司安排。
辩论阶段,公诉人表示,黄立怡的认罪态度不好,建议法庭从重处罚。杨学林据理反驳:认罪态度不好,这岂不是对最高法院决定的批评?黄立怡已经是无期徒刑,如何再从重?
以下是杨学林的最后陈述: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黄立怡构成票据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