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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法治天平(2)

始于4月22日的世纪星源诉《财经》名誉侵权案,会成为今年业界的一桩重大事件,结局如何尚在未定之天。我们希望并相信深圳地方法院能够秉公司法,维护司法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尊严。《财经》在此案中或胜或败,都不仅是一家得失;此案最终会写入历史,标志出中国当前言论自由与媒体批评权的边界。

-2002年第7期-

“周正毅案”应有透明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周正毅案”及“郑恩宠案”给予更多公开,防止给市场和社会以误导,这也有助于在开放的环境中妥善解决相关事端。这是后SARS时期的又一次透明度考验。

2003年3月人代会过后,中国便进入多事之春。至少有若干起大事“突发”,这包括了SARS、潜艇失事、刘金宝离职与周正毅被查等,都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人们注意到,关于SARS,自4月20日以来,由于高层决心坚定,事情进展显示了较高的透明度;而关于潜艇失事,事故的披露和处理结果的发布,最高决策者也是步步主动。然而,刘金宝与周正毅风波,本属财经领域理应公开的重大事件,有关当局却总是欲说还休;其中,又以“周正毅事件”较“刘金宝案”更欠透明,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周正毅之所以名气大,是因其“上海首富”招牌在外。但公众之所以对此次周正毅被查有兴趣,绝不仅是对富人的好奇,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周正毅在内地和香港总共拥有四家上市公司,海内外成千上万投资者有必要也有权利知道,大股东兼公司事实上的最高管理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相关上市公司及政府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说明真相,证券监管当局也有责任和义务对此事项加以监管和督促。

周正毅究竟出了什么事,5月底以来比较确切的官方信号只有两项:其一,香港廉署曾在6月1日拘捕其生意伙伴兼女友毛玉萍等人,理由是在一起涉嫌介入银行信贷中的贪污和串谋诈骗。其二,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然曾于6月3日表示,她注意到媒体对农凯集团周正毅的报道,“经向有关部门了解,农凯集团的经营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之中”。在这里,内地与香港对“周正毅事件”的性质说法不相同,详尽度也不一样。因此,人们有理由期待内地更有权威性的消息发布。事实上,当前周正毅本人的下落,国内亦缺可靠明确的说法。在媒体的叙述中,有说其在“协助调查”,有说其“被扣查”,官方背景的《中国证券报》还声称周已于5月26日晚被上海警方“监视居住”。但相关说法无一能有证实,特别是“监视居住说”,按法律规定当有公安局或检察机关的“监视居住决定书”,且属公开文件。而《中国证券报》只能援引据“消息源称”,明显缺乏权威性,也未经任何其他可靠渠道获得证实。因此,周正毅究竟在何处、做什么,仍然是个谜。事涉四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法人代表,这种情况前所未见,实属反常。

“周正毅案”当前在内地难有明确说法,主要原因恐怕在于案情过于复杂而且来得突然,一时难以理清。尽管如此,有关部门仍应秉承公开性原则,就此事件和周本人的现状给出实事求是的解释说明。证券监管当局更应督促上市公司给市场以明确交代,必要时还可直接了解真相进行披露,并对媒体的猜测作出必要解释和回应。在“刘金宝事件”中,香港上市公司中银香港在迟疑数日后,有了比较公开的应对,先在6月6日就市场关注的新农凯贷款给予详细说明,又于6月10日发出通告,告知刘已被国家有关机构正式“立案调查”。周正毅此番失踪,相信也与“调查”相关,市场有权得到基本的解答。此事关乎上海市房地产、商贸等领域,又关系银行,因此,公众还在期待政府有关方面和诸家国有银行等能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应对事变。

中国毕竟已经是开放的社会,公开是一种必然。5月28日,就在中银香港正式宣布刘金宝离开CEO一职的当天,香港市场已传出周正毅因在中银贷款涉嫌违规的消息,周氏在港两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一天跌去20%。同一天,上海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周正毅旗下公司开发的静安区东八块土地拆迁引起的民事案件,公众目光开始关注周氏房地产业务的合法性。然而,到6月6日,上海市一位直接帮助拆迁户打官司的法律界人士郑恩宠竟又被捕,原因是“非法获得国家秘密”。虽然有关当局声称此事与“周正毅事件”无关,但人们多难以置信。因郑在“东八块土地讼案”中的特殊角色,他的被捕更增加了此次“周正毅事件”的整体神秘感。

按《保密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郑恩宠如何能够非法地获取“国家秘密”并损害国家安全?此事与“周正毅案”是何关系?许多人认为疑团重重。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可能将“周正毅案”及“郑恩宠案”相关的信息给予更多公开,防止对市场和社会的误导,这也有助于在开放的环境中妥善解决事端。这是后SARS时期的又一次透明度考验,海内外都在密切关注。

-2003年第12期-

“大姚审计”发出改革预警

如果明确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公共财政,则“平准基金”之错谬更为显著。

2005年“五一”前夕,国家审计署正式公布了《云南省大姚地震救灾资金审计结果》。这是中国首次对赈灾资金专项审计。其结论所引起的不安和震动,已由局部传导至全局,引起了深层次的体制性思考。

“大姚审计”所暴露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赈灾资金使用不到位,总额竟达近亿元,相当于当地所获赈灾款的1/4强。熟悉情况的业内人士则认为,类似情况相当普遍。这其实正反映了中国公共财政体制的缺损。

公共财政,就是指为百姓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提供市场无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然而,中国虽然从1998年就提出建立公共财政的目标,但原有的利益格局难以触动,实际进展相当缓慢。政府的预算支出科目中,有1/4属于经济建设项目,而涉及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的社会性支出仅用一个科目来反映。

在资金分配上,用于经济建设的比例也与社会性支出相当,而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更是少得可怜。如2003年,用于经济建设方面的预算资金达到4641亿多元,虽然教科文卫涉及领域非常广泛,但财政预算资金总共安排了4505亿多元,用于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的支出仅为498亿多元。这种财政仍明显具有“建设性财政”特征,无法承担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理应承担的公共职责。

赈灾款挪作他用,确实是令人非常愤怒。但细考其挪用之缘由,又可发现受灾地区往往公共财政支出缺口巨大,艰难情状令人同情。中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省级财政体制初步理顺,但省以下仍然问题重重,财权上移、事权下放,财权事权不匹配愈加严重;为均衡财力而建立的转移支付制度,因体现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占很大比例,尚无法合理解决地区差距。这些众所周知的财政体制疾患在受灾地区发作,灾款挪作他用就成了难以避免之事。

建立中国的公共财政体系目前是百端待举。但我们以为,最主要的不是各项技术性环节的落实,而在于朝向既有目标痛下决心。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应当有一个分工:政府所掌握的公共支出,必须集中于理应由政府承担责任的领域,而市场能做的事情则应当由市场来完成。政府应当真正成为“有限而有效的政府”。

道理似乎简单,但得到认同并不很容易。例如,《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即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但在实践中,这项预算安排一般在1%强,中央政府一级的总额一般在一二百亿元间。中央补助地方特大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资金,预算也仅安排了22亿元。与此同时,近来竟有极少数人主张建立“平准基金”救助股市,起始额即达上千亿元之巨,占到了中央政府年财政预算的10%。这种主张的错谬虽相当显著,但主张者与支持者绝无以为不可,足见中国的财政体系距“公共财政”之目标,在认知的意义上尚有巨大差距。

2003年7月及10月云南大姚地震发生,中国正处在SARS结束的恢复期,广大公众对亲历的灾难心有余悸,对远在边陲的灾民更是同情之至。纵在当时,大姚的赈灾款都无法做到“专款专用”,足见运作高效健全的救灾机制之艰难。因此,“大姚审计”结果还提醒我们,必须居安思危,从现在起积极推进中国救灾体制之建立。

眼下,两项任务十分迫切,一是遵循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准则,将政府确定为赈灾主角,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的过程中大幅度增加用于支付公共风险的预备性资金;二是整合现有各部委的防灾救灾管理机构,组建集中统一的安全减灾应急机构。两项任务均十分艰巨,富有争议,可能为既得利益者所阻挠,但却是非做不可的事情。

当前的中国与两年前大不相同,可谓风调雨顺,欣欣向荣。没有灾难当头的压力,却是未雨绸缪、厉兵秣马的改革时机。这正是国家审计署将近一年前的“大姚审计”结果公之于众的意义所在。

-2005年第10期-

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势在必然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时代应当结束了。

经过千呼万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可能于2006年内出台的消息传出,成为近日来最令人振奋的一桩大事。

政府信息公开的道理和意义为人所熟知。“主权在民”,现代民主政府理应是信息开放的透明政府,民众对政府行为及其握有的信息享有知情权。以业界的眼光而论,在明确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以后,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正是必要的制度保障之一。此外还应当看到,政府行为的透明不应仅是一种追求或倡导,而必须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规范,形成强制力。恰如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具备强制性;政府信息公开一旦法治化,则披露信息成为法律规定的政府义务。

或正因此,实现信息公开法治化非常艰难。中国社会科学院以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始于1999年;接受国务院信息办委托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是在2002年5月。然而,虽然试图通过的仅为“条例”非“法律”,仍然困难重重,连续两年仅处于二类立法计划的地位;直到今年,才进入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成为必须在年度内完成起草任务提起审议之法规。中央书记处书记何勇日前在政务公开会议提出,“今年要加紧工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早出台”,中央高层推动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决心更为明确。

人们现在还无法知晓草案已基本完成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哪些具体内容。以专家们的介绍,综合世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知其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对于中国会是全新的:

——信息公开,包括了政府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主动公开由政府依其职权进行,属于政府的责任;被动公开则首先由公民进行申请,任何公民和法人都有权利要求行政机构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把有关信息向特定人公开。这意味着信息公开法规付诸实施之后,掌握信息的政府部门将没有理由拒绝公民查询信息的要求;积极且免费提供后者要求的信息,成为官员的责任和义务。

——公众过往在试图了解政府信息遭拒时,还有个常见借口是“保密”。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创立,明确了公开原则,而不公开将成为例外。在法律明确列举哪些事项不能公开之后,其余多数事项均在公开之列,即“豁免例外制度”。这意味着,以“保密”为遁词的时代必须终结,而如今视为当然的“公开”在内涵上发生了变化——失误、腐败、低效等被认为“负面”的政府信息,与高效、业绩、荣誉等“正面”的政府信息具有同样的地位,均属被公开之列,公开与透明成了更高的法律原则。

——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被拒,可以求助于救济制度。这成了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制度安排。公民启动救济程序有两种选择,可先走行政救济之路,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复议;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行政诉讼保障权益。很显然,救济制度本身,就是政府履行披露义务的压力。

无须详究便可想知,这些全新的制度一旦成为政府部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将带来何等的震撼力。法规实施之初的种种艰难仍可以想知,特别是立法者目前仅将信息公开以法规形式推出,表示其法律位阶逊于法律,约束范围仅限于政府机构,实践中冲击也会大大减弱。但我们还是对行将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寄予厚望。回过头来看,中国从2003年SARS之灾以后强化传染病公开制度,到2004年为动物疫病信息解密,直至2005年9月正式宣布自然灾害死亡人物及有关资料解密,每一步前进其实都在与过去诀别却并无迟疑,可见在市场成长和国家开放的新时期,中国人走向现代社会的步伐不会停止。

经过并不短的酝酿,包括公众意识的觉醒、政务公开的实践,以及地方和行业有关信息公开法规的大量准备,全局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06年出台已势不可当。当然,一个好的制度需要一个好的制度生态。在宪政架构并不完善、行政权独大的局面未有根本改变、媒体监督仍有待获得保障与发扬的情况下,期待信息公开制度立刻发生戏剧性作用并不现实。但是,从数千年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传统,到数十年的“保密再保密”训练,转变为今天在法律轨道上主动寻求政府行为的透明和公开,中国人也不会轻易放弃已到手的机会。若干年后回首,人们会看到,今天正是中国历史的又一个新起点。

-2006年第8期-

采访权、知情权和人身权

记者所拥有的采访权、知情权和人身权,其实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保护记者的这些权益就是保护公民社会本身,就是保护每一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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