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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不可不知的美国政治常识

美国建国后,很快成为举世瞩目的国家,不论经济还是军事,都迅速发展,并逐步确立了它在世界上的霸主地位。美国在短短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能以如此傲人的姿态屹立于世界之林,与它的制度有着很大关系。美国是一个总统制国家,在政治上采用三权分立制度。每4年的大选选出国家的最高执政者总统,同时它的参、众两院也会进行大选,议员由各州选出。大选制度从国家的经济上来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大选也让美国的两大政党为了成为执政者,而更加积极地面对社会问题、解决民众所需。另外,也有一些小的党派积极参加竞选,这样,也使得美国政治上占主导的两大政党,吸取到更为积极的政治因素。

然而,美国大选制度,更体现了一种金钱政治的本质。参选者在竞选活动中要进行各种宣传活动以及各种集会,这就需要来自各方的经济支持,特别是各大经济集团的支持。所以,当某一个政党执政后,势必为那些给予过他们巨大经济支援的集团服务,制定一些有利于他们的政策。不过,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更加具有民主性,并且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使各方权力达到了一种相互制约的状态。

1.怎样才能弹劾美国总统?

美国历史上一共有3位总统被弹劾,他们是:安德鲁·杰克逊、理查森·尼克松、比尔·克林顿。

为什么美国的总统也可能被弹劾呢?弹劾总统的司法程序是怎样的呢?

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权力。国家总统在接受审讯时,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应出席;宪法中还有规定,总统、副总统和国家的所有文职官员,凡是受到叛国、贿赂或者其他的重罪和轻罪的弹劾,并被判定有罪的时候,应受除职处分。

美国是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的元首,掌握国家的实际行政大权,有着巨大的权力。为了防止总统滥用权力及违法,需要对总统的弹劾程序进行设计。在美国,总统是选民选出的,他也必须对选民负责,所以,总统也理应由选民弹劾。美国宪法规定,弹劾案交由众议院审理,而且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官担任主席。

美国的总统弹劾流程是:

(1)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五节规定,可以由任何一个美国公民和众议员向众议院提出弹劾指控。弹劾一经提出后,众议员的司法委员会立刻成立专案研究小组,对案件进行初步的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可以展开调查。

(2)研究讨论小组将会把最初的讨论结果交到司法委员会做进一步的审核,提案交上去后,如果司法委员会认为初步资料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性,就会授权司法委员会主席行使其调阅案件的权力,调查证据和传唤证人。

(3)司法委员会经过调查后,一旦确认有弹劾证据,可以构成弹劾时,就会以多数表决的结果向众议院提出弹劾决议案,并提交弹劾条状。对众议院认为需要以免除总统职务为处罚的指控违规情况,做出详细的陈述。

(4)弹劾的决议案在经过众议院的全院大会辩论后,如果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议员举手通过表决,此案将会被移交到参议院审理。与此同时,众议院将会选出7名议员组成弹劾处理委员会,在众议院的弹劾审讯中,将会对弹劾罪状所载的指控进行证明。

(5)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六节,参议院有审核任何弹劾案的专权,在审理弹劾案前,全体参议员必须要进行宣誓,如果受审的人是国家总统,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将作为主审。在审讯过程中,参议院将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并对证人进行询问和盘问。主审官有权力对所有与证供有关和附带引起的问题自行做出裁定。而主审官可以选择在参议院席前将任何此类问题付诸表决。

(6)弹劾案经处理委员会以及被告人律师做出对此案的结案陈词后,参议员将会对弹劾进行闭门商议。参议院将会在闭门决议后,就审理的弹劾案罪状一一进行表决。其中,一项弹劾罪状的定罪,必须要有出席参议员的三分之二进行表决赞成。不论总统因为其中哪一项被定罪弹劾,将由副总统接任总统,被弹劾者将终身不能再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犯有刑事罪行,需在他恢复平民身份后,继续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如果被认定无罪,总统将继续完成其任期。

2.美国副总统有哪些管理权限?

美国总统大选是四年一届,在每一次的换届选举中,总统和副总统的参选人组成参选搭档,对各个方面进行组织以及拉票活动。副总统候选人也会参加与其他副总统候选人的辩论活动。上任后,副总统也会对宪法和国会进行宣誓效忠活动,并且在他担任副总统期间,有义务接受最高法院的传唤。

美国宪法规定,担任美国副总统的人选最基本的条件是,必须是在美国本土出生的美国公民,而且年龄至少在35岁以上,且在美国有长达14年的居住史。国家副总统任职期间,还应该同时担任参议院院长的职务。但是,由于宪法必须尊重权力制衡的原则,身为参议院院长的副总统,在参议院平时的投票中,不具有投票的权力,只有投票双方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作为副总统才能在关键的时刻投出他的一票,打破决议之事的僵局。可是,在美国的历史上,这种情况是非常罕见的。

另外,美国宪法还规定,当国家总统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执行他的权力时,副总统可以暂时代理行使国家总统的权力,直到进行临时选举总统。

在总统制国家中,副总统被称作“备用元首”,也就是当在任总统因意外职务解除的时候,副总统承继其位。副总统基本上没有任何的职权,但是,可以经由总统授予他一些行使的职权,权限内容各国宪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美国副总统在国家中的地位是仅次于总统的国家行政长官,他所行使的职权是协助总统管理各种国家事务,可以参加国家的各种重大决策,并对其负责。在美国内阁中,有两位重要官员国务卿和国家安全事务助理,他们都由副总统管辖。

3.总统竞选为何要花高额的竞选经费?

在美国,历届总统大选从来都是一项高额的消费活动。2000年,总统选举经费达到3.431亿美元;2004年增长到7.18亿美元;2008年达到13.25亿美元。那么,美国总统竞选中,这些高额的资金是从哪里来的呢?

按照惯例,美国大选的竞选资金来自于公共竞选基金、企业资助、个人捐款以及整治行动委员会(PAC)的投入。在众多筹款方式中,最主要的是个人捐款和集会筹款。而对于个人捐款而言,参加捐款的人数是最能够体现候选人在竞选中选民的支持度的。

为什么在美国的总统大选中会注进如此庞大的资金呢?

在美国,有人表示:“金钱是政治的乳汁。”而美国总统竞选就是一项“花钱如流水”的政治活动。重新建立和维持一个竞选班子,需要印发大量的竞选材料,组织各种必要的竞选集会,还要参加电视辩论和广告费的投放等等,这些都离不开金钱。而能否筹到足够多的竞选经费,对于每个竞选者来说都是一个严峻考验,因为经费直接关系到竞选者是否能够维持自己的竞选。因此,足够的资金是成为总统候选人的一块“敲门砖”。

美国的一位政治反应中心的发言人迈克尔·贝克曾说过:“实际上,并不是筹款最多的就一定能获得选举,但是,候选人至少要拥有足够的竞选资金,来保证他在不同的州、不同的地方都能发出自己的声音。”

美国的前众议院议长奥尼尔对金钱和选举的关系解释时说得更是直白:“任何竞选都是由四部分组成:候选人、政治立场、竞选班子和金钱,前三项都可以忘掉。”

美国政治制度的特色主要包括三点:(1)三权分立;(2)政党制度;(3)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是那些政党政治的替身,也是国家政党政治的补充。政党政治与利益集团政治相互交织、作用,使其构成了不断变化的美国立法与行政机构运作的政治格局,美国总统竞选也就是这场政治循环中的一个序曲。

4.美国高层为什么害怕联邦调查局?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成立已近百年,当时,政府成立这个调查局是为了打击联邦犯罪。政府赋予它的这一个特质,使它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凌驾于警察之上。而且,由于其出色的表现很快便赢得了美国高层和平民的认可,开始了它辉煌的生涯。

1908年,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一直被一件事情困扰着,而这件事跟美国的“西进运动”有一定的关系。美国建国之初,许多人为了求生存和发展,大西洋北岸13个州的居民,越过阿巴拉契亚山,向西去掠夺土地,在那里开始新的生活,这一举动揭开了美国西部大开发的序幕。

美国政府于1787年做出规定,任何一个“淮洲地区”的自由男性公民满6000人时,即可成立一个州政府,与原来的各州享受一样的权利和义务。这项法令一经推出,导致很多民众涌向西部地区。1785年,美国政府向全民颁布了第一个土地法令,规定西部地区土地每公顷2.5美元,1796年土地价格达到每公顷5美元。但是,这些钱不用一次缴付,可以在四年内分期付款,政策激发了很多土地投机者的暴富心理。他们开始在这一地区进行土地投资。

为了阻止这一违法活动进行,罗斯福下令成立一个专门特工队来打击非法土地销售商(罗斯福授权司法部部长查尔斯·波拿巴负责成立这个机构)。谁也没曾料到这个最初只有34名工作人员的小小机构,后来竟发展成为闻名天下的联邦调查局。“联邦调查局”于1935年根据美国国会通过的《关于联邦调查机构作用及职权的法案》被正式命名,并一直沿用至今。

美国联邦调查局在成立初期,仅限于当时存在的刑事法律,如破产欺诈、反托拉斯犯罪等。但是,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它开始承担反间谍任务、蓄意破坏和煽动暴乱等行动的调查。在1919年和1932年分别颁布的《国家预防机动车盗窃法》和《联邦反绑架法案》进一步扩大了联邦调查局的职权范围。1934年,美国国会授予调查特工人员持有武器权和逮捕权。

二战爆发后,联邦调查局的职权再次得到了加强和扩大,同时还涉及中南美洲的刑事调查和情报活动。冷战时期开始为白宫和其他政府机构进行安全事务调查。60年代,它主要调查的是侵犯民事权利和有组织犯罪。70年代末,调查和破获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贩毒以及一些其他重大的暴力犯罪活动,也逐渐被纳入它的职责范围。到了21世纪,侦破国际恐怖主义、武器走私等重大犯罪行为,成了他们肩上的重任。另外,他们也对计算机诈骗、白领犯罪等一些要案进行调查,还有对政府要员做任职的安全检查任务。

在二战时期的美国反间谍运动中,联邦调查局对在美德侨的调查、逮捕等一系列政治案件侦破,成为了多年以后的一个污点。不过,当时的联邦调查局局长胡佛在这场事件中,感受到了权力不受国家宪法限制的好处。在成为调查局局长之后,胡佛对联邦调查局内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向国家讨要了更多的权力,使得联邦调查局蒸蒸日上。联邦调查局有日后之权力,胡佛功不可没。而成立了这个调查局的罗斯福也是有功之臣,当初谁也不会想到,多年以后,联邦调查局会成为美国最大的反间谍机构,成为了与中央情报局并驾齐驱的调查部门。

美国联邦调查局是有特殊性和独立性的,要求其成员的工作范围必须与众不同。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人员会经常打入各种组织、团体,以此获取情报。他们还培养了大批的学生,以及各种人员来充当“告密者”。他们对安装窃听器、偷拆私人信件、偷听电话这类行动相当拿手,而且这些人员都经过高端训练,窃听手法五花八门。他们不仅会对被监控者进行电话窃听,还会在家里和办公地点安装电子监视设备。他们的窃听装置非常精致,有的甚至比米粒还小,所以,特工们经常会把这些东西安装在被监控者的帽子带上,或者不易被发现的地方。然后,这些小东西会通过电线和无线发报机,把消息送达出去。联邦调查局的窃听范围非常广泛,任何高级官员甚至包括总统在内,只要是被怀疑的对象,都免除不了被窃听。

此外,联邦调查局还拥有全世界规模最大的法医实验室,为侦探人员破案提供宝贵的证据。在对物证检验的过程中,他们不断推出法医分析的新方法。这个实验室对各种类型的物证(包括DNA、血液、毛发、纤维、文件等等)都可以进行法医检测。

由于联邦调查局的特殊权力,及其与众不同的侦查方式、审理方式,使得它无孔不入。所以,美国的高层人员和总统都害怕他们。

美国历届总统都十分痛恨的一个人,就是胡佛(他担任联邦调查局局长长达48年之久)。人们对胡佛的评价是,一方面是国家英雄,他的调查局给了美国以秩序、繁荣和尊严;另一方面他心狠手辣,机关算尽,是一个人人不敢惹的危险人物。胡佛有一个秘密档案库,里面保存着很多官员,甚至总统的“资料”。所以,尽管总统和许多议员都对他恨之入骨,却又不敢对他有非分之想。很多议员整天惴惴不安,生怕他掌握着自己见不得人的材料。而事实上,也的确如此——胡佛确实掌握着很多美国高层人员的“秘密材料”。

1972年5月2日,胡佛病逝。在他死后,有人在他的绝密档案中发现了883名参议员、722名众议员的“黑”资料。据尼克松回忆,胡佛曾对他说过:“自罗斯福以来的一些总统都被窃听过。”美国的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也在1975年发现,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约翰逊、尼克松等总统在党派斗争中,都曾利用过胡佛的联邦调查局进行窃听和监视活动,这些人在达到自己政治目的的同时,也被胡佛抓住了把柄。

5.美国国会的构成是怎样的?

美国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共有议员535名。

参议员是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出来的,每州两名。每个州的代表权力平等。被选举的参议员年龄必须满30岁,而且是满9年的美国公民,在被选举的时候是本州的居民。参议院的规定人数是100人。参议员任期为六年,每隔两年改选一次,改选人数为三分之一,可连选连任。

众议员的人数是按着各州人口的比例来分配、选举产生,每一个州至少选举一人。众议员的人数规定是435名,当选人员的年龄须满25岁,且有满7年的美国公民身份。当选的时候,必须是所在选州的居民。众议员的任期是两年,可连选连任。参议员和众议员长期连任的现象非常普遍,议员不能兼任政府的其他职务。

美国国会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有对外宣战、修改宪法的权力等等。参议院和众议院还拥有各自的特殊权力:如总统任命高级官员和与外国缔结条约等,都需经过参议院的“咨询和同意”;参议院同时还具有审判弹劾案的权力,拥有在特殊的情况下,重新选举副总统的权力。众议院拥有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的权力,有在特殊条件下重新选举总统的权力。

国会两院由各自议长主持工作,全院大会选举产生众议院议长,参议院的院长是副总统。参议院和众议院都下设许多委员会,还另设有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中的大多数工作都在委员会中进行。

美国国会的任务是立法。一般一个议案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来完成。一院通过之后,再送交给另一院依次经过相同的程序。提出的议案经过两院的通过后交由总统签署;如果总统不否决此议案,或者虽然否决但是经过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重新通过,那么此议案也将会正式成为法律。

6.美国选举制度有哪些特点?

美国的选举制度与其他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选举时间长,程序烦琐。

美国的总统大选,从开始到选举结束,需要长达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里,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被投放到选举活动中,而且,不仅参选人员要全力以赴,整个国家的主要精力也都放在选举上,在此期间,一切工作都是以选举为中心。

总统选举不仅时间长,程序也相当烦琐,前后要经过两次竞选:本党内部的候选人要竞选,两党之间的候选人也要竞选。在选举中,既要选举出本党的大会代表,又要选举出总统候选人。

美国的选举烦琐,不仅表现在总统选举上,还表现在国会的选举上。不仅每四年要进行一次总统选举,还要进行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大选,每两年还有一次中期选举,美国的选民一生中几乎都在选举中度过。因此,有人称美国的政治为“选举的政治”。

(2)美国选举成为两党垄断的游戏。

民主党和共和党是美国两个主要政党,它们由来已久,两党既成的政治体系很难突破。所以,长期以来的选举,没有出现过第三个党派。

美国的民主也可以说就是两党的民主,因此,虽然美国的选举制度日益完善,但依然存在选民投票率低、投票率下降的现象。这种现象表明了选民对两党垄断选举的失望和冷漠态度。从1990年以来的民意调查中可以看出,选民非常希望有第三党出现,在2000年大选前的一次民意调查表明,有67%的美国人希望看到一个强大的第三党推出它的候选人,来参加总统国会和州政府的竞选。

在美国大选中虽然也出现过绿党、改革党等组织推举出的候选人,但是,丝毫没能改变两党垄断的局面。但是,第三党的参选,对选举结果也造成了重大影响。例如,西奥多·罗斯福在1912年作为第三党的参选人竞选,分散了投给共和党的选票,使民主党人士威尔逊在票数没有过半的情况下当选为总统。

(3)金钱政治,合法贿赂。

美国的选举不仅耗费时间,也耗费金钱,所以,竞选者必须拥有雄厚的资金,这样才能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广泛宣传,从而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选票,赢得更多的选举机会。在竞选中所需的资金,主要由总统和议员候选人自己筹集。这样一来,金钱政治就成了常规。

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把在竞选中的花费和竞选者的捐款作为宪法保护的自由言论形式之一,这一裁决使美国的金钱政治更加合法化。美国社会中各大团体向参选者捐款,以求得日后其当选后对自己的回报。

那些极为富有的人为大选提供了雄厚的资金基础,所以,这些人对一些重大问题有着很大的影响,当极少数人走进白宫后,他们首先考虑的便是对高额赞助者的利益回报。

7.美国总统选举需要哪些程序?

在美国,总统的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选出产生的,也不是经由议会或者代表间接决定的,而是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的,也就是选举人团制的方式产生。也就是说,总统不是由选民一人一票选出的,而是从各个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中选出的。每一个州选举人的人数和它在国会参议院、众议院的议员人数相等,50个州共有535名议员。大选后选举人要在各州进行投票,选举人必须把自己的一票投给普选中获胜的候选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现代的美国总统选举程序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候选人提名阶段。

在美国总统选举中,候选人提名是最重要的一个程序,由于联邦政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各州和党章的规定也不相同,因此,这也成了最为复杂的程序。

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产生候选人。一般在5、6月间各州选派出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大会在7、8月份举行,开会的时间一般是4至5天。美国的政党组织比较涣散,他们唯一重要活动就是四年一度在总统选举年举行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大会召开时开始进行的各内外职务的正式提名,党内的代表选出本党内的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不过,在美国很多州都规定了总统的预选制度,所以,事实上早在全国党代会召开之前,想参加竞选总统的政治家们就已经开始了在各州的竞选活动。因此,决定候选人到底是谁,真正的关键因素还是在幕后操作过程中。

(2)各党及独立总统竞选人的全国性竞选阶段。

美国的宪法中并没有竞选的法律条文,因为宪法制定的时候,还没有参加选举的政党,政党选举是在1804年之后才出现的。

美国总统竞选活动一般于9月份开始,直到11月份第一个星期二的全国大选日为止。由于总统是间接选举,是在总统候选人中选出,因此虽然大选投票的那天为总统大选日,但是,选民并不是对总统进行选举,而是选举候选人。总统候选人一般是在党代会上提名,在选举中一般的情形是,选举人会把自己的一票投给本党的总统候选者。所以,总统候选人选举也就是等于总统选举。

(3)普选投票与选举总统选举人阶段。

选民投票,选总统选举人的日期就是选民投票日,这一天统一规定在大选之年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二。刚开始选举人是由各州议会指定,19世纪30年代以后更改为由公民直接选举。现在选举人的名单是各州的代表大会提出,关于选举人的资格,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参议员、众议员和在政府中领薪俸任职的人,不能当选为选举人。”

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三项规定:“凡为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行政人员、司法官和已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又参与发动合众国暴乱和谋叛,或者给予合众国敌人予以帮助或者慰藉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总统与副总统的选举人,并且不得在合众国或在任何一州担任文职。两会须以两院三分之二多数表决,恢复其选举资格。”

总统选举日那天,各州选举总统选举人对本州各政党提出的总统候选人进行投票,得到多数选民票的政党的选举人当选。有一些州会把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名单一起列在选票上,选民通过对候选者的投票来表明自己对政党提名人的态度。

(4)选举人投票选举出总统。

大选年的12月的第二个星期一,是规定总统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的日子。这时,选举人组成的选举人团开始在各州首府的所在地分别投票,进行总统与副总统的选举。而各州总统的投票结果将在大选之后的第2年的1月6日下午1时,由参议院长在两会联席会议上公布,当选总统在同年1月20日中午在国会大厦宣布就职。至此,美国总统大选的全部程序结束。

8.美国国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具有立法、监督、代表选民发言、公众教育、调节冲突等任务,而立法和代表选民发言权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任务。

(1)立法任务。

美国国会最主要和明显的任务是立法(在美国,国会是最高的立法机构)。立法的任务是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做出决定,例如,关于国家的预算、医疗保险、改革等,以及是否发动战争。但是,国会不发起它最终考虑的大部分提案,提案大都来自执行机构,还有一些是来自政党和利益集团。在大量的辩论和讨论中,通过一系列的妥协和利益交换,提案的支持者尝试着建立一个占据多数的联盟,来制定国家政策。

(2)代表任务。

代表任务是表达议员所在的选区或者州的选民的意愿和要求,也包含代表国家的利益,如对环境的保护问题。选民的意志又经常会和国家的政策发生冲突,代表议员的提议也经常会与国家的立法任务发生冲突。议员们考虑到国家利益,以及党派和团体之间的政治交易,也会做出和选区或者州的选民意愿相违背的行为。但是,为了能够成功获取连任的资格,议员也经常倾听来自选民的心声,以此来决定自己的立场,以及在投票的时候,反对其所在的政党和团体。在美国,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议员既不完全代表国家,也不完全代表所在选区及州的选民,它是两者之间代表的混合体。议员及其雇员会在选民的个案中花费大量时间,以帮助选民处理一些事务,如帮助选民处理与政府部门的纠纷、推广本地商业等等。

(3)监督任务。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国会通过的法律,为了起到对执行机构施行的监视,国会会采取许多行动来确保通过的法律得到执行,也就是通过举行听证会、执行调查机关的预算,以及审查执行机构对总统的提名和执法机构候选人合法性等进行的。

(4)公众教育任务。

公众教育任务是美国国会举行公开听证会、执行监督政府的权力,或者针对重要问题举行公开辩论时执行的任务。通过执行这样的任务,国会可以做到在影响全国的问题上给公众提供出各方不同的意见。此外,国会也可决定其何时举行,或者是否举行听证会和辩论。

(5)调解任务。

美国国会被认为是解决国内冲突的主要机构,代表着各种种族、理念、性别、经济团体的利益集团,通过向议员的游说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或者寻求帮助。这样一来,就使得国会在通过法律的时候,能够尽量做到满足各种利益集团的诉求,解决各方的冲突,在其获得多数利益集团支持的过程中,建立了民众对于国家的支持。

9.美国国会的法律权力是哪些?

在美国宪法中第一条第八款到第一条结束的条文规定了国会在制定政策中所必需的权力,包括征税、贷款、货币发行、度量衡规范、惩罚伪币制造者、设立邮局和驿站、规范州际和对外贸易、创建移民程序、立法规范破产、版权保护、建立法院系统、惩罚海盗、维持和规范陆军、海军和民兵镇压叛乱、击退侵略、宣战、募集等等。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征税、规范州际和对外贸易、宣战。另外,其他的宪法条款赋予国会规范选举人团,推翻总统的否决权力。国会可以规范州际关系,以及最高法院的复审案件范围,提出宪法修正案。

在后续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些国会的权力。例如,在总统大选中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票时选择总统和副总统、征收所得税、当总统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的时候决定代总统和接管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此外,还有一些权力是部分指定给国会,例如参议院,它们就拥有批准条约,批准或者拒绝批准总统提出来的大使名单,最高法院的法官及其他一些执行部门的官员,甚至于国家总统和其下属的官员被弹劾的时候进行审判。众议院的部分权力是:提出和财政有关的动议;在总统大选的时候,当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时,议会有选择国家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并且可以弹劾总统以及其下属官员。

美国宪法还规定了国会所受的宪法约束。国会受到的限制包括:不可以立法确立国教;对各种理论和言论不能区别对待;不能限制宗教与言论自由;任何允许缺席审判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力、没收财产,以及具有追溯效力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征收出境税的议案不得通过等等。国会的行为和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由最高法院负责判断。

10.美国国会选举有哪些程序?

美国国会的参议院由各州进行自行选举,不论州的大小各自选出两名任期六年的参议员,每两年对参议院进行一次三分之一的改选,但是选举过程受到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的约束。在1913年的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通过以后,各州的两名参议员便不再经由各州的议会选出,而是通过各州的普选选出。美国宪法规定每两年需进行一次众议员的选举,各州的众议员人数和每个众议员选区,由每十年经过的人口普查得到的数据来决定。一些特区如华盛顿特区、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和波多黎各也要选举出它们的国会代表。这些代表虽然不参与投票,但是可以参与其他的活动,比如辩论和调查。

关于参议院候选人资格方面规定,年满30岁的公民,且必须具有9年以上的美国国籍,选举的时候应是选举州的居民,才有资格成为参议员。而众议员年满25岁可以就职,具有7年以上的美国国籍,且选举时必须是选举州的居民。如果是有党派的人士,通常需通过一次党内的初选,来决定在该政党中的提名候选人。在美国,因为党派在选举中占有统治地位,所以,大部分的候选人都需经过这个程序。初选中,为了吸引当地党内的选票,候选人可能在一些问题上采取激进的态度,但是,在普选中,为了吸引中间派的选票,可能又会采取中庸的态度。

很大一部分国会议员会在重新选举中获得胜利,这是因为他们作为议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对选民的调查和媒体的报道等义务。作为党派中的一分子,在竞选中他们也会帮助同一个政党中的候选人,使其所在政党能够保持和增强对选举区的控制,这被称作“燕尾效应”。但是,选民也会在中期选举中,根据总统的政绩改变自己的投票目标。由于每个众议员的选区是根据人口密度划分的,因此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地位的政党,会在根据每十年的人口普查的数据,重新划分选区的过程中增强自身的地位。一些时候,重新划分选区的结果会使各区选民的人口与原来相差很大。

美国最高法院在1962年引用了平等保护条款,对这类行为开始例行禁止。尽管最高法院保护每人一票的权利,但是政党在划分选区上仍旧尝试对政党优势的加强。例如,利用计算机的帮助,把反对党的支持者划分到尽可能少的选区,或者划到尽可能多的、控制比较稳固的选区。

11.美国国会是由哪些部门构成的?

根据美国的宪法,参议院名义上是由副总统主持。但是,副总统很少使用这项权力,而且他也只是主持会议,并没有投票权(只有在投票结果双方票数相等时,副总统才有权力把自己关键的一票投到自己认为合适的一方)。在副总统缺席的时候,参议院会选出临时议长来主持会议。从一些临时选出的结果看,这个礼仪性的职位是由参议院多数派的资深议员轮流担任。

(1)参议院。

两大党派的核心会议选出的领导人和党督掌握着参议院中的实际权力。参议院的领导人具有首先发言、设立辩论日程、指定委员会成员和任务的权力,党督则辅助领导人及党员交流。多数派的领导人是参议院的真正发言人。

(2)众议院。

众议院的结构和参议院基本类似,但是在会议开始时,选出的众议院议长具有和参议院多数派领导人的类似权力。在众议院中多数派领导人则是议长的助手以及党派的发言人。

(3)委员会。

国会的大部分立法工作是由各式各样的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执行的。一般情况下,议案提出后,都是先经过委员会的研究审核之后,再进行表决。通常委员会的成员是处理各类提案方面的专家,美国国会立法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些委员会的效率。

国会指派委员会处理专门议案,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是相关事务的专家。所以,国会很少对委员会的行为投反对票。委员会负责把议案转交到下属委员会,并针对议案举行的听证会日程,决定是否将议案提供给全体议员来进行投票。在参议院和众议院中都有一些常设委员的委员会,处理一些预算之类的长期问题。这些委员会的机构通常比其他委员会更加庞杂,其职位的竞争也更为激烈。

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是由两个政党的决策委员会指派。另外,参众两院也会针对专门的问题和议案,成立特别委员会。在两院中,虽然有一些特别委员会可能是常设的,但是大部分的委员会都是临时的。

众议院有专门用来规范法规产生过程的法规委员会。除此之外,还有面向国会整体的委员会,例如国会图书馆联合委员会。这样的联合委员会和确定议案最终版本的会议委员会,皆由两院议员组成。而委员会中的主席一般是由多数党中年资最深的人担任,近年来委员会内出现了民主选举的趋势。

12.怎样认识美国的政党制度?

在美国制定宪法的元勋们当初都痛恨政党这个理念,因为政党之间所关心的只是怎样和对手竞争,而不是真正地为国家着想。他们希望个体选民可以把自己的一票投给个体竞选者,不让其受某些组织的影响。但是,历史的发展却没能如他们所愿。

18世纪90年代,美国国内已经产生了不同的治国理念,人们想方设法和与自己政见相同的人聚集在一起,以赢得更广泛的支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追随者把自己称作“联邦党”,他们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来保障本国商业贸易的繁荣。另外,那些追随托马斯·杰斐逊的人将自己称作“民主共和党”,他们主张建立一个非集权的农业共和国,联邦政府只拥有有限的权力。到了1828年,作为一个组织,联邦党已经消失,被美国辉格党取代,这个党是因为反对安德鲁·杰克逊而成立的,而另一个“民主共和党”变为了“民主党”。至此,美国两党争霸的格局便产生了,一直延续到今天。虽然,美国的历史不长,但是,它的政党历史却很古老。

1850年,奴隶制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问题,社会分歧很大,特别是对于西部新域是否应该让奴隶制继续存在的这一问题上,矛盾更是尖锐。辉格党采取了激进的态度,结果直接灭亡,于1854年被美国共和党所取代。共和党在当时的政治主张是一定要消灭美国国土上的奴隶制现象。六年后,林肯在大选中获胜,当选为美国总统,使得新生的共和党第一次登上了美国历史舞台的中心位置。那个时代,政党的地位很高,是统治全国的政治机构,因此,党派的理念也就成了美国国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对某一个政党的忠诚就由父辈传给了子辈,在美国党派组织的一些活动(包括大型宣传活动、正装行进活动、火炬游行活动等等),成为了众多社区群体社交生活的一部分。

但是,到了1920年,全民皆党的现象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消失了。市镇在管理上也进行了改革,改善了行政机关的文职事务,通过了一系列的反腐败法案,并且为了削减国家大会上政客的强大势力,还建立了总统大选的初选制度等等。这些举措起到了净化美国政治环境的积极作用,但是,美国的政治活动也因此变得沉闷了许多。

和其他的一些国家相比,美国的政党内部组织涣散,虽然是一部“选举的机器”,但是在平时不发生太大的功能,只有在各级选举时才会组织运作。而且,两大政党在全国层次上根本就没有正式的组织来管控会员、政策制定等相关事宜,只是由一些州层次的组织负责管理此类事务。所以,一个美国人,如果说自己是民主党或者共和党,和一个英国人说自己属于工党和保守党,在意义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在美国,选民可以自由注册成为某一个党派的成员,可以自由投票给某一个政党,某一政党也不会为选民带来任何特殊的权利和义务。选民今天可以参加一个当地的某党会议,明天也许又会参加另外一党的会议。同样,登记的选民也可以依法自由变换政党。

但是,一个人如果决定参加竞选时,那么他的党派身份也就变得正式起来。在大多数州内,这就意味着他希望获得某个党派的提名,并通过参加初选来竞选某一职位。而接下来各党派内负责选举的委员会,也就会选择同意哪位候选人将获得提名。不过,最后的结果还是需要由参加初选的投票者来决定,而且想知道谁会将票投给初选者,也并不是非常困难。

这样的一种体制,造成了美国各政党内部的中央组织十分软弱,几乎没有一个共同的意识形态指导,只是在一些问题上意见一致而已。一个人如果在初选中获胜,不论他是不是过河拆桥,或者转变其曾经对所属党派政策的态度,这个党派也丝毫没有办法阻止他获得正式党员的身份。

在联邦层次上,两个大党都有自己的全国委员会,它们的功能是组织宣传活动、筹款,尤其是为总统大选做积极准备工作。委员会的成员构成都不同,但是主要都由州层党派的代表、附属组织和其他党派重要人士组成。其中,全国委员会没有权力去指导党派内个人的行动。所以,尽管每一个政党都有一个主席,但是这个主席并不是这个党派的真正“领导”。在美国,一般情况下,很难说谁掌握着政党中的领导权。对于那些游说其他会员追随自己的人,通常可以视其为党派的领导。应该说,官居高位的人也就是实际上的党派领导人,如总统、两院的领袖等。

两个政党都有单独的委员会来负责选举工作,国会委员会负责选举出竞逐国会的议员。在美国,50个州都有全国性质的党分部,它们根据各个州的不同法律,随之更换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

美国的两党制度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主要原因是:在美国大多数的官员都是从单一代表制的地方区划中选举出来的。这种制度被称为“最多票数当选法”,也称“第一过杆制”。在选举中得票最多者获胜,并不按比例计算。这种制度对两强争霸的局面,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家政党执政,另一家政党在野。如果在野的党派联合起来,就有可能在下一次击败当前的执政党。有时候,第三党也会杀出来,为自己赢得一席之地。近年来,美国最成功的第三党是H.罗斯·佩罗的美国改革党,这个政党曾经在1996年的总统大选时,赢得了8%的选票。佩罗本人在1992年总统大选时赢得了19%的票数,不过那时的改革党还没有成立。还有一个表现不错的小党派是美国自由党,目前在全国拥有超过400个党员官职成员,1998年杰西·文图拉当选为明尼苏达州州长,成为第一个赢得州层官职的改革党人。其他也有两位无党派人士拥有州层官职,众议员伯尼·桑德斯和参议员詹姆斯·洁佛兹。在美国,小党派的生存十分艰难,因为两个大的政党会经常抛出这些小党派最受选民欢迎的一些主张,从而把他们的选民夺走。

13.美国拥有怎样的司法制度?

美国在独立之前,原来的13个殖民地基本是沿袭着英国的法律系统,又根据各自的需要自己确立法令,使其自成司法系统。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列》中,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诉讼程序和管辖权,使现有的司法制度逐步形成。

美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特点是贯彻三权分立原则、实行司法独立、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等。

(1)司法组织。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于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区域。美国的联邦法院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负责审理管辖区域的刑事案件、普通民事案件的初审,每个州根据本州人口数量,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1~27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8位法官和1位首席官组成,其判决是终审判决,并且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州法院系统非常不统一,一般是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初审法院是管辖所属州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对州初审判决不服上诉的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另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建立有关法令的特别法院,例如联邦权力申诉法院就是其中一种。法官实行的是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

在美国设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了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对案件进行受理和裁决。

美国的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构不分,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长,是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最高法院在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配属于各级法院,受司法部的领导。

(2)诉讼程序。

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采用的是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是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则是联邦和若干个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行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3)司法审查制度。

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正式确立司法审查制度为联邦原则。首席法官J.马歇尔认为“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列》第13条违宪,确立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使得司法审查制度逐步形成。这一制度成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

美国的司法审查权是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行使。它的方式是审理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不是违宪。审查对象除了国会制定的法律外,也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

14.怎样认识美国的对外政策?

约翰·亚当斯是美国历史上的第二任总统,他曾经说过:“美国的领土是‘预先注定’要扩展到整个北美的。”1823年,美国总统提出“门罗主义”,表明美洲是美国人的美洲意向。这一表态,反映了美国要统治整个美洲的野心。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在对外政策上,也主张以武力作为外交的后盾,推行“大棒政策”。1889年,美国还提出“美洲人民利益一致”的欺骗性口号,并积极倡导建立泛美联盟,推出“泛美主义”,实质上是美国把美洲作为了自己的势力范围。

美国的另一位统塔夫脱提出“金元外交”政策,这一政策是以资本输出作为对外侵略、扩张的重要手段。总统杜鲁门在1947年提出“美国的政策必须是支持自由国家人民,抵抗少数武装分子和外来势力征服的企图”,这就是著名的“杜鲁门主义”。这一观点的提出,实际上就是一张美国向全球扩张的宣言书,也意味着美国公开声称要干涉世界各国内政。

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期,推行“中立政策”,它不参战,而是同各交战国做军火生意,在战争中大发横财。但是,到了大战接近尾声的时候,为了捞取战利品,夺得世界霸权的地位,美国又放弃了“中立”姿态,对德国宣战。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中立法》,规定美国在世界以及其他地区发生的战争中保持“中立”立场,不得向交战双方输送军火和战略物资,防止其卷入战争。1935年,意大利入侵埃塞俄比亚,次年法西斯德国武装干涉西班牙,美国依旧推行中立政策,这就混淆了战争的正义性和非正义性,实际上它当时推行的就是“绥靖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国会修改了《中立法》,加强了对中国、英国和苏联的援助。

美国在历史上参加和发动的战争为数不少,比如,1898年,美国为了夺取西班牙属地古巴、波多黎各和菲律宾,发动美西战争;1900年,参加八国联军对华战争;1914年对德宣战,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1941年12月向日本宣战,参加二战;1950年发动侵略朝鲜战争;20世纪60年代,发动越南战争;1991年对伊拉克发动的海湾战争;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绕过联合国发动科索沃战争;2001年,美国联合多国,发起阿富汗战争,标志着反恐战争的开始;2003年,美国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单方面对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发动美伊战争;2011年,美国参与利比亚战争。

通过对现象和本质关系原理的分析认识美国的“门罗主义”、“门户开放”、“泛美主义”、“金元外交”,可以看出,“大棒政策”、“杜鲁门主义”是美国向全世界推行其霸权的重要政策,充分体现了美国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外交面目。

当今世界,美国推行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已经成为了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要障碍。美国企图建立由它领导的单级世界,受到了世界各国人民,以及包括其本国在内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反对和抵制。

15.美国两大政党信奉什么主义?

从思想层面来看,美国的两大政党分别代表两种政治哲学:民主党——自由主义;共和党——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理论在美国当代的体现是推崇革新、容忍与社会平等,主张观念、制度和法律要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而保守主义思想强调的则是文化的延续性,注重传统价值、社会稳定与宗教的作用。

在具体的政治领域中,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最大分歧是“大政府”与“小政府”之争。保守主义从维护个人自由基点出发,坚信政府权力的扩大,个人自由就会随之缩小。这种理论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以及对社会问题的涉入必会危及到美国文明的根基。此外,这一理论还认为联邦政府的社会福利、高税收、高开支和保护少数民族效益等一些政策都在不同程度影响了美国的社会经济问题,如通货膨胀、中上阶级收入减少、社会生产力下降、商企界投资热情不高、懒人依赖政府救济等等。

自由主义理论则与此相反,它认为之所以导致社会严重的贫富不均、高失业率与一系列其他问题,都与这种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有关。而高度发达的科技和经济发展,并没有使社会不平等现象得到改变,如种族歧视和妇女权益得不到足够保护等。因此,自由主义理论深信,美国社会存在的急迫问题是社会不平等没有得到纠正,而不是个人权力被侵犯。它还认为,美国所面临的诸多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必须由政府出面参与和解决。也就是说,自由主义理论坚信,造成美国社会经济问题的原因不是政府权力,而是消除这些问题的手段选择不当。

由于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对大、小政府持不同意见,使得近几十年间共和党和民主党在诸如税收、拨款、政府调控经济、枪支管制、环境问题以及民权保障等问题上明争暗斗,针锋相对。两大政党在关于政府权力和大小的分歧上,于大选年中显得最为突出。

1980年,罗纳德·里根以“小政府”作为竞选基调,对民主党的社会经济政策予以猛烈抨击,认为自由主义派的高开支、高税收及“福利社会”政策造成了高速货币膨胀、高失业率、高利率、高国债与低速增长。1988年,乔治·布什再次以“小政府”的基调参选,向全国选民保证“无新税”。1992年,代表民主党派的比尔·克林顿利用美国经济不景气而布什政府无力应对之机,在大选中推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他强调政府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来帮助人们渡过难关,使国家的经济能够振兴起来,走出萧条的困境。不论是自由党的政策还是共和党的政策,其实,都没能使美国的经济重新振兴起来。

美国的两大政党关于“大”“小”政府之争,在国会立法中表现得也极为激烈。尽管出现了议员跨党投票的现象,但总体来看,两党在对于政府权力有关的议案表决通常是界限分明。1993年克林顿当政后,其刺激经济的法案在参议院遭到共和党议员否决。他的联邦赤字减缩法案也遭到参众两院共和党议员的共同抵制。而在布什执政期间,民主党在参众两院虽占有优势,成功地通过了几十个法案,但是由于共和党占据白宫,布什利用总统权力将那些和“大政府”有关的法案一一加以否决。4年期间,布什一共否决了30个两院所通过的法案,只有一个关于政府对有线电视价格施加控制的法案,后来又被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成为法律,其他的则均未通过。而克林顿当选总统后,民主党议员马上又将布什否决的一些法案重新通过,交由民主党总统顺利签署。在美国两党之争并不仅仅限于国会,在其五十个州的议会里,类似的情形一样存在。

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关于大、小政府的争执,实际上已经延续了一个世纪。19世纪末,美国工业化、城市化兴起的“镀金年代”里,共和党占上风,政府对经济放手不管,任由辛迪加、托拉斯等资本垄断形式自由发展。这一时期国会所通过的“反托拉斯法”也是虚晃一枪。20世纪初,美国兴起的“进步主义”运动,试图解决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一些社会弊病,如工人工作环境恶劣、工资低、政治腐败、经济垄断等。“进步主义”是一个改良主义运动,其理论基础是在美国刚刚出现的实用主义哲学,它主张利用政府的力量来消除社会弊病。由此,美国现代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关于“大”“小”政府之争又拉开了它的帷幕。

16.怎样认识美国的国际关系?

对于美国来说,“国际恐怖主义”一半出于虚拟,一半是被他们有意识夸大的国际上一小撮与之敌对势力。美国的敌人到底是恐怖主义,还是其不便说明的一些潜在的对手?通过分析“9·11”事件以来美国总统的一系列讲话,可以得到某些原则性的答案。从讲话内容看,美国对自己未来的敌人做了一些划分。

(1)邪恶轴心国家和潜在的邪恶国家。

(2)正在开发大规模杀伤武器和已经拥有了大规模杀伤武器的国家。

(3)美国要求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在恐怖主义之战中,必须要无条件地支持它。前总统布什表示:“这场战争没有中立者。凡是不支持美国的国家,都视做美国的敌人,而因此将有可能成为美国的打击对象。”

由此可见,美国已经把世界上一切不赞成其作为唯一独霸世界的国家,统统划入了可能被打击的敌人的范围。如果说冷战时,美国还只有一个敌人——苏联,那么未来它的战争名单中的敌人可能无限扩大或自动生成。

美国的盟友国家是:加拿大、日本、韩国、乌克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德国、法国、英国。这些国家都是美国为其巩固经济和采取地区战略的重要盟友。

奥巴马执政后,其政府虽然在外交政策上做了一些调整,但是对中美关系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中美两国有着共同的利益,中国对美国也没有任何削弱它的战略目标,所以,中美两国需要的是达成共识、相互合作。

17.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有哪些特点?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制衡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条约,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并有对叛国罪宣告惩治,及对最高法院法官弹劾审判的权力。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以及特赦权,并有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美国国家副总统同时还兼任参议院议长。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优点:

(1)总统在执政期间没有因政见不同而倒台的风险,总统可以积极推行政策,在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高度集中,能够使其运作的效率充分发挥,以适应形势的变化。

(2)如果在议会中执政党占多数的情况下,反对党可以有效地对总统权力进行制衡,减少发生宪政危机的可能。

(3)有限的任期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总统因任期过长而使国家出现的独裁局面。在行政上,三权分立制度最大限度地趋向专业化,不会因为政党轮替而使国家在政治上受到太大影响,有效地承续了政策的连贯性。

(4)三权分立制度可以更有效地避免任何一个部门形成独裁。

(5)长远所消耗的选举经费比半总统制和议会制要少。

三权分立制度的缺点:

(1)在议会中如果反对党占多数时,行政与立法在个别问题上就会陷入僵局。

(2)如果政府执行错误的政策,在其任期届满之前,行政与立法也无法让他下台。

(3)总统任期有限,即便是很称职,最多也只能连任一次。当然,这只适用于如美国这样有限制连任次数的国家,对那些没有连任限制的国家,很可能会因为政府首脑权力过大,从而形成实际的独裁统治。

(4)需要定期消耗庞大的选举经费,在内阁制国家中,金钱政治现象严重。

(5)除了政党没有严重冲突的美国外,其他那些开始实行民主并使用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其第一次民主尝试几乎都是以失败而告终。

(6)即使是在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很多的障碍。

18.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怎样的?

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把国家结构形式确立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基础上,仍保有各州的广泛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个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等,没有被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皆为州政府保留,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在美国,各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以内的事务,例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的工商业和劳工、治安维护等,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在美国200年的发展史上也一直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不断地加以完善。

州政府:美国在独立前,各殖民地都是由英国君主管辖,实际上各个州是处在一个自治的状态。所以,当时在“费城制会议”上,各州的代表们决定成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机构,以维护各州的权力。也就是说,只要是限定在某一个州境内的事务就交由这个州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包括州内财产、传媒、工商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众工作条件等。但是,联邦政府对各州的要求是必须在形式上是共和制,各州之内的法律绝不能违反联邦宪法或国家层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条约。各州和联邦的行政有很多重叠的地方。特别是近几年,联邦政府在健康、教育、交通、房地产和城市发展领域中,也开始扩大自己的管辖范围,这样的情况,一般都是在两级政府自愿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联邦政府并没有强迫他们这样做。

与国家的机构一样,州层次上也三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和司法。其功能及其管辖范畴都和国家层次上的对应机构大体一致。州的行政长官是“州长”,由州内公民普选产生,一般是四年任期(有的州是2年)。除内布拉斯加州只有一个立法机构外,其他州全都分上下两院,上院是参议院,下院是众议院,也有的州把整个立法机构都称作General Assembly,且上下两院都包括其中。

虽然各州宪法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是,和联邦宪法总体上还是一致的,包括民权宣言、组织政府的计划等,在商业、银行、公共设施和慈善机构经营等领域,“州宪法”一般要比联邦宪法更细致、明确。不过,最终权力规定属于人民,也会将一些特定的原则和准则定位于建立政府的基础。

现在的美国已经从原来的农业社会发展为高度城市化的国家,公民中80%左右的人都居住在城镇或城郊。所以,市政府在行政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它比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更贴近人民,管理一切和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如警察、消防卫生、教育、房产和公共交通等。

管理一个大城市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单从人口上来说,纽约市一个城市就要大于50个州中的41个州。所以,经常会有人说,在美国,除了总统外,最艰难的行政职位就是纽约市市长,市政府的职能由州宪章规定,不过,在很多领域中,城市独立于州自行运作。而在许多的大城市内,由于居民多,管理极其复杂。所以,同州、联邦组织也是非常有合作的必要的。

在美国各地市政府的类型都不相同,不过都有一个中央政务委员会,作为行政长官管理城市事务。市政府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议会—经理制”。很多城市的市政府都是这几种制度混合的类型。

(1)市长—议会制。

它是最老的市政府体制,一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是这样的管辖方式,结构和州、联邦政府相仿。作为行政部门的最高长官,市长是由民众投票选出的。各部门的部长和其他官员由市长指任,有时候还需要议会通过,市长对市政令都有权加以否决。议会负责制定法令,规定税率,在不同部门分配资金。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议会的席位也不断随之添加。

(2)委员会制。

立法和行政机关合并在一起,一般是由三个人组成,通过全市居民投票选出。每一位委员监督下属一个或多个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委员会中有一个委员担任主席职位,通常也称作“市长”,其权力和其他委员没有区别。

(3)议会—经理制。

由于民众选出的官员不一定具有专业能力处理城市中复杂的问题,所以,就需要“雇用”一位“经理”来解决这些事务。一个城市的市经理必须要有出色的管理能力,能够行使大部分行政能力,包括执法、分配拨款等。这种体制正在被美国更多的城市采用,民众选出一个小型议会,负责法律的制定,同时雇用一位行政长官也就是市经理来管理城市的事务。市经理负责筹划预算、监督下属部门。一般情况下,他没有任期限制,只要议会对他的工作满意,就能一直干下去。

郡政府:郡是美国州下属的一个区划,经常管辖两个以上的城镇和一些乡村。在美国,多数的郡有着比市更高的层级,因此不适合完全用中国的“县”来相比,纽约是个例外,因为它的地域太大,下属又划分了5个独立郡。美国大多数郡通常是选某一个城镇作为郡政府所在地。郡委会负责征收税务、借贷款项、规定公务员的薪金、监督选举、建筑道路等。

村镇政府:负责修建道路、供给水源、建立卫生设施、税收等当地事务,还要与州、郡政府合作,直接管理本地的教育体系。

19.如何认识美国的军政体制?

美军统帅体制是由总统、国家安全委员会、国防部及其下属的参谋长联席会议和陆海空三军总部,以及各联合司令部及特种司令部组成。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武装部队总司令,为最高统帅。平时,总统通过陆、海、空三军总部对全军实施行政领导;通过参谋长联席会议和联合司令部与特种司令部对全军实施作战指挥。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总统可以越级指挥第一线部队,核武器使用权集中在总统手中。

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国防部长、国务卿、参谋长联席委员会主席、中央情报局局长、总统办公厅主任和其他应邀参加的政府官员。其职责是协调、审查及监督国家的安全政策和执行情况。

中央情报局的任务是招募、训练和派遣间谍,负责对国外情报的搜集和协调,还有对外进行的颠覆、破坏活动。

国防部是美国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是美国最高军事机关,其职责是:为全军制定军事预算和建军计划;领导全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后勤供应工作;制定对外政策,进行军事谈判,负责设立军事基地,派遣军事顾问团,以及对外国的军事援助和军事人员的培训。它是由国防部长办公厅,参谋长联席会议,陆、海、空三军种部、各种委员会构成,职能分为行政领导和作战指挥。国防部长是国防部的最高领导,根据被授予的权力,处理国防部事务。

参谋长联席会议是总统、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国防部长的军事咨询和作战指挥机构,其成员构成是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副主席,陆、空军参谋长,海军作战部长和海军陆战队司令。

三军种部是本军种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军种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军事科研、训练、教育武器装备和后勤保障,没有作战指挥权。

美国的统帅体制,是军政、军令双轨制,也就是行政领导和作战指挥相分离。

20.美国国务卿的职能是什么?

美国国务卿设立于1789年,在美国的三权分立中,代表最高行政权力的是总统,国会代表立法权力,为了防止在外交上出现“两权分立”、相互掣肘,于是,1789年5月19日当时的众议员麦迪逊提出议案,政府应设立外交部和外交部长一职,所以,国务卿也就相当于外交部长。《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是美国的第一任国务卿,也是第三任总统。

美国的国务卿是世界上唯一独设的一个职位,从他主要从事的活动看,国务卿相当于一个国家的外交部长。然而,根据美国宪法,首先他是排名第一的政府部长,即首席部长,但在一些国家里外交部长并不是首席部长。其次,他执掌国玺,总统辞职须向国务卿提交辞呈。最后,一些联邦事务公告文件是由总统和国务卿共同签署的。所以说,美国的国务卿并不仅仅只限于外交事务。

国务卿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参议院同意,对总统负责,是美国仅次于正、副总统的高级行政长官,是总统外交事务的主要顾问,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内阁会议的首席委员。美国的国务院设有副国务卿、政治事务副国务卿、协调安全援助计划副国务卿以及其邦办、助理国务卿等。

美国国务院是美国政府最庞大的官僚机构之一,位于华盛顿特区内。

在美国,国务卿最初主要负责国内的事务,国务卿的职责包括参与制定、发布、保管国内的法律法令,保管国会的各类书籍和文件,为国内行政部门的人事任命做公证等等。后来,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外事活动的日益增多,才使得国务卿真正地转向了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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