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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且字”考:命字文化變遷視野下的觀察(1)

姚永輝

中國古代的稱謂紛繁,它們有時既是社會個體成員的符號表徵,也是社會不同群體、個人之間關係的反映,更是中國古代禮儀文化的具體載體。“稱名”或“稱字”,是稱謂系統中基本的兩種形式,兩者各有其不同的結構和使用規則。

《禮記·檀弓》云:“幼名,冠字。”孔疏云:“生若無名,不可分别,故始生三月而加名,故云幼名也。”又云:“冠字者,人年二十,有為人父之道,朋友等類,不可復呼其名,故冠而加字。”《禮記正義》卷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影印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第1286頁。在古代的人際交往中,“稱字”相對於“稱名”,使用頻率更高。依據先秦禮書,除君父等可直呼其名之外,幾乎其餘的人都須稱對方之“字”,以示尊敬其父母所命之名。命字原則與其基本結構形式,在《儀禮·士冠禮》中有明確記載,三加冠後,賓為冠者字辭曰:“禮儀既備,令月吉日,昭告爾字。爰字孔嘉,髦士攸宜。宜之於假,永受保之,曰伯某甫。”《儀禮注疏》卷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影印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第957頁。然而,考察實際稱謂,卻並不能完全對應“伯(仲、叔、季)某甫”的結構形式,如稱孔丘字,就有“仲尼”或“尼甫(父)”兩説。筆者認為,就命字形式而言,冠而字之,所命為單言字,就稱字形式而言,卻有稱“正字”和稱“且字”之别。舉例而言,孔丘字“尼”,稱呼其正字為“仲尼”,稱呼其“且字”則是“尼甫(父)”。從賈公彥等人開始,人們對“且字”及其用法聚訟紛紜,儼然已成一樁公案。相較之下,段玉裁的解釋較為明晰段玉裁撰,鍾敬華校點《經韻樓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頁。。本文試圖在考釋前代諸説的基礎上,略探“且字”的主要結構形式與使用語境,考察“且字”在命字文化的遷演中發生了怎樣的變異。

一、“且字”及其主要結構形式與使用語境

(一)何谓“且字”

“且字”之説最早見於鄭玄、何休的經注文,凡十一處,即《儀禮》四處,《禮記》四處,《春秋公羊傳》三處,具體如下:

司正升相旅,曰某子受酬。(《儀禮·鄉飲酒禮》)

鄭注云:“某者,衆賓姓也。同姓則以伯仲别之,又同則以且字别之。”《儀禮注疏》卷一〇,第988頁。

命曰:“哀子某,為其父某甫筮宅。”(《儀禮·士喪禮》)

鄭注云:“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儀禮注疏》卷三七,第1142頁。

適爾皇祖某甫。(《儀禮·士虞禮》)

鄭注云:“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儀禮注疏》卷四三,第1174頁。

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儀禮·少牢饋食禮》)

鄭注云:“伯某,且字也。大夫或因字以為諡。”《儀禮注疏》卷四八,第1201頁。

魯哀公誄孔丘曰:“天不遺耆老,莫相予位焉。烏呼哀哉,尼甫!”(《禮記·檀弓》)

鄭注云:“因且字以為之諡。”《禮記正義》卷八,第1294頁。

陽童某甫。(《禮記·雜記》)

鄭注云:“某甫,且字也。”《禮記正義》卷四一,第1553頁。

臨諸侯,畛於鬼神,曰:“有天王某甫。”(《禮記·曲禮》)

鄭注云:“某甫,且字也。”《禮記正義》卷四,第1260頁。

其死曰:“孟子卒。”(《禮記·坊記》)

鄭注云:“孟子,蓋其且字。”《禮記正義》卷五一,第1622頁。

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春秋公羊傳·桓公四年》)

何休注:據劉卷卒,氏采,不名且字。《春秋公羊傳》卷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影印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第2215頁。

王札子殺召伯、毛伯。(《春秋公羊傳·宣公十五年》)

何休注:“札者,冠且字也。”《春秋公羊傳》卷一六,第2286頁。

劉卷卒。(《春秋公羊傳·定公四年》)

何休注:“劉卷,氏采,不名,且字。”《春秋公羊傳》卷二五,第2336頁。

鄭玄、何休在注解中指出句中“且字”所在,對“且字”本身卻语焉不详。何謂“且”?《説文》云:“且,薦也。”段注云:“凡承藉於下曰且,凡冠而字,只有一字耳,必五十而後以伯仲,故下一字所以承藉伯仲也。”《儀禮注疏》卷三,第958頁。又,段注《説文》之“甫”云:“五十以伯仲乃謂之字。以下一字為伯、仲、叔、季之薦,故曰且字也。甫則非字,凡男子皆得稱之。”《説文解字注》,第128頁。換言之,“伯某甫”,“伯”是排行,“甫”是對男子的美稱,而段氏所言“承藉伯仲”者,正是“伯某甫”之“某”字。男子二十冠而字,就命字形式而言,所命為單言字,即“伯某甫”之“某”,但就稱字形式而言,五十歲後冠以排行,即“伯某甫”,那麽二十歲後五十歲前,未冠以排行的時候,就只能稱“承藉伯仲”之——“某”,單獨稱“某”不便,故又以多種搭配形式輔助稱之,如“某甫”。

段玉裁所説且字暗含兩義。第一、“且”字。指“伯某甫”之“某”,它是具有“承藉伯仲”功能的獨立語言單位;第二、“且字”。指區别於正字的另一種稱謂法。簡單地説,之所以把“某甫”稱為區别於正字的且字,是因為“某”在正字“伯某甫”的結構中具有承藉伯仲的功能。以孔子為例,單字“尼”,稱正字為“仲尼(甫、父)”,稱且字則為“尼甫(父)”。

事實上,依據現有文獻,從唐代至明清,關於“且字”及其用法就從未曾達到共識,賈公彥和孔穎達各執一端的觀點則是引發論爭的根源。賈公彥云:“《檀弓》云‘五十以伯仲,周道也’,是呼伯仲之時,則兼二十字而言。若孔子生於周代,從周禮呼‘尼甫’,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而呼之曰‘仲尼’是也。”《儀禮注疏》卷三,第958頁。賈公彥認為二十歲後五十歲前,稱其且字“某甫”,五十歲後,稱其正字“伯某甫”。孔穎達所持观点则與賈公彥有較大差異,云:“人年二十……冠而加字。年至五十,耆艾轉尊,又舍其二十之字,直以伯仲别之。至死而加谥。……二十之时,虽云伯仲,皆配‘某甫’而言。五十之时,直呼伯仲耳。”《禮記正義》卷七,第1286頁。孔穎達認為在其二十歲後五十歲前就可稱之“伯某甫”,五十歲後轉尊,取消“某甫”,只能稱呼對方伯仲。

賈公彥與孔穎達的分歧,後世屢有論議。如朱熹就贊同孔穎達的説法,《儀禮經傳通解》卷一云:“《檀弓》孔疏云:人年二十,冠而加字,如曰伯某甫者,年至五十,耆艾轉尊,則又舍其某字,而直以伯仲别之,與此賈疏不同,疑孔説是。”朱熹等《儀禮經傳通解》卷一,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31册,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2-1983年版,第22頁。王應麟也注意到關於且字的論爭,云:“二十為字,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此《儀禮》賈疏也;二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雖云伯仲,皆配‘某甫’而言,至五十直呼伯仲,此《禮記》孔疏也。朱文公曰:疑孔疏是。”王應麟撰,翁元圻等注,樂保群、田松青、呂宗力校點《困學紀聞》卷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578頁。與朱熹不同,孫希旦支持賈公彥,認為:“五十以伯仲,賈、孔之説不同,蓋賈氏為是。”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贊點校《禮記集解》卷八,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207頁。

段玉裁的觀點更接近賈公彥,淩曙在《群書問答》中指出:“誠如孔説,則徒以伯仲,將何以區别人耶?”淩曙《群書問答》,《叢書集成續編》第24册,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頁。可謂直刺孔説要害。

(二)“且字”的主要結構形式與使用語境

據前文所舉經注文,“且字”的結構形式可歸納為以下幾種:“某甫”、“伯某”(“伯”為敬老之稱,非排行案:《儀禮·少牢饋食禮》之“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鄭注云:“伯某,且字也。”賈疏云:“以某在伯下,若其在子上者,某是伯、仲、叔、季,以某且字,不得在子上故也。”胡培翬云:“此經云‘伯某’即‘伯某甫’,省文也。注云‘且字’,蓋稱‘伯某’之‘某’為且字爾。”(胡培翬《儀禮正義》卷三七,上海: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第70頁)賈、胡二人説法相類。但若如賈、胡二人之説,“伯某”是“排行+且字”的搭配,何以鄭玄籠統以“且字”釋之,而不單獨言明“某”是為“且字”呢?我們可參照其他經注文本來解釋。《春秋公羊傳·桓公四年》傳云:“其稱宰渠伯糾何?下大夫也。”何休注云:“稱伯者,上敬老也。”此處“伯糾”的搭配形式是“敬老之稱+且字”,與“某甫”等都同為“且字”加上某種美稱的結構形式,何休的注文為理解鄭注提供了極好的參照,以之來解“伯某,且字”,注文文意可通。因此,筆者仍把“伯某”視為稱呼“且字”時的搭配形式之一,而不採納賈公彥和胡培翬的説解。)、“氏、采+某”(如劉卷)、“身份+某”(如王札子)。其實,只要未冠以排行,大多可視作稱其“且字”,先秦时期,“某甫(父)”、“氏、采+某”這兩種結構形式最為常見,稱呼對方“且字”之時,結構靈活、形式鬆散,除了根據經注文推出的幾種結構形式之外,“且字”還可與其他美稱搭配稱呼,如“子(男子美稱)+某”等。

除依據被稱呼人的年齡,或稱其“且字”,或稱其“正字”的基本規則之外,結合經注文,還可歸納出以下三種“且字”的使用語境。案:當然,我們必須要注意的是,早在秦漢時代,有關“且字”記載就已至為簡略,而實際的運用通常較文獻記載更為複雜,因不同等級身份、場合往往可能有更多具體的使用細則。

第一、稱呼已故之人,多用於祭典等儀式,或用於避諱等。

《春秋左氏傳·桓公六年》傳云:“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春秋左傳正義》卷六,第1751頁。周人對於已故之人“以鬼神之道待之,故不稱其名”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贊點校《禮記集解》卷二七,第1055頁。,稱其“且字”,鄭玄所云“尊神不名”正是此意。如稱呼亡故的長者,如《儀禮·士喪禮》:“哀子某,為其父某甫筮宅。”命蓍者代主人發佈命筮辭時,稱呼其亡父的且字——“某甫”。《儀禮·士虞禮》行再虞禮之時,祝告死者和先祖合而安之,云:“適爾皇祖某甫。”稱呼死者先祖的且字——“某甫”。《儀禮·少牢饋食禮》主人致命筮辭云:“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稱呼先祖的且字——“伯某”。稱呼未成年便已亡故的庶子,如《禮記·雜記》:“陽童某甫。”鄭注云:“陽童,謂庶殤也。”案:上述四條例的出處頁碼標注見前文,此處略。雖未行冠禮取字,但尊神不名,故為之造字,亦稱“某甫”。

除典禮中因“尊神不名”稱“且字”之外,有時,“且字”也用於避諱。如稱呼亡故的諸侯夫人,《禮記·坊記》:“其死曰孟子卒。”鄭注云:“吳,大伯之後,魯同姓也。昭公取焉,去‘姬’曰‘吳’而已,至其死,亦略云‘孟子卒’,不書‘夫人某氏薨’。‘孟子’蓋其且字。”孔疏云:“若其不諱,當云‘夫人姬氏薨’,以諱取同姓,而云‘孟子卒’。孟子是夫人之且字。沒其氏,書其且字,又沒其薨而略言‘卒’而已,皆為同姓諱之。”又云:“若既笄而字,當云伯叔季,若伯姬、季姬。今云孟子,故知‘且字’也。”《禮記正義》卷五一,第1622頁。

此外,賈公彥認為,正祭(首日之祭)時應稱皇祖為“伯某”案:但賈氏將“伯某”之“伯”視作排行,並不贊同,參考前注。,若遇告祭和非常祭時,則應稱“某甫”。前者如《儀禮·少牢饋食禮》之“皇祖伯某”,後者如《儀禮·聘禮》“賜饔”一節,主國國君派卿到賓館向别國使者送去活牲等,使者行筮屍祭,尊神求福,屬告祭,僕為祝云:“薦嘉禮於皇祖某甫。”《儀禮注疏》卷二四,第1071頁。對於無諡號的士而言,正祭稱“某子”(非且字,如伯子、仲子等),如若遇告請之祭則稱其且字“某甫”。

第二、稱呼生者,以表尊敬。

如《禮記·曲禮》中天子駕臨諸侯國,祈告鬼神,不親自去,祝往致辭時稱天子為:“天王某甫。”

第三、稱呼生者,以區别同姓且同排行者。

這是鄭玄在注文中唯一談到“且字”的具體語用之處。《儀禮·鄉飲酒禮》云:“司正升相旅,曰某子受酬。”鄭注云:“某者,衆賓姓也。同姓則以伯仲别之,又同則以且字别之。”

(三)“且字”考辨對於文獻校勘的意義

“且字”在鄭玄、何休的經注文中曾提及,但因語焉不詳,後世之人多不明其意,因此致使文字錯訛,含混難明,對“且字”展開考辨,可正訛字、去衍文、補脱字等。案:段玉裁《且字考》中提及多條,筆者在此基礎上又有所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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