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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周礼》的治民思想(3)

有人说,《周礼》许多祭名都见诸卜辞,可见其非虚妄。这话只说对一部分,《周礼》确实借用了不少前代祭名,但是它们都被重新做了安排,不再是原有的意义。如《大宗伯》之禋祀、实柴、槱燎三个祭名,都是指燎祭,郑注云“三祀皆积柴实牲体”,至确。但是,《周礼》之燎与甲骨卜辞中的燎名称虽然相同,内容却不尽相同。《周礼》之燎,是祀天专用祭名,卜辞之燎则否,既可用于山川河岳等自然神,亦可用以祭先王,还可以“燎于东、西、南、“燎于北”等各种方位,以及“燎于东母”、“燎于方帝”等等,所祭对象极泛。至周代,《诗经》、《尚书》犹云“禋于文、武”、“来方禋祀”,这是周代先王及四方神用燎祭之证。《周礼》之燎又区别为禋祀、实柴、槱燎三名,贾公彦说,“此祀天神之三礼,以尊卑先后为次”,甚是。三祀之别,在加于柴上之物不同。《春官·肆师》云,“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币;立小祀,用牲”。据此,则大祀用玉帛牲牷,实柴用牲币而无玉,槱燎则仅有牲。这种分别不见于甲骨卜辞,也不见于《诗经》、《尚书》等周代典籍。

又如《大宗伯》云“以埋沈祭山林川泽”,郑注:“祭山林曰埋,川泽曰沈。”验之卜辞,虽有埋沈之祭,但并无严格的规定,卜辞祭祀川泽之祭名有燎,有帝,有年等,而祀河(黄河)才多用沈之法,但也不尽然,如:

于土三小,卯一牛:沈十牛.

帝于东埋犬,燎三,卯黄牛.

可见祀方社也有用埋沈之祭者。《周礼》将这些本极宽泛的祭名,固定为祭义狭窄的专名,不过是要把自然神祇纳入森严的礼数体系,显示其尊卑之别。

孙诒让说,“此经天神、地、人鬼三祭,每祭之中,皆先言大祀,次及中小祀,礼亦由隆而杀”,可谓深得其旨。《周礼》很多官员都是为严辨礼数等差而设立,并据以行事的,如为严牺牲之奉,而有肆师展牺牲、颁于职人,射人赞射性,封人歌舞牲,大祝辨牲号等等;为严粢盛之奉,而有甸师掌耕王藉供粢盛,小宗伯辨六之名物,肆师表粢盛,大祝辨粢号,廪人供接盛,舂人第三章掌米物供粢盛,人掌凡祭祀供盛,等等。此外豆笾之陈,尊彝之设,圭币之奉,无不如此。繁文缛仪,皆为礼数而设。其良苦用心,不难想象。

《大宗伯》所列祭单,疑问很多,如以祠、禴、尝、烝配四时享先王就靠不住。此四祭皆不见于《月令》。

《礼记·郊特牲》云“春禘而秋尝”,《祭义》与之同。《祭统》春礿夏禘,《王制》与之同。《效卣》云“隹四月初吉甲午、王雚于尝”,尝在四月,明非秋祭。《召伯虎簋》,用乍剌祖召公尝簋”,可见尝为通泛之祭名,非秋之专祭。《大盂鼎》“有柴烝祀无敢扰”,则烝亦为通泛之祭名,非冬之专祭。彝铭无纪四时之例,甚至无四时之名,《秦公簋》、《秦公钟》有夏字,但用为华夏或夏殷之夏,非时节之夏。冬字彝铭多见,但均用为终字,这些问题,郭沫若早已指出过。《周礼》作者不过是用当时人的眼光,把民间和王室用过的各种祭名重新组织,并不可信。编造这样一个神祇系统,不过是要给王权蒙上一种神的色彩,使万民敬畏。《大司徒》十二教有“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即其意。

《周礼》在礼的问题上,基本采用荀子之说而加以发挥,同时也,加进了自己的思想,编织成鬼神之礼的系统。由此可见,其年代必在《荀子》之后。

(第三节 慎刑罚

《周礼》秋官掌刑,大司寇掌三典五刑,刑邦国,纠万民。其刑罚种类很多,陈连庆先生曾作过归纳,分为死刑、肉刑、自由刑、财产刑和名誉刑五大类。,其中死罪之刑有斩、杀、焚、辜、车’、屋诛(,肉刑有墨、劓、宫、刖)等。因而不少学者认为,《周礼》是一部残酷的奴隶制法典。

但是,《周礼》中并没有一个奴隶主阶级,也没有一套奴隶制度。虽然有罪隶以及可以买卖的奴隶,但他们都不是生产奴隶,《周礼》中的农业生产者被称为“民”或“甿”,都是自由民或国家佃农。罪隶和家内奴隶,直到《红楼梦》尚存在,它数量再多,也不决定社会形态。

《周礼》中所见的死刑、肉刑,在整个封建社会都存在,有些朝代的酷刑甚至比《周礼》之刑还有过之,如清代的“寸磔”即其例。因此,不能因为《周礼》中有各种刑罚,就认定它是“奴隶制法典”,要做具体分析。

至于说《周礼》的法律优待王族和有爵者,就更不成其为证据了。试问,整个中国古代史上,哪朝哪代的法律不优待王族和有爵者呢?我们能说它们都是“奴隶制法典”吗?

我们认为,《周礼》不仅不是奴隶制法典,相反,倒是一部色彩较温和的儒家化的法典,就其思想实质而言,与荀子礼法并用的思想最为相似。

荀子是性恶论者,认为人的本性皆恶,先天的“好利而恶害”,只有在后天施以教化,方能驱之向善。对于不愿接受教化,甚至破坏统治秩序者,必须绳之以法。他说,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因此,法的作用是,施之已然之后”。

荀子十分重视法,认为若不惩罚不肖之徒,“则大事殆乎弛,小事殆乎遂”;若赏罚不行,“则万物失宜,事变失应,上失天时,下失地利,中失人和,天下敖然,若烧若焦”。尽管荀子十分重视法的作用,但是他与主张严刑苛法的法家毕竟不同,他所主张的法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法是作为礼的辅助手段,是为了维护礼教而存在的,他主张用礼义教化人民,用刑罚禁止人们违礼。这一思想在《周礼》中也是贯串始终的,如《大司徒》职云:

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此与“乡三物”之六行相反相成。无六行者以八刑纠之。教为主,刑为辅,法家则没有这一条。

第二,主张教诛结合,给予改过的机会。这是儒家的传统思想,《尚书·康诰》云,明德慎罚”。《论语·尧曰》“不教而杀谓之虐”。《孟子·尽心上》“教之不改而后诛之”。荀子则加以反复强调,他说,“不教而诛,故刑繁而邪不胜”,“故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职而教之,须而待之”。不教而诛的结果,只能是“刑繁而邪不胜”,因此,不仅要,职而教之”,还要,须而待之”,耐心等待其改过。

第三,主张刑罚与罪行要相称,即量刑要准确,,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由此可以引申出“慎疑狱”的思想。

《周礼》的法律思想大致与此吻合,下面试做分析。

上古兵、刑不分,《周礼》将刑与兵分开,大司寇掌刑,大司马掌兵,这是其晚出之证,又以刑官与教官、礼官并列,显然受到战国后期政治学说的影响。大司徒,以刑教中,则民不暴”,刑亦为十二教之一,说明刑是礼与教之从属,是为其服务的。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又以,乡八刑”纠万民,说明两者相辅相成,不服教者方刑之。此其一。

以警戒防民丽于罪。凡国家所禁止的行为,皆一一晓谕国中,反复申诫,使尽人皆知,以防万民因无知而触犯刑禁。如《秋官`士师》云:

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郑注:“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此为预设条目,遏之于未犯之先,以减少犯罪人数。《秋官·司刑》有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五刑,与此相对,凡不听警告者才入刑。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制度于先秦文献亦无征,因此,解经者无所措辞,只能以汉代的法律作证,《士师》郑注,“古之禁书亡矣。今宫门有符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帷,野有《田律》,军有嚣嚾夜行之禁,其粗可言者”。“离载下帷”为汉律文,《田律》为汉律名,“符籍”相当于汉之“引籍”,郑玄以汉法况之,可见,都是通行于汉代的制度。

在一些重大活动中,还用“誓”、“诰”等方式告诫万民。《秋官·士师》云: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郑注“先后犹左右也”,其意与五禁相同,都是使民知避罪。预防犯罪,是《周礼》法律思想的特色之一。此其二。

对于犯有错误者,反复教育,给以改过的机会,使之向善。《地官·司救》云:

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

郑注,“邪恶,谓侮慢长老、语言无忌而未丽于罪者”。过失,即犯过失伤人罪者。对这两种人都要诛让而救之。《司救》又云:

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于圜土。

对邪恶和过失者,先三次诛让之,悔过者则释之,拒不悔过则挞罚之。三次挞罚仍不思悔改者,则处以“明刑”,将其错误书于板,著其背,并强迫使其坐诸外朝门左之嘉石,这种,明刑”,属于“名誉刑”,并非正式定罪,其用心仍是希冀其悔改。犯过失罪者,则归之狱城“圜土”,服徒刑。《秋官·司圜》: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

可见,服徒刑的目的,是“收教之”,冀其“能改”。释放者要,不齿三年,即“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相当于今天的“剥夺政治权利”,以作为惩戒。可见,在处理上相当宽容。只有怙恶不悛、擅出狱城者,才罪加一等,处以大辟之刑。这种法律思想当是源自荀子。此其三。

《周礼》很强调定案的准确性,为此,对各级乡遂组织及三等采地主狱者的审案权限规定得十分严格,凡罪行已及于五刑者,乡士、遂士等均无权自决,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上报司寇。根据地域的远近,呈报的期限分别是,遂士二旬,县士三旬,方士三月,不得拖延。

为了防止滥失,罪及无辜,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即通过观察被告的言语、颜色、气息、听聆、目光,以求真情。然后“至于旬,乃弊之”,即再与群士、司刑等官员讨论案情,十日方定案。可见态度之慎重。

“以五声听狱讼”,源自《荀子·成相》之“五听修领”,杨注“折狱之五听也”。其文又云:“听之经,明其请。参伍明谨施赏刑,显者必得,隐者复显,民反诚。言有节,稽其实,信诞以分赏罚必。下不欺上,皆以情言。明若日。”“明其请”,卢文弨曰“‘请’古与‘情’通用”,古书中多以情代诚,意为真,如文献言“情伪”均为“真伪”之意。“明其情”、“皆以情言”与《小司寇》之“用情讯之”、“求民情”如出一辙。

定案时,有些情况可以宽宥或赦免,《秋官·司刺》有“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凡因认错、失手或遗忘而杀人者,可减罪宽宥,要弄明这三种情况,就必须有仔细的案情调查。凡幼弱、老耄者及痴呆病人犯罪,念其《周礼》无知、惛惑或痴妄,均可赦免其罪。此法的目的仍是,求民情,断民中”。

三刺,即《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郑注,“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

这一套议疑狱之制,孙诒让认为相当于西方的“陪讯官”制度,是一种较进步的审讯制度,然不见于先秦文献。从《汉书》看,似始于西汉:

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宫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可见,议疑狱及宽宥老幼等制度,是从高祖至景帝时逐步建立起来的。引文中的,傅所当比律令”,颜注“傅读曰附”,是说以例相比况,即量刑时参照往旧案例。《周礼》中与之类同的是《秋官·士师》之“八成”:

(士师)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

先郑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大司寇》贾疏云邦成,皆是旧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其说最精到。由此可见,《周礼》这部分内容所反映的法律思想,不可能为先秦时期所有,应该是西汉前期之物。

为了防止官员阻塞下情上达,影响断狱,《秋官·禁杀戮》规定:,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攘狱”即拒狱不受。又《大司寇》云:“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矜寡孤独有事告于王,地方官不肯转达者,当事人可立于外朝门右之肺石,士听而转呈于王,并处罚地方官。肺石之设,于史无征。作者杜撰此制,显然是设想建立一种开明的法律体系,使人人有向上控告或申诉的权利。

《周礼》以严刑相待的有如下几类:

一是杀戮他人者。“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属于以命偿命,并不过分。

二是国有祭祀、朝觐、会同、宾客、军旅、田役、丧荒等大事,不听禁令誓戒,斗胆犯命者,亦处以极刑。如《秋官·乡士》云,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秋官·遂士》云,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秋官·县士》云,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秋官·士师》云,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秋官·禁暴氏》云,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等均是。这属于非常情况,尤其需要维护号令的威严,因此,从严处置犯禁者。

三是身居要害岗位而不尽责者。如《秋官·条狼氏》云“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贾疏说,仆即大仆,与王同车,右是车右勇力之士,驭是为王驭车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王的安全,责任特别重大,故以杀和车裂之刑誓之。这类刑罚很残酷,但都有特定的对象,并不是对待一般民众的。

四是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者。《秋官·朝士》云“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对于聚众闹事的“盗贼”,所在乡邑及家人可以不经过士官,直接杀之。此“盗贼”当指造反的民众。《秋官·禁暴氏》亦云,对“庶民之乱暴力正者”,应“告而诛之”。“乡八刑”中“乱民之刑”,其所刑之“乱民”,即此类。

总之,对《周礼》的刑罚要做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下断语。叶时对此有很中肯的评说:

详观司寇数官,大抵恤刑之意多而用刑之意少,施刑之语略而免刑之意详。···其设官分职之意,盖以刑禁民,而非以刑刑民也。虽然,禁民以刑者,固可遏其恶于未萌,导民以教者,斯足以格其非于无过。《周礼》虽有“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之语,但却缺少相应的惩治条例;虽有斩、杀、焚、车等刑名,却不是针对所有民众的,而是往往有特定的对象。统观全书,可知《周礼》是以教立国,而非以刑立国,刑法之目的,是所谓,刑期无刑”、,辟以止辟”,使人们不违逆礼制。这是一种,德主刑辅”的方针,与法家之严刑苛法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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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谈过往,不念平生,惶惑之行,余谁命魂,十年之局,尽散前文,无妄未知,尔等默认,故人已分,往事已沉,怨生念狠,岂能不真,繁华声声,生死枯等,折煞世人,遁入空门,人情速冷,人世易分,落地生根,羡煞谁人,纠缠脱身,空留你恨,蹉跎年轮,空抱痴嗔,付尽一生,毁念旧人,劝诫不闻,意绝心横,而今世事,不过大梦,今日谁人,踏入绝程,归期难等,生死莫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