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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法律·常识篇(1)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

就看哪顶最适合自己。

943. 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自觉守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944. 什么是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我国的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四种:

□ 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又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 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违法行为者依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进行的法律制裁。其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 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

□ 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945. 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946. 怎样选择好律师

目前,社会上有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冒充律师的执业证件欺骗当事人,或者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接待当事人,这些假冒律师,都是不允许办案的。另外,在选择律师的时候,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 要聘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

一般的简单案件,普通的律师都能办好。但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则聘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律师相对好一点,他们能够应付各种突如其来的变化。

□ 要聘请实际能力好的律师

学历和工作经历不用说都是衡量水平的因素,但是律师作为一门要求很高的职业,对从业者综合素质的要求也普遍较高,不仅仅限于学历和工作经历,更重要的是办案能力。

□ 要尽量聘请专职律师

或许兼职律师的性价比很理想,但他不能抽出大段的时间专门为当事人服务,在案件急需处理、不容耽搁时就麻烦了。

□ 聘请“打关系”要慎重

“打关系”的律师水平一般,但却善于钻关系,也混得很吃香。这显然属于腐败现象的一种,尽管有时能起到一定作用,毕竟要冒风险、搭费用,弄不好人财两空。

947. 哪些精神损害可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948. 人身受害方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提请人身损害赔偿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 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即证明被告在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 证明原告伤情的证据,即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 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 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 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949.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哪几种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

□ 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出的陈述。

□ 物证、书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 被害人陈述

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其他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出的陈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所作的辩解。

□ 鉴定结论

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 勘验、检查笔录

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 视听资料

是以录音、录像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950. 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所谓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具体而言,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指不能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某种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

◇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章程、规定以及国家政策,违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民事行为,都属无效。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双方当事人滥用权利,故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另—个真实但非法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约束。

951. 怎样识别黑律师

一些人凭一些法律知识和一些人际关系,就冠上“律师”头衔,到处招揽代理诉讼业务,这就是“黑律师”。“黑律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黑律师”惯用的伎俩有:

□ 含糊其辞,假冒律师

黑律师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

□ 故弄玄虚,推波助澜

黑律师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收取代理费。

□ 关系官司,包打天下

黑律师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回避法律,违规代理

黑律师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或借用别的律师名义与其一起出庭代理诉讼,还称是为律师帮忙。

952.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 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事项。

◇ 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 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 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 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 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953. 无效合同指哪些

农民工王某从老家安徽来到某大城市打工,进了一家建筑公司,进公司当天,公司就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一项就是“工伤概不负责”,当时王某也没说什么,但是后来王某在工地上,受了工伤,找公司领导妥善解决,但是公司却拿出与王某签订的合同说事。

其实,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是一份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违法的劳动合同有两种表现:一是合同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相抵触,如雇用某人为赌场保镖;二是合同当事人滥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如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来实现违法的目的。例如:(1)受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受威胁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3)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无效;(4)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5)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准结婚”“不准怀孕”的条款无效。

954. 哪些情况,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

某公司,为了加快发展,进行了战略调整,其中一项就是大量的裁员,平时工作还不错的小王,也上了裁员的名单,他很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拿到一些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是获得补偿金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可获得的情况是:

◇ 经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的。

◇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955. 什么情况下,个人要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张某在职期间,由于对公司领导不满,常常无辜矿工,在公司领导多次警告后,仍然我行我素,由于张某的消极怠工,给公司的效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但是张某认为自己和公司是签了劳动合同的,公司要开除自己的话,还要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呢。真的是这样吗?

法律是公平的,虽然在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员工可能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就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一定的费用了,主要赔偿的费用有:

◇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新用人单位招用,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956.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某数码产品商店购进一批新型数码,每部定价为4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4998元标为2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5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2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店方发现每部少收了2000元。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A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拒绝了店方的要求。商店遂以A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957. 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958.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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