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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人生篇——活着究竟为什么(10)

我们探索真理是寻求幸福,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保持精神和身体的健全,必须坚强刚毅,能够适应探索过程中的任何情况。而这与感官快乐的享受是分不开的。当然,我们不是提倡纵欲的极端快乐主义。肉体的感官快乐使我们保持健全的身体,这应成为我们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最后的目的总是属于最高贵的事物,即精神的安宁幸福。我们应做肉体感官快乐的主人而不能成为其奴隶,应能够驾御它而不受其干扰。有的人想要追求精神的绝对高尚与安宁却又无法摆脱世俗生存的羁绊,其实这时应考虑的不是将二者单纯地分离开来,而是设法将二者整合到一起。要知道,能够以自由精神驾御肉体的感官快乐才是大智慧。

要想过幸福快乐的生活,也许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一个人必须首先培养自己的思维、洞见能力,即智慧。然后,再运用智慧去探索寻求真理。这期间不可抛弃感官快乐而是驾御它使其为己所用。当一个人掌握了真理,并用真理陶冶纯粹心灵与精神,他才能变得有德性,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即达到精神的安宁与自由,那时他便拥有了真正的最高的幸福。这就是古代先哲给我们现代人的真正有益的启示。

七、斯芬克斯之谜

在希腊神话故事里,有一个狮身人面的怪兽,名叫斯芬克斯。它有一个谜语,询问每一个路过的人,谜面是:“早晨用四只脚走路,中午用两只脚走路,傍晚用三只脚走路。”据说,这便是当时天下最难解的斯芬克斯之谜。如果你回答不出,就会被它吃掉。它吃掉了很多人,直到英雄的少年俄狄浦斯给出谜底。

俄狄浦斯的谜底是“人”。他解释说:“在生命的早晨,人是一个娇嫩的婴儿,用四肢爬行。到了中午,也就是人的青壮年时期,他用两只脚走路。到了晚年,他是那样老迈无力,以至于他不得不借助拐杖来支撑身躯,并将其作为第三只脚。”

斯芬克斯听了答案,就大叫了一声,从悬崖上跳下去摔死了。俄狄浦斯猜中了的斯芬克斯之谜,其实就是人的谜——人的生命之谜。

这正是西方人对于生命的理解:无论是刚刚出身的婴儿,还是身强力壮的青年,还是进入垂暮之年的老人,他都要行走,尽管行动的方式有所差别,但行动本身却成了人的存在方式。

人总是通过不断重复的行动来诠释生命的意义。但是,人的行动又是毫无意义的。正如我们前文提及的西西弗斯,他命中注定要永远推着一块巨石上山,当石块靠近山顶时又滚下来,于是他重新再推,如此循环不息……

公元前342年,亚历山大率领一支军队东征到达古埃及。他们在雄伟壮丽的金字塔前面,赫然发现了一座巍然耸立的狮身人面像。这些古希腊人被惊得目瞪口呆,他们立即把这座狮身人面像命名为斯芬克斯。

据说,古代埃及的法老们之所以建造金字塔,是因为他们需要一座上天的梯子。他们以为,金字塔就是一座上天的梯子。马斯洛也说,你也应该建造一座金字塔,像法老们一样登上天去。

但是,人真的能够通过金字塔登上天去吗?斯芬克斯蹲在那里,似笑非笑地看着你,像是一个永恒的谜。

“斯芬克斯之谜”和西西弗斯的神话故事,并没有给西方人带来悲观。正如“逝者如斯”的生命之流没有给中国人带来悲观一样。孔子说,生命就像一去不复返的流水一样,不舍昼夜。所以,我们每个人就要像流水一样,不断地超越自己,自强不息。而对于俄狄浦斯的故事,西方人照样从消极悲观中解读出了积极乐观的结论。

1824年1月27日,风烛残年的歌德在同爱克曼交谈的时候回顾了自己的一生,期间就提到了这个西西弗斯的故事。他说:“人们通常把我看成是一个最幸运的人,我自己也没有什么可抱怨的,对我这一生所经历的路程也并不挑剔。我这一生基本上只是辛苦地工作。我可以说,我活了75岁,没有哪一个月过的是真正舒服的生活。就好像推一块石头上山,石头不停地滚下来又推上去。我的年表将是这番话的清楚说明。”

同样劳累、忙碌但又幸福无比的还有著名物理学家爱因斯坦。这位堪称20世纪最伟大的人物是这样来描述“人”的:“我们吃别人种的粮食,穿别人缝的衣服,住别人造的房子。我们的大部分知识和信仰都是通过别人所创造的语言由别人传授给我们的。……个人之所以成其为个人,以及他的生存之所以有意义,与其说是靠他个人的力量,不如说是由于他是伟大人类社会的一个成员,从生到死,社会都在支配着他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在爱因斯坦逝世前不久,他对友人说:“只要有一天你得到了一件合理的事情去做,从此你的工作和生活都会有点奇异的色彩。”的确,爱因斯坦一生之所以能朝气蓬勃,光霁日明,都是因为他总是在做一件件合理的事情。对于他,生与死的区别仅仅在于是不是在研究物理学问题,是不是在思索大自然的统一结构,是不是在不断地接近“他”,即接近斯宾诺莎所称的上帝——自然。正是这种“追求”,而不是“占有”成就了一个伟人,同时也成就了一个幸福的人。

我与他

所谓他人,包括爱人、父母、朋友、师长乃至一切与自己共同存于宇宙中的人类。古今中外哲学家早就对人与他人的关系进行过深刻的认识和阐发,并用一个个或风趣或简单的故事表述出来。从小我来看,人与他人有亲疏等级的区别;但是从整个大宇宙来看,人与他人是共存的,有着亲密的关系。正如中国宋代一位哲学家所说,“民胞物与”,即天下人皆兄弟。

一、孩子与树

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私自利的动物,每个人都努力要保持自己的生命。这种“自我保存”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基本动力。霍布斯是站在研究国家社会出现的角度来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他的思想核心就是“人对人是狼”,然而他忽视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子女是一种本能、无私的爱;而子女却往往没有同样的感受。

从前有一棵苹果树,她很爱一个小男孩。每天男孩都会跑来,收集她的叶子,把叶子编成皇冠,扮起森林里的国王。男孩会爬上树干,抓着树枝荡起秋千,吃吃苹果。他们会一起玩捉迷藏,玩累了,男孩就在她的树荫下睡着了。男孩好爱这棵树……树好快乐!

日子一天天地过去……男孩长大了,树常常好孤单……

有一天男孩来到树下,树说:“来啊,孩子,来,爬上我的树干,抓着我的树枝荡秋千,吃吃苹果,在我的树荫下玩耍,快快乐乐的。”

“我不是小孩子了,我不要爬树和玩耍。”男孩说,“我要买东西来玩,我要钱。你可以给我一些钱吗?”

“真抱歉,”树说,“我没有钱。我只有树叶和苹果。孩子,拿我的苹果到城里去卖。这样,你就会有钱,你就会快乐了。”

于是,男孩爬到树上,摘下她的苹果,通通带走去卖。

树好快乐。

男孩好久没有再来……树好伤心。

有一天,男孩回来了,树高兴得发抖,她说:“来啊,孩子,爬上我的树干,抓着我的树枝荡秋千,快快乐乐的。”

“我太忙了,没时间爬树。”男孩说。

“我想要一间房子保暖。”他说,“我还想要妻子和孩子,所以我需要房子,你能给我一间房子吗?”

“我没有房子,”树说,“森林就是我的房子,不过你可以砍下我的树枝去盖房子,这样你就会快乐了。”

于是,男孩砍下了她的树枝,把树枝带走去盖房子。

树好快乐……

可是男孩好久都没有再来,所以当男孩再回来时,树好快乐……快乐得几乎说不出话。“来啊,孩子,”她轻轻地说,“过来,来玩啊!”

“我又老又伤心,玩不动了,”男孩说,“我想要一条船,可以带我离开这里,你可以给我一艘船吗?”

“砍下我的树干去造船吧!这样你就可以远航……你就会快乐。”树说。于是,男孩砍下她的树干造了条船,坐船走了。

树好快乐……但不是真的。过了好久好久那男孩又回来了。

“我很抱歉,孩子,”树说,“我已经没有东西可以给你了……”

“我的苹果没了。”树说。

“我的牙齿也咬不动苹果了。”男孩说。

“我的树枝没了,你不能在上面荡秋千了……”树说。

“我太老了,没有办法在树枝上荡秋千了。”男孩说。

“我的树干没了,你不能爬了……”树说。

“我太累了,我爬不动了。”男孩说。

“我真希望我还能给你什么……可是我什么也没了。我只剩下一根老树桩了。我很抱歉……”

“我现在要的不多,”男孩说,“只要一个安静可以休息的地方。我好累好累。”

“好啊!”树一边说,一边努力挺直身子,“正好啊,老树桩是最适合坐下来休息的。来啊,孩子,坐下来,坐下来休息。”

男孩坐了下来,树好快乐……

这个故事一看就会有种本能的亲近和熟悉。故事里面,这棵树就好像是我们的爸爸、妈妈,我们就好像那个小男孩。小时候,我们总是围绕在爸爸、妈妈的周围玩耍。渐渐地长大后会离开父母的身边,而且不常回来,即使每次回来也可能是不快乐的时候,不然就是有什么需要的时候,而父母常常都会把他们身上最好的、最符合我们需要的东西交给我们。这时,我们总是拿了东西转身就走,留下渴望我们留在他们身旁的父母。虽然如此,他们在心中却是不断地说着:“希望孩子会快乐,祝福他一路上顺利、平安!”而当我们累时他们就伸出双手怀抱着我们,让我们安稳地在他们的怀中休息,不受吵闹。我们对他们“予取予求”,不但如此而且还都“美梦成真”,但是他们却都“无怨无悔”,而且还“不求回报”。

他们有这样的义务对我们吗?没有。那又是什么使他们这样做呢?——只因为爱。只有爱的力量才那么大,而我们摸摸自己的心,我们又是以什么样的“爱”去回馈给他们呢?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动不动发脾气?把在外受到的委屈都发泄在他们身上?当他们孤单的时候我们在哪里?当他们需要我们的时候我们在哪里?记住:做人勿忘本,父母之恩要铭记在心并予以回报。

二、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论语》中曾经记载了发生于楚国的这样一桩法律案件:“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楚国有个叫直躬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直躬请求代父受刑。他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直躬父亲的死刑。

“告密”,尤其是亲属之间的相互“告讦”,其恶果是整个社会伦理尽丧,人性受到严重的腐蚀,社会的长治久安终成泡影。“直躬证父”这一著名案件便反映了当时社会上的争议和有识之士的忧郁。孔子怀“博爱”之心,以风俗不同来间接谴责直躬的行为。身为“法家”的韩非则主张干脆把直躬杀掉了事:“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韩非子·五蠹》)吕不韦以秦国公子异人为奇货,赢得了一场政治豪赌,“直躬证羊”的故事在他的笔下便成了“下智上愚”的游戏:“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楚王闻之,乃不诛也。”所谓“直躬”者竟强词夺理,方圆任情,把楚王侃得头晕脑涨,只好将他放掉,吕不韦借孔子之口对此行为表示不屑:“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吕氏春秋·当务》)

实际上,“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在周礼中就已经出现了。所谓“亲亲、尊尊”乃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天子权力萎缩,诸侯坐大,以致“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提倡“亲亲”原则。孔子对“父攘羊,子证之”的案例给予的否定态度奠定了“亲亲相隐”原则的理论基础。孔子“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句话也成为了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汉代初期的儒法之争中,儒家的代表人物董仲舒得到汉武帝的支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因此,在汉武帝之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采用了儒家思想,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颁布“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

汉律对中国历代法律体制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表现在汉代儒家思想对中国历代法律体制的影响,儒家在政治上标榜以仁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正因如此,从汉朝起,代表“孝”的“亲亲相隐”原则开始了其长达两千多年的司法实践。到唐宋,“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相应地在《唐律疏议·名例》卷六、《唐律疏义·断狱》卷二十九和《宋刑统·名例律》第六卷中作出了规定。《大明律》虽然比唐律严苛,但是也有“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事实上,中国历代法律不但默许相隐而且鼓励相隐。从汉律起,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事实上,历朝历代法律规定强迫血亲相证犯罪也是犯罪。以《大清律例》为例,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妻告夫,或告翁姑,即夫之双亲,同子告父之情况处理。举告属实仍处罚举告者,这种刑事政策,在世界范围里是非常罕见的,为中国独有。以告发者与被告发者之亲属关系远近来衡量处罚,即关系越远处罚越轻,关系越近处罚越重,这也是儒家“亲亲相隐”司法化的体现。

不过,亲属相隐原则的适用是有其例外情况的。由于亲属相隐的理论基础在于“孝”,而根据儒家理论,封建社会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对君主的“忠”,因此当忠和孝发生冲突的时候,只有舍孝而取忠。因此,在“谋反”“大逆”等罪中,亲属相隐的原则并不被采用。

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的原则从某种程度上讲更应该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要求,很难将其理解为一种“权利”;不过,从其表现上看,这应该算是一种特殊的拒证权。而且它在稳定家庭秩序,维护家庭共同利益上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

三、多为他人想一想

现在许多人一有些钱就目中无人,说话也变了味,这样的人浑身尽是铜臭味,他只愿交往比他富的人,完全忘记了“达者兼济天下”这句话,别人在他眼里都是穷光蛋,说话不客气,完全不考虑别人的感受,这就是“已所不欲,但施与人”。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

曾经,非洲某个国家的白人政府实施“种族隔离”政策,不允许黑皮肤人进入白人专用的公共场所。白人也不喜欢与黑人来往,认为他们是低贱的种族,唯恐避之不及。

有一天,有个长发的白人姑娘在沙滩上享受日光浴,由于过度疲劳,她睡着了。当她醒来时,太阳已经下山了。

此时.她觉得肚子饿,便走进沙滩附近的一家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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