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4205400000005

第5章 美国的政治传统和政治制度

美国是一个历史十分短暂的国家。但从1776年的独立战争开始,它在短短两百多年里从一个英国统治下的落后的殖民地发展成了当今世界经济、政治、军事和科技实力最强大的唯一的超级大国。造成这一历史巨变的原因当然十分复杂,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美国自建国之日起就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结构和政治体制,这一体制的基本框架确立于18世纪末期,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虽然存在许多矛盾和弊端,受到许多人的批评和质疑,也进行过多次适应性的调整和改革,但基本的政治原则和体制框架始终得以维持,这不仅使美国拥有较为持续一贯的政治传统,进而确保了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发展道路相对比较平稳,也为美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为美国成长为世界性强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美国不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发源地,但它却是最早将欧洲启蒙学者提出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三权分立”、“人民主权”等民主政治理念付诸实践的国家之一。美国的政治传统和政治制度萌芽于殖民地时期,受到欧洲启蒙运动的深刻影响。在欧洲革命的影响下,1776年英国统治下的北美13个殖民地爆发反对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战争期间,由著名的民主派人士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奠定了美国政治的重要基础;1787年9月17日,赢得了独立战争胜利的美国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确立了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国家的基本政治框架,为了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独立宣言》中体现的“人民主权”精神,1791年由通过的《权利法案》作为宪法的头10条修正案。这些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奠立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素,在以后两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美国得以基本上沿着它们所确定的政治轨道发展。

第一节 宪法与美国政治制度的缘起

在分析美国的政治传统和美国政治制度的缘起时,首先需要注意的一个事实是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的结构性特征,这对其建国后政治制度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除了土著的印第安人外,最早到达北美大陆的是在欧洲大陆饱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1520年11月11日,102位在欧洲大陆饱受宗教迫害、希望获得信仰自由的独立派清教徒在历尽艰难前往北美大陆的途中,相约订立了一份后来被称为《五月花号公约》的契约文件,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具有政治意义的约法。在公约中,41名家长和成年男性代表所有人表示,“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使上述目的得以顺利进行、维持并发展,亦为将来能随时制定和实施有益于本殖民地总体利益的一应公正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及公职,吾等全体保证遵守与服从”[2]。公约虽然仅有短短两百余字,但它在其中体现出来的宗教契约、自治互助、尊重法律和互助友爱等观念和精神构成了美国早期政治传统和政治精神的重要核心。

进入17、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影响逐步扩展到了北美各殖民地,一些地方开始将启蒙思想家的民主政治理念付诸初步实践,形成了一些适合北美政治和社会特点的民主制度雏形。如1639年,康涅狄格州《根本法》规定:州权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之上。1641年,马萨诸塞州的《自由法规》规定:人的生命权不可剥夺,名誉不得污损,身体不受任意逮捕、限制、放逐、损害或以任何方式加以惩罚,女人、儿童、奴仆和外国人均应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1682年的宾夕法尼亚州《施政大纲》也提出,上帝赋予了人以技能和权利,以及公正使用这些技能和权利的优秀性格,使他们能很好地实现自治。这表明,对于人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在美国有着较为深厚的历史渊源,为建国后宪法精神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从根本上说,独立前的北美13个殖民地在英国的统治下,政治体制很大程度模仿了英国的立宪制度,民主、自由和人权并没有真正在政治生活中得到落实。在当时,13个殖民地的政治体制按照最高权力的来源大致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一是特许殖民地。由英国国王直接向殖民者颁发特许状而形成。在特许殖民地中,最高行政长官总督由议会选举产生后经英王批准任命,两院制的议会则由自由人选举产生,法官由总督经一个参事会同意后任命。

二是业主殖民地。英王通过特许状将殖民地赐予其宠臣和大贵族,归其私有和统治,总督承认英王对殖民地拥有主权,但英王对殖民地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拥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三是直辖殖民地。这类殖民地的总督由英王任命,根据英王的命令进行统治。

在这三类殖民地中,显然除了特许殖民地在政治上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利外,其他两种殖民地都处于英国的严格统治之下,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总督实际上只不过是英王的政治附庸,议会作为立法机关也不能真正代表殖民地的利益,殖民地通过的一切法律都须经英王的批准方能生效,英王在3000英里外向殖民地发号施令,任意通过增税、禁止殖民地与别国通商、强制殖民地从英国高价进口货物等行为损害殖民地利益。殖民地的这种无权和任意遭受掠夺的状况,最终导致了他们拿起武器进行反抗,发起了独立战争。

1775年4月,由于英国在殖民地的横征暴敛,北美人民在马萨诸塞州的列克星敦打响了争取独立的第一枪,经过长达八年的战争,最终于1783年9月3日迫使英国签署条约,承认北美13个殖民地为独立的主权国家。但是,独立初期的北美殖民地组建的并不是今天这样的联邦国家,而只是一个松散的邦联,奠定了美国政治基础的《宪法》及其确立的联邦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在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最早在理论上提出设想的是托马斯·潘恩。他虽然在独立革命前夕才从英国移居北美,但马上就投入了当时风起云涌的抗英运动。1776年1月,他发表了一本名为《常识》的小册子,在这本书中,他对英国式的君主政体和世袭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认为君主政体里有一些“极端可笑的东西。这个体制首先使一个人无从获得广博的见闻,然而又授权他去解决那些需要十分明智地加以判断的问题”,“因而是十分荒唐的和无用的”,他宣布,“凡不以共和国原则为基础的政府,或者换句话说,凡不以公共事务为其全部和唯一目的的政府,都不是一个好政府”,据此,他提出了自己的民主共和国设想,认为只有民主共和国的体制才“体现了自然状态”,才真正产生于人们的欲望,促使人们相互合作,“积极地促进我们的幸福”[3]。《常识》的发表,第一次公开站在北美人民的立场上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和阐释了北美人民对专制的痛恨和对民主、自由与人权的渴望,从而在北美各个阶层中激起了巨大的反响,成为当时几乎每个成年人的必读书,极大地鼓舞了北美人民与英国军队作战的勇气。被誉为美国“国父”的乔治·华盛顿后来回忆道,《常识》的出版对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包括他在内的许多人的心理起了一种“巨大的变化”[4]。

应该说,《常识》虽然提出了新的政治要求,但它主要还是一份鼓舞人心的宣传物,还不能代表北美人民对未来民主制度的全部要求。在此基础上,1776年7月4日,正在与英国作战的北美13个殖民地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会上通过了著名民主派人士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从而进一步阐明了独立的理由和政治动机。

宣言主要由三部分内容组成。首先,它在独立的理由和依据中汲取了16、17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等先进的政治理念,开宗明义地宣布,“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

其次,在接下来的部分,宣言历数了英国国王和英国政府对北美殖民地人民犯下的27条罪状,其中主要包括: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一再解散各州的议会,因为它们以无畏的坚毅态度反对他侵犯人民的权利;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借以阻挠司法工作的推行;他滥设新官署,派遣大批官员,骚扰我们人民,并耗尽人民必要的生活资料;他在和平期间,未经我们立法机关同意,就在我们中间维持常备军,并力图使军队独立于民政之外,并凌驾于民政之上;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制的权益;取消我们的宪章,废除我们最宝贵的法律,并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各州政府的形式。

最后,宣言宣布,“我们,在大陆会议上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说明我们的严正意向,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也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取消一切对英国王室效忠的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5]。

《独立宣言》是对美国革命政治纲领的系统阐述,其间充满着激进的人民主权精神和民主共和的政治意识,把启蒙学者的政治学说首次上升成为政治纲领,成为美国最具世界性影响的政治文献之一,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把《独立宣言》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6],列宁则因此把美国革命赞誉为“人类历史上一个最早的最伟大的真正解放战争、人类历史上为数不多的真正的革命战争”[7]。

但是,《独立宣言》也不是一份尽善尽美的革命性文献。其中最为重大的政治缺陷,在于它没有体现出真正的平等精神,在条文中甚至公开贬低土著的印第安人,把他们称为“残酷无情、没有开化”,对于殖民地存在的严重的奴隶制和奴隶贩卖也没有直接触及。杰弗逊在原稿中历数英国的罪行时,曾经提到英王侵犯了非洲人神圣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权利,在非洲进行战争掳掠黑人,贩运到美洲出卖为奴隶;否决殖民地禁止和限制奴隶贸易的立法;煽动奴隶拿起武器来反对反抗英国的美国人民等。但由于这些内容触犯了南方奴隶主的利益,因而在奴隶主的强烈反对下被删去。最为重要的是,在获得独立后,美国新的权力阶层并没有真正将宣言的精神付诸政治实践,几经争论和妥协达成的宪法完全丧失了宣言中表露的革命精神。

独立战争胜利后,北美13个殖民地最初建立的是一个邦联制国家。在1777年11月第二届大陆会议上通过的《邦联条例》中,新成立的“美利坚合众国”只是各州之间一种“亲密的联盟”,各州均把自己称为“State”(国家)。条例明确规定,“各州保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其他一切非由本邦联条例所明文规定授予合众国的权力、司法权和权利”。在这样的权力界定下,邦联中央实际上只享有十分有限的权力,如宣战与媾和权、派遣驻外使节权、缔结条约权、货币权、军事权、解决州际争端权、邮政权、度量衡权、有限司法权等。而且,这些权力中最重要的外交、财政、军事等方面的权力还不能由邦联任意行使,而必须得到至少9个州的授权,至于修改《邦联条例》则需要得到所有13个州的共同批准。

在邦联制度下,邦联国会既是最高立法机构,也是最高行政机构,由每个州派出2~7名代表组成,但每州在国会中只有一票的表决权。行政事务由国会在需要时设立一些委员会和行政官员来处理相应的行政事务,这些委员会由每个州各出一名代表组成,国会休会期间由它们代行国会的行政权力。

邦联国家的建立是美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由于英国及其代理人殖民总督在北美的长期高压统治,因而在独立之初,建国者们首先考虑的是要防止暴政和集权政治的卷土重来,不愿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以免各州和人民的权利重新受到政府的侵害。但是,邦联国家对于美国政治经济发展的消极效应也十分明显,由于中央政府缺乏必要的权力和权威,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外交政策的制定都取决于各州的“善意”,一旦州与州的考虑不一致或利益发生冲突,邦联在行使权力时就难以有所作为。在当时,甚至出现了邦联政府向法国借款时,法国政府只愿将借款交给华盛顿个人而不愿交给邦联中央政府的尴尬局面。

鉴于邦联中央政府的软弱无力,独立后不久,美国就在1783~1786年间经济上出现了严重的衰退,在政治上,国内爆发了各州负债农民的大规模抗税、抗债武装起义,尤其是1786年9月由退役军官谢司领导的马萨诸塞州西部农民起义更是令全国震惊;在国外,邦联的国防十分软弱,邦联政府只拥有规模很小的陆海军,难以应付当时的海上强国英国和西班牙的严重军事威胁。这一切,促使修改《邦联条例》、增强中央政府权力的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1787年5月4日,邦联国会主持召开的各州代表会议在费城举行,除罗德岛州外,其他12个州派出了代表出席,最初的议题是讨论修改《邦联条例》,但会议开始后不久,弗吉尼亚州提出了由麦迪逊起草的建立联邦方案,主张建立一个超越于州权之上的联邦,在这一联邦中,中央政府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最高权力。之后,会议逐渐偏离最初的轨道,变成了以联邦取代邦联为主题的制宪会议。大多数代表同意,应该制定一部宪法来取代《邦联条例》,按照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和制衡、联邦制等政治原则建立一个共和国,加强中央政府。

尽管在制宪和建立共和国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围绕共和国的性质、中央政府的权力、主权的归属等重大问题,联邦派与反联邦派、大州与小州、北方与南方以及各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和分歧,经过三个半月的激烈辩论、斗争和妥协,会议于9月17日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批准,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批准宪法后,宪法获得了必须的9个州批准而宣告生效。但罗德岛州迟至1790年5月29日才最终批准宪法。美国宪法是近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迄今为止生效时间最长的宪法,这一方面说明了美国政治的延续性,也体现了迄今为止宪法在美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一份简明扼要的文件,但它是近代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成文宪法,不仅奠立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特别是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总统制、两院制、联邦与州的分权制、政教分离等至今仍然构成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也为欧洲国家乃至后来许多国家宪法的制定起了重要示范作用。经各派政治势力妥协而制定出来的宪法除一个表述制宪目的的简短序言外,由7项条款组成。序言宣布了成立联邦的基本宗旨,将合众国的目的界定为“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宪法第一条规定了国会的立法权和两院制、众议员的条件限制和人数分配、参议院的权力和参议员资格、国会的议事程序和权力等;第二条规定了总统制和总统的行政权;第三条规定了法院的司法权;第四条规定了州权;第五条规定了宪法的修正问题;第六条规定了合众国政府对邦联政府的债务继承、联邦法律高于州宪法和州法、政教分离原则等;第七条规定了宪法生效必须得到9个州制宪大会的批准[8]。

与《独立宣言》相比,宪法在进步精神上有明显的退步,由于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都是由州议会或州议会授权州长选派的,从而造成在整个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制宪者们都从各自的政治利益和所代表的集团利益出发考虑问题。按照麦迪逊的说法,“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金融业集团和许多较小的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情感和见解的支配”[9]。查尔斯·比尔德在详细分析了制宪者的阶级构成后也指出,参加制宪会议的56名代表中,没有一人是无产者,“大多数会议代表都是律师,他们大半来自沿海的城市,及动产集中的区域,没有一个代表的切身利益可以代表小农或技工阶级”,因此,他的结论是,这些代表将宪法制定成了一份“经济文献”,“我们宪法的条文旨在保护某一阶级的权利,或是保障某一集团的财产以防另一集团的侵犯”[10]。

在不同权力集团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下,《独立宣言》中明确宣布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精神在宪法制定过程中消失殆尽。在制宪过程中占据上风的联邦党人关心的只是中央政府权力的扩大和建立一个拥有对每个公民直接行使权力的强有力政权,不仅没有对人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相反,他们宣称1776年的口号已经过时,人民只不过是一群好乱之民,不辨是非,当务之急是反对“过分民主”。汉密尔顿写道:“人民的呼声向来就被说成是上帝的呼声,然而,尽管人家引用而且信奉这一格言,事实上这并不是真理,人民总是扰攘不安的,他们很少判断或作出正确决定。”[11]约翰·亚当斯也警告说,“请记住,民主政治向来不能持续长久,它很快就会衰败、枯竭,并终将扼杀自己。从未有过不自杀的民主政治”。

在怀疑和否定民主与人权的气氛下,联邦党人主持制定的宪法中,没有一条直接体现和贯彻了《独立宣言》的精神,在宪法中,只有序言在简单阐述制定宪法的理由时涉及了《独立宣言》一再强调的人民权利问题。

宪法进步精神的消退最明显表现在对奴隶制的承认方面。独立战争期间,黑人为革命的胜利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大陆会议亦曾作出过终止奴隶贸易的决议,但革命结束后,黑人要求解放的强烈愿望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在南方还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制宪过程中,虽然民主派提出过废除奴隶制的问题,但在南方种植园主的坚持下,双方达成了“最大的妥协”,正式的宪法条文中虽然用含糊其辞的语句回避了保留奴隶制的问题,实际上确认了它的合法存在。如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众议员人数及直接课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未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这一史称“3/5妥协”条款把黑人奴隶只当成了3/5个人;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对于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这实际上准许美国在20年之内继续进行奴隶贸易;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逃往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这等于责成联邦和州政府必须维护奴隶制的合法存在。

对于宪法中这些无视黑人权利的规定,后世学者莫里森不无讽刺地写道,制宪者们“一面为了自己要求生存、自由和幸福,而同时却否定黑人的这些‘天赋权利’”[12]。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一步精辟地提出,“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自由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13]。而且,对奴隶制的默认还埋下了美国政治制度的严重隐患,导致美国在19世纪中期几乎陷入分裂的局面。

第二节 美国政治的基本原则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没有规定美国政治的基本原则,在其后通过的《权利法案》以及其他宪法修正案和法律文件中,美国也从来没有明确而正式地宣布过自己遵循哪些基本的政治原则,但在实际的制度建设和政治实践中,美国仍然遵循着一些长期得到遵守的宗旨和原则,在这些原则的规范和指导下,美国政治在两百多年的发展和变化历程中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长期偏离正常轨道抑或大规模的政治动乱的情况。具体说来,美国政治演进中长期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天赋人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代议制政府原则和法治原则。这些原则虽然并非萌芽于美洲大陆,但它们率先在美国得到了确认并付诸政治实践,不仅为美国也为欧洲和其他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一 天赋人权原则

“天赋人权”是近代欧洲启蒙学者提出的重要思想,也是资本主义制度赖以生存的重要的价值理念。在革命时期,天赋人权是新生的资产阶级呼吁人民拿起武器推翻封建专制或殖民统治的政治口号,在获得政权后,它又是新政权构建政治制度的指导思想。而且,资本主义国家遵循的其他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代议制政府原则、法治原则等等,都是以天赋人权原则为核心,从天赋人权精神中引申出来的。

天赋人权的思想萌芽于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运动,在这一场被恩格斯称之为“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14]中,思想家们对中世纪欧洲的神权专制制度发起了全面的挑战。哥白尼的“日心说”是对“上帝创造世界”神话的致命打击;哥伦布和麦哲伦等人揭开的地理大发现则打破了基督教的地球平面说;诗人但丁在自己的作品中,更热切地呼唤自由,歌颂自由的理想、人的情感、人类天赋的理性和自由意志,他还在《论世界帝国》中第一个公开提出了人权的概念,他写道,人类要追求神圣的幸福,必须建立一个世界帝国,这个“帝国的基石是人权”,帝国“不能做任何违反人权的事”,只有在人权的基石上,世界才能解决所有国家之间的纷争,实现和平与正义,充分发挥人的智能,使其过上幸福的生活[15]。但是,“文艺复兴”还不是一场人权运动,人文主义者要求的还只是以“人”为中心,主张将“人”从“神”、“人性”从“神性”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没有将“人权”上升到国家的基本宗旨的高度。完成这一升华的,是首倡了“天赋人权”口号的启蒙学者们。

启蒙运动始于17世纪英国、荷兰等国,在18世纪的法国达到巅峰。恩格斯在评价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指出:“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外来的权威,不管这些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16]“天赋人权”理论最完整的阐释者,是英国“光荣革命”时期的思想家洛克(1632~1704年),他的人权理论不仅为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对整个西方世界将要发生的革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就是洛克人权观念的反映。马克思因此称洛克为“一切形式的资产阶级的代表”[17]。

《政府论》是洛克政治和人权思想的集中表述。在书中,洛克深刻地分析了“天赋人权”理论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到自然法的逻辑演绎过程。他认为,人类社会在出现国家之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生存状态下,人人过着充分自由的生活,不受任何权力的限制和侵犯,每个人都平等地享受着生命、财产、自由的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过别人的权利,也不必服从别人的意志,自然状态是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但是,自然状态是自由的却不是纵容的或放任的,自然状态得以维持的根源在于人们按照理性来生活,而这种理性,就是自然法。它“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自然法规范着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理性生活,然而,由于有些人因利害关系而存有偏见,有些人对自然法缺乏研究而一无所知,故而自然法的约束力又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使自然状态仍有许多缺陷存在,如缺少一种判断是非的明确标准和裁判人们纠纷的尺度、一个有权根据既定法律来裁判人们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一种保证判决得以执行的权力机构等。这些缺陷,使自然状态虽然是人类理想的生存状态、自然法是最合乎理性的维护人权的方式、自然权利也是人们生而有之的天赋权利,但它毕竟不能长期存在,为了更好地确保人类天生具有的权利,人们选择了新的人权保障形式,这就是国家。

洛克及其他启蒙学者的天赋人权思想,在美国独立革命和政治制度的建立与实践中率先付诸了实践。《独立宣言》宣布,“造物者赋予每个人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一真理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明确地肯定了天赋人权对于美国革命的指导性意义。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天赋人权精神虽然在现实的权力斗争中荡然无存,但在美国社会中它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信仰,正是在人民的强烈要求下,各州率先通过了《权利法案》,并最终将体现天赋人权原则的《权利法案》增列进了宪法之中。最终促使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把天赋人权这一精神理念纳入了美国的政治制度之中。从此,天赋人权深深植根于美国社会的信仰,成为美国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正是天赋人权这一基本的政治原则规范下,美国才能维持其民主和法治制度,使社会的发展总体上不至于偏离民主的轨道,人民的公民和政治权利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和逐步的增强。

二 人民主权原则

天赋人权思想投射到国家政治实践中,体现为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在近代以前的政治理念中,主权者或者被理解为“上帝”或者作为其人间代言人的罗马教廷,或者被解释为世俗的君主,直到洛克那里,主权观念才脱离了神权和君权的束缚,提出了“议会主权”理论。他坚决地表示,“在一切场合,只要有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18]。进一步说,立法权之所以构成最高权力,是因为立法机关是“民选的”,是受人民委托的,“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19]。

与洛克相比,卢梭的主权理论更加激进。在他所著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等著作中,卢梭从自然法理论出发,提出了“人民主权”这一经典理论命题。将国家主权理论提升到了当时所能达到的最激进的高度。他在被称为“革命的圣经”的《社会契约论》中明确地宣称,所谓政治共同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的集体就称为人民”[20]。这一表述,就是著名的“国家主权应该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观。为了强调人民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卢梭还提出了关于主权的一些基本原则:第一,主权不可转让。卢梭提出,“主权既然不外是共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它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21]。第二,主权不可分割。在卢梭看来,这是因为不可转让的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种情形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22]。第三,主权是绝对的。“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么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意所指导时,如上所述,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23]。第四,主权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主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成员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公平的、有益的和稳固的,只要臣民遵守的是这样的约定,他们就不是在服从任何别人,而只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由此可见,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永远不会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24]。在卢梭那里,西方式国家主权理论在进步性方面达到了顶点,“人民主权”从此成为西方不可超越的主权理念。

在《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人民主权的思想得到了较好的体现,杰弗逊在起草《独立宣言》时所援用的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的思想,宣言提出的“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命题典型地体现了人民主权意识,宣言在陈述独立战争的理由时也采用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宣称“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独立后制定的宪法虽然在保障天赋人权的精神上有所退步,但还是在序言中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宣布了“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的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宪法”,从而使这一原则成为美国政治制度重要的合法性依据。

三 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

与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一样,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也是欧洲启蒙学者提出的重要政治思想。出于与神权和君权相抗衡的思想,启蒙学者们在设计未来的理想制度时,都把限制政府权力、防止其压迫人民作为基本的制度理念。

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法理逻辑也源生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在启蒙学者看来,既然人民享有天赋的人权,构成唯一的主权者,政府的权力当然也来自于人民,是人民为了共同的福利,通过订立契约把自己的部分天赋权利转让给政府的结果,因此,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必须在建立政府时对政府的权力加以严格的界定和限制,政府只能行使人民通过宪法这一基本的契约形式转让给它的那部分权力,而不能损害人民未予转让的根本权力。出于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思想,启蒙学者设计了许多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制度构想。孟德斯鸠认为,要使公民享有切实的政治自由,必须建立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立的政治体制,他强调,“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25]。换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之中任何两权相合并就意味着滥用权力,公民权利和自由就必然遭到侵犯。

如果说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原则在美国早期政治文献中的体现相对较为间接和隐晦的话,鉴于在殖民地时期深受英王滥用权力、横征暴敛之苦,建国者们在设计美国的政治制度时对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建国初期采纳邦联制度的基本考虑之一,就是为了防止中央滥用权力。在建立联邦制度的艰难进程中,各政治派别所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联邦政府的权力及其限制问题。在建国者们看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从根本上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人民作为主权者的限制,二是政府内部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特别强调,“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宪法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预防措施”,根据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思想,麦迪逊极力主张将“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相互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26]。

从限制政府权力出发,美国的建国者们在确立人民主权原则的同时,着力设计了严密的政府内部机构权力制衡制度,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纵向上是实行联邦制,联邦和州各自拥有自己的权力范畴,联邦政府不能任意超越州权;在横向上则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三种权力分别属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总统、国会议员和最高法官的产生方式各不相同。总统拥有行政权,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运作经费须经国会立法批准,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条约须经参议院批准,国会还有权监督行政过程,包括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行政经费的使用和官员的行为等,在必要的时候,国会还可以弹劾总统;国会拥有立法权,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立法,并拥有立法倡议权和行政立法权,国会本身又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法院系统拥有司法权,但联邦法官须经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国会则拥有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和低级联邦法院设立的决定权。反过来,最高法院又凭借司法审查权强有力地制约国会和总统。在各种权力之间复杂的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平衡中,美国的权力滥用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四 代议制民主原则

代议制民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代表议事制度”,亦即人民虽然是主权者,但显然他们并不能直接行使权力,而是把这种权力委托给代表自己意志的“公意代表”来间接行使。代议制民主原则源于启蒙学者的社会契约论。按照这一理论的著名代表人物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的宗旨是“要寻求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者的人身和财富;而通过这一组合,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实际上只是服从本人自己。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27]。

卢梭有过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换言之,即使人民通过革命推翻了暴政,但要真正回归自然状态,挣脱身上的枷锁,恢复失去的自由和平等,并使之得到可靠的保证还是不够的,人类还必须通过建立新的制度来真正摆脱枷锁。为此,卢梭认为最好的方式是订立“社会契约”,以建立理想的“民主共和制”。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将自己的全部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社会,但这种转让并非等于将权利奉献给任何人,而是人们同时可以从社会中得到同样多的权利,而且借助于国家和社会的力量,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因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所有权”。由此,卢梭坚信,“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权利”;另一方面“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的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出发,美国在宪法中确立了代议制民主的原则,麦迪逊为此提出的理由是,“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使公众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因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在这样的限制下,可能发生下述情况: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众的利益”,麦迪逊或汉密尔顿还进一步指出,“谁是公众选举的对象呢?凡是其功绩能赢得国家的尊重和信任的公民都是这种对象。财富、门第、宗教信仰或职业都不得限制人民的判断或者使人民的愿望受到挫折”[28]。

代议制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以选举的方式产生“公意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而且,选举不仅存在于联邦政府层面,它也为各州和地方政府广泛采纳,成为最主要的民主政治形式之一。在今天,形形色色的选举已经是美国政治生活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全国每年有超过50万个以上的职位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虽然选举产生的官员或“公意代表”并不一定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的意志和政治愿望,但它基本上较好地体现了代议制民主原则。

五 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也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将一切政治原则和政治规范都以明文的方式确定下来,成为裁决一切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和尺度。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主的意志是国家的最高意志,可以不受制约地任意损害和侵犯人民的权利。为此,启蒙学者们在批判封建专制和构想新的制度模式时,都对政治国家的法治原则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把法治视为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卢梭提出,自由和平等是一切立法体系的“两大主要目标”,“在社会状态中,一切权利都被法律固定下来”,“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高于法律之上的。一个自由的人民,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首领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仅仅是服从法律”。基于对法律的高度重视,卢梭还宣称,“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支配着,公共事务才被认为是重要的”。

早在殖民地时期,北美各地就具备了较好的法治基础,《五月花号公约》就是移民们法治意识的极好体现,马萨诸塞、罗德岛等地很早就制定了自己的法律规范,尤其是被称为“美国民主制度诞生地”的康涅狄格早在1638~1639年间就制定了《根本规则》,规定该殖民地的自由民一年一度选举总督、行政官和出席全体大会的代表,自由民的选举权不受宗教信仰和其他条件的限制,立法权为全体大会所拥有,人民有权要求犯错误的行政官向全体大会反省。1641年,马萨诸塞制定了专门的《自由法规》,对政府权力施与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人民的生命权不可剥夺,名誉不得污损,身体不受任意逮捕、限制、放逐、损害或以任何方式加以惩罚,女人、儿童、奴仆和外国人也应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等。在早期的法治传统促动下,美国在独立时也把法治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视法律为保障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和财产权基本手段,《合众国宪法》成为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部,因而也是发挥效力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写道,“总的说来,美国的立法是极其适应它所治理的人民的天才和国家的性质的,因此,美国的法治是良好的,而美国民主政府所取得的成就,也有很大一部分应归功于法治”[29]。

六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严格说来,其他所有的政治原则都或者是服务于私有财产权,或者由私有财产权引申而来。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运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30]。

鉴于封建君主专制下任意剥夺个人财产的情况十分严重,启蒙学者们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视私有财产权为民主国家的核心和基础。马基雅维利曾经形象地警告说,“务必不要碰他人的财产,因为人们忘记父亲之死比忘记遗产的丧失还要来得快些”[31]。在洛克那里,最为强调的也是私有财产权。他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因此,私有财产权是人类最永恒的权利。布丹明确把“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视为国家的基本属性,他写道:“如果把‘你的’及‘我的’去掉,则一切国家的基础必将倾覆。”布丹还认为,划分合法君主和暴君的标志就在于君主是否服从自然法,是否侵犯公民的自然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合众国宪法》中,没有涉及私有财产权问题,但这并不说明建国者们不重视对财产权的保护,相反,这主要是因为它已被视为美国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已经不被认为需要专门加以规范。恩格斯在分析美国宪法的本质时一针见血地指出,“被宣布为主要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32]。美国“宪法之父”詹姆士·麦迪逊则从自己的立场出发,也对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问题作过深入的分析。在他看来,“财产权利产生于人类能力的差异”,“保护获取财产的不同能力,立即产生不同程度的和各种各样的财产占有情况”,因此,私有财产权是天经地义、合乎自然的,同时财产占有的不平等也是不可避免的。他进一步认为,由于财产占有量之间的差异,人类出现了不同的阶级、派别和集团,它们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冲突因而也就对财产权构成了威胁,有了保障财产权的必要性。他写道,“造成派别的最普遍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所以我们要探究的重大题目,是力求公共福利与私人权利免遭这一派别的侵害”,他得出的结论是,“保护产生财产权的人类能力的差异,是政府的第一目的”,而“调节这各种各样又相互冲突的利益集团,是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33]。

尽管宪法没有规定如何保障私有财产权,但在《权利法案》中则作了详尽的规定,《权利法案》中的许多条款,如“不得居住民房”,“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人民“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等等,这些规范都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节 美国政治制度的演进和历史沿革

宪法的制定和联邦制度的形成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在体制上确保了美国政治得以在相对平稳的轨道上发展。但毕竟,宪法反映的是建国初期美国的政治现实和权力阶级的政治要求,随着社会和政治的发展,宪法越来越难以涵盖和充分满足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的要求,为了避免出现宪政危机,美国就必须根据新现实的需要对政治原则和政治体制进行适应性调整,在保持宪法最高权威的前提下对具体的宪法条文加以修改。而在这一点上,宪法的原则性规范特点及出于当时妥协的需要,在用词上的含糊性也正好为这种适应性的灵活选择提供了便利。美国得以在保留宪法基本框架的前提下,根据国内政治的现实需要对宪法的具体内容进行增删、修改、补充或重新解释,以达到调整政治制度,适应政治发展需要的目的。大致说来,通过修改宪法对美国的政治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制定宪法修正案。这是宪法中加以明确确认和规定的修改宪法的正式途径,表现为增加宪法的补充条款。宪法第五条规定,制定宪法修正案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如果两院议员中各有2/3的绝对多数认为有必要对宪法的某一规定进行修改或增加新内容,国会可以提出修正案并提交各州予以批准;二是如果现有的各州中有2/3的州议会提出增加宪法修正案的请求,国会也应该召开修宪大会加以讨论通过。对于这两种方式下提出的修正案,如果得到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修宪大会批准,就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挥效力。由此可见,制定宪法修正案是修改宪法的最直截了当的方式,但是,鉴于宪法修正案涉及对整个政治原则和政府体制的修改,更关系到政党、利益集团或各州人民的切身利益,因而要使一条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各州由于利益要求有很大不同,更加难以对其他州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建议持支持态度。自宪法生效以来,美国历史上先后由各方面提出过将近6000件宪法修正案建议,但到目前为止,真正获得通过而生效的只有包括《权利法案》在内的27条。而且,这27条修正案全部是由国会两院提出的,没有一条是由州议会提出而获得通过的。

第二,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对宪法规范和有关精神重新作出解释。尽管按照宪法的规定,修宪的唯一途径是制定宪法修正案,但这针对的对象只是正式的宪法条文,而且,鉴于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极为烦琐和困难,因而真正能使宪法精神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而且便捷可行的,是最高法院根据其拥有的司法审查权对某些过时的或指向不明确的宪法规定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形式上没有改变宪法的条文和结构,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宪法的内在精神或适用范围。

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确立始于19世纪初期。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裁决书中首次指出,“解释法律属于司法部门的职权范围和任务。对某些特定案件应用这一规定者,必须对该规定详加阐述,并予以解释”[34]。这一裁决实际宣布最高法院有权判决国会、总统、行政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州宪法和州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以此为起点,最高法院真正确立了在三权分立体制中与总统和国会并列的制衡地位,也为联邦权力日益超越州权打开了方便之门。自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确立以来,虽然最高法院只裁决过120余件法律违反宪法,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美国的政治制度,今天美国政治中许多重要的规范和原则,如预选的合法性、各州选区的按人口划分、国会对州际商务的管辖权和设立银行的权力等,都是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确立起来的。

第三,创立宪法惯例。宪法惯例一般指由总统、国会和政党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习惯性制度和习惯法,宪法惯例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而言它是对宪法精神的引申和延续,符合宪法的基本政治原则。按照中国学者沈宗灵的划分,宪法惯例可以分为三种类型[35]:第一类是宪法及其修正案中没有规定的。如以两党制为核心的政党制度;以总统为核心的内阁制;国会中委员会的设立;总统与外国政府签订行政协定的权力等都是宪法没有规定但却在美国政治实践中司空见惯的惯例。第二类是宪法中原有的某一制度由于新的制度的确立而名存实亡,如宪法第二条规定的总统选举中的选举人制度,由于政党制度的确立和选举制度的诸多变化已成为一种外在形式。第三类是指那些即使在形式上也是与宪法规定相违背和对立的。如宪法第一条规定只有国会才有宣战权,但二战以来,总统未经国会同意即下令对外国进行战争的事例已不胜枚举,其最近的例证是1999年美军与北约军队一起对南斯拉夫进行的大规模轰炸。尽管宪法惯例的合法性常常受到人们的质疑,但就对今天的政治影响来说,宪法惯例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宪法修正案和最高法院对宪法的司法解释。

自宪法确立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来,美国的政治制度在两百多年的政治实践中没有发生过根本性的变化,但围绕政党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解释权归属、联邦与州的权力界限、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的实现等重大政治问题还是有过重大的分歧,权力阶层通过制定宪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和创立宪法惯例等方式对宪法精神、原则和规范进行过多次重大的调整。大致说来,独立以来美国的政治制度先后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的历史发展。

第一阶段:独立初期至南北战争。宪法制定后,缺少一份保障人权条款的缺陷一直成为宪法最为人诟病之处。实际上,早在宪法的批准过程中,因远在法国无法出席制宪会议的杰弗逊就写信给麦迪逊明确表示,“我要告诉你那些我所不满之处:第一,没有权利法案,应该毫不含糊和明确地规定宗教自由、出版自由……”[36]。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召开之际,麦迪逊提出,宪法条文有必要说明美国政府不能剥夺公民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以此为依据,他向国会提交了以《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为蓝本的12条宪法修正案,经过激烈的辩论,其中10条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批准和通过,正式成为以《权利法案》著称的宪法头十条修正案。

《权利法案》以列举权利的形式规定了应受宪法保障的各项基本权利,其中主要包括: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人民拥有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民房不受兵士占住权;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权;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的私有产业非经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拥有陪审权、公正公开审判权、知悉被控罪名和理由权、对质权、聘请律师辩护权;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与残酷的、逾常的刑罚。此外,《权利法案》的第九条和第十条修正案还规定两条基本的原则,其一是“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其二是“举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权利法案》的制定,使宪法中最大的缺陷得到了一定的弥补,《独立宣言》中的革命精神和进步意识终于得到了合法的确认和保障。在《权利法案》的规范下,国家权力机器不再能够随意侵害人民的权利,人民拥有了捍卫自己权利不受损害的法律武器。但是,《权利法案》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它没有体现出《独立宣言》那样的强烈的人权意识,只是将人权纳入了国家权力的保障范畴,而这样的人权实际上已不再是“天赋人权”理论所追求的“至高无上的人类精神”;从法案列举权利的形式来看,也不可能全面规范人民应享受的一切权利,更无法使人权的精神真正内化于国家的根本宗旨之中。实际上,宪法制定过程中就已经有人意识到:如果一一列举应加以保障的个人权利,以后的官员就可以认为他们有权做宪法未明确加以禁止的事。美国学者威尔逊提出,这方面的考虑正是原本重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制宪者们不同意将《权利法案》写入宪法的重要原因之一,确实,在日后长期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中,人们可以一再看到《权利法案》的这一缺陷常常为权力阶层所利用,在政治和法律实践中对人民的权利实施限制。此外,《权利法案》中的一些权利规范尽管在当时是合理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权利的享受和实践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后果。如第二条规定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这在当时是为了确认独立战争期间人民拿起武器、组成民兵与英国殖民军队作战的合法性,但到今天,这一权利长期引起社会不同力量的激烈争论,支持者坚持这是美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反对者则认为这一权利正在被肆意滥用,为美国社会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第二阶段:南北战争前后。尽管建国初期经过各政治派别的激烈争论,美国最终建立了联邦制度,但这一制度始终蕴藏着内在的深刻矛盾,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北方的民主派人士基于发展工业的需要,强烈要求废除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奴隶制度,而南方种植园主则坚决反对对奴隶制度的任何改变,这一对立虽然在宪法制定过程中以妥协得到了缓解,但随着联邦制的逐步稳定和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最终在19世纪中期激化为一场关系到国家存亡的宪政危机,爆发了南方要求脱离北方联邦的内战。

1860年,著名的反对奴隶制政治家、共和党人林肯当选总统后,南方奴隶主担心共和党执政后会损害他们的利益而发动武装叛乱,南卡罗来纳州等11个州先后宣布脱离联邦,并于1862年2月组成了南部同盟。林肯上任后,为实现他在竞选中提出的反对奴隶制的承诺,针对南方奴隶主正在进行的分裂对美国的宪法和宪政制度的威胁,提出内战实际上是对美国民主体制的考验,如果一部分人因为在政治选举中失败就一定要诉诸分裂国家的方式,联邦政府就一定要为保卫自己的生存而进行防止内乱的战争。4月15日,林肯宣布对南部同盟作战。

内战对于美国政治制度演进的最大意义,在于奴隶制的废除。如前所述,奴隶制的维持是美国政治制度初创时期“最大的妥协”,南北战争的爆发也起因于南方奴隶主对林肯反对奴隶制的恐惧。但林肯对南部作战的最初目的并不是直接为了解放黑人,而是为了维护联邦的统一。直到1863年9月22日,他才出于战争的需要发布《解放奴隶公告》(《解放宣言》),宣布从1863年1月1日起,南部各州“所有被视作奴隶的人立获自由并于以后永保自由;合众国政府包括陆海军当局将承认和维护他们的自由”[37]。公告的发布,极大地鼓舞了北方的士气,多达18万多的黑人奴隶参加了联邦军队,从而保证了北方联邦的最后胜利。黑奴的解放对于美国政治制度的意义十分重大,林肯虽然在公告中只将解放行动称为“剿灭该叛乱而采取的适当和必要的军事措施”,但他同时也肯定地表示,这一举措“是一个正义的行动,它出于军事必要并为宪法所认可”。这就把内战变成了一场具有进步意义的维护民主制度生存的政治斗争,为战后黑人的平等政治权利要求奠立了法律基础。进一步说来,内战对于美国政治发展和完善政治制度的意义还体现在许多方面。

第一,维护了美国的国家统一和联邦制度的存在,把美国变成了一个真正具有统一主权、统一政治制度、统一政治原则、统一意识形态的联邦国家。自内战以后,美国的政治制度基本稳定下来,国内没有再发生过足以危及基本制度的严重政治动荡。

第二,重新界定了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州的权威没有被完全取消,仍然拥有相当的自治权利,大多数的州可以继续根据州宪法管辖本州范畴内的事务,但联邦政府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和增强,联邦权力在政治生活中越来越超越于州权之上。

第三,各州自由退出联邦的原则和权力遭到彻底的否定,美国从此确立了所有美国公民首先是美国的国家公民,然后才是各州的公民这一重要的政治原则。

第四,联邦和总统的权力空前扩大。内战开始后,为了集中一切力量打败南部邦联,林肯凭借共和党在国会中的优势获得了许多宪法没有赋予总统的特别权力,包括征兵、军事指挥、封锁南方、取消人身保护状等等,总统权力因此空前扩大。此外,总统在没收财产、课税、货币管理、国家补助教育、资助经济建设、管理关税、组建联邦银行系统等方面的权力也有所扩大。有学者评价道,“他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地、果断地将联邦政府变成了新的联邦体制的领导者,主导了一个从松散的联邦到一个真正的联邦的联邦国家在体制上和思想上的转化。从这个意义上看,联邦政府通过内战不仅保证了美国领土的完整,也保证了美国各区域间政治体制的统一”[38]。

第三阶段:进步主义运动时期。19世纪后半期,美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分迅速,到19世纪末,美国的工业生产已跃居世界第一位,美国经济从自由竞争时期进入垄断时期。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富裕,工业化的消极后果也充分暴露出来,政治的腐败、经济的垄断、社会道德的沦丧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特别是1903~1909年期间,美国舆论界爆发了一场大规模的“黑幕揭发运动”,社会中种种弊端和内幕被揭露出来,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从而引发了一场由社会各阶层共同参加的“进步主义运动”,运动的发起人提出了加强政府对托拉斯垄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加强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在公众中开展道德教育等主张。进步派的著名代表人物、一战期间担任美国总统的伍德罗·威尔逊宣称:当垄断资本消灭了自由竞争的时候,政府与法律必须对社会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法律的责任在于建立平等的竞争条件,使权利的通道变成安全和优势的通道,让每个人都有一个公平的生活和为自己服务的机会,废除在竞争中对任何人的伤害和不公平。

在“进步主义运动”的推动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政治制度进行了诸多重大的改革。在联邦政府方面,西奥多·罗斯福、威廉·塔夫脱和伍德罗·威尔逊先后三任总统均利用当时劳工与垄断寡头之间的紧张对立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在他们当中,西奥多·罗斯福致力于干预经济、调节社会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和矛盾,将总统的权力扩大到了国家的安全、繁荣和幸福领域,他还致力于反垄断,在其任期内联邦司法部先后审理了40多起反垄断案件。威廉·塔夫脱虽然强调行政权力的有限性,但他不仅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起草反托拉斯法案并将其送往国会的总统,也率先改革了联邦预算的制定过程,为1912年联邦预算法案的通过奠立了基础。伍德罗·威尔逊更强烈地意识到,在美国的工业化阶段业已成熟,美国需要进一步向海外拓展市场,进而争夺全球霸权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必须在美国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为此,他致力于将政府建设为一个具有权威的行政中心,在历届总统的努力下,总统逐渐由一个执行立法部门命令的高级执行官演变成了真正的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权力的象征,总统执法的“任意性权力”日益增大,总统和行政部门日益成为国会立法的指引者,并因此得以以灵活的、任意的和非政治的方式执行立法,总统还可以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在立法和联邦国会方面,联邦国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反托拉斯和劳资关系的调整等方面,不仅先后于1890年和1914年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还先后通过了禁止资方强迫工人签订“黄狗合同”(工人必须承诺不加入工会,否则不予雇佣)的《尔德曼法》,要求从事州际运输的企业应对因公受伤或死亡的事件负责的《雇主责任法》等体现进步派主张的法律。在联邦国会内部,为了有效地防止一党专断、金钱政治、任人唯亲等腐败现象,在众议院的民主党和进步党议员推动下,众议院对议事程序进行了修改,规定每周至少有一天议长需按照法案的秩序来讨论立法,多数党控制下的规则委员会排出的议案优先权在这一天不予考虑。同时,还规定规则委员会应由议员选举产生,议长不能在其中占有席位,这就有效地削弱了作为多数党领袖的议长对立法程序的控制。此外,1913年,国会还通过了宪法第17条修正案,规定将参议员由州议会推举的方式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

在最高法院方面,最高法院在三权分立体制的制衡作用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鉴于当时社会和政治现实的需要,最高法院对总统权力的扩大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在1892年的“菲尔德诉克拉克案”中,大法官哈伦在判决中指出,尽管立法权属于联邦国会,但总统应该拥有行政任意权,否则总统将无法执行法律,这就确认了总统行政任意权的合法性。在1911年的“合众国诉格拉姆德案”中,最高法院进一步确认了行政任意权的合法性,裁定总统和行政部门的行政规定或裁决具有合法效力,违反这些裁决和规定也将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在反垄断问题上,最高法院一方面赞同总统对危害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施予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又担心这样可能会损害私人财产权,故而对总统和国会反托拉斯的努力都只给予了有限的支持,如在1904年的“北方证券公司诉合众国案”中,大法官哈伦裁决西奥多·罗斯福总统解散控制了三条铁路干线的北方证券公司的决定没有违反宪法。但在1911年“标准石油公司诉合众国案”中,首席大法官怀特宣称,反托拉斯的目的只在于禁止那些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合理的企业和商业合并,“合理的”垄断则是合法的。

在州权方面,各州在被动接受了联邦权力的扩大、联邦政府可以通过商务和税收等方式直接干涉各州内部事务的同时,其内部的政治体制和结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实际上,“进步主义运动”倡导的政治改革首先是在各州展开的。这些改革包括大多数州建立的反腐败调查委员会、对因公受伤工人的保险制度、制定企业主责任法等,在纽约州还对与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企业进行了管制,以制止长期在这些企业中盛行的腐败和官商勾结现象。在体制结构方面,为了限制政府官员对公共决策的控制、实现政治过程的民主化,许多州采用了秘密选票来取代原来由政党分发的彩色选票,以防止选民的自主性受到干扰;允许在一定数量的选民要求下罢免州行政官员和法官的职务。18个州还采取了公民发起和公民表决的立法方式。1901~1907年间,著名的进步派代表人物罗伯特·拉德莱特在任威斯康星州州长期间,推行了以建立工业管理委员会、工厂的安全和卫生检查制度、控制公用事业的价格、提高教育质量、保护环境为核心的一系列改革,他的改革被后人赞誉为“民主的实验室”。

第四阶段:新政时期。1929年10月29日,以美国纽约股票市场股价狂跌为起点,西方经济陷入了长达四年之久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美国经济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损失。在危机的冲击下,美国1932年的工业产值与1929年相比下降了46.3%,1933年的失业人口达1700多万,企业倒闭的总数先后达10余万家,J.布卢姆等人辛辣地写道,“胡佛(时任美国总统)曾预言将在美国消灭贫困。不料,不到两年,用空包箱搭起的棚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美国各个城市四周,比比皆是,无家可归的人们蜷伏其中,沦为行乞的苦境”[39]。

在空前严重的大萧条阴影笼罩下,193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后,为了尽快摆脱经济和社会危机,首先着手对美国的政治制度进行以进一步增强联邦政府权力为核心的大规模调整。他敏锐地意识到,美国要摆脱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建立一个积极的、有作为的和富于人道精神的政府,为此,在就职演说中,他就明确提出了调整和改革政治体制的设想,表示,“我们的宪法是如此简明和实用,它可借助重点与安排的变化应付任何特殊需要而不改变其基本形式。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宪政体系证明了它是现代社会所产生宪法中最好最持久的宪政体系”,“人们希望行政与立法机关的正常平衡能足以应付我们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任务。但是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不能延缓的行动所产生的前所未有的要求可能使公共秩序中的这个正常的平衡有暂时的偏离”[40]。

在罗斯福的努力下,新政时期美国政治制度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是联邦政府权力的急剧扩大和对经济活动的大规模介入。在上任后的100天之内,罗斯福就采取了一系列政府对金融、银行、工业和农业的紧急干预措施,敦促国会先后通过了《紧急银行法》、《联邦证券法》等重要法案,总统在金融和银行管理方面获得了相当广泛的任意行政权。特别是《全国工业复兴法》授予了总统管理全国经济的权力,国会的许多立法权也转移到了总统手中。随后,罗斯福又致力于对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和改革,充分发挥联邦政府的经济协调和监管功能,力图建立一个政府管制下的新型市场经济体制,从制度上预防大危机的发生。他通过《社会保障法》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全国劳工关系法》加强了对劳工权利的保护,他还通过税收政策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一切,虽然造成了立法和行政权力之间在较大程度上的失衡,极大地提升了联邦政府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地位和作用,但有效地保证了美国的民主制度,一些传统的弱势群体开始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防止了美国像欧洲许多国家那样成为法西斯主义的牺牲品。

第五阶段:冷战时期。二战结束后,美国的政治制度又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战后初期,美国挑起对苏冷战后,杜鲁门政府以反共和遏制苏联的全球扩张为名,促使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加强了国内的思想控制,对左翼人士进行大清洗,公民权利和自由遭到了前所未有的限制。1947年3月,杜鲁门总统签署第9836号总统行政命令,要求实行一项对所有联邦政府雇员进行审查的“忠诚计划”,按照这一计划,司法部长有权对任何参与了“极权主义的、法西斯的、共产主义的或具有颠覆目的的组织”的联邦政府雇员进行审查,其结果是仅1953年就有近200个组织被宣布为“具有颠覆性的组织”;1947~1953年间,大约有475万名联邦雇员接受了这项审查,其中有7人因此辞职或被迫收回原来的求职申请,500多人被免职或拒绝雇佣。

与此同时,保守派控制下的国会掀起了更大规模的反共浪潮,频频通过立法和举行听证会打击和迫害民主派人士,在美国造成了人人自危、草木皆兵的恐共和反共局面。特别是1953年前后,“麦卡锡主义”猖獗一时。来自威斯康星州的参议员约瑟夫·麦卡锡利用一些道听途说的消息乃至捏造罪名对他认为具有“颠覆倾向”的人士横加指控,形成了空前的恐怖气氛,历史学家拉尔夫·德·贝茨后来写道,“麦卡锡主义施展联想,令人难以置信地影射和制造大量而复杂的弥天大谎的伎俩来罗织罪名,毁灭了几百人的名誉,而他自己却一举成名。没有一条指控得到证实,却制造了一种气氛,激起人们对许多自由主义背景的人或坚持主张全体美国人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的人发生怀疑,而且久而不释”[41]。

此外,国会还通过了许多臭名昭著的法律限制和损害公民权利,如1950年的《国内安全法》宣布,“共产主义最近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成功以及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性质和控制本身对美国的安全形成了一个显然的和当前的危险”,因此,国会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来“阻止共产主义在美国实现其目的”。该法强迫美国共产党向联邦政府登记,并上交有关党内组织、成员、财政来源及其活动的全部情况,连外围组织也必须进行登记;禁止共产党在美国建立“极权政治”;禁止参与共产主义运动的外国人入境;禁止共产党员进入联邦政府或国防工业。1954年的《共产党控制法》进一步将美国共产党定义为一个“负有敌对国家使命的、阴谋反对美国政府的”组织,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显然的和当前的”危险,进而宣布“既然共产党阴谋推翻美国政府,该党不再享有美国法律管辖下的合法组织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特权和豁免权”。

进入60年代,美国国内的政治氛围有所改善,政治自由主义开始重新抬头,并出现了民权运动、妇女解放运动、反战运动等政治浪潮同时在美国社会出现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局面,特别是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取得了巨大的胜利,先后促使国会通过了多项针对种族歧视的《民权法》,特别是《1964年民权法》试图对种族歧视加以全面的禁止,包括允许联邦司法机构对实行种族隔离的公共设施和学校进行起诉;对继续进行种族歧视的公共性计划和公共工程停发政府资助;禁止在旅馆、饭店、戏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实行以种族、血统和宗教为理由的歧视行为;所有州和地方制定的支持种族歧视的法律无效;禁止从事州际商务的任何企业在就业问题上对工人进行种族、民族和性别歧视。当然,在美国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传统下,这些法律并不能真正解决美国社会中广泛的种族歧视,迟至今日,种族歧视仍然是美国社会和美国政治中难以根除的痼疾。

在政治体制方面,冷战期间美国在联邦与州之间,总统、国会和法院之间也进行了许多调整和较量。从总体上说来,二战后美国的三权制衡关系中呈现出总统权力日益扩张的势头,总统的权力范围与过去相比有了显著的扩大。特别是在外交权力方面,获得了过去总统无法想象的巨大权力,美国参加并主导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做法突破了不在和平时期与任何国家结盟的政治传统。此外,卷入朝鲜战争、越南战争也都是出于总统的决策,把国会的战争权抛在了一边。总统权力不断扩大的这一趋势当然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既由当时冷战的现实下需要总统拥有强有力的政治权力和高效的决策机制所决定,也是因为政府为了维持稳定的社会基础,承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二战以来,历届美国总统正是利用了这些因素,逐步拥有了远远超越于立法和司法机构的巨大权力。

二战以后,司法和法院系统虽然在三权分立体制中地位相对最弱,但也对总统权力的扩张施与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水门事件”后迫使尼克松总统引咎辞职的过程中,司法部门发挥了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它开创了美国政治制度上一个重要的先例,即由总统任命特别检察官向总统本人提起诉讼,而且,在这桩被称为“合众国诉尼克松案”中,最高法院裁决特别检察官有权起诉他的名义上司(总统),从而打破了行政部门必须在政治上与总统保持一致的政治惯例,使特别检察官成为美国政治中一个特殊的角色,在90年代的克林顿总统丑闻事件中,人们也可以再度看到特别检察官的巨大作用。此外,在1972年的“合众国诉联邦地区法院案”中,最高法院在裁决中表示,行政部门在国内安全检查中使用电子监听设备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总统虽然有权命令司法部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进行电子监听,但这不是行政部门本身继承而来的权力,必须经司法部门批准后才能运用。这也是对总统权力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二战后最高法院在维护和增强联邦权力、削弱州权方面也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二战结束以来,美国的法院系统开始奉行司法能动主义,凭借自身拥有的司法审查权采取了积极的司法行动,将原属于各州权限范围的公民权利纳入了联邦政府的管辖视野,特别是在保障民权方面,南方各州一直以民权属于州权的管辖范畴为由拒绝消除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种族歧视现象,但在50、60年代的民权运动高潮中,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采取了否定州权的行动,把民权置于联邦的保障范围。早在1948年的“赛普尔诉俄克拉何马大学董事会案”中,最高法院就判决俄克拉何马州立即为黑人女青年赛普尔提供平等的法学教育设施;在1952年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更明确宣布当时盛行于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和堪萨斯等州的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反宪法;在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中,最高法院也站在联邦政府一边,坚决支持艾森豪威尔总统派出联邦军队干预阿肯色州命令州民兵阻止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的行为。最高法院的这些行动,不仅推动了国会一系列民权法的制定,更充分体现了联邦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共同合作削弱州权的趋势。

第四节 21世纪以来美国政治的新变化

冷战结束后,美国面临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际上,苏联与苏东阵营解体和两极体制不复存在后,美国成了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来自外部的政治和安全威胁空前减弱,“华盛顿共识”的形成更使美国坚信自己拥有世界上最优越的政治制度和民主理念。在新的国际政治态势下,美国制定了野心勃勃的全球扩张战略,不仅要维护和巩固自己在世界上的霸主地位,还试图在世界各地传播美国的政治制度,使美国的民主模式在各地普遍推广;在国内,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科技革命带来了20世纪最后十年中美国经济的稳定发展、生产过程全球化、巨额资金的跨国界自由流动、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等更给美国的“新经济”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会,美国一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共同繁荣的发展景象。

2001年9月11日,美国爆发全国性恐怖事件,美国纽约和华盛顿的主要建筑接连遭到恐怖主义分子劫持飞机撞击而引发大爆炸。在纽约,纽约的世贸中心两座大楼遭恐怖分子劫持的两架飞机

撞击而坍塌。在华盛顿,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的第175次航班客机撞向五角大楼,五角大楼一角被毁。同时,美国总统府白宫附近发生大火,国务院大楼、国会山附近相继发生炸弹爆炸事件,从新泽西州纽瓦克飞往旧金山的联合航空公司的第93次航班客机在距匹兹堡东南130公里处坠毁。按照美国官方公布的数字,在“9·11”事件中,罹难人数达到3113人,仅纽约世贸中心就共有2889人死亡或失踪。

“9·11”事件是美国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也是非战争状态下平民伤亡最惨重的事件,不可避免地在美国引起了极大的恐慌。美国国防部一度发布最高级别的国家安全警报,要求国会、白宫及政府各部所有人员迅速撤离,全国的所有航班停飞,机场关闭。美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加紧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和搜索行动,以确定制造事件的恐怖犯罪分子的同时,决定对恐怖组织采取大规模的报复行动,对“恐怖组织以及它们的庇护者和支持者”进行一系列致命打击。2001年10月,美国认定藏匿在阿富汗并受到塔利班庇护的本·拉登是事件的主谋,因而从10月7日起联合英国开始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实施大规模的军事打击,从而揭开了持续至今的全球性合作反恐战争的序幕。

“9·11”事件对美国的影响远远不仅限于外交政策和全球战略的重大改变。在国内,美国的政治生活也发生了相应的深刻变化。在“基地”组织等恐怖主义势力看来,发动恐怖袭击是被西方压迫国家人民的反抗行动;而在绝大多数美国人看来,恐怖主义是对人类进步和文明的公然挑战,是对于无辜生命的蔑视和践踏行为。为了有效应对随时可能再度发生的恐怖袭击行为,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对美国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政策措施。

在立法方面。“9·11”事件后,国会加强了应对恐怖主义的立法活动,仅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年多时间中,国会就先后通过了授权使用武力的两院联合决议、2001年应急补充拨款法、2001年反恐怖法和2002年国土安全部法等重要法案。其中授权使用武力的两院联合决议授权总统“对经他认定策划、授权、实施或协助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袭击的国家、组织或个人或窝藏此种组织或个人者,动用一切必要和适当的力量,以阻止和预防今后对美国的一切恐怖行动和侵略”。2001年应急补充拨款法则决定拨款400亿美元用于应对恐怖主义的威胁。在这些法案中,对美国政治生活产生影响最为深刻的是2001年反恐怖法,这部被称为“爱国者法案”的立法规定了一系列严重限制公民自由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包括赋予联邦执法机关一系列前所未有的侦查权,以对付恐怖组织利用电子和数字技术进行恐怖活动的新形势。对恐怖案件,法官可发布对嫌疑人的全部财产皆适用的授权令;法院发现嫌疑人为逃避侦查而使用多部电话时,准许执法人员进行跟踪窃听;允许政府根据法院的一次性授权而在全国范围内调查恐怖分子的活动;允许政府借助搜查令截取录音电话,借助传票调查嫌疑人的信用卡资料;允许政府调查人员为反情报活动或为对外情报工作的需要而与政府官员分享秘密大陪审团资料或窃听所获材料;允许司法部长对其认定系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人采取拘押措施,但拘押期不得超过七日,七日后政府必须对被拘押者提出起诉,或予以遣返。若无法遣返而只能继续拘押者,司法部长须每六个月证明一次被拘押者仍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等等。

在政府体制方面,为了更加有效应对随时可能再度发生的各种形式的恐怖袭击,确保美国的本土安全,美国设立了国土安全部这一新的机构统一负责反恐事务。“9·11”事件后,美国立即采取行动,先后设立了22个负有反恐怖职责的联邦行政机构,但由于这些机构分别隶属于司法部、国务院、国防部等多个部门,相互之间的行动难以协调,为此,2001年10月设立了国土安全办公室,但是,国土安全办公室仍然没有被授予足够的权限领导各反恐机构的工作。2002年5月,民主党参议员利伯曼(Joseph I. Lieberman)和共和党众议员索恩伯里(William M. Thornberry)分别提出法案,要求合并现有的反恐机构,组建内阁级别的国土安全部。2002年6月18日,布什政府向国会提交设立国土安全部的立法建议,很快得到了国会两院的批准。根据这一建议而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成为仅次于国防部的第二大部,合并了22个现有反恐机构,人员达17万名,头一年的财政预算即高达375亿美元。

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9·11”事件极大地改变美国作为一个“自由乐土”的国家形象,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在反恐的名义下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限制,公民接收、传播信息的自由受到严格监控。2001年起,美国国家安全局在国内开始安装专门的窃听设备,监听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收集国内的通信信息。这一项目起初只是针对阿拉伯裔美国人,后来逐渐扩大到其他普通公民。根据“爱国者法案”的规定,警察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通信、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加强了警察和移民管理单位拘留、驱逐被怀疑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外籍人士的权力。2008年7月9日,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新版窃听法案,给予参与窃听项目的电信公司法律豁免权,同时允许美国政府以反恐为由在未经法庭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对通信一方在美国境外的国际通信进行窃听。美国联邦调查局在2002年至2006年间,通过邮件、便条和电话等渠道,窃取了数千份美国公民的通信记录。2009年9月,美国又专门设立了负责互联网安全的监管部门,更加重了美国公民对政府会以维护互联网安全为由对私人系统进行干涉和监管的忧虑。

进入21世纪以来,改变美国政治的另一重大事件是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美国的金融危机始发于2007年起在房地产领域爆发的次贷危机,在很短的时间内,次贷危机就波及美国长期以来最为自豪的金融领域,引发了一大批著名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相继破产。金融领域的危机又很快投射到实体经济领域,造成大量企业倒闭和破产。尽管奥巴马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救援措施和行动,但仍然无法阻止美国经济陷入严重衰退的步伐。在金融和经济危机冲击下,美国的失业率一路攀升,许多白领也不断加入到领取失业救济金行列,因无法交纳费用而丧失医疗保险的人数激增,数以万计的家庭失去住房,联邦政府的财政赤字和内外债务不断扩大,一系列美国长期存在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充分凸显出来。进入2010年后,美国经济虽然有所恢复,但要彻底走出危机的阴影仍然有待时日。

如果说“9·11”事件是通过大规模的流血事件改变了美国的政治生活的话,金融和经济危机则虽然是发生在美国人经济生活中的一场悲剧,但其影响仍然直接或间接地投射到了政治领域,对美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巨大影响。

首先,危机导致“变革”成为近年来美国政治中最吸引选民注意的政治词汇。小布什政府时期,美国在国外同时进行了阿富汗和伊拉克两场战争并深陷战争泥沼,在国内则出现了经济的逐步衰退乃至严重的金融危机,导致美国的形象和力量都受到损害,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对这一状况深感忧虑。为了迎合这一政治趋势,2008年的大选中,各位总统候选人都不约而同地打出了变革的旗号,尤其是民主党候选人奥巴马更是将变革的口号贯彻始终,并成功地吸引了选民的支持,顺利当选为新一任美国总统。在很大程度上,作为拥有黑人血统的奥巴马当选总统本身就体现了美国社会对于变革的渴求和支持,他在胜选演说中也强调,自己的当选标志着“变革时代已经到来”[42],《波士顿全球新闻报》的文章也认为,“奥巴马的历史性胜利给美国带来了政治和代际性的变化”,它“宣告了美国深刻的政治和社会重组时代的到来”[43]。当然,奥巴马上任后的政策措施表明“变革”是有限的,其推行的大多数变革措施都遭到了失败或面临严重的挑战。但不论奥巴马的变革是否成功,变革都将在今后一段时期成为美国政治的重要取向。

其次,奥巴马的当选改变了美国长期以来遵循的一些政治法则。奥巴马作为非洲裔美国人,他的当选在美国种族关系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改变了美国总统必须是中产阶级白人的政治惯例,前国务卿赖斯甚至认为这“突破了美国政治最后一个壁垒”[44]。同时,奥巴马上任伊始,在国内面临的就是已经爆发的严峻的金融危机,为了维持市场的稳定,他不得不采取了许多对传统政治法则构成挑战的政策。如为了挽救房利美、房地美以及通用等公司和银行,他实施了大规模的政府救援行动,这就改变了长期以来政府不干涉市场的政治法则。

再次,行政部门的权力扩张再度成为引人关注的话题。政府的作用和权力边界一直是纠缠美国政治结构的重要问题,在20世纪后半期直至小布什政府时期,“小政府”的理念长期占据主流地位,前总统里根的名言“政府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问题本身”被政治保守派奉为圭臬。但奥巴马上任以来,尽管美国公众对政府权力的扩张仍然持怀疑态度,但金融危机造成的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中产阶层收入下降、没有医疗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等紧迫的现实问题促使越来越多的人支持政府适度扩大权力,要求联邦政府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及在医疗保险等问题上发挥更大作用。皮尤研究中心2008年一项调查结果也显示,希望联邦政府在解决美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公众由2004年的46%上升到51%。按照主张大政府的奥巴马的说法,“目前的问题不是政府太大还是太小,而是是否有效”。

最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成为美国政治发展中难以摆脱的重大难题。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失业率创26年来的新高,破产企业和个人数量不断上升。按照美国劳工部公布的数据,美国2009年10月失业率达10.2%,有1600万人找不到工作,其中失业超过半年的有560万人,占失业人数的35.6%。2009年,每1000个美国人中就有4人申请破产,破产率是2006年的两倍。受失业和破产的影响,2008年底,美国贫困人口达3980万人,比2007年增加260万人,占美国人口的13.2%。2008年,美国有14.6%即1700万个家庭的4910万人在挨饿,比2007年的11.1%即1300万个家庭增加了31%。同时,2008年,美国有4630万人无法获得医疗保险,占总人口的15.4%,比2007年的4570万人增加约60万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关系到美国的人权状况,更对美国的社会和政治稳定带来了严重的隐患,成为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

当然,“9·11”事件和金融危机只是21世纪美国政治发生的诸多变化的集中表现,除了上述两场对美国政治生活产生深刻影响的重大事件外,其他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美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发展走向。实际上,更为深刻的变化或许更多地隐藏于许多并不引人注目的细节和微小变化之中,尤其在美国这样一个政治制度属于超稳态结构的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在以制度化形式出现的政治变革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政治变化就必然更多地蕴涵于日常的政治生活之中。

第五节 当代美国政治的基本特征

20世纪末21世纪初以来美国政治生活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的变化,带来了大量传统的“左”或“右”、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政治主张无法给予解答的问题,美国既要在全球推广自己的价值观和民主模式,又要防止恐怖主义的蔓延和威胁;既要展示“大熔炉”的文化多样性,又要限制公民的自由;既要享受低成本的廉价商品,又要限制其他国家货物的自由流入。所有这些,都没有任何一条传统的政治路线可以加以妥善地解决。在新的政治生态下,当代美国政治呈现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性特征。

第一,联邦制日趋集中化,联邦政府权力继续膨胀,州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进一步下降。联邦政府的触角伸到了美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国内事务的每个方面都有联邦法律和条例加以规范和干预,许多在传统上属于州和地方政府管辖权限的事务都被联邦政府越俎代庖。早在20世纪90年代,这一现象就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重视。1993年民主党思想库“进步政策研究所”编撰的《克林顿变革方略》曾经指出,“今天,联邦政府实际上卷入了美国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农业部在资助养鱼池,接管哈莱姆的4-H俱乐部,并在美国的几乎每一个县设有办事处——农村的、城市的或者市郊的。教育部资助地方图书馆,并提供拨款鼓励研究《联邦党人文集》。商务部促进旅行和旅游”[45]。但是,尽管许多人呼吁改变联邦政府权力扩张的局面,把更多的管理事务归还州和地方政府,近30年来历届总统也承诺要把联邦侵蚀州的一些权力归还给州,如里根总统曾在第一任就职演说中公开承诺,“本人希望限制联邦政府的规模和影响,并要求确认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和保留在各州及人民手中的权力的区别。我们都需要被提醒:不是联邦政府创立了各州,而是各州创立了联邦政府”[46]。克林顿在1993年发表的就职演说也宣称“让我们决心使我们的政府成为一个进行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的‘大胆的持久试验’的地方,也就是一个为我们的未来服务的政府,而不是一个留恋我们的过去的政府”。但实际上,在传统的惯性和联邦的强势下,联邦权力扩张的局面迄今为止并没有,而且在将来的一段时间里也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尤其是“9·11”事件后,联邦政府侵蚀州权的现象更加普遍也更加深刻,如2002年的《国土安全法》不仅授予国土安全部广泛的权力,甚至还剥夺了各州控制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方面的权力;2005年的《真实身份法》则要求各州达到最低安全标准,使各州核发的驾照和身份证得到联邦政府的承认,从而蚕食了核发驾照这一历来为州政府独有的权力;2007年的《国家防务授权法》更剥夺了州对国民警卫队的控制权,授权联邦政府在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或其他严重公共紧急状态期间可以越过州长直接调动国民警卫队。当前联邦政府对州权的侵蚀范围由此可见一斑。

第二,政党之间的政策界限进一步模糊,政治主张和政治立场日益趋同,两党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第三党和独立候选人在大选中的影响逐渐上升。在过去两党各自代表的政治观点和政策主张截然不同。民主党长期持自由主义政治观,寻求改变政治、经济和社会现状,以促进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福利。共和党则是保守主义政治观的代言人,主张维持现状,反对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但进入21世纪以来,两党之间的政治主张差别越来越小,人们越来越只能在选举期间从民主党和共和党候选人本身的党派归属而非其政策主张来划分谁是民主党人,谁又是共和党人。

与两党之间政策界限日益模糊的趋势相适应,政党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进一步有所弱化,政党组织即使在竞选过程中能够为候选人提供的支持也十分有限,主要限于为本党候选人提供一些竞选造势、联络选民等方面的辅助性支持。对于候选人而言,选择属于哪一政党往往并不是最主要的考虑,更多的是考虑根据怎样的政策主张更能吸引选民来决定自己的立场。2010年的中期选举中,甚至出现了民主党人抛弃自己的候选人而支持其他更有可能胜出的人选的情况,当然达成的协议是该候选人一旦当选即宣布自己成为民主党人。加州共和党州长候选人惠特曼在过去20年中从未参加投票选举,当然也就谈不上自己属于哪一政党,成为共和党人的重要原因仅在于民主党已经选择了前州长布朗作为自己的候选人而已。

随着两党影响力的严重下降,第三党或独立候选人的影响力不断上升,对两党制构成的威胁越来越大,近年来从共和党中分裂出来的“茶党”的崛起是这一趋势的典型写照。该党虽然没有系统的政治主张,也没有统一的组织,其共同点在于反对加税、反对主流的权势阶层,通过激烈的政治言论来发泄自己对经济不景气和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愤怒与不满,因而受到许多选民的支持,被美国各界普遍视为政治领域中的“黑马”。根据2010年NBC电视台和《华尔街日报》联合调查的结果显示,41%的美国成年人对茶党有好感,而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只有35%和28%。在同年度肯塔基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进行的中期选举中,茶党支持的候选人均轻松击败了各自的共和党竞选对手,引起了美国政坛的高度关注。

第三,政治思潮频繁变化,很难有一种政治思潮能够长期成为美国政治的主流。在克林顿政府时期,新自由主义流行一时,从中引出的“第三条道路”主张和对外政策中的“新干涉主义”在美国大行其道。但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以小布什当选为标志,新保守主义重新崛起,布什在大选期间就提出了“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的主张,从上台伊始他开始付诸实践,在组阁期间,他虽然提出“和解与团结”的方针,试图建立一个“多彩内阁”,但在他看中的几位民主党人士中,除了前商务部长诺曼·峰田同意转任运输部长外,前参议员萨姆·纳恩和参议员约翰·布鲁都因不同意布什的新保守主义立场而拒绝入阁。相反,他挑中的几位重要阁员都是著名的保守派,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早就以鼓吹建立国家导弹防御系统(NMD)著名,提名的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坚决反对堕胎。曾被提名为劳工部长琳达·查韦斯更曾在里根政府中任职,反对鼓励雇佣少数民族成员与妇女等的赞助性行动,一直坚定不移地反对双语教育制,并因此长期受到西班牙语裔团体和其他少数民族团体的批评。另一些人虽然不以保守主义主张著称,但也为党内保守派所接受。

2008年大选期间,奥巴马举起了“变革”的旗帜,把批评布什保守主义政策、主张改变美国前进的方向作为动员选民的重要口号,同时利用2007年底开始爆发的房地产次贷危机后美国选民对布什政府的不满攻击共和党的经济主张,从而成功地吸引了少数种族、青年和妇女等群体选民的广泛支持,以高票当选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具有黑人血统的总统,再一次验证了每隔一段时期,美国的主流政治思潮就会发生一次显著变化的规律。

第四,选举政治的金钱化取向更加明显。美国的民主向来以“钱袋的民主”著称于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金钱政治对于各种选举的强大影响更是节节攀升,没有金钱为后盾的候选人几乎根本没有获胜的希望。以2006年的美国国会中期选举为例,每一位赢下众议员职位的候选人平均要花125万美元,参议员则要960万美元。输掉国会选举的,众议员平均每人要花62万美元,参议员平均每人花740万美元。竞选参议员花费最多的是希拉里·克林顿,她在纽约州竞选参议员共募得5400多万美元,花费了4083万。[47]相比之下,总统选举的费用更加惊人,花钱多的一方入主白宫已经成了美国的政治惯例,金钱被称为“进入白宫的钥匙”。与1789年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乘火车在全国参加巡回竞选仅花费数百美元相比,2000年小布什竞选总统的花费上升到1亿美元,2004年实现连任花费3.67亿美元。2008年,奥巴马竞选总统募集到了多达7.45亿美元的竞选经费,花掉了7.3个亿;其竞争对手麦凯恩募集了3.68个亿,花费了3.33亿。如果将所有候选人、政党、政治组织和利益集团在国会选举和总统选举中的花费加到一起,2008年总统大选竞选花费的总额超过53亿美元。

第五,公民权利的保障有所增强,但传统的痼疾并未得到彻底根治,新的种族歧视还在不断出现,新移民和“带连字符的美国人”成为新的歧视对象。在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传统下,美国的种族关系自进入21世纪以来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反而不时激化为严重的社会危机,尽管奥巴马当选为首位黑人总统,但并没有使种族歧视的状况有所改善。这一问题,将在第十章作专门的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一方面,尽管60年代以来黑人的民权只不过得到了有限的改善,一些白人就担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将会受到损失。“白人促进会”等组织甚至提出了“争取白人权利”的主张。在他们看来,黑人在权利保障方面取得的任何进展都是以牺牲白人的权利为代价的,白人在当今美国政治中实际上已经沦为受压迫的阶层,在政治上处于受歧视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近20年来,美国每年要接受数十万到100多万的移民和难民,他们成为新的歧视对象,黑人等少数种族在受到白人种族歧视的同时,却又对新移民进行歧视,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的失业状况十分严重,在一些中下层的黑人看来,他们的处境之所以越来越恶化是因新移民抢走了工作机会而造成的。这就使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变得更加棘手和复杂。

第六,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不断增强,尤其是外国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对美国外交政策制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克林顿政府期间,曾针对利益集团的活动制定了一些新的道德准则,包括禁止高级政府官员在离职5年之内到其曾经任职的部门进行游说;官员终生不得为外国政府或政党进行游说;贸易谈判代表在离职后5年之内不得为与之打交道的任何公司和任何人游说;等等,但这些准则实际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在今天,院外集团不仅继续影响着政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已直接干预政府的人事安排和权力分配,如2001年小布什竞选获胜后,以保守著称的美国传统基金会力图确保保守派对新政府的控制,在它向布什总统提交的一份名单中,公开要求布什任命600名保守派人士担任重要职位。在外交政策领域,代表以色列、台湾当局等利益的院外集团更被公认为美国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制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第七,大众媒介对美国政治影响进一步上升,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尤其是互联网作为新的主流媒体,正在给美国政治的未来走向带来极为深刻的影响。长期以来,大众传播媒介被视为美国的“第四权”,对美国的政治生活产生着重要的体制外影响,到今天,每一位政治家要想登上权力的宝座,更必须“进入政治绞肉机,让美国新闻界任意碾轧”,大众传媒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治家能否在选举中获得胜利,对于政府的形象、决策过程、政策实施等都施加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政治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以“政治博客”为例,近年来,美国出现了大量以关注政治为主要内容的博客群体,它们或者通过博客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或者揭发某些政界人士的隐私,或者传播即时的政治新闻,从而使博客成为一种全新的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途径,对美国政治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早在1998年,博客网站“德拉吉报道”披露的前总统克林顿与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之间的丑闻事件就差一点导致克林顿遭到弹劾。2001年的“9·11”事件之所以引起美国人前所未有的震动,部分原因也在于许多亲历者在最短时间内将现场的惨状及时发布到博客上,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和共鸣。从发展看,互联网不仅可以作为政治力量施加和扩大影响的政治工具,它本身也可以成为一种潜在的政治力量,这一取向正在为人们所探讨和关注。

同类推荐
  • 政治认同的逻辑

    政治认同的逻辑

    本书首次将政治认同的概念内涵界定为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形成同向性(一致性、肯定性)的情感、态度及相应政治行为的总和,将政治认同活动纳入到政治实践的范畴,进而把实践性作为政治认同的本质规定。政治认同的过程,是认同主体、认同客体以及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交相互动的实践过程。
  • 全球可持续发展案例(谷臻小简·AI导读版)

    全球可持续发展案例(谷臻小简·AI导读版)

    2015年9月,世界各国政府首脑达成一致意向:即“为了人类、地球和繁荣,所有国家和利益相关方都应当合作起来,共同行动”。本书道尽当今全球各大问题,为可持续发展点燃一盏明灯。
  • 理论热点·2011

    理论热点·2011

    为深入回答当前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出了十二个问题,组织理论工作者撰写了《理论热点·2011》这本通俗理论读物。本书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我省在实施“十二五”规划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力求从理论和政策层面进行分析、解读,作出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回答。该书通俗易懂、可读性强,是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的重要辅助教材。
  • 邓小平批判性思维研究

    邓小平批判性思维研究

    批判性思维技能和气质是邓小平重要的品质之一。邓小平是运用批判性思维的典范。他之所以能取得非凡的成就,正在于他用批判性思维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批判性思维在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邓小平理论的创立与发展是在批判性思维中实现的,可以说没有批判性思维,就不可能有邓小平理论。因此,对邓小平的批判性思维进行全面、系统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 政府工作报告汇编(1954—2017)

    政府工作报告汇编(1954—2017)

    一、本书收录了1954年至2017年国务院总理在全国“两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其中,1961—1963年、1965—1974年、1976—1977年的特殊历史时期无《政府工作报告》发布;1964年公开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是摘要),共计49篇。二、本书稿件来源于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为保留历史原貌、文献原貌,编辑只对一些异体字、标点作了修正。三、本书具有史料价值、研究价值、参考价值和收藏价值,主要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政策研究的专家学者参考使用。
热门推荐
  • 春天的故事:深圳创业史1979-2009(上)

    春天的故事:深圳创业史1979-2009(上)

    1979年,她还只是“省尾国角”的一座边陲小镇;2007年,已崛起为国内继上海、北京、广州之后的第四座现代化城市。自1980年被批准设立经济特区,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窗口”后,改革创新已成为她的灵魂。这就是深圳的故事。是什么力量激发出深圳经济快速增长的高速度?是什么魔力托起令全球瞩目的深圳“一夜城”?三十年来,一代人的命运与深圳的发展紧密相连,期间发生了哪些故事?本书以编年体的形式,讲述了深圳三十年间崛起的过程,忠实记录了深圳在经济、社会、制度、产业等方面的深刻变迁和上升。可歌可泣的创业故事加上鲜为人知的史料披露,让我们重回那个激荡的创业年代……
  • 豪门霸爱

    豪门霸爱

    一场你不情我不愿的联姻,却成了她的情网,让她万劫不复。当那个伤了她无数遍的男人终于回头,只想要一句爱的时候,她冷然一笑:滚开,不稀罕!
  • 时间去哪儿了

    时间去哪儿了

    周兮编著的《时间去哪儿了(最实用的时间规划管理书)》讲述了:习近平主席曾说:2014年春节期间,中国有一首歌,叫《时间都去哪儿了》。对我来说,问题在于我个人的时间都去哪儿了?我们每个人都会问自己,时间去哪儿了?如何合理安排时间?合理利用时间?合理规划时间?你的时间丢了吗?这些问题正是《时间去哪儿了(最实用的时间规划管理书)》要解答的。
  • 快穿之来自病娇的爱

    快穿之来自病娇的爱

    感谢酷泥娃娃一直以来的支持!很多章节被封了,所以会出现断章少节的情况。封了三四万字,我改不过来了。林诱缠是个病娇。所有人都以为林诱缠是个病弱的萌妹子。只有她自己知道她的内心已经黑暗到怎样的地步。跟着系统穿越无数位面,林诱缠一点点的完善自己。女主逆袭虐渣,偶尔统治世界。这是一场自我救赎自我治愈。修改一下简介,作者已经不想要男主了,让女主随心所欲的生活。毕竟女主才是亲闺女,男主可以随时撕掉。个别世界有CP。不喜欢看CP的可以直接跳过。
  • 宇宙一大锅

    宇宙一大锅

    宇宙非常大,一锅炖不下。一个负债累累的快餐店小老板,被带到了宇宙深处,漫漫回家路,顺便解决点宇宙智慧种族灭亡的小问题。
  • 树上停着一只什么鸟

    树上停着一只什么鸟

    当初杨槐树买房子的时候就是看中了窗外的那棵老槐树。他不知道,这样的小区怎么会让一棵槐树孤零零地杵在那,像姚明。它的旁边是泛滥的冬青树和恶俗的广玉兰。槐树确实不小,应该有五十多岁。槐树用胳膊一围就知道和他小时候门口那棵树年龄差不大。槐树主干向他的窗户倾斜,几簇新叶几乎挨到他的主阳台和窗户。看起来十分的亲切。槐树一下子喜欢上它。
  • 通天法相

    通天法相

    杨晨经历九死一生,开启自身荒古仙体,凭借先祖杨奉献指导,天道符石为基础修炼《通天法相》凝练通天法相,从而一飞冲天。
  • 快穿之宿主太爱吃

    快穿之宿主太爱吃

    【1V1】排骨:宿主,你的主要任务就是感化一个人!加油!我相信你!顾清熙:好的!………………排骨:宿主太重口腹之欲,呜呜……吧唧吧唧,拦都拦不住,呜呜……吧唧吧唧,好想换个宿主怎么办?(╥_╥)艾玛,这小鱼干也太好吃了,呜呜……吧唧吧唧……腹黑同桌:“教我做题,密制小鱼干,想吃吗?”顾清熙:“不想!”才怪!呆萌小编辑:“清熙大大,你快把这篇稿子画完,我就给你做红烧肉吃……”顾清熙:“不画!打死不画!”红烧肉吃的正香…逗逼小竹马:“清熙,亲我一下,有糖醋小排哦!”顾清熙:“不亲!”吧唧~纯情大师兄:“师妹,我们练功吧,有煎饺…”顾清熙:“不练!”嘿咻~嘿咻~吃货宿主的各色饲主,本以为各拥后宫美男,却到头来独宠美男(白亦舒)一人!
  • 农家悍妻:相公,有病得治

    农家悍妻:相公,有病得治

    她是一个最普通的穿越女,他是一个落榜的穷书生。原本宋幺妹以为,两个人的结合是她那嗜钱如命的奶奶和刁钻泼辣的大伯母的手笔。挣钱打脸过好日子才是王道。可后来才知道,原来一切的一切不过是各种阴谋与手段,而她只是他复仇的一颗棋子。只是当她知道一切,怨他,恨她,怒他,发誓一辈子都不要理他的时候,才发现原来他爱她是多么的深沉。李三郎:“如果我说,我从一开始就没想要你做我的棋子,你信么?”幺妹:“我信!”她半倚在他的怀里,“相公,坊间都说你这复仇皇子当的一点都不称职,唾手可得的江山不要,还要为一个丑的不能再丑的女人自杀,都说你有病。”话落某男已欺上身,”娘子,我有没有病,你试试不就知道了?“
  • 佣者领域

    佣者领域

    一个五十年前的战争英雄,在历多年后,会在这个和平隐现的时代扮演着什么角色?他在享受于和平时却又压抑着自己身体中的毁世之力,当中又会有什么苦处?两度战死两度复活,目睹爱人和义兄的战死却不能放弃生存的念头,为的是不想天下人作自己的陪葬品?葵花居,一个奇异的女性集团,当易龙牙意外地住进这里后,故事就要真正开始了...小说频道作品,由小说频道管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