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第2节灯塔为什么只能由政府来兴建——公共物品
早期的英国,灯塔设施的建造与管理是由私人提供的。由于海上航行经常出事故,为了满足航海者对灯塔服务的需要,一些临海人家自己出钱建设了灯塔,然后根据过往船只的大小和次数向船只收费,以此作为维护灯塔的日常开销并获取一定的利润。
经营一段时间后,灯塔的建造者逐渐发现,过往的船只总是想方设法逃避交费。他们或者绕过灯塔行驶,或者以自己熟悉海路为名拒绝缴费。建造者们只能增雇人手加强管理,但他们又没有执法权,碰上不交费的人,他们也无可奈何。增雇人手也加大了建造者们的成本,慢慢的,他们就入不敷出了,于是,私人建造的灯塔慢慢也就关闭了。
可是,海上航行仍然需要灯塔的指引,那么灯塔就只能由政府出面来建设。过往的船只也不用向政府交费,他们将免费使用灯塔资源。
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
比如,城市道路上的路灯照亮了甲回家的路,并不妨碍照亮乙回家的路;甲得到了路灯照亮道路的好处,也并没有减少乙得到相同益处的机会。路灯便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可以试想一下,假如路灯有一天坏了,政府不去维修。你会去修吗?对大多数人来说答案是否定的。假如没有政府维修,我们的路灯多数会一直黑着。
在生活中,我们能经常享受到免费的产品和服务。总体而言,公共物品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第二类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形象地称为俱乐部物品;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无法有效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共同资源资源物品。
俱乐部物品和共同资源物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物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物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
通常而言,纯公共物品都需要政府来提供,其中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防。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没有什么比国家安全更重要了。但国防作为一种经济品,与面包等私人物品完全不一样。10块面包可以按人头分为许多份,而且一个人吃过的面包另一个人就不可能再吃一遍。而国防一旦有人提供,就会对所有人产生平等的影响。无论是和平主义者还是好战分子,无论是老人还是青年,无论是目不识丁者还是饱学之士,都会享受到同样质量的国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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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指供整个社会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如国防、警务之类。这些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以某种形式来提供,这是由其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的。非排他性指一产品为某人消费的同时,无法排斥别人也来消费这一物品。
免费品 不属于经济品的物品。如空气或海水,它们大量存在于全世界,无须在需求者中间进行配给。因此,这些物品的市场价格为零。
共有资源 共有资源是指不为个人所拥有的资源。例如,空气和水,石油矿藏,鱼类、鲸鱼和其他野生动物等动物物种都是共有资源。共有资源有竞争性但没有排他性。例如,海洋中的鱼是一种竞争性物品:当一个人捕到鱼时,留给其他人捕的鱼就少了。但这些鱼并不是排他性物品,因为不可能对渔民所捕到的鱼收费。
私人品 与公共品对应,私人品是指那些可以分割,可以供不同人消费,并且对他人没有外部收益或成本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