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32600000034

第34章 劳动仲裁类——劳动者的维权宣言(4)

24.转为正式工,就需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关键词

试用期满/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毕业的莉莉(化名)好不容易才谋得了一份满意的工作。她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欢喜之余却忘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

一个星期过去了,人力资源部人员拿着试用期合同让莉莉签字。试用期规定为三个月。但是眼看4个月过去了,正式合同一直没有签订。用工方没有说是否要人,也不提转正的事。而莉莉更是不敢贸然向单位提签合同的事,主要是怕丢了手中的饭碗。于是,莉莉只好假装无所谓地坚守岗位,照常工作。已经半年过去了,莉莉终于忍不住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提高工资,签订正式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是一味地拖延,莉莉这回不忍了,提出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工资待遇的申诉请求。

律师说法

试用期是求职者与用人单位最初的一段磨合期,这一磨合期似乎有着很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如果职工希望留下来,一般在试用期轻易不会提出什么条件来。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试用期的这一特点,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企业利益,又可以不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试用期的廉价劳动力,降低用工成本。而劳动者经过了试用期的磨合,也可以给自己一个适当的定位,以便今后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同时也越发认识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问题。因此往往试用期刚刚结束,劳动争议也就随之而来。

事实上,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在录用之时就建立起来了的,而不仅仅是以形式要件来约束实质要件。职工试用期满,就应该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但是职工提出提高工资待遇的请求,没有依据,无法支持。

25.试用期内开人,用人单位不能仅凭一句话

关键词

试用期解除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

基本案情

曲某自觉工作认真、勤劳肯干,可是在试用期刚要满时,老板却告诉他,经过几个月的试用,他不适合该工作,要辞退他,但却拿不出任何曲某不适合工作的证据。

那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一句话就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支招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仅凭一句话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否则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6.工资应该按约定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关键词

按月支付工资/约定之日

基本案情

小余在某公司谋得一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明,每月5日为公司的发薪日。开始时,公司的确遵照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但后来,公司由于财务账目出了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再也没能在5日准时向职工发工资,确切地说,再没有在20日以前让职工领到工资,而具体工资在20日之后哪一天发出,也并不确定。

小余想到劳动合同上明文规定每月5日是发薪日,于是,与公司管理者交涉,要求每月按时发给工资,并要求给予一定的拖欠工资补偿。公司管理者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声称他们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并向小余讲解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要按月支付,只要在一个月之内发放工资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

听了公司领导的说法,小余也陷入了迷惘之中。那么他到底能不能对企业不按时发放提出申诉呢?

律师支招

这个企业的行为属于拖欠职工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也有如下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资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能随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违约行为。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薪日期是每月5日,那么这天发工资就是按月支付,如果月月有变动,就难以保证按月支付。如3月份是5日发薪,到4月份变成15日发薪,到5月份又变成25日发薪。这样3月到5月两个月各拖欠了工资10日、20日。因此。本案中企业认为的只要在一个月内,无论哪天发工资都是按月发工资,显然是错误的。

27.病假工资应以最低工资为标准

关键词

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案情

王德发(化名)是天津市某厂的一名普通工人,2004年因患病住院治疗之后就一直没回厂上班,而厂方也每月发给王德发250元作为病假工资。现王德发要求厂方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给,厂方说王没有上班,给其250元就很不错了。那么员工患病治疗休养期间是否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支招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有两个条件: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患病住院,显然是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工资,这是合法也是合理的。但是,病假工资虽然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仍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8.即使有约定,社会保险也不能免

关键词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约定与法律抵触无效

基本案情

2002年,刚大学毕业的小陈与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但不负责社会保险。小陈想反正年轻,有没有社会保险也无所谓,于是同意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2004年,劳动监察大队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要求该公司补缴职工陈某等人的社会保险,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就表明职工同意此项规定,不应再为小陈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虽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约定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9.计时工资制,不影响带薪休假

关键词

计时工资/年休假制度/强制力

基本案情

小马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公司实行计时工作制。前不久,已在公司工作了三年的小马向单位申请休年假,被批准休假两周,但公司要扣发小马两周的工资。小马休年假是否享受工资待遇?

律师说法

计时工资是按照单位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它是计算发放劳动报酬的一种制度,不是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制度。年休假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定休息制度,对企业具有强制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带薪年休假”是指在该假日内劳动者不参加劳动,又可以享受工资待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小马在公司工作三年,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因此,小马在休假期间应该享受工资待遇,小马所在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30.怀孕与否不能作为“开人”理由

关键词

是否怀孕/辞退/无法律效力

烦心事

蓝小姐去某公司应聘,经过多轮考试后公司决定录用她,让她填一份录用申请表。蓝小姐发现表中有一栏是“是否怀孕”。当时,蓝小姐已有身孕在身,但因为怕公司不录用她,便填写了“未怀孕”。

蓝小姐上班两个月后,单位发现其已怀孕的事实,以她不诚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辞退,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蓝小姐感到很愤怒,决定提起劳动仲裁。

那么,单位以蓝小姐不诚实为由将其辞退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必须排除的条件,比如员工谎报大学学历或工作经历,则该劳动合同可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所提出的条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法律规定,该条件就是无效的。即使劳动者隐瞒了该不利条件,只要签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被解除。

本事件中,用人单位所提条件实际上是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劳动的权利,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隐瞒怀孕为由辞退蓝小姐是不合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员工被“晾”,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用

关键词

未安排劳动者工作/最低工资标准七成的工资

基本案情

某公司员工李女士因病向单位请了1个月的病假,后回到公司上班时发现其工作岗位已由他人接替。由于一直没有合适岗位,公司未再给李女士安排工作,此后半年,李女士未到公司上班。后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为其安排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未上班6个月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并为其安排工作。

法官析案

本案中,李女士虽然自病休后6个月未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但其未提供劳动的原因是公司未给其安排工作,而不是李女士的原因。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相关链接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遵守以下三项规定:

(1)支付工资最多打七折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打折”,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打七折。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经营困难可延期付工资

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须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再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只要不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则须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破产或解散的,须用清算后的财产优先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3)几类特殊期间应支付工资

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也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事假期间,可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休假期间,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参加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32.小时工“超时”工作,可享正式工待遇

关键词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超过4小时/应为全日制就业

基本案情

18岁的王鹏(化名)高中毕业后来京打工,在北京某快餐公司找了一份送餐的工作。

王鹏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王鹏为该公司聘用的小时工(临时工),公司安排王鹏送餐。如公司无其它安排,送完餐后就可直接回家,公司有事才回公司。

按协议规定,公司只有员工上班的出勤时间,而无下班时间记录。由于不能完全准确记录其工作时间,对于送餐人员的报酬该公司是这样规定的:只要他们在应出勤工作日有该日上班的出勤记录,公司就发给其工资700元。

工作了6个月后,公司经理以王鹏不称职为由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王鹏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可公司称王鹏是小时工,按照《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不应该支付其补偿金。

那么,王鹏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律师支招

根据《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尽管王鹏与某快餐公司签订了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协议,约定其为小时工,但在王鹏提出其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的情况下,公司未能提供王鹏每日实际出勤时间,因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每日工作时间没超过4小时。

另外,该公司向王鹏支付的工资亦未按照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支付,而是每月固定为700元。

因此,王鹏在该公司的就业形式应为全日制就业。该公司以王鹏不称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33.操作违章“丢胳膊”,仍视为工伤

关键词

无过错责任/全额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唐某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职工,在一次操作中因违反规定,以致将整个手臂卷进机器,造成手臂截肢。唐某向老板提出工伤申请,但老板以其是违章作业应自担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获得支持。该民营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类推荐
  • 法官告诉您怎样打交通运输官司

    法官告诉您怎样打交通运输官司

    干什么事情都一样,都得有一定的程序、步骤。生活中有些事情违反了正常程序,做错了,可以重做;但打官司是个严肃问题,不允许拿当事人的合法益当儿戏。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益,国家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律。这些法律,是法学的基本常识,也是打官司的基本常识。不管打什么样的官司,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
  • 农村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知识问答

    农村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知识问答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主要是指弱势者的弱势状态是由于弱势主体的身心状况(如年龄、疾病)导致的;社会性弱势,主要是指弱势者的弱势状态是由于社会原因(如历史遗留问题严重、国民待遇政策失衡)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知识问答》中论及的农村弱势群体问题特指社会性弱势群体。
  • 法象万千:睡龙醒语录

    法象万千:睡龙醒语录

    本书系西南政法大学龙大轩教授积二十年而成的随笔集子,展现其丰富人生阅历中的所悟所得。全书分为八辑,每辑收文十数篇。这些篇什既独立为文,又括为一体。行文晓畅,条分缕析。引人深思,蔚然成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新修正本)

    第四次修正的律师法,将推进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推动建立从优秀律师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探索建立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 谁有权利宽恕凶手

    谁有权利宽恕凶手

    本书为张建伟教授随笔集,共六辑,并配有作者亲笔插画,妙语横生,引人深思。书中收录的文章包括《正义的图腾》《站起来的中国人》《拉着古人聊聊天》《巴掌大的一块青天》《活人的司法》《却疑春色在邻家》等。
热门推荐
  • 人体

    人体

    2011年,凭借畅销书《质数的孤独》,意大利80后物理学博士保罗乔尔达诺让中国读者记住了他。事实上,《人体》距离他的处女作《质数的孤独》在意大利出版有五年之久,这五年里,乔尔达诺一直在寻找下一本书的主题。直到他跟随部队前往阿富战争第一线,短短的十天留给他极富冲击的印象并结交了一位同龄人朋友,他找到了自己真正想写的东西——其实每一代人都会经历属于自己那一代的战争。《人体》是一部关于“战争”的小说,但并不停留在字面上的“战争”,除了硝烟纷飞的战场,乔尔达诺更多触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看不见硝烟的战争,情感上的战争、家人间的战争……每一个书中人物都经历了痛苦的蜕变,从不谙世事的年轻人到最终发现自己变成了自己都觉得陌生的成年人,要去承担他们并不想或是还未准备好去承担的责任。
  • 基落岛

    基落岛

    诚邀本月二十五号前往基落岛,轮船已在港口等待,于傍晚五点二十分出航。
  • 励志经典全书

    励志经典全书

    《励志经典全书》旨在指导读者获得事业的成功和生活的幸福。书中讲了要如何确定成功的目标、把握积极的心态、打造迷人的个性、培养领导才能、妥善安排时间,取得事业成功以外还要争取生活的幸福,所以书中还讲到了如何安排金钱和时间,如何保持身心健康和养成良好的习惯,如何处理与家人及朋友的关系。
  • 仙山有路

    仙山有路

    这本书想写一个不怎么聪明,或者说是大智若愚的女子,有着各种各样的缺点,又简单单纯,坚持本我,重生后在修仙之路上蹒跚而行的故事。幸其际遇不错,最终实现了自己想要的修仙生活。且在众多复杂多思的聪明人中搅得是乌烟瘴气,人仰马翻。众人无语感叹:比起坏蛋,有时笨蛋的杀伤力更大啊。
  • 妖书传谱

    妖书传谱

    这是一本记载我自己内心幻想出来的妖物的书,它们各有各的宿命和生活,以及它们存在的意义。
  • 你在为自己的未来读书

    你在为自己的未来读书

    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学习也是这样,起初必然是从蹒跚学步开始,从有老师的指导开始。而最后能否化蛹成蝶,则全在于自己的努力!社会喧嚣只是表象,静心读书才是根本,为未来读书,为梦想读书,让我们快乐读书。
  • 上仙独宠:绝色炼药师

    上仙独宠:绝色炼药师

    她原是上三界的天才炼药师,却一朝身陨,阴差阳错的借尸还魂在下三界一个快死的倒霉蛋小姐身上。既然上天给我一次重来的机会,那么我定然不会辜负。曾经那些欺我辱我的,现在我千倍百倍的奉还。清落的目标始终都是好好活着,努力报仇,却意外的招惹了一个男人,一个让她心动,一辈子都逃不开的男人
  • 王妃是个小吃货

    王妃是个小吃货

    说起江小白,有人竖起大拇指,有人说她粗鲁,行事豪迈,没有一点女儿家的矜持,温婉。某男:大胆!不许议论本王的女人!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你是我独特的味道

    你是我独特的味道

    那年夏天,他为她失去了记忆,爱上了另一个女孩,这年夏天,她强势回归,遇到了另一个他。她是否还记得爱的味道,那甜甜的酸酸的味道,那是爱情独特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