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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附录(3)

《经下》云:“推类之难,说在名之大小。”《经说》曰:“谓四足兽,与牛马,与物,尽与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俱为糜。”此一段极重要,今先以图表示之。(看第一图)

此言名之大小不等,如《经上》、《经说上》所谓“达,类,私”之别,如《荀子·正名》篇所谓“大共名”、“大别名”之别。推论者若不能审辩“名之大小”,径云“此然是必然”,则必皆陷于谬误矣。《大取》篇云:“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与此同意。此节及下节所论诸谬误皆由于“名之大小”辨之有未精耳。

此节为正格,先标举之,以与下诸节所论相比较。本文云:“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又云:“获,人也。爱获,爱人也。”以图示之。(看第二图)

更以三段式写之:

(1) 凡白马,皆马也。

所乘,白马也。

故所乘,马也。

(2) 获,人。

所爱,获也。

故所爱,人也。

此为三段法之“第一格”,最易了解。亚里士多德论演绎以此为“正格”。谓之“是而然”者,前提与结语皆为肯定辞也。此节须与第六节参看。

以上释第五节竟。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也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此第六节,释“乃是而不然”。

第一亲字旧作视,今依王引之校正。“入船非入木”,入字旧作人,今依苏时学校正。“无难”下旧有“盗无难”三字,今依孙诒让校衍。

“无也故焉”,旧本作“无故也焉”,今依王引之校正。王曰:“也故即他故”,是也。“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孙读闭字乎字句绝,又读空为孔。适按孙说非也。不如读与字(平声)句绝,“心毋空乎内”为一分句。毋通无。下节与此同。

末然字旧作杀,今依毕沅校正。

此节须与上节参看。上节云:

获,人也。爱获,爱人也。

今云: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

此两例在形式上初无差别,然一为“是而然”而一为“是而不然”者,则以立辞时注意之点不同,故辞式同而意别也。前例所注意者在于获之为“人”;后例所注意者不在获之亲之为“人”,而在其为“获之亲”。以获为人而爱之,故爱获可谓为爱人,言爱人类之一体也。获之事其亲,非以其为人类之一而事之,乃以其为其亲而事之耳,故不得谓为“事人”也。

此节之理与公孙龙“白马非马”说之理相同。上节云: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所以者何?下文云:“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此因立辞之时所注意者在白马之为“马”而不在其为何色之马也。今更云:

求“白马”于厩中。无有白马而有骊色之马。然不可以应“有白马”也,但可以应“有马”耳。(《公孙龙子》)

此处所注意者不在“马”而在“白马”,故曰“白马,非马也”。“马”者所以命形,“白”者所以名色。马之形为众马之所同具,而白色则白马之所独有。自其共相言之,则“白马,马也”。自其自相言之,则“白马,非马也”。盗人之例尤明显。(看第三图)

盗人,人也。

多盗,非多人也;恶多盗,非恶多人也。

无盗,非无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

爱盗,非爱人也。

杀盗人,非杀人也。

《经下》云:

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可。

“杀狗,非杀犬也”,与“杀盗人,非杀人也”,同一理由。《尔雅》云:狗为犬之未成豪者,是狗乃犬之一种耳。

此种论式,若以“盗人,人也”,及“狗,犬也”,为前提,则结语作否定辞不与前提相应,故最易起争论。《荀子·正名》篇云:“杀盗非杀人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正是驳墨家之说。墨者中亦有明此理者,故公孙龙倡“白马非马”及“狗非犬”之论。知“狗非犬”则知杀狗之非杀犬矣。

此种命辞其致误解之因在于所用“非”字。“非”字作“不是”解,则“白马不是马”为诡辞。“非”字其实当用“异于”二字。如公孙龙云:

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

今用“异于”二字代“非”字,如下式:

“白马”异于“马”,故“有白马”异于“有马”。

“盗人”异于“人”,故“杀盗”异于“杀人”。

“狗”异于“犬”,故“杀狗”异于“杀犬”。

如此措辞则一切无谓之争皆可息矣。

墨者初以肯定的统举辞为前提,而所得结语乃为否定的,故曰“是而不然”也。

本节及下文两称“墨者”,可见此篇必非墨子自著之书。参看《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149-155。

以上释第六节竟。

且夫读书,非好书也。且“斗鸡”,非“鸡”也;好“斗鸡”,好“鸡”也。“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且出门”,非“出门也”;止“且出门”,止“出门”也。若若是,且“夭非夭也,寿夭也;有命,非命也;非执有命,非命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罪非之。无也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此第七节,释“或不是而然”(说详下)。

孙诒让曰:“且夫读书,非好书也,疑当作‘夫且读书,非读书也;好读书,好书也。’”适按孙说未确。此当读且夫“读书”,非[书也;好“读书”]好“书”也。

且“斗鸡”,非“鸡”也;好“斗鸡”,好“鸡”也。

此两且字与下文且字不同。此一节论中国文字之不精密,往往互相抵牾,易致误会。如“读书”非“书”也,而“好书”即为“好读书”;“斗鸡”非“鸡”也,而“好鸡”即为“好斗鸡”。此如今人言“善书”即为“善于写字”,而“寄书”不为“寄写字”,“著书”又不为“著写字”也。吾人习焉不察,不以为异;使外国人初学中国文字者观之,则必觉其不谨严而易于致误矣。

又如:

“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

“且出门”,非“出门”也;止“且出门”,止“出门”也。

此四且字与上且字有别。《经上》云:“且,且言然也。”(疑当作“且,言且然也。”)《经说》云:“且,自前曰且,自后曰已。方然亦且。”孙引《吕氏春秋》高注云:“且,将也。”此言动词之时差。如云“入井”,乃是泛指,无有时间可言。若云“且入井”,则是将入而未入,目前言之,故曰“且”。然止人将入井,不云“止且入井”,而省言“止入井”,则是“入井”与“将入井”无别矣。“且出门”一例同此。

其下又云:“且夭非夭也,寿夭也。”此八字无义。适疑此乃后人所妄为增益,遂不可读。原文疑无“非夭也”及“夭也”五字。此当连下文作如下读法:

且“夭寿有命”,非“命”也;非“执有命”,非“命”也。

此言“夭寿有命”乃是“执有命”者之言而非即“命”也。然墨家有“非命”之论,“非命”即是“非执有命”矣。《公孟》篇有云:

公孟子曰:“贫富寿夭,齰然在天,不可损益。”又曰:“君子必学。”子墨子曰:“教人学而执有命,是犹命人葆而去其冠也。”

上言“寿夭在天”,下言“执有命”,可以参证。

“罪非之”,毕沅、王引之及顾广圻皆衍罪字,孙诒让云,“罪疑当作众,似非衍文。”适按罪字不改亦可通。

“无也故焉”,旧作“无故焉也”,王、顾并据道藏本校正。

“此乃是而然者也”,旧本如此。王念孙云:

上文“白马,马也”以下,但言是,不言非,故曰:“此乃是而然者也。”“获之亲”以下,言是又言非,故曰:“此乃是而不然者也。”“且夫读书,非好书也”以下,亦是非并言,而以此三句(谓“所谓内胶外闭与”三句)承之,则亦当云:“此乃是而不然者也。”写者脱去不字耳。

适按王校未精也。第六节由肯定之前提而得否定之结语,王氏谓“言是又言非”者,是也。此节则先为否定之辞而后作肯定之结语,先非而后是。故当云:“此乃不是而然者也。”所脱不字当在是字之上。

据此,则第四节当误脱“或不是而然”一句。

以上释第七节竟。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失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此第八节,释“一周而一不周”。

此节分两段,一论爱人,一论乘马。第一段旧本作: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失周爱因为不爱人矣。

俞樾云:“周犹遍也。失字衍文。此言不爱人者,不待遍不爱人而后谓之不爱人也。有不遍爱,因为不爱人矣。今衍失字,义不可通,乃浅人不达文义而加之。”孙从其说,删失字。

适按俞氏盖拘于墨家兼爱之旨,故曲为之说。其实墨家所主兼爱并不必“周爱人”。《经下》云:“无穷不害兼”。《经说》云:“人之可尽不可尽未可知,而必人之可尽爱也,悖”。此一证也。上文云:“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则虽仅爱一人,亦可谓之爱人矣,此二证也。《大取》篇云:“爱众也,与爱寡也,相若。兼爱之,有相若。”(从王引之校)此三证也。合观诸证,更以下段论乘马校之,疑此文已经后人增删,今不可考其本来面目矣。其大旨约略如下:

爱人不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待周不爱人。不周不爱,因为爱人矣。

第二段“不待周乘马”句,旧脱不字;“而后为不乘马”句,旧脱为字。今皆依王引之校增。又原文重出“而后不乘马”五字,今依王校删。

此一节所谓“一周而一不周”,即名学所谓“尽物与不尽物”,亦称“周延与不周延”(DistributedorUndistributed)。凡辞之一端,或主问,或表词,综括所指之全部者,曰周延,此谓之“周”;其不能包举所指之全部者,谓之不周延,此谓之“不周”。名学之律曰:

凡统举命辞之主词必周延。

凡偏及命辞之主词必不周延。

凡肯定命辞之表词必不周延。

凡否定命辞之表词必周延。

如言“乘马”,则所乘马为马类之一部分,其式为“所乘者马也”。此为统举的肯定命辞,其主词周延而表词“马”不周延,如第四图。换位则为“马有为所乘者”,是为偏及的肯定命辞,其主词“马”亦不周延,如第五图。故曰:“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

若言“不乘马”,其式为“凡所乘者,皆非马也”。是为统举的否定命辞,其主词与表词皆周延,如第六图。故曰“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也。

爱人与不爱人之例亦如此。俞、孙之说,其误皆由以爱人一段为“周”而乘马一段为“不周”,不知爱人与乘马皆“不周”,而不爱人与不乘马皆为“周”也。若如俞、孙之说,则墨者自破其论式,有是理乎?

以上释第八章竟。

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之马之目盼,则谓“之马盼”,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

此第九节,释“或一是而一非”。今分六小段。

(1)“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此语言之小疵,亦根于“名之大小”者也。“居国”是居于国之一部分;而有国之一部分不得为“有国”也。

(2)“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此亦语言之小疵。孙云:“棘之实,枣也;故云非棘。《诗·魏风》毛《传》云,棘,枣也。”

(3)“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此与第七节第一二例略相似。

(4)“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此与上三段皆论“习惯语”(Idiom)之不合文法通则者。

(5)“之马之目盼,则谓之马盼,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顾广圻校云:“《淮南·说山训》作眇,此作盼,误也。”按《说山训》曰:“小马大目,不可谓大马;大(疑衍)马之目眇,所(疑当作斯)谓之眇马。物固有似然而似不然者。”“之牛”、“之马”之“之”字,王引之曰,“之犹于也。”苏云“之马,犹言是马也。”孙从苏说,是也。

此段论物德与定名之关系。凡名一物,当举此物最重要之特点。《经说下》云:

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

此言可与本段互相参证。马目眇则谓“之马眇”,牛毛黄则谓“之牛黄”。此皆重要之性质也。牛之目大,马之毛众,皆“不偏有,偏无有”,非重要之表德,故不以命名也。

(6)“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

王引之云,下“一马,马也”,四字盖是衍文。适按此下当脱“二马,马也”四字,写者笔误耳。

此段论吾国文字无单数复数之病。如“马四足”之马为单数,而“马或白”之马为复数,乃无以分别之。若在文法细密之国,则无此弊矣。此弊乃近人所谓“拢统主义”之一证。文言尤甚,白话则少此弊。如此两例,白话当云“一匹马有四只脚”及“有些马是白的”。如此则无语病矣。又如“白马,马也”一例,在文法谨严之文字如法文,则当云“白马是一些马”。如此则不致有一切无谓之纷争矣。

以上释第九节竟。

以上释《小取》篇竟。此稿初次写定于民国六年二月十七夜。自是以来,凡重写三次。此次写定之稿,有几处重要之点与旧作大不相同。最要者如“名实”二字,如“或”,“假”,“效”三项,皆与吾在《墨家哲学》及《中国哲学史大纲》中所言大异。甚望读者比较其得失而是正之。

参看:

王念孙:《读书杂志》七之四。

俞樾:《诸子平议》(《墨子》)。

孙诒让:《墨子间诂》卷十及十一。

章炳麟:《国故论衡》(《原名》篇)。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页149-183。

(原载1919年3月《北大月刊》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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