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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1985年(5)

百万大裁军的主要内容是:(1)精简机构。各总部、军兵种和国防科工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撤并业务相近的部门和重叠机构,降低部分单位的等级,减少层次,人员精减40%左右。将独立的炮兵、装甲兵、工程兵等兵种总部撤销,其领导职责改由总参谋部炮兵部、装甲兵部和工程兵部行使。军队的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科技装备委员会同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合并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裁减部队。将原来的11个大军区合并减少为7个大军区。保留北京、沈阳、济南、兰州、成都、广州、南京军区,撤并武汉、昆明、福州、新疆4个军区。同时减少军级单位31个,师团级单位4054个。海军和空军淘汰了陈旧落后的飞机和舰艇,相应减少了人员。一些担任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移交公安部门,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2529个县和相当于县的市人民武装部划归地方建制,工作人员改为地方干部,任务不变,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这次精简也触及到主力部队,一批在战争年代战功卓著的军、师、团建制部队,也被撤销建制。(3)减少军官数量。在确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的服役制度后,军队中原先由军官担任的行政管理、技术领导等76种职务,改由军士长担任,其中包括连队的司务长、电影队长及电台台长、各类修理技师等。还减少了副职,使指挥系统更加精干。(4)提高合成程度。较大幅度地调整各兵种的编成比例,加强特种兵部队,凡保留下来的陆军全部整编为合成集团军。装甲兵的全部、炮兵、高炮部队的大部分及部分野战工兵部队,划归集团军建制,同时开始建立一些新的技术部队,大大提高了现代条件下的合成训练和作战能力。(5)调整军队院校。全军院校数量精简12%,人员数量减少20%多。全军指挥院校实行指挥军官初、中、高三级培训体制。初级指挥院校按中专、大专、本科三个层次培养各军兵种初级指挥员。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合并为国防大学。(6)结合精简整编,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调整配备领导班子,一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使部队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结构得到改善。(7)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安置60万编余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或离退休,加强国家建设力量。

百万大裁军到1987年底基本完成,军队建设开始出现一些重要变化。军队规模缩减,可以集中经费用以研制和发展现代化武器、技术装备,加快了军队的现代化步伐;精简机构,减少层次,精干领导班子,由于裁员中干部的比重较大,官兵比例由原来的1:1.45降低到1:3.3,这不仅使指挥更加灵便,也促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后勤供应体制的改革,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使部队平时和战时后勤保障更为有效。

百万大裁军,以及相应的整编调整,标志着军队建设真正实现了战略性转变,表明人民解放军正在有效地、逐步地建设成一支机构精干、指挥灵便、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反应快速、效率高、战斗力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从1985年起,我国在全体公民中陆续展开了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从1979年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国各地开展了法制宣传工作,比较广泛地宣传了《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法制宣传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讲,还没有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没有达到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的要求。为了实现这个要求,1984年6月,司法部根据中央一系列指示精神,在本溪召开的全国法制宣传工作现场会上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到1990年前后)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

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使干部群众懂得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普及法律常识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它是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面推动普法工作的发展,1985年6月,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制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

《规划》提出,普及法律常识的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基本内容是:”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与广大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一切有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积极参加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第一是各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第二是青少年。

关于普及法律常识的方法,《规划》提出,普及法律常识要紧密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计划地、比较系统地上法制课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形式。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可采取不同形式上法制课。充分发挥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在法律普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都要有专人负责,办好法制宣传栏目,增加法制方面的宣传报道,努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积极做好各种普及法律常识书籍的编写、出版、发行工作。要积极组织有关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要注意发挥文化宫、青少年宫、文化馆(站)、俱乐部、影剧院以及乡镇文化中心等群众文化阵地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法律常识答题竞赛、讲演、读书活动等方法,吸引青年参加学习;运用橱窗、板报、画廊、幻灯、展览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耳濡目染,形象地、具体地了解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

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这个《规划》,并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通知说,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两个社会主义文明的建设,实现党在新时期总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把这项工作,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及其他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打好坚实的基础。要引导人们不仅学法、知法,更要自觉守法、用法,勇于同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为实现社会风气、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而努力。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5年11月22日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决议》指出:(1)从1986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并且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2)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干部和青少年。各级领导干部,尤其应当成为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表率。(3)普及法律常识的内容,以《宪法》为主,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基本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与广大干部和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各部门还应当着重学习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常识,各地区还可以根据需要选学其他有关的法律常识。(4)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5)要编写简明、通俗的法律常识读物,紧密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努力做到准确、通俗、生动、健康。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6)普及法律常识,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决议的实施的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春,中宣部、司法部又作出了《关于1986年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安排意见》,各地普法工作逐步展开。中共中央书记处率先为中央领导人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中央领导干部带头学法,鼓舞了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情。司法部派出工作组分赴十余个省市检查促进普法工作。据统计,参加普法常识学习的各级领导干部有:中央机关、省级干部在90%以上;地市(含厅级)干部84%;县处级81%;一般干部68%。到1987年底,全国共有3.6亿公民参加了有组织的法制学习。全国98%以上的中学、85%的小学开设了法制课。人民解放军从1986年初开始,有组织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到1987年6月,全军已基本完成了规定的普法学习。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在农村也逐步开展起来。1988年5月召开的全国农村普法工作会议强调,要改变旧观念,树立新观念,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会议决定在今后三年内,抓好农村普法这个大头。

从1986年开始实施的第一个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取得了明显成效,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提高了守法、护法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各项事业、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自觉性。

3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1991年起实施第二个普及法律常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1996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再次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1996年起,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决议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

通过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人们的法律意识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公民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有所提高,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遵纪守法等观念逐步确立。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增强,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开始形成。为维护专利权、著作权、名誉权而求助司法保护以及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同时,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有所增强,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水平有所提高。在法制宣传的基础上,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开展。一个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多层次依法治理纵横结合的全国性依法治理网络已经初步形成。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为了证明居民身份,方便群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进行各种交往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85年9月起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9号令予以公布。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共20条,主要内容是: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10年、20年、长期3种。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公民被征集服现役时,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为抵押。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1)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2)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3)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4)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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