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040700000001

第1章 婚姻关系(1)

害怕婚姻被宣告无效就要忍气吞声吗?

1980年,张强年仅一周岁的时候,父母离婚,他由父亲抚养。不久,父亲张志忠与同村的刘淑英结婚。1999年,父亲张志忠去世。2000年7月,张强20岁,继母刘淑英给他找了一门亲事,女方何慧敏比张强小两岁,只有18岁。双方商量好了亲事,却因为两个孩子均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无法登记,于是,二人开假证明虚报了年龄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02年还生了一个孩子。但是,张强的继母以与人合伙做生意需要本钱为由,多次从张强夫妇处借钱,最多一次借了5000元,却迟迟不还钱。慧敏多次找上门向刘淑英催要借款,刘淑英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刘淑英索性赖账了,还威胁张强夫妇说:“你们当初结婚的时候都没到法定婚龄,是开假证明虚报了年龄才登记的,这是违法的,如果你再向我要钱的话,我到民政局去举报你们弄虚作假,没收你们的结婚证,宣布你们的婚姻无效,让你们的孩子成为私生子。”张强夫妇自觉理亏,只好自认倒霉,不敢再向刘淑英讨要借款,害怕她真的向民政局举报,使自己的婚姻成为无效婚姻。

律师的话:

其实,可怜的张强夫妇因为不懂婚姻法,才被恶人要挟。实际上,根据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种,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张强和何慧敏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采用虚报年龄的方法形成的婚姻关系,应当属于无效婚姻。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张强和何慧敏现在已经到了法定婚龄,他们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了,如果利害关系人到法院去以当初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的话,法院也不会支持的。因此,张强大可不必受刘淑英的威胁。

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受害方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魏建新与张利群于1999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7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只共同生活了一个月,魏建新便于1999年6月20日赴新加坡打工,达4年之久。张利群在原告出国务工期间于2002年5月2日生一男孩,经鉴定该男孩与魏建新不具有亲子关系。张利群对此予以隐瞒,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魏建新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利群离婚,并要求张利群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对孩子两年的抚养教育费5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较少,缺乏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只共同生活了一个月,魏建新便出国务工长达4年,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少,未能培养、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在原告出国务工期间,被告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生育一与原告无亲子关系的男孩,并隐瞒真相达两年之久,致使原告精神受到打击,进而导致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其两年来对不具有亲子关系小孩抚养教育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法院提供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充分证据,且在原告出国期间小孩一直由被告抚养,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的话: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条的规定,前款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被告所生男孩与原告不具有亲子关系,并不必然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不具备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所以在此情形下被告不应承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也符合民法关于公平原则的立法本意。总之,本案中造成被告生育与原告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的原因不能必然排除上述四种情形,所以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故原告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巨额聘金能返还吗?

1998年10月,经媒人介绍,李大兵与张琦相识,接触一个多月,经双方父母同意,双方决定结婚。同年底,李大兵给张琦聘金10万元。张琦和她的父亲张段坤收到聘金后写了一张字据,称:“兹因本人张琦于1998年12月12日嫁与李大兵先生,今收到结婚聘金人民币10万元整。如有反悔,愿如数退还。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收款人:张琦、张段坤”。当天中午,女方出钱办了订婚宴,同日即举行了婚礼。晚上,二人入住了一家大酒店。两天后,张琦随李大兵到了他的住处,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李大兵的父母对张琦也以公婆和儿媳相称。其间,李大兵还将他自己的一辆摩托车送给张琦的父亲骑,当时也没有明确地说是赠送还是借用。这样过了大约一个多月,一次,张琦因为琐事与李大兵的家人发生了争执,张琦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后来一直僵持,最后双方协商解除婚约。李大兵要求张段坤返还聘金,但遭到张氏父女的断然拒绝,与是,李大兵一纸诉状将张段坤、张琦父女二人告上了法庭。

律师的话:

首先,李大兵与张琦二人虽然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登记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结婚关系。李大兵与张琦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婚姻法对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虽然不予禁止,但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大兵给张琦的10万元聘金是自愿的,可视为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是有条件的,即两人结婚,这种附条件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在收据中有明确的表示。据此可以判定,10万元是附条件的赠与物。

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立,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由于李、张二人从法律上看并没有婚姻关系,所以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立,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而且,张段坤因无法举证摩托车是李大兵无偿赠与的,李大兵要求返还时,应该返还。最后,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张段坤、张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原告李大兵返还聘金10万元和摩托车。

结婚七天又离婚,彩礼与嫁妆如何处置?

2002年6月,赵汝经人介绍与钱南相识相恋。2003年2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04年2月16日,经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无子女抚养、无财产分割、无债务处理,女方返还婚前男方聘礼14500元及首饰,嫁妆归女方。后来又补充约定,女方另补偿2500元给男方。一桩婚姻本可到此结束,没曾想到双方带着调解协议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因男方没有身份证,民政局不予办理。没能在民政局离婚,赵汝转而向法院起诉。原告赵汝认为,自己依据离婚协议给付了被告聘礼13000元,所欠1500元打了欠条,在将嫁妆运回娘家时,当着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面,又给付了此1500元并将欠条收回。但被告仍漫天要钱,并到自己娘家闹事,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归还自己的金项链、金手镯、手机等随身物品。

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前自己为女方用去约3万元钱(含聘礼),依据调解协议,女方应归还聘礼14500元及首饰,另补偿2500元。但女方至今只给付1500元,余款未付。故要求付清余款。曾给女方的首饰表示放弃。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望,双方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予以支持。关于婚前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彩礼和首饰的返还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均应履行并已实际部分履行。现原告称已返还彩礼14500元和首饰,因被告否认,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故只能认定只返还了彩礼1500元。2004年6月2日,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赵汝与被告钱南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婚前彩礼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金项链、金手镯、手机等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汝不服上诉称,双方在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涉及人身婚姻关系的应无效,涉及财产的,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已付给钱南13000元,并立下1500元欠条,以上事实有两位法律工作者的证言证实。2004年2月18日上午,上诉人欲将嫁妆运回娘家,钱南要求先付钱才准运嫁妆。上诉人称其随后与钱南亲戚一同回到娘家拿了13000元并付给钱南亲戚,钱南亲戚亦出具了13000元的收条,同时上诉人还出具了15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钱南要求上诉人付清1500元才同意运嫁妆,在此情况下,上诉人请来镇法律服务所的两位工作人员为其解决纠纷。在两位法律工作者的协调下,上诉人付给钱南1500元,双方当场撕毁了13000元的收条和1500元的欠条,上诉人后将嫁妆运回娘家。

二审法院认为,赵汝与钱南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汝称在运嫁妆那天已按协议返还男方聘礼14500元的事实,因有两位法律工作者到庭作证,予以认定。原审认定赵汝未返还聘礼13000元的事实有误,应予纠正。据此,2004年10月8日,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即原告返还被告婚前彩礼13000元)。

律师的话:

本案是一起有关彩礼与嫁妆如何返还的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依习俗,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在传统习俗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法。有人从经济关系分析说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物质相互交换,又有人说彩礼是买卖婚姻的筹码,并使神圣的婚姻变得充满铜臭。彩礼与嫁妆极易导致畸形“金钱婚姻”观,败坏社会风气。彩礼飙升,嫁妆攀比,这已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也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同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该司法解释中的“结婚时间不长”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可由法官自由裁量。本案中双方婚前相识才半年,结婚也才一年多时间,故可认定是“时间不长”。彩礼仍在,嫁妆仍新。拟离婚的男女双方亦就这些财产达成初步协议:男方聘礼14500元及首饰退还男方,嫁妆归女方。

彩礼全部退还男方,嫁妆全部归女方。这从习俗来看,是天经地义,但从法律来看,并非合法。彩礼依照法律规定,并非全部返还。司法实践中,有关彩礼的返还,彩礼是否是索要,是否会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则法院判决时都要考虑。一般要考虑男方因送彩礼导致生活实际困难的各种情况,如举债大小、偿还能力、送彩礼的数额、自愿及索要在彩礼中占的比例等等。本案因当事人双方有财产协议,原则上彩礼作全部退还处理,相应地,女方嫁妆也全部运回,符合传统习俗,亦没有违反法律,故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婚姻关系破裂,而彩礼与嫁妆“恢复原状”似乎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精神。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经商的刘某和小学教师张某均离过婚,经朋友介绍双方相识,彼此对对方都有好感。经过一年多相处,双方决定结婚,身为女性的张某害怕自己再次受到伤害,便提出结婚时在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并特别在协议第四项“违约责任”中规定:“若一方在婚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并有事实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作为一方对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赔偿,双方商定赔偿金额为20000元人民币。”刘某爽快地和张某签订了协议。

没想到,好景不长,结婚一年后,张某就听到社会上流传很多关于自己老公的绯闻,但由于没有证据,张某只能将信将疑,有一次,张某在上班的时间回家拿东西,打开门一看,自己的丈夫竟和一个年轻的女人睡在自己的床上,气愤不已的张某和丈夫发生厮打,并引来邻居们围观,大家都责怪刘某不应该背叛自己的妻子。从此之后,夫妻两人感情一直不和,刘某经常夜不归宿,有时回家喝得醉醺醺并打骂张某,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罚金2万元。

法庭上,刘某坚持“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并称自己是出于无奈才签订这份协议的。张某代理律师主张:该条款是夫妻双方对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并未违反婚姻法的原则,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刘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张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刘某与其他女性的一些行为,可以认为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由于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法院判决刘某支付张某2万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律师的话:

同类推荐
  •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

    《中国文化知识读本: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以优美生动的文字、简明通俗的语言,图文并茂的形式,介绍了法律形式的历史演变、中国古代文本中的法律形式、中国古代法中的例、中国古代法的令等内容。
  • 普法系列:土地山林承包及房屋拆迁补偿问答

    普法系列:土地山林承包及房屋拆迁补偿问答

    不懂法是可怜的,因为受到他人侵害不知道怎样用法律保护自己。不守法是可悲的,因为受到法律制裁后果十分严重。尽管人间美好,社会安宁,人们之间充满着关爱,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社会上,总会有人为了贪财、谋利,为了满足自己的种种私欲而骗财劫色,不择手段地侵害别人利益。正因为这样,为了保护人们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宁,国家不得不制定许多法律。这好比动物园里必须要有许多围圈动物的铁丝网一样。
  •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文库·法学系列)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文库·法学系列)

    刑事强制医疗措施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防卫和恢复精神病人健康而采取的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或剥夺,并对其所患精神病进行治疗的保安处分措施。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由法院在各方参与下决定予以强制医疗。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由刑事诉讼法予以规制,其诉讼构造和运行应当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理。
  •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途径。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强调要加强环境保护,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开发低碳技术,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散装水泥的推广和运用,有关的制度政策也得以相继出台。
热门推荐
  • 自有良人

    自有良人

    刚成亲就有了牢狱之灾,元娘没想到从成亲开始的所有事都只是权利场的利益交换。既然她过的并没有很如意,那些模糊了的,记忆中的曾经不如拿回来,掌握主动权,又何妨?姻缘天定,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她也能走出她的康庄大道。
  • 吃货美人鱼

    吃货美人鱼

    碰到一个比男人力气还大的女友是什么感受?就是当你要阻止她吃美食的时候,你死也拽不走她。席远之从来没有见过比海小鱼更能吃的女人。身为一条美人鱼,人生最大的乐趣是什么?就是吃吃吃!席老爷子:“小鱼啊,别只顾着吃东西,远之要被其他女人拐走了。”席羽书:“六嫂,相信我,失去你是六叔的损失。”小鱼刚想点头,看到脸色阴沉的席远之,转身扑进他的怀里:“老公,小鱼喜欢你。”甜文宠文,逗比一家欢乐多。
  • 阴缘渡魂人

    阴缘渡魂人

    鬼魂真的存在,在阴间与阳间的夹缝中,存在着无数鬼市,每一个鬼市都被称之为庄园,其中居住着一些对阳间念念不忘,不愿意去阴间生活,更不愿意投胎转世的鬼魂,而负责管辖这些鬼魂的活人,被称之为渡魂人,一切就从这里开始……
  • 山西民间工艺

    山西民间工艺

    这是一套面向农村,供广大农民朋友阅读的文化丛书。它涉及戏曲、曲艺、民间歌舞、民间工艺、民间故事、民间笑话等多个门类,涵括了编织刺绣、建筑装饰、酿酒制醋、剪纸吹塑、冶铁铸造、陶瓷漆艺等林林总总的艺术形式,是老百姓熟悉的艺术,是我们身边的艺术,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 我能遇见你吗

    我能遇见你吗

    从校园到职场,秦悠悠总能遇见史纪,两人从来不说的故事,心照不宣的情愫,又甜又酸的心情,只等时机成熟的那一刻才能说明。
  • 丰碑

    丰碑

    当青年作家、诗人苗勇同志的代表作,长篇纪实文学《丰碑》,讲述红军时期的故事!
  • 故事会(2016年3月下)

    故事会(2016年3月下)

    《故事会》是上海文艺出版社编辑出版的仅有114个页码、32开本的杂志,是中国最通俗的民间文学小本杂志。《故事会》创刊于1963年,是中国的老牌刊物之一。先后获得两届中国期刊的最高奖——国家期刊奖。1998年,它在世界综合类期刊中发行量排名第5。
  • 一品仵作

    一品仵作

    【一句话简介】这是一个法医学家兼微表情心理学家,在为父报仇、寻找真凶的道路上,最后找到了真爱的故事。***听起来有点简单,但其实有点曲折。好吧,还是看正经简介吧***开棺验尸、查内情、慰亡灵、让死人开口说话——这是仵作该干的事。暮青干了。西北从军、救主帅、杀敌首、翻朝堂、覆盛京、倾权谋——这不是仵作该干的事。暮青也干了。但是,她觉得,这些都不是她想干的。她这辈子最想干的事,是剖活人。剖一剖世间欺她负她的小人。剖一剖嘴皮子一张就想翻覆公理的贵人大佬。剖一剖御座之上的千面帝君,步惜欢。可是,她剖得了死人,剖得了活人,剖得了这铁血王朝,却如何剖解此生真情?待山河裂,烽烟起,她一袭烈衣卷入千军万马,“我求一生完整的感情,不欺,不弃。欺我者,我永弃!”风雷动,四海惊,天下倾,属于她一生的传奇,此刻,开启——***【悬疑版简介】大兴元隆年间,帝君昏聩,五胡犯边。暮青南下汴河,寻杀父元凶,选行宫男妃,刺大兴帝君!男妃行事成迷,帝君身手奇诡,杀父元凶究竟何人?行军途中内奸暗藏,大漠地宫机关深诡,议和使节半路身亡,盛京惊现真假勒丹王……是谁以天下为局谱一手乱世的棋,是谁以刀刃为弦奏一首盛世的曲?自边关至盛京,自民间至朝堂,且看一出扑朔迷离的大戏,且听一曲女仵作的盛世传奇。***声明:1.本文作者非专业人士,文中涉及法医和心理学内容皆参考资料而来,有夸张之处,请勿考据深究。2.本文作者唯一的优点是话痨,凡读者留言,无事必回。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生病、请假等),以上优点也可以当做没有。3.1V1
  • 神机制敌太白阴经

    神机制敌太白阴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女人瘦身要趁早:不懂瘦身,难做美丽女人

    女人瘦身要趁早:不懂瘦身,难做美丽女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胖人也不例外。肥胖是美丽的头号杀手,人们迫切希望甩掉多余的赘肉,因为臃肿的体型不但影响外在的形体美,还对内在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使内分泌功能发生改变,致使体内垃圾贮存造成色斑等“面子”问题。脂肪堆积造成各种疾病隐患的同时,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衣服难买,的士难打,甚至毫不相干的路人也会投来鄙夷的目光。有些肥胖者由于无法承受他人异样的目光,进而形成自闭自卑消极的人生态度。久而久之,对工作失去兴趣,对生活失去信心,造成职场碰壁、情场失意的局面。因此,人们大都谈“肥”色变,稍有脂肪堆积的情况出现便马上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