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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秦法的成果与失误(2)

公孙述原以为昭王听到这消息后,会十分喜悦。可昭王听过汇报后,不仅没有表示丝毫的欣喜和称赞,反而指斥那些百姓违反了秦法。原来,秦国是战国时期少数几个使用牛耕的先进地区之一,秦国上下都对牛十分珍爱,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耕牛。比如《厩苑律》规定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由政府安排考察耕牛喂养状况。对牛喂养得好的,加以奖励,对喂养不好的,给予处罚。所以,当昭王听说百姓竟然宰杀耕牛,就很不高兴,下令道:“凡宰牛为寡人祈祷的,一律罚缴铠甲二副。”昭王又解释说,“秦国法令规定,不准私自杀牛。没有得到允许而擅自杀牛为寡人祈祷,这固然是爱寡人,但却犯了法。寡人若因此而不顾法令,或更改法令,就会破坏法治的规则。法不立,是乱国、亡国之道。因而不如对每个宰牛的人都罚二副铠甲,以保障法的威信,并使国家立于不败之地。”

臣民们听了这番话后,从此更加心悦诚服地守法了。

还有一年,秦国发生饥荒,许多人都断了口粮。应侯范雎向昭王建议:开放国王宫内的五苑,让饥民人内拾蔬菜、橡果、黍栗充饥以度过灾荒。昭王不许,理由是不能因灾荒、饥饿而破坏法律。他说:“秦法规定,民有功受赏,有罪受罚。今天若开放五苑,让有功无功的人都入内得到果蔬以果腹,这就破坏了秦法。让饥民吃蔬菜、果实是小事,然而因此把有功者赏、有罪者罚的原则破坏了,可是大事。所以不如不开放五苑而保持法律的严肃。”

五、秦法与吏治

秦昭王时,荀子曾入秦考察。秦国吏治的清明给他留下很深的印象,他说:“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桔(桔,音苦,谓器物粗制滥造。此处用以比喻态度恶劣),古之吏也。”荀子以为秦吏具有古代良吏的遗风,这是给予了很高的褒奖。

秦国良好的吏治与它推行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51支竹简抄录了一篇《为吏之道》。这大概是一篇训诫官吏的教令,也有可能是供学习为吏的人使用的课本。从《为吏之道》可以看到秦法对吏治所起的积极作用。

《为吏之道》提出了一套秦国官吏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凡为吏之道,必精絮(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载(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并将这些原则和要求具体概括为“五善”、“五失”。所谓“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所谓“五失”:“一曰夸以迣,二曰贵以大,三曰擅裚(制)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

在以上对官吏的种种要求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要他们严格执行、坚决维护地主阶级的法度,做到“审悉毋私”、“审当赏罚”。所谓“审悉”、“审当”,就是要合乎秦国的法律准绳。在秦简所载秦始皇二十年由南郡守腾发布的《语书》(即文告)中,曾明确宣布以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所以秦的统治者十分强调官吏“依法”办事。

《为吏之道》又以严明赏罚作为“治吏”(管理、驾驭官吏)的重要方法。法家主张“明主治吏”而后治民,因此,治吏就成为秦统治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为了慎于治吏,特别强调严于赏罚。《为吏之道》规定:能全部做到“五善”,必须给予大的奖赏;而“五失”中仅有“犯上”一失,就要身及于死。从中反映了法家严刑厚赏的思想。

秦律条文中,有大量的对秦国官吏进行考核、奖励、惩罚的规定,其范围极广泛。涉及农业、手工业、军事、财政、司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部门的官吏。秦律还特别规定,各级官吏不仅平时要书写和熟悉自己职务范围以内的法律,而且每满一年要向中央主管法律的官员核对刑律。已经废除的律令,不得继续执行,否则有罪。官吏对所辖地区的犯罪现象,不能及时发现为“不胜任”;知而不敢论处为“不廉”;处刑不当,为“失刑”;故意地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掩盖情节使犯人减轻惩处,为“纵囚”。无论“失刑”、“不直”或“纵囚”,均被视为“大罪”。

云梦秦简中的《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规定了选官的标准和途径,任官的程序,如何免官补缺,官吏的品级和待遇、职责和义务、考核和奖惩等,由此反映了秦的用人制度已高度法律化。

渗透在秦简中的这种对国家官员厉行法治的基本精神,充分体现了一个新兴的地主阶级政权曾经具有生气勃勃、富于进取的一面。

六、法治与君主专制

先秦法治思想的出现,是与成文法的公布相同步的。两者互生共长,共同推进了君主专制的建立。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社会的变化和旧的礼制作用的丧失,遂将刑法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我国公布成文法之始。35年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自行修订郑国原有的法律。并将其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邓析死后,“竹刑”为郑国采用。公元前513年,晋国也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任执政时制定的刑书。此后,宋、楚等各诸侯国纷纷效法,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李悝所著《法经》,便是在总结、研究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先秦成文法的公布,体现了正在形成中的新的生产关系的要求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在强调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下,法律藏之于官府,处于秘密状态。少数“世袭”贵族垄断着法律,不让人民了解法律条文,以便他们随心所欲地以言代法。把成文法公诸于世,“一断于法”,不仅限制了司法上的随意性,还否定和剥夺了旧贵族的部分政治法律特权。

“成文法”剥夺了贵族的权力,却将大权集于国君一身。按照法家的理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主是产生、制定法律的人,臣下是守法的人,而民众则是效法于法的人。)(《管子·任法》),既然法是由君主所“生”,则“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也就是全国上下一律只能服从国君。

所以,战国末期集法家思想大成的理论家韩非就指出,“以一人之力禁一国者,少能胜之”(《韩非子·难三》),国君必须以法治国,法是国君以一人之力统治全国的工具;掌握了这个“帝王之具”,就能“独制四海之内”(《韩非子·有度》)。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是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相伴随而形成的。它对于促成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商鞅在秦国变法,继承和发展了李悝《法经》所确立的原则和体系。加之秦国宗法制度的文化传统比较薄弱,因而尽管秦国成文法的出现要晚于东方诸侯国,但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的法制建设很快获得长足的发展,成为当时最先进、最完备的法治国家,并促进了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

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专制帝国,其专制的工具仍然是法律。故而,《史记·秦始皇本纪》就说:“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如果缺了这“法令由一统”,也就没有“大一统”。

秦国在战国中晚期列国竞雄中成为最后的赢家,并最终一统寰宇。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治的胜利。

七、专制之法与“无法”

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和法治,不是万能的。

当秦的统治者用推行法治来建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时候,当他们把严刑峻法用在迫使人民努力耕战以完成统一大业的时候——这时,诸侯割据称雄与人民大众要求统一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从而使人民大众与统治者及其统治工具严刑峻法之间的对立和矛盾,暂时地掩盖了起来——他们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可是,秦王朝建立以后,情形就不同了:此时,人民大众与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突现了出来;尤其是原六国的人民,他们与秦统治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极其复杂而微妙的矛盾关系。面对这样的现实,秦始皇理应省刑罚,轻徭役,使人民大众有一个从事和平劳动和重建家园的环境,缓和社会矛盾。

但秦始皇没有这样做。不仅如此,他反而在全国范围内变本加厉地推行严刑峻法,并力图用法这个工具,强制全国的官吏和人民驯顺地服从他的个人意志。由此。秦王朝一步步走向覆亡。

被胜利冲昏了头脑的秦始皇,失却了以往数任秦国国君克制私欲以“缘法而治”的作风,而将法变成纯粹的专制国君逞一人私欲的工具。他所颁定的法律,所有官吏和人民都必须严格遵行。可他自己,却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置身于法律之外,并且有权修改、废除任何一项法律,有权以任何一项新法律代替旧法律,甚至有权置一切法律于不顾,一怒之下置千万人于死地。

法家法治学说的固有缺陷,因秦始皇及其儿子秦二世的所作所为而暴露无遗。比如:法家错误地认定国君是国家公利的代表,从而将立法权和行政权全部交给国君,致使司法权也不能独立。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的国君。一旦放纵私欲,则法就从“治国的工具”变成为害天下的祸患。

正是鉴于法家倡导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专制之法,其法权的渊源在于王(皇)权,这就致使他们“睢法为治”(《韩非子·心度》)的美好理想,在专制制度下得不到必然的保证,所以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干脆就说:“三代以下无法”(《明夷待访录·原法》)。

八、苛法亡秦:事实与经验教训

秦法的严苛,已如前述。及至二世胡亥即位,更是疯狂地以严刑峻法谋一己之私利。为了保住用阴谋手段篡夺来的帝位,他听取赵高的建议,“更为法律”,于是,“法令诛罚,日益深刻,群臣人人自危,欲畔(叛)者众”(《史记·李斯列传》)。但胡亥对此丝毫没有醒悟,为了“肆意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又“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审督责,必深罚”。以杀人多者为忠臣。结果造成了“刑者相伴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的恐怖局面。

在秦始皇父子手里,法治,就是残暴的统治;法治社会,成了一个大监狱。

这样的法治,能不遭人民的唾弃?

于是,陈胜站出来说:“天下苦秦久矣!”

陈胜在大泽乡发动农民起义后的3年,刘邦率军攻入咸阳。他召集当地父老豪杰开会,也说了类似的一句话:“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他随即宣布:“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史记·高祖本纪》)刘邦“约法三章”、“除去秦法”的这一举措,竟然深深地打动了当地的人民,他们热诚地拥戴刘邦,惟恐刘邦不肯做秦王。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人民大众(包括原秦国本土的百姓)对秦王朝的严刑峻法怀着如何刻骨的仇恨。

又过了数十年,贾谊在《新书·过秦论》中指出:秦因“繁法严刑”而兴,又因“繁刑严诛”而亡。贾谊洞见了秦的法治与秦兴亡的关系。

不过,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对秦的法治及其胜利与失败,必须联系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加以理解和把握。如果除去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诸侯国不论,秦可以说是中国史上仅有的一个法治国家。它的出现,是中国社会从分封制、宗法制向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转变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秦的法治,对旧的制度及与之相联系的统治方式(礼治)构成一种“反动”和破坏;对新的时代,则起了积极的催生作用。问题是“取与守不同术”(贾谊语),“马上得天下而不能马上治天下”(汉代陆贾语),法治虽然促成了大一统专制帝国的降生,可新帝国却不能仅依靠法治这一种手段加以统治和管理。

经验教训是以秦二世灭亡的代价换来的。

继秦而起的汉王朝,以秦的速亡为前车之鉴,采用礼法并用的“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的制度,为大一统的帝国摸索出一套比较适用的统治方式。

从西周的礼治,到秦的法治,再到汉代的礼法并用,历史在“螺旋式”的上升过程中一步步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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