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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民生问题谁保障(2)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村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是: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

47危房需要改造,该怎么做?

政策分析:农村危房改造的条件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是通过补助、引导等形式帮助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的民生工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相关文件及《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等,进行危房改造的条件是:

(1)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

(2)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3)县人民政府确认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5)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政策指导:危房改造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进行危房改造建设基本要求是: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各地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小锦囊:危房改造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申请危房改造需要的申报材料是:

(1)个人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办理程序主要有:

(1)个人向村委会申请;

(2)村委会经村民评议后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公示;

(4)县人民政府审查核准。

即: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委会审核—第一次张榜公示—镇审核—第二次张榜公示—送县危房改造办公室审批。

48农村房屋被拆迁,该怎么做?

小故事房屋被强拆,老田头依法维权

老田头是一个本本分分的庄稼汉,有几间私房和一片菜地。几个月前有家开发商在当地搞开发,村里动员老田头带头,与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老田头知道,开发商的拆迁补偿费用太低了,与自己现有的房子价值不相当,于是,老田头没有同意。村里知道,老田头在村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要搞好拆迁,必须从老田头动刀,于是,指使开发商先拆迁老田头的房子,于是开发商在补偿还没谈拢的情况下,就请了一大批保安动手扒老田头家的房子。老田头双拳难敌众手,吃了几回闷亏。每次报警,警察只是制止双方使用暴力,解决不了问题。眼看房子一点点被拆光,老田头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一怒之下把开发商告到了法院,经过法院的调解,开发商最终给了老田头较好的赔偿。

政策问答:农村房子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农村房屋拆迁有两种补偿方式:第一种,用土地征收的方式,将农村土地征收,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附属物进行补偿。第二种,根据地方出台的农村房屋拆迁条例或者办法进行拆迁补偿。

实践中,如果以土地征收对农村房屋拆迁,往往对房屋不进行评估,而是无论是新建的房屋还是已经建造几十年的房屋,无论是砖木结构的房屋还是其他结构的房屋,也无论房屋的装饰装潢怎么豪华,都按照一个标准进行补偿,套用公式计算得出一个补偿结果。这样往往使得补偿不合理,也由此引发了被拆迁人大量的上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如果不属于违章建筑,那么因建道路而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但对于房屋拆迁也应当区别对待:一种是商业性的拆迁;一种是公益性的拆迁。凡为修建公共道路、兴办医疗、文化、军事等设施而拆迁房屋的,是公益性拆迁,本身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政府在这种拆迁中可以有较多的发言权。因此,拆迁的补偿费用可以比商业性的拆迁补偿费用低,但也应当给予补偿。

小锦囊:农村房屋拆迁如何维护权益?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了规定,但它不是农村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现行农村房屋拆迁中适用的主要是各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部门的文件。因此,各地对补偿安置方式的规定很不一致,往往导致一些矛盾出现,特别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房屋拆迁事件越来越多。那么,在农村房屋拆迁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要熟悉法律政策。国家尽管没有对农村征地拆迁做出单独的规定,但是,国家征地拆迁的许多规定对农村是适应的,因此,只要对违法的拆迁或者违反程序的拆迁,农民都可以拒绝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控诉维权。

其次,重视合同签订。在签订征地拆迁的合同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征地拆迁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征地拆迁的合同时,要弄清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不要稀里糊涂就签字,对于补偿不满意,可以不签字。

再次,要争取公开透明。征地拆迁的公开透明,国家有明文规定。如果工作人员对征地拆迁不透明,就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公开有关的补偿标准和其他资料,使征地拆迁在一视同仁的情况下进行。

最后,做合法的“钉子户”。征地拆迁中,“钉子户”是贬义,但是,如果有关部门违法拆迁,一定要硬一点,依法做“钉子户”,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对征地拆迁不能无理取闹,但一定要据理力争。

49农村房屋拆迁后的宅基地所有权,该怎么处理?

法律解读:农民对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法律指导: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委会审查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实地勘查,签出查勘意见和审核意见,再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法律问答:农村房屋拆迁,还有宅基地使用权吗?

农村宅基地与房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为宅基地,从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农民享有。因此,农村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农民的原有宅基地应该由村集体组织收回。当然,现在农村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一般是原有人员改为耕地使用,要作为宅基地,必须重新通过审批。

特别提醒: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0农村青年进行结婚登记,该怎么做?

法律解读: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1)结婚登记条件:①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②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③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④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⑤双方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①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③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3)结婚登记的程序:①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②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③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④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4)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①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②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法律问答:办理结婚手续的额外问题

问: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有些地方向男女双方索取计划生育押金,这种做法对吗?

答:办理结婚登记时,向男女双方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但采用索取计划生育押金的办法则是错误的。凡是在结婚登记时,向婚姻当事人错误地索取计划生育押金的,要切实加以纠正,已收的押金应立即退还本人。

问:有些地方规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要女方进行婚前是否受孕的检查。这种做法对吗?

答:在结婚登记时要女方进行婚前是否受孕的检查,这是错误的。对于婚前是否进行健康检查的问题,婚姻法里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自愿要求作婚前健康检查,那是可以的。

问:有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时,只有一方到场,也给办理了登记,甚至还有请别人代办登记的。这种做法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结婚进行登记,是履行法律手续,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是很严肃的事情,必须是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方准予登记。这既关系到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也关系到婚后的家庭和睦。至于请别人代办登记则是违背婚姻法的,应不予登记。

51没领结婚证怀孕了,该怎么做?

法官判案:没领结婚证不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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