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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就是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依照国家法规和社会公德,站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客观公正地劝导他们自愿达成和解的活动。

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就有主动排难解纷、息事宁人,促进和睦相处的调解习惯。这种习惯流传发展至今,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相结合,就创造了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

(第一节)人民调解的涵义及其作用

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解决,也可能激化,激化了就会导致不良的后果。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必须以说服、教育为主,民间纠纷调解就是运用这一原则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增强安定团结的有效方式。

人民调解的涵义

人民调解是指由法定的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纠纷和其他日常纠纷的民主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不同。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调解指由我国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说服教育,查明事实,晓以利弊,促进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到解决的行政活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自治活动。

上述三种调解是不同的。

1.调解的主体不同。法院调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的主体是具有调解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而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的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称为诉讼内的调解。而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两种调解活动称为非诉讼调解活动。

3.调解的范围不同。法院调解范围是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调解仅限于法定的、单一的具体案件,如因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纠纷等;而人民调解的范围仅限于民间纠纷。

4.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调解,如当事人一方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逾期不履行,当事人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人民调解不一定具结调解文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双方靠相互承诺、信用和道德规范来自觉地约束和履行。

人民调解的作用

居委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定的有力助手。

人民调解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一)优化社会生产、生活环境通过调解活动,将生产、生活中的各类纠纷及时稳妥地解决,并在解决纠纷中进行生动、有效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道德、纪律的宣传教育,有利于社会环境的优化和人们道德情操的提高。

(二)加强社区居民群众的团结及时发现并及早解决民间纠纷,避免激化,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减少违法行为和犯罪案件,有利于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区的安定团结,进而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各类纠纷,都是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个方面,调解人员调处这些纠纷,就是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民主化进程。

(四)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巩固国家的基层政权。

(第二节)人民调解的特点和民间纠纷类型

人民调解的特点

任占军、白益华等专家概括了以下五点:

(一)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不是法官,也不是政府官员。

(二)调解遵循的是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

(三)调解必须取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谅解或协议应该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四)调解的方法是教育、疏导、说服,而不能强制、压服、逼迫。

(五)调解的目的是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安定团结。

现阶段的调解工作有新的特点:(1)人口集中,结构复杂,调解难度大。如果居住区成员所在单位缺乏支持,配合不力,甚至“以大压小”或带偏向性,调解工作就很不顺利。(2)生活方式变化多样,民间纠纷范围增大。(3)不易了解,不易调解。现代城市高层住宅增多,住宅相对隔离,家庭纠纷或邻里纠纷,旁证人少,不易了解全面真实情况,调解工作不容易开展。

民间纠纷的类型

徐秀兰专家总结归纳了以下五种类型:

(一)以纠纷产生之前当事人之间有无宿怨为标准,可分为积怨纠纷与即时纠纷(或叫突发纠纷)。前者指当事人之间在民事关系中发生的多次矛盾和感情的逐步恶化所引发的纠纷,如夫妻感情逐步恶化引起的离婚;邻里长期不和而爆发的公开冲突等。这类纠纷有酝酿形成过程,双方大都带有固执的偏见和敏感的抵触情绪,往往因微不足道的小事爆发激烈的公开冲突。后者指当事人之间因进行的某一民事关系发生意见和感情对立而当即爆发的纠纷。如不慎损毁别人财物爆发的索赔争执。其特点是只因一时利益冲突或言语冲撞而激起纠纷,纠纷来得快,持续时间短,常常伴有过激情绪。

(二)以纠纷的表现方式和当事人情绪激烈程度为标准,可分为隐伏型纠纷、论争型纠纷和疯狂型纠纷。隐伏型纠纷指当事人将实际存在的纠纷以隐蔽的方式进行争斗而不公开解决的纠纷,如貌合神离的夫妻矛盾,受损害人克制忍让中的纠纷等。其原因是出于压制、克制或舆论压力等。论争型纠纷指当事人公开地以说理方式争执他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纠纷。其特点是:当事人一般常有不满或愤怒情绪,但情绪的强度尚未超出理智的范围,通常以说理表达对立意见,但很难相互说服对方。疯狂型纠纷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处于高度激动状态,以至失去理智的纠纷。其特点是:当事人往往处于暴怒、绝望、恐惧,以激烈的甚至疯狂的行为来表现其对抗意见和态度,几乎没有说理性争论,常常伴随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并容易转化为犯罪。

(三)以纠纷当事人的认知和与其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事务型纠纷、思想型纠纷、个性差异型纠纷。事务型纠纷主要是指具体的民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产生的意见对立,没有深刻的思想乃至人生观的分歧。其特点是:当事人就事论事,一事一争,相互间没有宿怨或不涉及宿怨。思想型纠纷主要是基于当事人思想意识方面深刻分歧或人生观的差异而产生的纠纷。其特点是:当事人双方互相不容纳对方的思想观点和生活态度,其言行一般都比较克制,很少有外显的强烈情绪,但难于说服。个性差异型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重大认知分歧,但是由于个性迥异造成相处中的格格不入,以致扩及双方感情所形成的纠纷。个性差异是婚姻纠纷的普遍原因之一。

(四)以纠纷主体是个人还是集体来划分,可分为个人纠纷和集体纠纷。前者指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民间纠纷大都属于这类纠纷,双方地位一般较平等,但少数权势公民有以强凌弱的情况。后者是指宗族之间、邻里群众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等发生的民事纠纷。纠纷中的群体,其成员因彼此产生偏见,滋生一种排外倾向,互相诋毁,互相攻击,很容易引发群众性械斗。

(五)以纠纷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为标准,可分为故意行为纠纷、过失行为纠纷和意外事故纠纷。这类纠纷总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的认知程度愈高,对方愈难谅解;反之,行为人的认知程度愈低,愈能获得对方的谅解,解决纠纷的主观障碍就愈小。故意行为纠纷指行为人已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纠纷,仍然进行这种行为而引起的纠纷。过失行为纠纷指当事人在疏忽大意或轻信心理状态下的行为所导致的纠纷。意外事故纠纷指当事人并无过错,而是由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了损害而引起的纠纷。过去处理这类纠纷遵循过错原则,即当事人无过错,不负赔偿责任。近年来,在理论与实践上提出了公平原则,认为受害方亦无过错,全部承担损害结果不公平,无过错的双方应酌情分担损害结果。

另外,以纠纷所指的对象划分,又分为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如财产的确认、归属、使用损害等问题的纠纷以及占有、使用、处分、借贷等纠纷)和侵权性纠纷(如损害他人财物、损害名誉等纠纷)。

(第三节)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是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调”和“防”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抓好了纠纷的调解,就能控制事态的发展,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大的损失;而预防工作做好了,就能防患于未然,减少甚至避免由纠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促进社会秩序稳定。这里,应强调以“防”为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指导着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调解的工作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不违犯现行法律。但是在法律不健全或法规规定不明确时,调解工作也可依照政策、立法精神及社会主义公德和习惯进行。这样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也是可以的。因此,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都是辨明是非的标准,是合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所谓自愿,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通过调解组织做工作,平息纠纷、解决问题的准则。自愿原则包括两层意义:第一,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愿意调解,或不愿接受某一调解主持人的调解,就不得强迫进行调解。不过在实践中,多数当事人一般都愿意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第二,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非责任以及履行方法等,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

调解员在遵照自愿平等原则,充分说理、耐心疏导、解决纠纷时,应做到以下三点:1.要允许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感情、意见,认真倾听当事人双方申述各自的理由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调解,而不能采用任何压制、逼迫、威吓、辱骂甚至体罚等简单粗暴的手段强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2.要平等地对待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尊重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与合理的要求,维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绝对不能有支持一方而压制另一方的倾向。

3.应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三)实事求是原则查清事实,才能明确是非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防止主观武断、草率马虎的现象。

调解中必须从实际出发,用事实教育当事人,说服当事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一,要求当事人反映情况要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只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才能互相谅解。第二,解决纠纷,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解决的方法和措施。第三,要求调解人主持公道,实事求是,光明正大,不徇私舞弊。

(四)保障诉讼权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当事人诉讼或行政解决纠纷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及时了解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防止纠纷进一步激化,切不可不闻不问,一推了之。

调解的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在调解工作中,有些纠纷当事人认为自己是调解工作人员的亲朋好友,便走“后门”,托人情。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处断,决不能因情徇私、因私枉法而失掉原则。只有坚持原则,调解人员才有威信,当事人才能信服,才能把调解工作做好。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时,应当以说理的方式,和蔼的态度,对当事人做工作,使当事人感到诚实、亲切、可信。决不能以粗暴的态度对当事人施加威胁,或者不允许当事人陈述看法,即使是不当的要求,也要认真倾听,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见。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对调解结果有看法,调解人员不能采取不冷静的做法,更不允许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和处罚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无权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性措施,如在经济上罚款或查封当事人财产,扣押当事人等,也不准对当事人进行搜查、体罚、拷打、辱骂及其他侮辱性的行为。在调解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可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调解人员必须以负责的态度,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名誉。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会引起新的矛盾,甚至发生意外事件。

(五)不得吃请送礼在调解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为使调解人员帮助自己说话,或让调解人员帮助争得利益,往往采取请吃请喝、行贿送礼等办法,拉拢调解人员。在此情况下,调解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严加拒绝。否则,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就不能理直气壮地执法办事,难以秉公调解。这样,不仅不能使纠纷得到平息,反而会使纠纷节外生枝,使当事人之间矛盾加深。

(第四节)调解的工作程序与方式方法

遵守科学的调解程序,讲究调解的方式方法,有助于当事人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变积怨为和解。

调解的程序

(一)受理纠纷公民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分清是非、解决争议,调解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予以接受的行为叫受理纠纷。受理纠纷为主动受理和申请受理两种。主动受理是发生纠纷后,不等当事人申请就主动前去调解;申请受理是纠纷当事人的双方或一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出面调解纠纷。

(二)调查研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后,应在分析当事人陈述的情况或材料后,到纠纷发生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弄清事情原委,掌握有关材料。

(三)制订调解计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分析有关材料,弄清事实真相,辨明是非曲直,制订调解纠纷的计划。

(四)说服劝导在调查分析纠纷情况、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后,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应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实事求是的说服劝导,提高当事人的认识,统一他们的思想。

(五)促成和解经过说服劝导,当事人在大的方面统一了认识,有了和解的愿望和基础后,调解人员应抓住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自行和解。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有:自我检讨,赔礼道歉,保证改过,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提供劳务和赔偿损失等。最好制成调解协议书。

(六)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调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只有完全履行协议,调解程序的前五步才有实际意义。

调解的方式

选择什么样的调解方式,应考虑以下五点:(1)纠纷的性质、复杂程度,涉及的关系、范围,工作量的大小;(2)调解的目的,调解的理想期望值、一般期望值、最低要求;(3)当事人双方的个性、特点和思想状况;(4)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的教育效果;(5)对调解活动的影响、干扰等其他因素。

徐秀兰专家提出以下几种供选择的调解方式:(一)直接调解这是调解人员直接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在调解之前,调解人员分别同当事人进行了谈话,掌握了处理这起纠纷的底数。这种方式普遍适用于情节比较简单的纠纷,矛盾冲突关系只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

(二)间接调解这种调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针对某些积怨深、难度大的纠纷,动员借助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的力量,共同做好当事人思想转化工作;二是针对某些纠纷当事人依恋于幕后人为其出主意的心理特征或其意志受幕后人控制、操纵的特点,先着重解决好与当事人有关的第三者的思想认识问题,然后利用人们对亲近的人较为信任的心理共性,把对纠纷的正确认识通过第三者作用于当事人,促其转变。

(三)公开调解公开调解就是邀请当地或单位的群众代表以及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参加调解,共同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即开小型群众座谈会进行调解。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调解那些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严重过错,并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采取公开调解要力求做到:从善如流,实事求是,态度和蔼,注意分寸,不伤感情,促其自觉主动端正自己的思想态度。

(四)联合调解联合调解就是调委会主动联络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甚至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对纠纷实行联合调解。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调解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久调不决或有激化可能的纠纷,以及调解组织无力解决当事人具体问题的纠纷。这种方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现在许多地方联合调解已经经常化、制度化。

另外,在调解过程中,使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件(案件)的真实情况要有正确认识,对涉及的有关法律、政策,要有全面认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大小,要有明确的认识。当事人应出示有关的证据,如字据、实物、记录等。调解员要耐心地反复地做思想教育工作。

防止纠纷激化的方法

我们应特别重视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力争避免和减少由于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妥当致使纠纷激化为凶杀、重伤害等刑事犯罪或自杀事件。徐秀兰同志总结了以下五种防止纠纷激化的方法。

(一)研究规律,科学预测民间纠纷一般有一个潜伏、萌芽、形成甚至激化的发展过程,认真研究就能揭示其规律,进而采取对策,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和事端的始发阶段。要掌握各种纠纷在什么时令、什么地域以及何种人容易发生和激化,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超前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纠纷激化。

(二)发现苗头,主动工作民间纠纷激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想把防激化工作做得卓有成效,必须建立预防民间纠纷激化的严密防线,形成耳聪目明、快速反应的调解信息网络。这样才能及时发现纠纷苗头,争取主动,有的放矢,加以疏导,并能把潜在的纠纷消灭在事发之前或酝酿之中,有效地防止因纠纷激化而导致的不幸后果。

(三)定期排查,掌握重点坚持排查制度是防止隐伏型纠纷激化的有效措施。这类纠纷潜在的激化因素和征兆可以通过日常排查及时掌握,以便加以控制。通过排查本辖区的情况基本做到“四个底数清楚”,即: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底数清楚;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底数清楚;对失足青少年、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底数清楚;对已经发生的纠纷的调解情况底数清楚。这样,一旦发现纠纷激化迹象,就可以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化险为夷。

(四)主动调解,遏制激化调解人员面对即将激化的纠纷,要临危不惧,果断地进行制止和调解。在防止已经发生的民间纠纷激化为恶性案件的实践中,有的专家总结了“七字方法”:①“快”就是对正在发生的易激化纠纷,要闻风而动,立即赶赴现场,制止事态的发展。早到一分钟就息事,晚到一分钟就可能人亡;②“敢”即面对险情,临危不惧,敢于挺身而出,制止事态扩大;③“稳”就是要稳住当事人。个别当事人之所以铤而走险、行凶杀人或走上绝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解决纠纷没有希望。因此,首先要稳住当事人,增强他们对解决问题的信心;④“细”就是耐心细致地做疏导转化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使双方当事人明大义,识大体,消除隔阂,息事宁人;⑤“准”就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往往有一些棘手的纠纷,领导和调解人员做工作当事人听不进去,而当事人的知情人、知心人做工作效果却很好。因此,可组织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做缓解工作;⑥“紧”有些恶性苗头大的纠纷,单靠一个部门做工作不行,需要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一鼓作气才能奏效;⑦“访”就是经常回访,对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发现苗头,及时做工作,巩固调解成果。

(五)提高素养,治本为要预防纠纷激化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关键是治本。提高居民的法制和道德观念,是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最积极、最根本的措施。法制与道德教育应与开展“文明楼院”、“五好家庭”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

复习思考题

1.你对人民调解的涵义是怎样理解的?

2.人民调解有哪些作用?

3.人民调解有哪些特点?

4.民间纠纷有哪几种类型?

5.调解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6.调解工作应遵守哪些纪律?

7.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8.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9.如何防止纠纷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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