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设计不合理直接导致城市贫困家庭的社会权利贫困。
有学者指出:贫困源于不合理的体质因素。在我国,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直接限制和约束了社会贫困与弱势群体的权利实现。制度设计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文建龙,肖泽群,2007):
①产权制度不合理导致权利贫困;
②财产制度不合理导致权利贫困;
③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导致权利贫困;
④金融制度不合理导致权利贫困;
⑤教育制度不合理导致权利贫困;
⑥户籍制度不合理导致权利贫困;
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合理导致贫困,社会弱势阶层及群体缺少发言权;
(2)制度因素导致权利贫困的原因分析
制度因素不合理为什么会导致城市贫困家庭社会权利贫困呢?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制度与公民权利有天然联系。制度作为政治学和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与“权利”有着天然联系。凡勃伦认为制度就是大多数人具有的“固定的思维习惯、行为准则、权利与财富原则(凡勃伦,1964)。换句话讲,在凡勃伦的眼里,制度也就是大多数人的权利原则。既然是权利原则,那么其与权利有着天然联系也就不是牵强附会了。
②制度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也规范着公民的权利享有状况。制度在提倡或限制公民某些行为的同时,实际上也在提倡或限制着他们的某些权利。就区域性资源分配不均状况而言,我国现有统计数字已表明,中西部地区的城市贫困家庭数字要远远高于东部沿江、沿海地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制度及政策制定上国家实行了倾向于东部发展的政策,因而东部城市在资源的享有及利用上要优于中西部地区,从另一方面讲这也是中西部地区城市家庭权利缺失的表现。
③制度规定公民的权利分配状况。尽管人们对“制度”的理解并不完全一样,但是,在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时,都需要用到制度这一分析框架;制度作为协调人与人关系的契约集,与人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从宏观层面的总体社会制度看,社会制度与人们的生产、分配、消费等权利关系密切,规范和制约着人们的各种权利;从制度的微观层面看,人类社会的任何制度规范都与人的权利有着密切联系(文建龙,肖泽群,2007)。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公积金制度,其中有一点就明确指出“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体质,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城市贫困家庭中很大一部分人因为下岗、失业等原则享受不到这项政策,对于这些人群来说并不是他们不需要公积金,而是现有的制度把其排斥在此项制度之外。从权利公平与公正的角度讲,他们更需要国家政府的关怀,更需要像公积金这样的待遇,但我国现状并不是这样,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规定着权利的分配,而制度在设计时已把他们的权利排除在外。
总之,根据社会排斥理论、社会权利贫困以及现有制度设计等方面的缺陷,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城市贫困家庭面临着严峻的社会权利贫困现状,学者洪朝晖也指出中国城市的社会权利贫困主要包含五个方面:其一,现行的政府法规没有保障平等的公民权利;其二,明文规定的权利难以得到强制实行;其三,弱势群体缺乏参与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社会认同的危机日益明显;其四,城市贫民的人格尊严严重缺乏;最后,一批特定的弱势群体,如非正规就业人员等,其社会权利严重不足。
四、社会连接和贫困家庭社会权利的增强途径
既然城市贫困家庭社会权利贫困以及随之造成其他贫困现象及其大范围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如何来缓解或减少城市贫困家庭社会权利严重匮乏的这种状态?
1、社会连接理论的启发
社会连接理论(social bonding theory)由赫胥(T.Hirschi)于1969年提出,它又被称为社会纽带理论,该理论主要用于解释犯罪或越轨行为的原因。赫胥认为,在犯罪学领域中,关键的问题是为什么人们不去犯罪。借鉴迪尔凯姆的观点,他的答案是与社会制度的连按或纽带,保证他们不去破坏法律。当这种纽带或连接被弱化的时候,那么,个人或群体更容易或感到更容易越轨和犯罪。换言之,个人或群体和社会如果建立起“社会连接”,则可以减少或避免越轨。该理论经实证研究指出,有四个要素存在于社会连接之中,它们是:依恋(attachment)、投入(commitment)、卷入(involvment)以及信念(belief)。
社会连接理论虽然探究的是犯罪和越轨问题,但是,它对讨论城市贫困家庭的议题极具启示,进一步说,该理论对于缓解或解决城市贫困家庭及贫困人口问题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可以借用解释贫困家庭如果与社会拥有更多、更紧密和更有效的连接,则可能会获得更多的参与、支持和依附,从而获得更多的机会以根本上减少贫困。
许多城市家庭之所以陷入贫困根本性的因素在于贫困家庭“社会权利的贫困”,即他们被排斥在应享有的经济、社会、政治权利之外,与许多有效的经济、社会资源缺少必要的连接方式和途径。因而,城市反贫困策略的出发点应该是使城市贫困家庭与社会之间建立更直接、更有效、更密切的社会连接,从而获得更多参与、改变的机会,以改变贫困现状。
2、城市贫困家庭社会权利的增强途径
一个和谐、包容和稳定的社会,必然以权利的平等为基础;只有在确保权利平等的制度框架下,社会成员才能超越贫富享有同等权利,权利公平是保证社会公平、防范贫富悬殊的重要基点。与消除贫富差距、解决城市贫困家庭问题相关的社会权利包括资源分配权、教育权、工作权、财产权、住房权、医疗权、晋升权、迁徙权和名誉权等一系列权利(洪朝晖,2002);当前,产生城市贫困家庭问题的根本性因素在于许多家庭在社会权利上的贫困。这些社会权利的匮乏,导致许多家庭不能有效的参与社会分配、享受社会资源、参与社会管理、建立社会交往等,陷入社会权利越发贫乏与经济权利不断丧失的恶性循环。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解决中国城市贫困家庭的当务之急就是实现中国城市贫困家庭及贫困人口在社会权利方面的增权。
本研究将从增强城市贫困家庭的就业与再就业权、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权、资源分配权以及税收调控权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探讨城市贫困家庭社会权利的增强途径。
(1) 通过多种连接增强城市贫困家庭就业与再就业权
促进就业是解决贫困的根本措施,应该把就业问题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战略目标之一。
第一,通过宏观政策增加就业机会,尤其是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要发展吸纳劳动力较多的社区服务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在这方面,海外面向弱势社群的社会企业已经拥有比较丰富的成功经验。
所谓社会企业,欧洲《社会企业的出现:欧洲对社会排挤的新回答(EMES)》项目专家提出:社会企业概念虽然包括那些在不同国家拥有的不同名称,但是都具有一种企业战略和社会目的共同特征的实体。他们又准确地指出,社会企业被界定为“通过作为对公共津贴商品和服务生产的补充而追求一定程度的自负盈亏,主要目标是支持社会排挤的少数份子,而不是为股份持有人创造利润:创造的所有利润将为此目的而被重新投资”(EMES,1996)。为了形成更为详细的社会企业的定义,EMES设定了有关“社会企业”的社会指标,它们是:由一群公民首创;权力不是以资本所有权为基础;牵涉到受活动影响的人们的参与;有限的利润分配;以及施惠于社区的清楚目标(EMES,1996)。
根据EMES项目网络研究,欧洲国家的社会企业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型:一是从事重新整合失业者和重新发展被忽略地区的企业;二是在传统领域(家庭帮助、老人照顾等)和那些响应新需求的领域中,如在补救性教育、扫盲课堂和房地产保障方面,为更大社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不过,通过在世界范围内的调查,世界经合组织发现目前所存在的社会企业在各国拥有不同的称呼,如通过工作培训企业(training-through-work enterprises)、工作整合社会企业(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社会工厂、社会合作社等等。
由于金融风暴的原因,香港的失业率不断上升,在这个环境下,政府所推出的就业辅助计划,也开始参照西方“社会投资模式”和“以工代赈”的方式。具体推进项目有:2001年社署推展“创业展才能”计划,目的正是要透过以市场导向为主的方式,直接为残疾人士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改善残疾人士的就业情况。同年,卫生褔利及食物局推展“社区投资共享基金”,资助由社区发动的地区性或全港性计划,推动社会资本的发展,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和结合民间社区组织、工商或专业机构及政府三方面的力量,齐心合力,贡献社会;基金中有不少推展的项目,在设计上以建立社会企业作为手段,协助在社会劳工市场中被边缘化的社群回到就业市场。此外,民政事务总署推行“伙伴倡自强”的社区协作计划。这个协作计划旨在推动可持续的地区扶贫工作,助人自助,特别是要协助社会上的弱势社群自力更生;协作计划的目的并不在于给予福利或短期救济,而是提升可雇用人士的技能和就业能力,并为弱势社羣提供机会,让他们自我装备和更有效地融入社区。
近年来台湾NPO 社会企业兴起的因素可归纳为:
①因应社会的需求:在响应社会的需求方面,部分的NPOs留意到他们的案主群通常都是面对所谓“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的弱势者,他们在寻求工作机会时,往往不易被主流社会接纳,加上这类案主群部分需要特殊的复健与治疗提供,关注福利服务的NPOs 起而因应案主群需要,以社会企业的模式设置各类符合的庇护职场安置他们。
②寻求财务的稳定与自主:台湾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主要依赖大众捐款和政府的补助款与方案委托款作为经费来源。随着经济景气的变迁,人们捐款的能力与意愿亦有显著的波动;另方面,政府给予的经费使NPOs 带来许多管理上的困扰,譬如政府单位预算科目之间的竞争与妥协,以及政策方案优先级的排列,使政府给予NPOs 的补助经费呈现不稳定的状态。凡此种种皆促使NPOs 积极思考开创能够协助组织达至自负盈亏的收入来源,而设立具有营收利润的营利事业单位或推动使用者付费的方案,就成为NPOs 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与选择。
③社会福利民营化与购买式服务的推动:台湾的政府早在1980 年代初期就已开始推动社会福利民营化政策,节省成本与弥补政府在社会行政与社工人力的不足,是两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购买式服务使受委托执行的NPOs 得到政府的经费,持续服务委托单位指定的案主群。除此之外,NPOs也趁便开拓福利使用者付费的服务方案,例如长期照护的居家服务、寄养家庭、老人日间照顾等方案,因而形成福利产业的模式。
④政府的政策诱发与经费补助:近年来台湾社会企业组织的兴起,政府的政策诱导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2000 年以来,台湾的失业率居高不下,2002 年失业率曾达5.171%,台湾政府仿效欧盟提出的“第三系统、就业与地方发展计划”(The Third System, Employment, Local Development Program),透过各种NPOs开发工作机会,招募失业人口就业,也借此带动地方产业的开发。不同政府部门推出各式各样的补助资源,直接或间接促成了NPOs从事产业盈收的发展。
⑤企业日渐重视社会责任的实践:近年来台湾社会中除了第三部门的组织在数量与活动方面相当活跃之外,营利部门里企业机构在公益活动的参与日渐增加,逐渐朝向系统性和长期性,以及乐于与其他两个部门的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一起推动公益活动,而不只是短暂性地捐款或捐赠企业的产品而已。在推动企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企业适时与NPOs 组成策略性联盟,使二者成为稳固且长期性的伙伴关系。这种现象的发展有助于NPO 开创社会企业时,因得到企业组织的经费与其他管理相关知识技术的支持而能站稳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