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限制公务用车方面看,1994年中办、国办就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至今已经17个年头了。据中纪委、公安部、监察部、审计署的调查显示,截至2007年11月30日,我国公务车共计520多万辆,这些车一年共消耗4000多亿元。在“三公消费”中,公务用车消费占比最高,造成财政负担沉重,也大量占据稀缺的道路资源,造成交通堵塞。北京市现有公务用车约80万辆,占北京市机动车总量近2成,基本集中在市区,公车每年行驶路程为5—6万公里,私家车仅为1—2万公里;虽然在绝对量上,北京的私家车已大大超过公车,但在市区行驶的车辆中,公车与私车的比例却是4∶1,公车动态占有道路资源的80%,成为城市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并制造大量尾气,污染环境。据各类调查数据综合得出,每年一辆公务车的运行成本(含司机工资、福利)至少在6万元,有的甚至超过10万元;同时,公车私用现象严重。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调研报告显示,公车使用有三个“三分之一”,即车辆公用三分之一,领导及家属私用三分之一,司机私用三分之一。公车滥用成为“屁股底下的腐败”。造成公车腐败沉疴不轻的主要原因,在于既有的政策未能充分落实,也有相关政策的缺失所致。公众对公车滥用的不满,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相关规定遭遇普遍的消极抵制。因为,1994年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界定,只有部长级和省长级及以上干部才能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干部都不允许配备专车。此规定非常明确、具体和严格,但仅是看起来“很美”,能执行否?事实上,目前科级、处级局长们,哪个没有固定“座骑”和专职司驾人员呢?所以说,该“规定”设定的门槛有太高之嫌,不切合实际和时宜,既不废止,也不修订(此类文件、规定甚多)。正因太过严格,故令人有触手犯禁之感。但是,再好的规定执行不了,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而执行不了,又说明“法不责众”,还会使多数的执行者们产生消极和抵触情绪。这就恰似201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样——难矣!
对此,吾辈以为,除了大幅度地压缩该类经费预算外,还要对现行规定予以修正。笔者以为,就现实情形而言,配备专车是否可以调整为县、处级党政机关法人的正职,明确副职每2人一辆用于公务。之所以是县、处级党政机关法人,而不是所有的县、处级单位,是因为二者之间工作性质的差异化:前者的工作面、区域和对象,比之于后者既大、且广、又众。试想,作为县、处级党政机关法人正职而没有配备专车的有吗?有哪个县委书记、县长、局长(处级)没有专车的呢?违规配备专车或公车私用的主要对象是县、处级副职,科级,甚至于股级,以及机关内设的处室、科室等,这是一个涉及众多机关干部的庞大利益群体。
据悉,国家发改委正启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促进此项工作加快推进。不过,我认为,中央国家机关在公务用车配备方面似乎不存在瑕疵,缘于机关内的司(局)长们大多未配备专车甚至公务用车。因此说,把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为先行先试的“切入口”,是否值得商榷?当然,如果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本来就好,而改革试点后更加完善,这就再次印证了“要求基层必须做到的,领导机关应当首先做到”的承诺不虚此言,表明领导机关言行一致的作风和品格,那么,作为口口声声、信誓旦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各级地方党政机关理应援此办理、一体遵照执行。若此,则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力度就大了去了。
以上对“三公”消费中的“二公”——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上的浪费现象做了分析,并给出了拟采取的对策建议。而最根本的是,必须从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入手,挤干财政资金预算中的“水分”,大幅度地压缩此类经费预算。我敢说,倘若将此类经费预算压缩掉1/4,机关就不能正常运转了吗?非也。
2011年5月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温总理要求98个中央部门必须公开2010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和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比照中央财政做法,并做好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等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固然迈出了预决算改革的重要一步;不过,若公开的只是一个大而化之的“粗线条”账目报表,而没有明细清单,就会让社会公众看不懂、犯糊涂。那么,此类公开只是流于形式。因为,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知情,接受公众监督,通过公众监督促使政府的预决算更加科学、规范。如果公众从中既看不到某个具体部门以及具体事项到底花了多少钱,也无法判断这些钱到底花得合理不合理,这样的公开实在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君不见,2010年全国“两会”后,财政部向社会公布了12张中央财政预算表,74个部委和一些地方政府的预算公开也相继面世。然而,在所有公开的预算中,笼统的分类使人们目睹财政账单如堕烟海,“三公”消费难觅萍踪。这是因为,我国预算科目设有“类、款、项、目”四个级别,如果公布的内容限定在“类”和“款”,就会过于笼统。为此,国务院要求2011年中央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部分重点支出和2010年度中央财政总决算公开到“项”级科目。据此,有人提出“三公”消费的预决算能否公开到“目”级科目呢?道理很简单,账目愈细,愈利于社会监督和自我约束。比如,公开汽车配备与使用账目,不仅要公开汽车的数量,而且也要把汽车配备的部门、汽车的品牌、型号、排气量、汽油支出费用等统统公开。这就需要出台一系列的刚性制度,规范“三公”消费信息公开,特别是对于那些拒绝公开“三公”消费或发布虚假信息的政府部门及责任人应严加惩戒。因为,政府预决算公开不仅是公民、纳税人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当然,“三公”消费的所有信息都公开,因面广量大,恐难实现。不过,一段时期以来,政府部门大都喜欢专项行动、专项整治,且盛行不衰,那么难道就不能对整治“三公”消费采取专项行动么?哪怕就是对“三公”消费中的车辆配备与使用或吃喝问题等单一事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