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从它的“受洗”至今,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它的创始人埃德蒙德·胡塞尔在1900/1901年发表两卷本的《逻辑研究》,第一次公开而坚定地提出以“现象学”命名的哲学理论与方法。在此之后的30年里,伴随《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笛卡尔的沉思》、《欧洲科学的危机与先验现象学》(胡塞尔)、《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伦理学》(舍勒)、《存在与时间》(海德格尔)、《文学的艺术作品》(英伽登)等一系列现象学经典著作的发表,现象学的影响日趋扩大,普遍地作用于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一大批现象学哲学家产生出来:普凡德尔、莱纳赫、舍勒、盖格尔、海德格尔、英伽登、帕托什卡、芬克,如此等等,他们使德国哲学20世纪前30年的历史深深打上了现象学的烙印。海德格尔曾在回忆录中回顾说:“现象学……在各种不同的领域中——主要是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决定着这个时代的精神。”更有人甚至认为,在这30年的德国精神生活中,没有一个创造性的成就不与现象学有或多或少的关系。
当然,这个状况没有延续到胡塞尔1938年的逝世便被政治局势的变化所中断。**主义在1933年的上台迫使犹太血统的胡塞尔隐居家中,断绝了与外界的交往。以后的事态发展使得一大批思想家流亡国外。加之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现象学运动在欧洲基本处于沉寂状态。
直到40年代和50年代,由于梅洛庞蒂和萨特基本著作的问世,现象学精神才再次得到弘扬。《知觉现象学》、《想象物——现象力的现象学心理学》、《存在与虚无——关于一门现象学的本体论的论述》等等,所有这些标题都标志着现象学运动在法国的一次复兴。“没有一门哲学能像现象学那样强烈地作用于四五十年代的法国思维”。与这两位现象学家同行的还有诸如莱维纳斯、利科、亨利、阿隆等人。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对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思想加以展开,并且一同构成了法国现象学的特殊风景线,以至于人们有理由说,“法国找到了它的胡塞尔和海德格尔”。
60年代以后,虽然人们已经纷纷开始撰写现象学运动的历史,但这些历史似乎只对上半世纪以德、法为中心的现象学思潮有效,它们始终无法跟上广义现象学运动的发展。最宽泛意义上的现象学和现象学方法至今还在发挥效应。撇开对现象学运动的专门理论研究和历史发掘不论,当代世界哲学的著名代表人物如德国的哈贝马斯、施密茨,法国的福柯、德里达、拉康、李奥塔等等,他们都处在与现象学的对话领域。现象学现实效应的最明显例子就是,今天的思想界已经将“认识论中心主义”看作是以往哲学的狭隘偏见;然而如伽达默尔所说,“‘认识任务的转变’是通过现象学而取得的”。除此之外,另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与逻辑学或心理学一样,现象学如今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被纳入到哲学训练的基本教程之中。
今天当人们在谈到最初的现象学运动时,许多当年为人所熟知的名字已经被忘却。“现象学”一词所引起的联想主要是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哲学思考。但他们所代表的那个精神视域曾经是并且仍然是十分广阔的。现象学研究的前辈H.罗姆巴赫在1998年的“现象学之道”文章的一开始便说:“胡塞尔不是第一个现象学家,海德格尔不是最后一个现象学家。现象学是哲学的基本思想,它有一个长长的前史,并且还会有一个长长的后史。”
第一节 “现象学”的基本含义
日久月深,在100多年后的今天(尤其是在胡塞尔诞生150周年之际)来纪念这个运动并且回顾它的内在意义应当是一个较为成熟的时机。然而我们或许首先要弄清一个问题:我们是否确切地了解了“现象学运动”这个概念所指的究竟是什么?虽然我们一再地讨论“现象学”或使用“现象学”这个概念,但往往是在一种相当含糊的意义上。梅洛庞蒂在1945年的《知觉现象学》“前言”中便曾发问:“什么是现象学?在胡塞尔最初著作半世纪之后。还提出这个问题,可能显得很奇怪。可是这问题离解决还远着呢?”伽达默尔也曾说,“几乎每一个可以划到现象学运动中去的学者都提出过‘现象学是什么?’这个问题,并且对问题的回答都各不相同。”如今又是半个世纪过去,而问题看起来仍然没有能够获得完全解决的迹象。在这里,所谓“哲学什么也证明不了”的“耻辱”似乎重又成为现象学的“耻辱”。
的确,另一位法国现象学哲学家莱维纳斯已经指出,由胡塞尔所倡导的现象学并没有完全达到自己的目的,因为“哲学并没有成为由一批研究者所从事的、带有最终结论的严格科学。哲学很有可能就排斥这种精神生活形式”。但他同时认为:“胡塞尔的某些希望已经得到了实现。现象学将一些哲学家联合在一起,但并不是以康德主义联合康德学派、斯宾诺莎主义联合斯宾诺莎追随者的方式。现象学家并不去从事胡塞尔所明确表述的那些命题,他们并不仅仅献身于对他著述的解释或他著述的历史。他们的活动的方式有相近之处。这种一致性与其在于对一批确定的陈述的赞同,不如说是在于接近问题的方式。”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首先可以说,现象学意味着一种共同的接近问题的方式。接下来,我们或许还可以借用施皮格伯格的话来更为确定地说:所谓现象学方法,它的根本统一就在于,“非常执拗地努力查看现象,并且在思考现象之前始终忠实于现象”。今天的现象学家仍然坚持,正是这种特殊的查看方式才赋予了现象学以一种启蒙哲学的特征、一种特殊的光学的特征,它探讨那些不为人注意的偏见、貌似的生活自明性;正是通过现象学的观察方式,许多不言而喻的东西成为可疑的。
但是,除此之外,我们是否还能够把握住更为具体的现象学内涵呢?按照现象学史家施皮格伯格的说法:现象学有四个由宽及窄的不同范围界定。笔者认为这四个“现象学”概念虽然有其合理之处,但仍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和说明。它们在略作改造之后便可以大致地被理解为:(1) 最广义的现象学概念。它包括所有那些符合现象学的公认标准,但主观上没有参加现象学运动的人。具体地说,它将诸如胡塞尔的老师布伦塔诺、施通普夫等等也包括进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是现象学运动的成员。(2) 广义的现象学概念。它也就是胡塞尔在1913年期间所设想和表述的方法意义上的现象学。赞同这个现象学纲领并将它自觉地加以实施的思想家,诸如一定阶段上的尼古拉·哈特曼、萨特、海德格尔等等,甚至包括以后的伽达默尔乃至新现象学的创始人施密茨以及某个时期的德里达,都可以看作是这个意义上的现象学运动成员。(3) 严格意义上的现象学概念。研究内容上的特殊性使这种现象学有别于广义的现象学:它较多关注意识现象,尤为关注各种事物的主观显现方式。早期的现象学家如哥廷根学派、慕尼黑学派,当然也包括舍勒,稍后的梅洛庞蒂、古尔维奇等等,都可以纳入到这个范围之中。(4)最严格意义上的现象学概念。它是指胡塞尔本人所逐渐发展起来的现象学。我们今天常常将这个意义上的现象学特别称作“胡塞尔现象学”。
第二节 现象学的直接直观与本质明察
对于这个意义上的现象学,胡塞尔本人在1913年期间曾做过两个内涵基本相似的规定:首先是在《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鉴》创刊号的“前言”中:“将各个编者联合在一起并且甚至在所有未来的合作者那里都应当成为前设的东西,不应是一个学院系统,而毋宁说是一个共同的信念:只有通过向直观的原本源泉以及在此源泉中汲取的本质洞察的回复,哲学的伟大传统才能根据概念和问题而得到运用,只有通过这一途径,概念才能得到直观的澄清,问题才能在直观的基础上得到新的提出,尔后也才能得到原则上的解决。”
此外,胡塞尔在同年《逻辑研究》第二版中还做过一段与此相关的表述:“这些研究如果能使对现象学感兴趣的人感到有所帮助,那是因为它不仅仅提供一个纲领(更不是那种高高在上的纲领,哲学总是被视为这样一种纲领),而是提供了现实进行着的、对直接直观到和把握到的实事的基础研究尝试;这种研究是批判地进行的,它自己并没有在对立场的解释中丧失自身,而是保留了对实事本身和对关于实事的研究的最后发言权。”
在这两段论述中包含着胡塞尔对方法意义上的现象学的两个最基本的理解:其一,现象学排斥中介的因素,把直接的把握或这个意义上的直观看作是一切知识的来源和检验一切知识的最终标准;其二,现象学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要求通过直观来获取本质洞察,即获得对本质因素以及在它们之间的本质关系的把握。在现象学运动的初期,这也是为大多数成员所明确或不明确地承认并且有意或无意地恪守的两个基本原则。
胡塞尔这一时期的种种说法表明,他本人首先将现象学理解为一种方法。例如他在1907年的一个讲座中说:“现象学:它标志着一门科学,一种诸科学学科之间的联系,但现象学同时并且首先标志着一种方法和态度:特殊的哲学思维态度和特殊的哲学方法。”
在近30年之后,他还在书信中阐述了他运用这个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这是一种方法,我想要用这种方法来反对神秘主义与非理性主义,以建立一种超理性主义(Uberrationalismus),这种超级理性主义胜过已不适合的旧理性主义,却又维护它最内在的目的。”
据此,“现象学”一词所标识的应当是一种建立在直接直观和本质认识基础上的严格的哲学方法。胡塞尔本人虽然用其毕生的精力从事意识现象学的具体分析,但在这个方向上与其同行的现象学家寥寥无几。而对现象学的这种方法层面的理解是首先为现象学运动其他成员所认同的东西。海德格尔在1925年的“现象学基本问题”讲座中便指出了这个意义上的现象学并确信:“现象学发现的伟大之处并不在于那些实际获得的、可估价和可批判的结果,而是在于它就是对哲学中的研究可能性的发现。”
更确切地说,方法上的共同理解是使现象学运动得以可能的东西。法国现象学家利科就认为:“现象学的很大一部分是由胡塞尔异端的历史所组成的。大师的作品所指明的建构方式所带来的一个结果就是使胡塞尔正统派无法形成。”
就此而论,是胡塞尔自己选定了他的与马丁·路德相同的命运。
第三节 现象学操作的具体步骤
如果人们仍然不满足于现象学方法的这两个最基本原则,还想更进一步地了解现象学的具体内涵,那么施皮格伯格所做的一个更为细致的划分或许值得参考。他试图把握现象学方法的要点并将这个方法划分为七个步骤,并且同时说明,其中稍后的步骤是以较前的步骤为前提的,但并不是必然由较前步骤所引起的。
这七个步骤中的第一个步骤是:
1.研究特殊现象。施皮格伯格将它看作是现象学方法所具有的最一般特征。他认为这种研究由三种操作方式组成:现象学的直观、现象学的分析和现象学的描述。
接下来的其余步骤是:
2.研究一般本质。
3.理解诸本质间的本质关系。
4.观察现象在意识中的构成。
5.观察显现的方式。
6.将对于现象存在的信念搁置起来。
7.解释现象的意义。
然而,施皮格伯格本人已经意识到,“这种方法不可能构成一个所有现象学都同意的首尾一贯的体系”。事实上我们今天已经可以看出,这些论述并没有得到现象学运动成员和日后的解释者们的一致认可,而且它们看起来也没有能够为今人理解现象学提供多少有益的帮助。恰恰相反,它似乎更多地印证了盖格尔的一个说法:“在任何一个科学领域之中,谈论方法——也就是说,提倡一种方法却无法表明它怎样导致具体的结论,无法证明它并不是一种从理论推衍出来的幻想——都是很危险的。”
实际上,在笔者看来,感受和领会现象学方法的最佳途径就是去切近地感受和领会各个现象学家——尤其是胡塞尔,因为几乎所有现象学运动的成员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过他的影响——的观看方式、思维方式和表述方式,并且尝试着将它们在各种问题领域中加以活的运用。这可能就是康德主张人不能学习哲学(Philosophie),而只能学习哲学活动(Philosophieren)的主要理由。
人们常常将胡塞尔的思维方式与普鲁斯特的小说叙述方式以及塞尚的绘画方式相比较,无论这个比较是否成立,有一点可以确定,既然对普鲁斯特和塞尚的了解必须通过阅读和观看,那么对胡塞尔等现象学家的理解也只能通过与他们的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