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辖地历史上属于京畿和出兵之地,兵役制度建立较早且名目繁多。从夏商周至民国时期,先后实行过民军制、征兵制、世兵制、府兵制、募兵制等类型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断完善和改进兵役制度,在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的基础上,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清代及清以前兵役
夏、商、周时期,主要实行民军制。规定按田亩定军赋,兵役寓于田赋之中。有受田权利的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战时出征为兵,平时耕牧为民,故称民军。
战国时期,齐、楚、燕、韩、赵、魏、秦七国争霸,战火连年,兵员匮乏。军事实力较为强大的秦国,任用商鞅变法,实行郡县征兵制,并建立了相应的“傅籍”制度,登记到达应征年龄的男子。遇到战事频繁,老弱、妇女强制入伍。同时对隐瞒役龄、虚报残疾等逃避兵役的情况制定了严格的惩治措施,保证了兵员数量。秦国消灭其他六国后,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秦王朝,定都咸阳。规定17~60岁的男子都必须服兵役两年。
西汉初期,沿袭秦朝的兵役制度。汉武帝时,由于土地兼并,匈奴入侵,战事频冗,便实行募兵制,招募农民、流民和少数犯罪而特赦的官吏或百姓入伍。
三国时期,实行世兵制。曹魏将士兵家属集中居住,作为人质,并从中获取后备兵员。其兵称士,以服兵役为终身义务。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子孙世代为兵。除此之外,还以各种手段,从少数民族中获取大量兵员。
西魏大统十六年(550)始置军府,“籍民为兵”“三丁抽一”,征发范围仅限于富裕农户,军资衣粮由六柱国系统供给。
北周时,凡均田户皆为征发对象。被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改民籍为军籍,属军府管理。府兵每年轮流服役,没有轮番时,在乡务农。
隋朝初期,改革兵制,废止官兵鲜卑姓制度,革除府兵鲜卑部落制遗风,将各地乡兵统帅任命为府兵将校,把乡兵纳入府兵系统。实行均田制与府兵制的军民合籍制度。隋朝末年,隋炀帝穷兵黩武,好战喜功,随意“增设军府,扫地为兵”,以致男丁不继,继征妇人,举国就役,农民兵役负担沉重,府兵制就此中断。
唐朝建立后,沿袭府兵制,先后在全国设若干军府和折冲府管理兵役。
唐中后期,逐渐转向募兵制。
宋代,实行募兵制。北宋时,朝廷直接管辖的禁军,在全国各地招募;守卫各州的厢兵,在本州范围内招募;守卫边境地区的蕃兵,从当地少数民族中招募;保卫乡土的乡兵,由各地按户籍抽调的壮丁组成。
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佥为兵”,后又规定汉人20户出1兵。凡当过兵的“壮士及有力之家”都列为军户,世代为兵。各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元中叶以后,战争频繁,卫所兵员不继,卫所制废弛,遂实行募兵制和征兵制。
明代前期,实行屯守合一的卫所制,实际上是世袭兵役制。
清代,咸阳多种军队并存,兵役制度各有不同。八旗军沿袭满族传统,始终实行“兵民合一”的世袭兵役制。八旗军入关后,建立绿营兵镇守制度。以绿旗为标志,以营为建制单位,故称绿营兵。其兵员一律从本地汉人和地主武装中招募。被招募入伍后,即编入兵籍,成为职业军人,终身不得改动。久而久之,募兵制逐渐转化为世兵制性质。清末,清廷效仿西方,编练新军。光绪三十一年(1905),陕西始建新军。宣统三年(1911),陕西新军战士王士骥、董毓秀带领二三十名新军战士,在咸阳反正并成立了“咸字营”军队,营部设在凤凰台后边的关帝庙内。后来这支军队被新军统领邱彦彪改编为新军四标五营。对于编练的新军,清廷试图实行选募与义务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即规定兵役分为常备军、续备军、后备军三种。但由于人力、财力不足,新军仍以招募为主。
第二节民国时期兵役
一、募兵
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1915)颁布了《暂行陆军征募条例(草案)》,实行征募并行制。但各地军阀拥兵自重,任意扩充军队,每逢变乱,到处设站募兵,招募处于无政府状态。招募对象多是一些被遣散的闲官散勇和无业者,其以维持生计,吃粮而当兵。
民国二十一年(1932),西安绥靖公署成立后,规定各部队在陕招募兵员都必须由绥靖公署统一下达指标和指定招募区域,不得超额招募和越境招募。招募秩序有所好转。民国二十二年(1933),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了《兵役法》,企图使兵役制度由募兵制转为征兵制。但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国民政府正常征兵已不能满足兵员补充之需要。因此,在实行征兵制的同时又兼行募兵制。规定募兵只能在未设师管区的地方进行,但国民党军队在打内战期间,募兵已无法控制,有的名为募兵,实则强拉硬抓。
二、征兵
国民政府虽然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即征兵制),但直到民国二十五年(1936)才正式实施。
咸阳县的征兵始于民国二十六年(1937)10月。凡年龄在18~45岁的男子均服国民兵役,其中18~25岁男子须征集入伍服现役三年,期满退伍后继续服国民兵役。民国三十三年(1944)至三十四年(1945),咸阳县除征集184名青年入伍外,又在国民政府发动10万知识青年从军运动中征召18~35岁的国民党员、三青团员和知识青年从军。广大知识青年出于抗日爱国热情积极报名,共有近百人被征集编入国民党第207师和208师。民国三十五年(1946),国民政府修订并重新颁布《兵役法》,增加了补充兵役,但服役的年龄等规定无重大变化。
征兵的方法程序为,师团管区将征兵名额分配到县,再由县兵役科(军事科)分配到各乡(保、甲)。根据部队需要或师、团管区的通知,按月、按季或分期分批征集交拨。征兵实施前,县、乡、保都要对适龄壮丁进行身家调查,造册登记,以备征集。除免、缓、禁征者外,凡适龄壮丁一律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参加抽签。抽签以乡(镇)、保为单位,县政府派员组成抽签小组,分赴划包地区主持或监督抽签。中签者应征,未中者缓征。
凡中签壮丁,由各乡、保、甲递次送交县兵役科(军事科)接收,然后再送师、团管区后方补充团(营)编组训练,并向指定各部队输送。
国民政府的征兵办法看似严格,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普遍的徇私舞弊行为,有钱有势的大小官吏,串通贿赂保、甲长,以各种理由和手段,使其子弟获得免征或缓征,实在躲不过的就出钱买壮丁顶替。有的征兵官员,先收钱放人,后抓丁补缺。有时完不成征兵名额,就强拉硬抓流民充数。所以每次征兵,真正中签服役者只有穷苦百姓。民国三十五(1946),咸阳原上有个二十五训练处,抓去的新兵饥寒交加,致瘦病者甚多,附近老乡多次看见训练处夜间偷埋瘦病死壮丁。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咸阳县(市)及以后的秦都区执行国家统一的兵役制度。辖区内广大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应征入伍的积极性逐年高涨。征兵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兵役机关严密组织实施,年年圆满地完成了征兵任务。
一、志愿兵
1949~1954年,国家实行志愿兵役制。凡出身贫雇农、中农、贫穷知识青年、小商贩、手工业者及无罪恶的富农子弟,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恶性传染病,身高不低于一步枪,年龄在18~30岁的青年,只要历史清白,自愿参军者均可吸收入伍。1950年,广大青年积极响应毛泽东主席发出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伟大号召,咸阳县有1229名青年踊跃参加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咸阳县第五区第五乡农民尹有志在欢送同伴参军途中,备受感染,扔掉敲鼓的鼓槌参了军。1951年,根据中共中央西北局和西北军区下达的“陕西扩兵8万人,以补充志愿军、野战军和地方武装”的指示,中共咸阳县委召开了扩大补充地方武装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扩兵任务。
从4月20日到5月中旬,全县完成新招战士400名。5月12日,中共咸阳县委第二次下达扩补计划,要求全县务于5月底前完成1268名新兵扩补任务。经过各区紧急宣传动员,到5月20日全县共选送新兵1510名,超额完成了扩补任务。
二、义务兵改选志愿兵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军队装备现代化程度的提高,部队的专业技术越来越复杂,需要保留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在部队长期服役。1978年以前,部队采取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技术骨干。1978年以后,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确定)。部队从1979年开始,对超期服役的专业技术骨干,根据部队需要、个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即可由义务兵改选为志愿兵。志愿兵一般服役13~17年,年龄不超过35岁。部队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服役期。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咸阳市秦都区人武部的司机就是由义务兵改选为志愿兵的。
三、义务兵
(一)征集条件
1.年龄条件
1955年《兵役法》规定,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服兵役,未满18岁青年自愿报考军校者,不受现役征集年龄限制。1984年《兵役法》进一步补充规定,青年在22岁前均可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自愿,当年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也可应征。
义务兵役制实施后,兵员服役期限作过几次较大变动。
2.政治条件
应征青年的政治条件因时各异。1955~1978年期间,政治条件注重阶级成分和社会关系。1979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主、富农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摘帽的地主、富农分子享受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其子女入学、参军、入党、招工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1980年10月,国家公安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对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作了具体规定:凡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者;依法被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期满后经两年仍未改过自新者;政法机关正在侦察、控制的犯罪嫌疑分子;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心怀不满者、政治思想反动者;有流氓抢劫、诈骗、贪污、经常打架斗殴等不法行为者;被机关、学校、企业开除公职、学籍者等不予征集。此后,随着改革开放,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对新兵征集政治条件适时作了调整。
3.身体条件
对于应征青年的身体条件要求,20世纪50~60年代比较宽松,20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提高。1986年以来,国防部已多次修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1991年规定男性身高1.62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且五官端正,经指定医院进行外科、内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胸部透视、尿检、肝功能化验等项目的严格检查合格后,方可定为选征对象。从1981年起,新兵入伍后,部队对新兵身体进行检疫复查。发现因身体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45天内作退兵处理。
4.文化条件
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征兵只对少数技术兵种部队的新兵要求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对普通兵员没有明确规定。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要求城镇兵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兵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为了确保文化质量,从1993年起对初定新兵进行文化抽查。发现有假文凭和达不到实际文化水平的,取消入伍资格。
(二)征集程序
义务兵征集一般在每年冬季进行,个别年份因特殊情况改为或增加了春季征兵。历年征兵的政策规定和征集名额,均由咸阳市(地级)人民政府、咸阳军分区以命令形式下达。咸阳市秦都区根据上级的安排,按以下几个步骤实施征集工作:
1.成立征兵工作领导机构
每年征兵时,咸阳县(市、秦都区)都成立了征兵工作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