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粮食供给方面,采取了划邑就食的办法。民国二十六年(1937)7月抗日战争爆发后,军队吃粮改由陕西省购粮委员会按分配任务以官价在市场上采购供应。民国二十九年(1940)初,军粮改为随赋征购,配额由中央核定,所需价款以30%发给现金,70%搭发粮食库券。民国三十二年(1943),为缓解国民政府财政困难,遂将随赋征购改为随赋征一借一,搭发现金和粮食库券废止,所征借的军粮5年后分5次逐年以赋粮抵还。民国三十七年(1948),陕西省国民政府改革了粮食供给办法,实行按月配拨或拨款,军队吃粮在市场上自行购买。粮食定量及副食供给标准,民国二十四年(1935)7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制定的给与规则规定,每人每天大米22两或面粉26两(均以每斤16两的旧市斤制计算);副食费按甲、乙、丙等地区每人每天分别为7、6、5分钱。民国三十年(1941),国民政府行政院重新颁发了给与规则规定,即每人每天大米22两或面粉24两;副食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一律交付部队、机关经办。士兵副食费,每人每月4元,由各部门具领,自行经理。官佐主食、副食费一律自理。
被服着装方面,国民政府行政院同样制定有给与规则。一般情况下,官佐服装自备,在前方作战的正额尉官之服装,由公货供给。被服发放以发实物为原则,必要时改发代金。
武器装备方面,国民党军队的武器装备比较复杂,有步骑枪、冲锋枪、卡宾枪、轻重机枪、手榴弹、八二迫击炮、六○炮、战防炮、山炮等,其来源有进口美式、英式、日式、捷克式,也有陕西兵工厂自制和仿制的。同时,还配有骡马等运输工具。
俸饷方面,国民党军队官佐、士兵俸饷标准因职级不同,因时各异。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渭北游击总队第五支队后勤工作
1947年5月,咸阳支队被改编为渭北游击总队第五支队后,其后勤供需主要依靠开展游击战争,缴获敌人枪支等战利品充实装备。粮食供给按照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的规定,凡地方部队、游击队驻地于边缘区和内地(指老解放区)者,吃粮由地方政府按标准供给;出击地区时,内地无法供应,由地方部队、游击队自行筹划,但所筹粮数必须向上一级报告,地方部队、游击队在敌占区活动时,吃粮一律以军用粮票依手续兑取,不得乱打便条;地方武装游击队在敌占区吃了粮,应在原粮食预算内如数扣除在敌占区所吃之粮数。粮食供给,每人每天1.4斤(旧秤16两为1斤);副食,每人每月肉10两、油0.54斤、菜15斤、碳40斤;个人津贴,每人每月4万元(旧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驻境部队后勤工作
(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武装部后勤工作
1.机构沿革
1983年6月3日,咸阳市人民武装部根据咸阳军区分区司令部[1983]75号文件精神,部内设立了组训、政工、后勤三个科室。后勤科专门负责后勤保障工作。1996年3月16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中共陕西省委文件精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部内设军事科、政工科、后勤科。后勤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财务、服装、装备等的申报、管理和民兵、预备役后勤保障工作。
2.财务管理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军费开支由军事系统编造预算,经总后勤部请求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实支拨,然后由军事系统逐级下拨;国防战备费(主要用于民兵建设)和人民防空建设费按任务大小及需要,由省军区下拨。1985年后,人民防空经费由中央政府预算支出,划归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的人防费仍由地方财政支付。与军事有关的兵员征集费、战时支前经费等也由地方政府支付。
1965年,咸阳军分区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了党委当家、财务统管、计划使用、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除人、马费用外,其他各项费用全部实行包干,超支不报销,节约不上交。1972年,咸阳军分区根据陕西省军区后勤部通知精神,结合咸阳实际,制定了行政事业费包干的基本标准和部队补助标准,其基本标准为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50元,战士每人每月2.50元;军马每匹每月5.30元,马车每辆每月3.30元。部队补助标准,县(市)人武部、中队每人每月1.40元,随队家属每人每月1.10元。咸阳市人武部每人每月20元,市(县)中队每人每月3.50元。
装备维修费用也实行经费包干。其标准为:军械器材中的信号枪每月(10支为一单位)维修费1.00元,半自动步枪、冲锋枪每月每支0.50元,手枪每月每支0.20元,班用机枪每月每支1.3元,6~15倍望远镜每月每具0.50元,20~50倍望远镜每月每具0.80元,方向盘每月每架2.50元,炮队镜每月每架4.00元,镐每月(100把)1.00元。防化器材维修费用包干规定标准为:防毒面具每月(5具)1.00元,防毒手套每月(100双)2.00元,防毒靴套每月(100双)3.50元。运输车维修费用规定,每辆每月75元,乘座车每辆每月82.50元。福利费规定,干部、职工每人每月1.60元,战士每人每月0.20元。多年来,咸阳市人武部依照上述规定标准,坚持节约开支,合理使用费用,使经费开支基本上做到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武装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兰州军区、陕西省军区和咸阳军分区有关后勤保障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经费开支量力而出,计划使用,不搞赤字预算。重大支出,承办部门事先提出开支计划和预算项目,填写经费预算审批表,经会议研究同意后,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预以借支。300元以下开支由军政领导决定,300元以上开支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建立了财务情况报告制度。财务人员不定期地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每月向领导汇报一次财务管理情况,每季度向党委作一次汇报。
2000年11月,秦都区人武部进一步完善了党委领导下的理财制度。规定1000元以上的开支,先由业务部门拿出开支计划,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开支。党委每季度要听取财务开支情况汇报,并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及时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财务管理情况报告。同时还规定对各类开支发票,经部长、政委审批签字后才能报销入账。在部长、政委均在位的情况下,先由部长审批签字,政委后审批签字。如部长外出学习、休假不在位时,政委也可先审批签字,部长归队后再签字,并将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政委外出不在位时,返回后要及时审批签字。党委要求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对现金存放、借存款情况、财务处理、印章管理、安全防范措施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财务工作安全有序。
秦都区人武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还明确规定了接待费用标准和物资集中采购制度。接待标准,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搞铺张浪费。物资集中采购制度规定,凡各类办公用品、学习用具、贵重电器、微机电脑、电教器材、训练器材、文化宣传器材、电脑耗材、照相摄像用品;营房维修材料和用具、清洁卫生用品、生活保障和日常招待用品;办公设施更换、添置、维修;车辆维修、耗材和油料等必须采取集中采购,尽量节约开支。采购回的物资应造册登记,建立出入库手续。对于基建工程项目开支,按照工程合同执行,如工程费、材料费超过1000元以上的统一转账支付,乙方必须向甲乙方开具县以上税务发票,否则不予转账。
3.工资、津贴
军官(干部)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驻境部队军官工资和津贴实行供给制,干部每人每月发津贴费1万元(旧币,相当于现币1元),另外还发毛巾、牙膏等零星生活用品。1951年2月中央军委下发的《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正式规定了各级军官的工资等级,正军每月463元,正师286元,正团176元,正营123元,正连101元,正排79元;副军419元、准军374元,副师242元、准师198元;副团123元、准团106元,副营70元,副连52元,副排42元。
1955年1月起,人民解放军副排以上干部实行薪金制。工资标准为级别薪金加军龄补助、多子女补助。1965年,按照中央军委关于修改军队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将军队干部的职级改套为国家行政级别,按所定行政级别发放工资,并取消了军龄补助金。新的干部工资标准为:6级月薪325元,7级307元,8级282元,9级257元,10级237元,11级217元,12级191元,13级177元,14级158元,15级141元,16级126元,17级114元,18级102元,19级90元,20级80元,21级70元,22级60元,23级52元,24级45元,25级40元,26级35元,27级32元。
1985年,全军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加大了职务工资比例。军队干部工资制度的职务工资提高到58%,级别工资占36%,军龄津贴占6%。1988年10月,军队干部工资制度再次进行了调整改革,实行了以职务薪金为主,取消原行政级别工资的职务薪金加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的工资制度。
1995年10月19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秦都区人武部依据文件精神,确定了工作人员津贴档次,即副厅级一档100元,二档105元;正处级一档90元,二档95元,三档100元;副处级一档85元,二档90元,三档95元;正科级一档80元,二档85元,三档90元,四档95元;副科级一档76元,二档80元,三档85元,四档90元;科员一档72元,二档76元,三档80元,四档85元;办事员一档64元,二档80元。并做到了按月足额发放。1996年6月共补发区人武部工作人员津贴34128元。
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后,执行人民解放军的工资标准。
志愿兵(军士长、专业军士)工资按照中央军委1978年10月19日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精神,志愿兵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制度,按级别发给志愿兵工资,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
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标准为一级36元,二级44元,三级54元,四级64元,五级74元,六级85元,七级96元,八级108元。一级为服役满6年的志愿兵,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对有特殊贡献的志愿兵提前晋级或越级晋级。
1979年2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后勤部财务部下发了《陕、甘、宁、青四省(区)军队志愿兵工资表》。根据此规定,秦都区驻境部队志愿兵执行八类地区工资标准,即一级每月37元,二级45元,三级56元,四级66元,五级76元,六级89元,七级101元,八级113元。
2000年以来,随着军队工资的调整,专业军士的工资标准有了大幅度提高。
战士(义务兵)津贴1952年以前实行供给制,每人每月5角至1元。
1952~1954年,班长每月约7元,士兵约5元。1955年以后,每月正副班长11~14元,士兵6元。1966~1973年,义务兵津贴费按服役年限分为服役第一年每月6元,第二年7元,第三年8元,第四年10元,第五年15元,第六年20元。第七年以后评定等级,分为1~6级,津贴费每月分别为25元、30元、36元、42元、48元、54元。从1977年7月起,战士服役1~6年的,津贴费仍按以上标准发给。从第七年起到第十一年,分别增加到26元、32元、38元、44元、50元。此后,随着部队工资制度的改革,战士的津贴费也不断增加。
4.军需给养
被装按照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有关规定,驻境部队官兵的被装按温区标准配发,每年分夏季、冬季两次发放。夏装在5月初,冬装在10月初。
被装的质量、品种和样式,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改进。境内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被装,参照军队的标准购置发放。1997年4月,咸阳市秦都区人武部下发了《关于基层武装干部服装配发的通知》,要求对新任武装干部,各单位要第一次为其配齐服装,以后按规定标准配发,其他武装干部按照冬服四年、夏服三年的标准配发。
给养驻境部队的给养,按照全军统一标准,采取实物供应、平价折款、实物供应与平价折款相结合的三种办法供应。1953年9月以前,由部队发粮食代金。9月以后改由地方政府粮食部门统一按规定标准配购。副食品和燃料供应则依据各个时期与驻地具体情况,亦采取上述办法组织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