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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市场的媒体(4)

在《帝国宪法》颁布之后不久,明治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限制新闻自由的法规。比如,1893年的《出版法》第19条规定:“被认定为妨碍稳定秩序或紊乱风俗的作品、图画,内务大臣可以禁止其进行销售,并没收其纸型、印刷品。”1909年,日本《新闻纸法》对报刊的限制更为严苛,由45条条款及附则组成,后成为日本最基本的言论法规,直到1945年被盟军司令部废除。该法第12条设立了保证金制度。第23条规定:如报纸刊载的内容被认定为扰乱稳定秩序,有碍风化,内务大臣可禁止其发售,必要时可予以没收。第27条承认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及外务大臣拥有禁止、限制新闻刊载内容的权力;允许法院发布禁止令,对于发行禁令,法律没有审判救济的规定。这是一种新闻事前禁止制度,内务省可据此封杀任何它认为不合规定的报道。此外,《军事机密保护法》(1899年)、《集会结社法》(1890年)、《治安警察法》(1900年)、《广告物出版法》(1911年)以及《刑法》(1907年)的相关条款,也是压制新闻自由的规定。总而言之,在上述“法律”范围内,《帝国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仅停留在纸面上。

在具体的媒体运作领域,日本政治力量对新闻的控制主要体现在记者俱乐部制度的建立和之后历经百年的运行。发布式报道是日本新闻报道机制的独特之处,即依靠政府部门的公开发布会而进行的采访和报道,而这一报道手法是建立在记者俱乐部制度的基础之上的。日本记者俱乐部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第一次帝国议会召开时期。中日甲午战争结束之后,日本中央政府各级部门相继成立了记者俱乐部,如外务省的“霞俱乐部”、陆军的“北斗会”、司法省的“司法记者俱乐部”等。自其产生至今的100多年时间里,日本全境内记者俱乐部的数目已经发展到近700个左右,从中央到地方,几乎所有的信息源都有记者俱乐部的存在。通过这种方式,政府部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新闻发布的有效控制。

综上,这一时期的日本,一方面,统治者允许甚至鼓励新闻传播媒介在不伤害国家根本体制、保持社会稳定秩序的前提下去赚钱赢利,确定新闻本位和先进的企业经营方式;另一方面,又通过一系列严厉的法规、强大的国家机器防止传播界“越轨犯规”,并强烈要求传播事业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有益的贡献”。由此,夹缝中的日本近代传播事业形成了一种既有较为隐蔽的集权主义原则和控制方式,又能容纳资本主义市场元素某些内容的独特的新闻传播体制。

2.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政府管制空前严格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借机对德宣战,将德国在山东青岛的权益攫为己有。1929年爆发世界性经济危机,日本走上了通往****的道路。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军侵占中国东北。1937年7月7日,日军挑起“卢沟桥事变”,发动全面侵华战争。1941年日军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这一时期是日本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后,日本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思想、言论的控制。新闻史上著名的“白虹贯日”事件就发生在这一时期:1918年8月2日,日本内阁发表“西伯利亚宣言”,派兵7万多人参加围剿苏俄的战争,遭到日本新闻界和民众的一致反对。同时,日本各地饥民掀起反对米价暴涨的抢米运动,但是,日本政府下令禁止报纸发表反对出兵苏俄的言论和报道各地抢米骚动的消息。17日,大阪召开针对日本内阁的新闻记者大会,25日,大阪又召开关系新闻社通讯社大会,86家报社通讯社166名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决议提出,要求寺内正毅内阁立即总辞职;要求言论自由;拥护确立宪政等。26日,《大阪朝日新闻》晚刊在报道25日大会的文章中出现“白虹贯日”的字样。“白虹贯日”语出中国古籍,特指战乱征兆。日本当局认为:“日”系指天皇,此语犯有不敬罪和紊乱朝政罪,于是文章作者大西利夫和该报编辑兼发起人山口信雄被公诉。同年10月,该报社长、总编辑及编辑记者多人被迫辞职。12月1日,该报发表反省社论:“我社就此反省,自觉今年言论颇失稳健,失之片面。这样的倾向,实际上是违反我社信条的,今后当树忠厚之风。”71岁的新任社长亲赴东京请罪,向首相保证决不重犯。12月4日,文章作者被判两个月的徒刑;但报纸免遭停止发行的厄运。

“白虹贯日事件”是日本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笔祸,这从另外一个角度显示出,日本现代传播事业要求走上自身新闻出版自由之路的企图是如何在日本这样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环境中、如何在日本的“二元化”社会结构里被扭曲和荡平的,这也显示出日本近现代传播事业在反对封建集权和军国势力、表达民主自由思想和要求方面的脆弱性。到了20世纪的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日本终于确立了****体制时,日本新闻传播界立即迅速地被整合归纳入***新闻传播体制之中就很容易理解了。

自1932年起,日本政府对各种出版物(包括报刊)实行空前严格的检查和取缔,仅当年就有5000起,其中真正直言反对战争的极少,主要是禁止那些可能不利于军队直接统治的新闻报道和言论。1932年至1933年间,约3.4万文化名人被政府逮捕,仅1932年10月30日就有1400多人被抓。为了加强对新闻言论的统一管制,日本****政府还于1936年成立“内阁情报委员会”,后改名为“内阁情报局”。该机构起初是负责统治宣传的中枢权力机构,后成为政府军部独裁的言论工具,凌驾于新闻业相关的各个部门之上,参与制定一系列控制舆论的法规,比如:《国家总动员法》(1938年)、《军用资源秘密保护法》(1939年)、《新闻事业令》(1941年)、《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临时取缔法》(1942年)。此外,还有执行细则、临时法令等,极其繁复。这些法律的核心无非是:禁止大众及媒介发出与当局不一致的声音;将新闻媒体变成侵略宣传的工具。于是,这一时期,鼓吹“圣战”的言论、宣传“皇军”“赫赫战绩”的报道充斥了当时的报纸版面。

3.“二战”后:外部植入式的传播事业新体系

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8月6日和9日,美国向日本的广岛和长崎投掷原子弹;8月9日,苏联红军正式参战,迅速击溃日本关东军;8月15日,日本天皇向全国广播,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在美国军舰“密苏里号”上,日本签字无条件投降。

战后初期,以美军为主体的联合国占领军占领了整个日本。美国人采取了在军事占领体制下的“切除与植入”政策,对日本社会中与民主自由原则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衡原则相抵触的思想和制度进行了彻底的“切除”,又从西方全盘“植入”了系列配套的政治与经济文化体制,以强力的、不容商量的、不考虑接受心理的“速成”方式完成了日本资本主义“西式”制度的移植。日本战后新闻传播体制的改革过程就是在这一系列背景下展开的。

占领初期,盟军总部的新闻政策之一是把新闻事业机构从政府手中解放出来,把以往的政府舆论工具变为独立的社会舆论工具,发布了一批与大众传播相关的文件:1945年9月10日《关于言论和新闻自由备忘录》,19日《日本报纸准则》,27日《政府与新闻业务分开备忘录》,29日《关于撤销一切限制报刊、电影、通讯社的法令》,10月4日《解除限制政治、公民、宗教自由的备忘录》,11月《关于撤销非民主主义电影的备忘录》。这些文件果断地废除了明治维新以来一切扼杀新闻自由的法令法规,“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奠定了战后日本大众传播体制的基础,不但速度惊人,内容也相当完备”。1946年2月、3月,又相继发布《关于被禁图书和其他出版物的备忘录》和《关于没收宣传出版物的备忘录》。

不仅如此,联合国军当局还根据《波茨坦公告》精神,指示日本政府修改宪法。

1946年11月,一部以“民主、平等、自由”为基本原则的《日本国宪法》经议会审议通过并于翌年开始实行。该宪法第3章第21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所有其他表达的自由。不得设立审查制度,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确立了公民表达自由的宪法原则。这与旧宪法第29条“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才有表达自由的规定比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新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并非自由的恢复,而是自由的开始。

显然,战后美国人所实施的系列改革从客观效果上来看,确实迫使日本人完成了自身难以完成的历史性改革任务,较为彻底地改造了日本社会的新闻传播事业体制,促使它把政府与大众的关系从以往“自上而下”的集中指导工具模式变为“自下而上”的自主经营发展监管模式,整个新闻传播事业体制被第一次摆放到了与西方欧美自由主义传播事业所相同的社会位置上来了。

(二)日本传媒体制现状

“制度”一词,隐含了媒体自身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秩序。相对于亚洲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而言,在当代日本,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力度相对较弱,媒体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之后,自身这种约定俗成的秩序已经形成:除公共广播机构NHK以外,其他媒体都是商业性的私营企业组织体,传媒业界从总体上来说独立于政府之外,业界内部的横向管理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并以自律的方式进行,各个媒体内部的组织结构是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来构建的。所以,都体现出一种制度化的运作规律。

就不同媒体而言,日本出版业的发展历史和文化传统最为悠远,政府的参与程度最低;报业则以严格的自律为特征,政府的操纵主要体现在对记者俱乐部制度的运用上;广播电视业受政府控制的程度最高,即便如此,政府最直接的作用也是体现在对体制框架的整体性设计上,对内容的监督还是完全依靠业界自律和法律约束。

1.日本传媒的法律规制

依据日本新宪法最大限度保障言论自由的精神,日本战后未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刑法》、《民法》、《少年法》、《选举法》、《税法》、《版权法》等法律中,增加新闻自由的保障与限制条款。具体而言,可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防止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比如《防止破坏活动法》中规定,严惩招引内乱罪及援助外患罪中的煽动罪。

(2)防止泄露国家机密。日本现在有一系列的保密法规,其中包括《国家公务员法》的第100条、第109条和第111条,《地方公务员法》的第34条、第60条和第62条,《自卫队法》的第59条、第118条,以及《外务公务员法》的第4条和第27条等等。

(3)防止新闻垄断。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关于禁止私营垄断及保障公正交易法》,并于1953年、1977年进行两次修改,现在此方面的规定略微放宽。

(4)限制法庭报道。比如《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刑事诉讼规则》第215条对此有所规定。

(5)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刑法》第174条和第175条以及《民法》中对此有所规定。

(6)保护未成年人。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满20岁的人,《少年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的少年,媒介“不得刊登姓名、年龄、职业、住处、容貌等可据此推知当事人的文章或照片”。

(7)保障新闻机关的权利;1970年制定的新《版权法》规定,“经过创造性的版面设计和修改编排,组成整个版面”就会“产生编辑版权”;记者对所属新闻单位“不能要求版权”;作者权利“除了版权之外,还有人格权”;此外,还延长了版权的保护期。

2.日本传媒的自治主体:日本新闻协会

根据盟军总部(GHQ)的指导,1946年7月23日,日本新闻界成立了新的全国性新闻团体——日本新闻协会(NSK),该协会是由日本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视台共同创建的全国性新闻行业组织,作为日本新闻界最高自治团体,具有很大的权威性,行业间矛盾由协会仲裁调解。成立伊始,该协会在盟军总部“民间情报教育局”的具体指导下,制定了日本新闻界的第一个《新闻伦理纲领》。这个充满了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内容的文件马上作为新闻业内部道德自律的准则在全国新闻从业人员中全力推广开来。

目前(2007年3月)协会拥有139家会员,集中了日本主要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新闻媒体。日本新闻协会由各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总会和理事会,下设编辑委员会、媒体开发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国际委员会、贩卖委员会、广告委员会等46个非常设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所负责方向的工作。常设机构为日本新闻协会事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调查研究活动,现有职员1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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