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成都版权产业部类划分
一、成都版权产业的分类依据
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不同,人均收入和人力资源结构不同,因此版权产业的统计口径和分类标准都有所不同。目前,国际国内可参考的版权产业分类标准主要包括:
(一)国际上可参考的分类法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Guide on Surveying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中界定了四种版权产业分类:核心版权产业(Core Copyright Industries),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Interdependent Copyright Industries)、部分版权产业(Partial Copyright Industries)、非专用支持产业(NonDedicated Support Industries)。
(1)“核心版权产业”,是指完全从事创作、制作和制造、表演、广播、传播和展览或销售和发行作品及其他受保护客体的产业。
具体包括以下九组:A.新闻和文学作品;B.音乐、戏剧制作、歌剧;C.电影和影带;D.广播和电视;E.摄影;F.软件和数据库;G.视觉和绘画艺术;H.广告服务;I.版权集体管理协会。
(2)“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是指那些从事制作、制造和销售,其功能完全或主要是为作品及其他受版权保护客体的创作、制作和使用提供便利的设备的产业。
根据其与核心版权产业的互补性,可进一步划分为核心相互依存产业和部分相互依存产业。前者包括以下设备的制造、批发和零售(销售和出租)产业:电视机、收音机、录像机、CD播放机、DVD播放机、磁带播放机、电子游戏设备及其他类似设备,计算机和有关设备,以及乐器;后者包括以下产品的制造、批发和零售(销售和出租)产业:照相和电影摄影器材、复印机、空白录音介质,以及纸张。
(3)“部分版权产业”,系其部分活动与作品或其他受版权保护客体相关的产业。这些活动包括创作、制作和制造、表演、广播、传播以及展览或者发行和销售。
具体产业包括:服装、纺织品和制鞋,珠宝和硬币,其他手工艺品,家具,家庭用品、陶瓷和玻璃,墙纸和地毯,玩具和游戏用品,建筑、工程、调查,内部装修设计,以及博物馆。
(4)“非专用支持产业”,系其部分活动与促进作品及其他版权保护客体的广播、传播、发行或销售相关且这些活动没有被纳入核心版权产业的产业。
这些产业包括:一般批发和零售产业,一般运输产业,以及电话和互联网产业。原文注:只包括由作品和其他受保护客体所产生的部分贡献。
2.美国
美国版权产业报告是由美国出版商协会、商业软件联盟、美国录制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美国电影发行协会等七个版权组织构成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发布。在2002年及之前总共9期的版权产业报告中,IIPA将版权产业界定为四个子类,分别是:核心版权产业(Core copyright industries)、部分版权产业(Partial copyright industries)、发行类版权业(Distribution copyright industries)和版权关联产业(copyrightrelated industries)。
从2004年开始,为遵循国际标准,IIPA在2004年及此后版本的美国版权产业报告中,将版权产业分类标准调整为按照WIPO界定的四类,即‘the core,partial,nondedicated support,and interdependent sectors’(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非专用支持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此四者合称为全部版权产业(the total copyright industries)。
3.澳大利亚
2001年,澳大利亚“版权委员会”联合“版权研究中心”委托咨询公司发表报告《澳大利亚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the Economy Contribution of Australia’s copyright industries)。报告指出,按照“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标准产业分类”(简称ANZSIC)体系,“版权产业”分为三小类: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版权分销产业。其中:
“核心版权产业”是指那些将版权作品的创作作为其原始产品的产业。包括报纸印刷或出版、广播服务、电视服务等16个产业。
“部分版权产业”是指那些只有部分活动与版权作品创作相关的产业。包括印刷、计算机咨询服务、测量服务、广告服务等8个产业。
“版权分销产业”是指那些与版权产品的分销相关的产业。包括摄影设备批发、书籍杂志批发、报纸书籍文具零售、图书馆、博物馆等在内的18个产业。
4.日本
日本内容产业的广义概念基本和版权产业概念相当,除了电影、音乐、游戏、电视节目、小说、动画、漫画等“狭义内容产业”,还包括数据库和商业软件等。
5.英国
英国使用的称谓不是版权产业,而是和版权产业范围基本类似的创意产业。由于英国是第一个为创意产业提出定义与范围的国家,也造成日后其他欲发展创意产业的国家均比照英国的模式调整而发展,故英国的创意产业定义格外有指标意义。其定义如下:
“那些建立在个人创造性、技术及才能基础上的,有潜力通过产生和开发知识产权来创造财富和就业的产业。”(Those industries which have their origin in individual creativity,skill and talent and which have a potential for wealth and job creation through the gene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此定义之下,英国的创意产业包含13个项目:广告、建筑、艺术及古董市场、工艺、设计、流行设计与时尚、电影与录影带、休闲软体游戏、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体与电脑服务业、电视与广播。(Advertising,Architecture,The art and antiques market,Crafts,Design,Designer fashion,Film and video,Interactive leisure software,Music,The performing arts,Publishing,Software and computer services,Television and radio)以这样的产业范围来归纳,这13个产业其实是“以内容为导向”及“以文化为导向”或综合两者的产业。
(二)国内可参考的国家分类法
目前,国家并无关于“版权产业”的正式提法,但一些相关概念和类似提法对成都市版权产业部类的划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3.《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04年3月29日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4)24号文件〕正式颁发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该标准是由中宣部牵头,由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等单位联合组成的“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成果。这一分类体系所举文化产业共有80个行业小类,分别属于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三个板块:
(一)文化产业核心层,主要包括:新闻、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文艺表演、文化演出场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化、群众文化服务、文化研究、文化社团、其他文化等行业。
(二)文化产业外围层,即:互联网、旅行社服务、游览景区文化服务、室内娱乐、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网吧、文化中介代理、文化产品租赁和拍卖、广告、会展服务等行业。
(三)相关文化产业层,主要是指文具、照相器材、乐器、玩具、游艺器材、纸张、胶片胶卷、磁带、光盘、印刷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家用视听设备、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此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同志在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北京市版权局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承办的“2008国际版权博览会”上的演讲中曾提到“以文学艺术、广播影视、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等产业为重点的版权产业……”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因此,其领导人在公开场合关于“版权产业”的一些提法可以视做目前国家层面的一个初步分类框架。
(三)国内可参考的城市及地区分类法
1.四川
2008年,四川省版权局与四川省政府研究室、省社科院、省统计局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查研究,形成了《四川省版权产业发展战略及对策研究》。该报告将版权产业定义为“对受版权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及其衍生产品进行创作、制作、制造、复制、发行和传播的产业,该产业由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企业组成产业节点,并由这些节点进一步形成整个产业网络”,并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情况和我国现有的行业管理体制,综合考虑四川版权产业的特点,选定四川版权产业的研究范围包括新闻出版业、软件业、广电业、影视业、演艺业、广告业、民间工艺美术品业、建筑设计业、信息网络业等9大行业。
2.北京
2006年12月13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首次发布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该标准指出,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依据上述定义,结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82个行业小类和6个行业中类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范围,并建立了由三个层次组成的分类体系。根据文化创意活动的特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9个大类:
1.文化艺术;2.新闻出版;3.广播、电视、电影;4.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5.广告会展;6.艺术品交易;7.设计服务;8.旅游、休闲娱乐;9.其他辅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