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也即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
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与偷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因而在处理上也不同。税法规定,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临时经营者漏税的,可以按照规定扣留其部分货物,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以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要从根本上杜绝漏税现象,除了对漏税者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外,最关键的是对漏税者进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的教育,使得漏税者懂得税法,健全财务制度。
95.增值税隐瞒销项税额
隐瞒销项税额是目前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渠道之一。经分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1)销售收入少入账。
主要做法就是通过少报销售额,减少税基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众多被检查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属于此类,占被检查企业的18.5%。发现这类企业的办法主要是通过改变审核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及其申报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零申报。
如果说前类纳税人偷税手法还有点胆怯和隐蔽的话,那么这类纳税人偷税的手法就更加赤裸裸,纳税意识更为薄弱。尽管这类纳税人在被检查的企业中只有几户,占的比例不到1%,但负面影响极大。某公司在2008年11月份,实现销售收入109417元,但11月份竟然进行零申报。
(3)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的销售收入不申报。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特区内生产企业中,其做法就是通过模糊纳税期限,推迟纳税时间,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发生的销售收入转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的销售收入一起申报地产地销收入,从而达到免征增值税的目的。在相关检查中,只发现极少数企业属于这种情况,仅占被检查企业的0.8%。这极少数企业在2005年12月份以前属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销售收入208万元不按时申报,而2008年1月份后,这极少数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于是将前期销售收入补开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地产地销收入。这部分应补税款达35万多元。
(4)隐瞒原材料的边角料销售收入。
有些企业认为销售产品一定要计算销售收入,但出售工业原材料或库存边角料的销售收入,似乎可以不计算销项税额,这也是偷税的种类之一。在相关检查中,发现有几家企业将销售原材料和边角材料不计销售收入,而分别按冲减库存“原材料”和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少计销项税额达62万元之多。
(5)隐瞒代销水电费收入。
按照相关规定,工业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街道(乡村)居委会等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从事水电经销管理业务,无论是采用购销方式,还是采用代销方式,均应视为销售行为按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但是,在相关检查中,发现有些物业管理公司代销水电费收入不申报纳税,一种情况是这些企业财务人员不懂上述规定,另一种情况是有些企业明知规定但有意隐瞒收入,在检查中,重点查处了几家企业,共补税款103万元。
【例】某商贸公司属私营企业,主要经营针纺织品批发业务,销售对象主要是外贸出口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国税局在审核公司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当年销售额较大,但进项税与销项税基本持平,因而对其进行详细稽查。在稽查中发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列有运费抵扣的进项税额3.0485万元,通过稽查费用账及有关运费单证,发现2008年共支付运费30.485万元,但其发票系承运企业自行印制的非税务统一发票及船务代理单位开具的,企业据此抵扣进项税额3.0485万元,计入当期销售费用27.4365万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2743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485
贷:银行存款304850
根据该公司销售业务的性质及外贸出口企业类似业务的习惯做法,该部分运费一般在出口环节发生,应由出口企业负担,不应由代货企业负担。稽查人员又对该公司的银行账、往来账进行了稽查,未发现有收回运费款项的业务。通过对作为主要购货方的某外贸出口企业的调查取证,证实了稽查人员的推断,即该笔运费支出属于代垫性质的价外费用,该外贸公司已于2004年11月将全部运费分期结清付给该私营企业,该私营企业提供原始运费单据复印件及自制收据给外贸公司,用于记账。
审计调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不作为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按以上规定,该公司发生的代垫运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补缴税款。当地税务部门责令其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应补缴增值税=(304850÷1.17)×17%=44294.44(元)
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①将价外费用转入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304850
贷:其他业务收入260555.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4294.44
②缴纳税款、罚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44294.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485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44294.44
贷:银行存款119073.88
该公司销售货物收取代垫费用,不但不按税法规定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反而计为代垫运费,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进行双重偷税。对此类行为应引起重视,加大稽查的深度、广度,采用灵活的稽查方法予以查清。
96.增值税加大进项税额
企业通过加大进项税额而少纳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或支付运输费,货物未入库即申报抵扣税款。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和支付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在当期申报抵扣税款。有些企业未按此规定,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税款。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货款或运费未支付即申报抵扣税款。
按税法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或支付运输费用,必须在支付货款和运费后,才能申报抵扣税款。
(3)购进货物分期付款却先行开具全部货款发票,货款未付清即申请抵扣税款。
按税法规定,购进货物一次开票,分期付款的应在付清货物后方能计算进项税额。凡属分期开发票分期付款的付清款后抵扣税,凡属先全部开具发票分期付款的必须货款付清后才能抵扣,有的企业只付一部分货款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税款。
(4)企业非常损失,报废原材料、产成品和盘亏原材料未从进项税额转出。
某些企业只按货物金额冲减库存材料、库存商品,未将损失货物进税额同时转出,多算进项税额。
(5)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经查,有几户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501元,其发票属真票假开,已经有关邻市税务机关查实函告。
(6)以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抵扣税款。
某企业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其多缴税款在核实退库后,未按规定作调整留抵数处理,而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7)外购动力进项税额未按规定比例分摊。
某电器有限公司2009年1~12月申报进项税额616万元,其中外购动力电费的进项税49万元,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外购动力进项税应按内销、地产地销、出口外销三项收入比例分摊,不能集中在内销、地产地销两项收入中摊销,对企业未能按三项收入比例分摊的外购动力进项税额,应追补已抵扣的内销收入的进项税额。
(8)商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未作进项转出。
商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按规定应于冲减库存商品的同时,冲减进项税额,但有些企业已冲减库存商品而不冲减进项税额,造成多抵扣税款。
(9)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有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按规定不应抵扣进项税额,但其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就申报抵扣税,审查进项税额核对记账凭证,其账务上借记“固定资产”,且抵扣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
(10)混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界限,多抵扣税款。
【例】甲公司2009年1~12月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中,有213万元销售额是乙公司在2008年销售给甲公司的,当时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2009年持后来补开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17%的增值税。
【例】某织布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纳税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2009年1~4月各月进项税额均大于销项税额。经详细稽查后发现,1至4月机器修理修配用配件购入频繁,金额较大,且每购一批配件都取得数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号码都是连续的。购入配件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稽查人员到生产车间实地核查,发现生产设备大多为新近购置,但当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时发现少了9台设备。再查企业购进配件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购进配件种类繁多,其类型与单台设备结构基本一致。原来该厂于2009年初购入9台新设备,要求供货方按分解后机器部件分21次开具专用发票,共计抵扣进项税额21.6102万元。
审计调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变更固定资产购进为修理用配件购进,已构成偷税行为。当地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调整购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1487290
贷:生产成本12711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16102
(2)缴纳税金及罚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16102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216102
贷:银行存款432204
97.假借发票偷税
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做文章。
第一,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下作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隐匿,危害更为严重。
第二,有的行为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
第三,代开发票,这种做法目前十分严重。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使用发票,以吸收顾客,但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这样既可促进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忙”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最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
第四,使用外地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当地的统一发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故意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购买方来说影响不大,一样可作记账凭证,但对销售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逃税款打开方便之门。
第五,不开发票。有些购买者购物己用,有无发票无所谓,而销售者则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更有甚者,采取“不要发票价格优惠”的手段,引诱顾客不要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