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323000000017

第17章 合同内容(7)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第二,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第三,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第一,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第二,经当事人请求;第三,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第四,“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②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案例分析1】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乙方也支付了定金。对甲方的违约行为,乙方可选择其一进行追究,在本案中,有效的定金应是40万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200×20%),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而本案中迟延履行已经超过60日,违约金是45万元。经过比较可以看出,甲方选择违约金条款比较有利。违约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损失,违约金条款可以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约定,可适当附加惩罚。合同法对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和低于实际损失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只要可以证明的,都可以要求增加;而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除非“过分高于”,责任方一般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少违约金,而且即使属于“过分高于”,也只能“适当减少”,体现了其惩罚的性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合同法》与《担保法》的规定,应选择以定金或者违约金作为赔偿请求标准时,应以非违约方的最大收益为准。

关于定金的数额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商定,所以当定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超过时就可以选择以倍返还定金;而如果违约金高于定金的2倍时,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较符合自身的利益。因此,对于赵某来讲,如果房款的30%高于定金2倍即4万元,就应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请求对方承担责任更为有利。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案例解析2】上述案例合同中规定了迟延“交房”的违约金,但只有当卖方未能在2008年5月1日前取得竣工备案表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的时候,才适用该条款;开发商未按期完成小区配套设施虽属违约行为,但并不能适用上述的违约金条款。当然,甲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实际损失,但需要举证证明并被法官认可,结果很不确定。

(五)合同违约条款注意事项

第一,在约定违约条款时,需要注意是针对全部违约行为的还是仅仅针对部分违约行为的,要尽量使可能发生的各种违约行为都有具体的责任条款。

第二,合理利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认定是比较困难的,如果损失无法认定或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损失,其利益就得不到切实保障。采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可以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责任范围。

合同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定金需要一方实际给付于另一方作为履约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金钱,也可以是具体的计算方式。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可以同时适用。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违约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履约宽限期、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及解除合同。

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补救方法。《公约》在吸收各国法律有关实际履行的规定的基础上也肯定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对违约的补救措施。但是《公约》有关实际履行的规定颇具特色。根据《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实际履行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的规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关于这一点,《公约》是充分肯定的。《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也就是说,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卖方也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其他义务。但是,根据《公约》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要求对方实际履行时,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要求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采用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补救措施。所谓相抵触的补救措施,是指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就买方来说,已经解除合同或已购买替代物。既然合同已经被解除,即已终止了双方的合同义务,再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义务显然是不适当的。买方购买替代物的行为也是与要求实际履行的意图相矛盾。买方购买替代物,显然已放弃了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权利。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最主要的补救措施,它是指违约一方用金钱补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下面以《公约》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为依据介绍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1)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公约》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只要求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以及造成损害,亦即当受损害方请求损害赔偿时,对违约方的过错没有举证责任。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损害方即可要求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的范围。《公约》第七十四条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该条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从《公约》的这一规定来看,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包括各项已经支出的费用以及应获得而未能获得的利益,如买方不收取货物,卖方继续保管货物而支付的费用等。利润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失去了根据货物买卖合同应当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如卖方未按时交货而使买方失去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利润等。《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基本上与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公约》以及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范围的两条限制,对我们计算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具有指导意义。

对损害赔偿的第一条限制是以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公约》第七十四条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根据《公约》的这一规定,违反合同一方的赔偿责任仅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对于那些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到的损失,违反合同一方不承担责任。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购买货物是为了在国内市场销售,以获得商业利润,即进口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正常差价。对于买方的这些可能获得的利益,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是能够预见到的。但是,在卖方违反合同期间,此种商品在买方所在国市场上脱售,价格猛涨。如果卖方不违约的话,买方可获得比正常利润高得多的收益。这种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我国法律也吸收了《公约》的这一规定。

对损害赔偿的另一条限制是,损害赔偿应扣除由于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也就是说,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轻因对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未采取此类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那么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避免减轻的损失。

3.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所谓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并立即通知对方的行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是针对预期违约而设立的一种补救措施。

所谓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充分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预期违反合同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预期违反合同实际上只是一种违法的可能性,即指在合同履行期之前有理由认为对方将违反合同。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实质是暂时解除自己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从而避免在对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履行合同或准备履行合同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对可能遭受违约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很有利的。但是,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对预期违约的一方来说意味着合同利益将不能在预期的时间里实现。更何况,预期违约只是一种一方凭主观判断的违约可能性。这样,如果当事人随意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这对预期违约一方来说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惩罚。因此,各国法律对行使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补救措施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公约》第七十一条作了以下规定: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4.履约宽限期。所谓履约宽限期,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延迟履行义务的一方继续履行其义务。这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就是履约宽限期。

《公约》关于履约宽限期的规定兼顾了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公约》中履约宽限期具有以下特点:

(1)履约宽限期是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的补救措施。在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买方可以按照《公约》第四十七条规定,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在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按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一段合理期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同类推荐
  • 新金融宣言

    新金融宣言

    《新金融宣言》一书作者,运用天人合一的自然规律,开创了金融科学的先河。书中作者用事实说话,印证了金融规律的存在和作用,全面解析了“金融树乃金融规律的集大成者”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作者警示世人:未来金融危机将继续困扰人类社会发展,直至人类作为整体基本掌握金融的客观规律;如果人类不能遵循地球法则,可能面临比金融海啸更大的危机。作者已将所有金融规律归纳、总结、系统化、定律化,以便世人学习掌握。所有金融都可以变得通俗易懂,一目了然。金融规律的发现、推广、普及将有助于改变整个金融世界。
  • 改变一生的日程规划术(蓝狮子经理人017)

    改变一生的日程规划术(蓝狮子经理人017)

    在史蒂芬·柯维提出的成功者的7个习惯中,你觉得哪一个最难做到?出人意料的是,调查结果表明,最难的并非是与他人合作或持之以恒,而是“要事第一”。日程规划的难点在于,总有些事会跳出来打乱计划和节奏。如果你也深受此困扰,不妨阅读这期日程规划术,摆脱琐事的纠缠,掌握自己的生命要事。
  • 全球顶级企业通用的8种营销管理方法

    全球顶级企业通用的8种营销管理方法

    选择最实用的方法,创建最优秀的企业!西方的市场营销早已走出了科特勒营销理论模式,逐渐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本书总结出企业通用的8种营销管理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是来自顶级企业的具体经验,同时又被其他成功企业反复借鉴和使用。
  • 战略转型:赢时思变

    战略转型:赢时思变

    作者重点挑出三家有代表性的公司:零售巨头乐购(Tesco)、糖果饮料集团吉百利公司(Cadbury Schweppers)以及英国老牌医疗设备公司施乐辉(Smith & Nephew)。这三家公司不仅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表现出色,并且在改变经营策略和更换高级管理层的同时也保持了出色的业绩。然后,几位作者着手寻访相关过程的目击者,他们采访了三家公司的前管理人员,还通过挖掘公司的档案来寻找种种蛛丝马迹,研究这些公司如何做到这一点,以及他们为什么比类似行业的三家对应企业更为成功。
  • 参与感营销:互联网营销手册实践版

    参与感营销:互联网营销手册实践版

    小米内部营销手册实践版!翻开《参与感营销》,就是翻开一个崭新的商业时代!深度解读小米4年600亿奇迹背后的参与感式营销模式。做好自媒体,做好企业知名度,不是只知道“三三法则”就代表能够实现,跨界思维才是法门!
热门推荐
  • 复制沃尔玛

    复制沃尔玛

    沃尔玛公司由美国零售业的传奇人物山姆·沃尔顿先生于1962年在阿肯色州成立。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沃尔玛公司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私人雇主和世界上最大的连锁零售企业。《复制沃尔玛》从销售理念、服务措施、物流模式、管理风格、市场竞争力、产品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等这几个方面复制沃尔玛的成功经营理念。《复制沃尔玛》由吕叔春主编。
  • 禁忌者之断手

    禁忌者之断手

    重瞳,尾骨,断手,六耳是先祖、父母的恩赐。但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将这些特殊的印迹变为不幸、万恶的象征。重瞳为邪眸、断手为魔之爪、尾骨为尾兽之妖、六耳为妖耳,其中以断手最为邪恶。所以,一旦有这样的人出生,就会受到天下人的追杀!主角便是禁忌者断手!
  • 末日之银河系崛起

    末日之银河系崛起

    这是一个拯救与被拯救的故事…银河系核心被未知文明所盗,外星病毒降临地球,李青山被武装系统劫持到同属银河系的蓝星(地球怎么办?我也不知道~)李青山利用超前科技忽悠蓝星人民崛起,然后…没有然后了,囧╯▂╰,看正文吧!
  • 二十几岁,规划你的人生

    二十几岁,规划你的人生

    二十几岁的人,想法很多,但是真正着手去做的人不多,我们总是自己找一大堆借口,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借口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由,只要想做,总会挤出时间。那些忙得不亦乐乎的人,有多少时间用在重要的事情上?二十几岁时,只要我们确定了一种不服输的人生精神,最终就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人生境界,完成从弱势地位到强势地位的转换,在社会中争取到最大的属于自己的生存空间。
  • 华舞初兰

    华舞初兰

    80年前,山河沉沦,失去一切的初兰要做什么,能做什么?热血伴随着青春,战火熔炼了灵魂,儿女情长,英雄热血,且看美女特工初兰华丽蜕变!在战火纷飞中如何诠释她的爱情。
  • 快穿之我的对象总抢我任务

    快穿之我的对象总抢我任务

    慕归以前是Z国情报组的组长。后来被主神挖去上界当了管事的。直到某天,她被一个来历不明的入侵者给坑了。莫名其妙绑定上一个专职帮助别人的系统。慕归:“……”行吧,我堂堂五好青年热爱助人为乐。慢着!这个跟我抢任务对象的人是怎么回事?!这年头居然还有抢着助人为乐的狠角色?【系统:团结就是力量】慕归:“……”我不听,你别说话,我玩的是单机游戏。那人微微一笑:“本来我是想抢我对象的,可是她看我不顺眼,我就只好抢她任务对象体现存在感了。”
  • G弦之歌

    G弦之歌

    你听过巴哈的G弦之歌吗?听起来似乎是哀伤的,可是背后却是感动的。安以贝一个看似普通却背负着身世秘密。很小的时候眼睁睁看着自己母亲死在自己面前,却不知道父亲是谁。从小生活在育幼院,却没有丧失爱人的本能,院长爸爸对她像自己的女儿,可是,上帝最后还是让她独自面对外边的世界。悲伤地咏叹调。交织着,爱情,亲情。至少,在这里是的。--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占凝一生

    占凝一生

    重生一回,为人报仇也要为己报仇,叶凝表示,她真的好忙!一个人单打独斗忙不过来,不如抱个大腿好偷懒!目标——国师大人!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穿越之霸道赌妻养成记

    穿越之霸道赌妻养成记

    一个不起眼的小绣娘,莫名成为了一场利益争斗的牺牲品,本以为大局已定,却不想死透彻的绣娘竟然又活了过来。从现代穿越回来的魂魄,让这个可悲的人物得到的不仅是新的生命,更是点亮了新的技能。她原本的身份到底是谁?一句我命由我不由天,让这个倔强的女子在生死存亡之间硬是闯出了自己的人生。小小绣娘为讨生计,失足卷入一国政变,商斗转瞬为政斗,一桩桩案件接踵而至,一条条生命悄然陨逝。这个国家的命运将会步入何种境地?绯闻男友是否能够终成眷属?点击收藏,答案终将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