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在高额利润下做详细财务计算,比照市场同类项目,若对方提出的利润回报率远远高于专业人员所做的财务计算,谨防陷阱。骗子往往会围绕高科技项目或编织奇绝故事,吹嘘项目高额利润收益,低投入高回报,诱使他人进行前期投资,引人签约上当。现今,人们崇尚技术革新、科技进步,骗子欺诈也常以高科技为引子,诱人签订合同,预交金钱或货物。但是在签订合同后,却不见对方履行合同,找上门去,对方也往往会找各种理由推脱。
10.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要对对方的义务条款细思量。现在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在通过中介公司服务签订合同条款时,一定要明确对方的职责,尤其是在重大项目签订合同时,更要与对方协商明确。因为中介机构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签订独立的合同,功能往往是搭桥牵线,介绍认识第三方即可,即使第三方出了问题,也与其无关,完全没有责任。此时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受损失。
【案例】2008年12月,北京一家大型机械厂与上海某咨询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合同规定,由咨询公司向国外订购起重机设备对其购买的设备进行全方位考察,编制可行性报告,并介绍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对机器的创新技术进行鉴定,咨询公司职责方可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后,机械厂交纳了20万元的中介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机械厂很快发现,对方购买的起重机设备老化,技术水平尚不如本国内设备,所谓对机器的技术引进的合同是一个地道的骗局,于是要求追回中介费,却被中介方以合同条款中“只作为中间人”为由而拒绝,苦处难言。
【案例借鉴】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其资质、规模和经营时间、工作人员的素质、合同是否规范等符合自己的要求方可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中对对方的责任一定要约定明确,不可模棱两可。
第四节预防合同欺诈的五大措施
在经济交往频繁的今天,合同的签订十分重要,面对无孔不入的欺诈,我们只有掌握了合同签订和履行技巧,自身管理严格,从源头上做好防范措施,才能让骗子难以从中找出漏洞及破绽,方是解决合同欺诈问题的根本之道。在预防合同欺诈时,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第一,企业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不要轻信对方,不和来历不明或未加证实的一方订立合同。为有效预防对方利用合同诈骗,必须查清其身份及履约能力的状况。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在合同当事人不合格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不认真对签约伙伴进行主体资格审查,盲目签订合同,可能会使自己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无非是自然人和法人。所谓的自然人就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他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中行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的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1.对方如果是自然人,应审查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践中主要审查他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和是否具备合同的履行能力。我们常见的做法是查看其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在查看证件时,要查看对方证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要被其表面气势所震慑,或者由于怕得罪对方而不进行认真的核对。为防止他人冒用别人的证件或使用伪造证件,可以通过观察言谈举止,确定本人和所持证件是否相符,绝对不能单方面凭着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等草率地签订合同,随时留意其资信情况、履约情况。对于标的金额巨大的合同,一定要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即使是熟人介绍也要有担保,特别是物权的担保。对对方提供的担保物,一定要进行考察,谨防出现其担保的物权存在重复抵押或者利用他人的物权进行担保的情况。
2.对方如果是法人,应看其是否按法定程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合同承办人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之前,首先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并核实信息,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在需要对方提供担保、抵押时,一定要核查担保、抵押的物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重复抵押、担保等情况,在担保或抵押前尽量做到价格评估,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3.在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后,最重要的是检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方现有财力状况和实际的经营情况,为了减少或防止上当受骗,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实际状况。如果疑惑不确定,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等政府部门帮助。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查处,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
第二,在合同签订时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考察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和目的,对于急功近利的合同和利益异常丰厚的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从对方的角度考察其是否有合理的、正常的动机,对当事人不正常的让利和诱惑要保持足够的警惕。骗子往往会吹嘘自身的背景和财力,虚夸某一个项目,而当事人要想介入则必须缴纳巨额的保证金或定金等钱款,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发生最坏情况的考虑,而不是仅仅看到虚拟的巨额利益。在合同谈判时,可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或进行其它方式的试探。
第三,在签订合同前,要规范合同。订立合同时必须有规范的手续、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样式,对合同约定的经营业务的全部过程和完全可能性要有充分的准备,对合同内容要严格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1.审查合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物名一定要用科学、准确的名称规定在合同条款中,避免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物名称的不同实施欺诈行为。
2.审查合同的数量和质量。审查合同的数量条款,就是审查合同标的的数量在合同中有无规定,规定的是否准确。审查合同的质量条款,就是审查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在合同中有无规定。如果是对方先行交付货物,我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不可碍于情面免检以避免留下后遗症。在验收合格后方才支付货款。
3.审查价款或酬金条款。在签订合同前要严格核算合同的获利情况,对一份具体的合同业务要放在普遍性的背景和现有市场的经营状况中核算获利情况。如果某份合同的获利大大超过同类业务的一般获利率,就应该进一步论证其真实性,不能只考虑利润而忘记了风险。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查价款或酬金在合同中有无规定,规定的是否明确。有些合同当事人因价格难以确定,而在合同价格中简单笼统书写“暂按××元”,这是不明确的,很容易发生争议。
4.审查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明确,就可以判断对方履约的诚意,也可以为以后的合同纠纷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5.审查违约责任条款。就是审查在合同中,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无约定以及约定的是否明确具体,使合同权利和义务更加规范、明确,以利于履行,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而留下隐患。
6.合同语言要精确。表述的语言既要简明扼要,又要全面周到,不能产生歧义。能用数据表达的尽量不用文字叙述,特别是对时间、规格、数量等的限制要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地用“前”“后”“以上”“以下”等模糊语言;不要出现模棱两可的条款,对合同内容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必要时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把关。
第四,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诈骗合同的渠道。实践表明,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几乎都与企业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有关。受欺诈的也多是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的企业。因此,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且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查询对方资格与资信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制度及应急预案;合同的保管制度,等等。特别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定期监督查实最为必要,严格执行此制度,可掌握合同履行的真实现状,对有问题的不能如期履行的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派人专门了解情况,检查督促、研究制订保证如期履行的计划;对于应进账而未进账的应账款,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必要时应运用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手段和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以防因拖欠而受骗;对于已被骗走的货款或商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第五,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在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屡屡得手,有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具体做事的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强、法律意识单薄,这无形中让骗子看到了契机,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企业应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要做到依法办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防止上当受骗。事实上,合同中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也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可以聘请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相关经验和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做法律顾问。从合同的签订、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到监督履行合同,均应有专业人员参加、制订、修改、审查,这样才能尽最大可能地防止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纰漏。一般来讲,法律人士的介入,是对合同诈骗的一种较好的预防措施。
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如何规范合同管理,更好地有效管理合同,预防风险的发生,是企业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案例】在一家商贸公司众多的供应商中,××公司只是一个年供货量不到百万的c类供应商,且和本公司有2年以上的合作经历,账面欠该供应商的货款一直维持在20万左右。因该商贸公司重点供应商的账面欠款常常在1000万以上,主要原材料的欠款也都在100万以上,因此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相关人员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然而就是这样的一家小供应商,在2008年经济大萧条的形势下,在该商贸公司正遭遇市场淡季,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向其当地的法院提交了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和违约金的请求,其所在地法院随即冻结了商贸公司基本账户。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商贸公司本着此原则考虑尽快设法支付其全部货款21万元,试图说服其尽快撤诉,并解封被冻结的账户。然而律师在和对方的电话商谈中发现,对方态度十分强硬,坚持要求该商贸公司在支付其全部货款的基础上,必须支付货款违约金3.5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等共计2.5万元,并称只有货款和相关费用共27万元确认汇入××公司账户后,××公司方办理撤诉。
商贸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合同惯例计算应付××公司账面欠款的违约金不足1万元,因此对××公司的违约金主张提出了质疑,于是,公司决定打这场官司。然而,在经过律师论证,调查了解,赴异地出庭,当庭辩解,法官调解等诸多程序之后,这件官司最终的结果是,本公司除了支付账面全部欠款21万元,还额外向对方支付了6万元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才换回账户的解封和结案,可以说是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