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324300000002

第2章 合同陷阱与防范(1)

§§§第一节 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

现今社会,以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由于这种合同欺诈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欺诈性与复杂性,往往容易被合同纠纷的假象所掩盖,以至于很多专业人士在实践中也很难把它与合同纠纷正确区分出来。然而,对于这种合同性质的认定,是关系到企业和个人利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如果我们对正在履行的合同产生疑惑时,在处理过程中,把合同欺诈当成了一般的合同纠纷,就很容易错过挽救损失的最佳时机,掉入别人的“陷阱”。因此,有必要将二者准确区分出来。

【案例】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资金短缺,听说一家经济发展公司急缺水泥原料。为搞到经营资金,在无货源的情况下,王某谎称公司有低价水泥供应,并使用伪造的某国有企业担保书,以公司名义与另一经济发展公司签订总价值500万元的合同,骗取该公司定金人民币100万元。此后,王某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对方多次催要,被告人王某或用空头支票或不予回复,用类似手段继续欺骗,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诉称自己与其他企业之间只是正常的合同纠纷,并非欺诈。

一、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概念及区别

1.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概念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纠纷。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具有矛盾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欺骗或隐瞒相对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骗取他人的钱财。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民事意义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具体将在后面阐述。

2.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

(1)区别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是合同欺诈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2)区别二: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案例分析1】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王某公司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情况下,为达到本公司非法占有对方资金的目的,才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其行为实属欺诈,构成合同欺诈。

二、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

不法分子在实施合同欺诈时往往虚构事实或隐瞒行为,拿到钱财就消失。我们将生活常见欺诈手段进行总结和分析,其进行合同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为:

1.虚构或冒用适格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行骗人大都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伪造或利用他人的营业执照、公章、许可证、银行票据等证件,虚构背景编造谎言。一般说来,这些人往往通过装得很阔很有来头,或一掷千金毫不吝惜,或言称与某某领导人有某某关系,骗取他人的信任,签订合同,谋取财物。

2.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等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骗人往往把别人的货说成自己的,编造事实,无中生有诱人上当,也有的以部分商品为诱饵,多家签约,一女多嫁。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处房产卖给多家诈骗钱财;再如银行借款合同中,行骗人往往以自己财产作重复抵押,分别向几家银行多头贷款或他人借款,套取现金。而一旦将货物或货款骗到手,行骗人立即变更地址、企业字号等。充分利用其有固定铺面与讨债人周旋,展开游击战,任你钱花完,腿跑断,就是避而不见或者索性将原企业注销、人去楼空,干脆来个无影无踪,将债权人无处可循。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隐瞒导致合同不成立的重要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诱使第三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使其在不知情时签订合同。

4.以“联营”、“加盟”等名义实施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产品、技术、工艺进行虚假宣传,对自身资质进行夸大或虚构,以及用“效益分析”的方式虚构致富前景,以高利润为诱饵,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抵押金、中介费等。

5.无正当理由突然终止履行合同,却职责当事人的过错,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押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另找名目收费的。

如行骗人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如“金属铸件”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之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伙行骗人那里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保证金、材料款等费用,接着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限期制出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由于图纸设计本身存有缺陷,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来,所交纳的费用自然不能取回,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6.合同履行先提货或付款:①收到货款消失不见;②以预付货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定甜头,打消对方的顾虑,好借以骗取对方大量钱财。

7.以转让专利、高新技术为名,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连续骗取对方转让费、中介费、培训费、设备费等。

8.利用印刷精美的广告做虚假或夸大宣传,一般将未获得过任何荣誉的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荣获国家荣誉称号的产品等,诱人签订合同,合同履行后,却发现标的质量、数量、价款不符合。

9.涂改凭证,套取货物。欺诈方通过当地银行向对方指定帐户汇去少量款项,取得盖有公章的银行汇款单后,涂改汇款凭证,用传真机发往对方,要求立即汇钱或供货,骗取供方的钱财货物。

【案例分析2】上述案例中,王某在没有水泥货源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低价水泥,并且伪造了担保合同,使对方相信这是一家有信誉担保能够提供货源的公司,方才与其签订了合同。王某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手段是典型的欺诈手法。因王某多次进行诈骗,性质恶劣,且涉及的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节 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合同欺诈有三方面的法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是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的,在一定的情况下,也会发生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者竞合。

【案例】

王某和李某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2007年8月二人欲将房屋卖给刘某,已收取了刘某定金,后又见北京房价居高不降,于是不想再卖房给刘某,亦不想退还定金,二人见房屋中介生意兴隆,便萌生了用“炒房”赚一把的机会的想法。二人伪造了一份房产证给刘某,又将房屋高价卖给张某,见此方法来钱甚快,王某二人索性注册了一家中介机构,将房主的信息涂改或伪造,或与房客签订短期合同,支付少量租金或收取定金等方式,转手高价租给或卖给他人,为便于脱身,二人频繁更换法人代表,注册多家公司。截止2009年8月底,二人骗取房主陈某、房客赵某等人200多次,谋得不法收入高达几百万元。

一、合同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所谓合同的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即欺诈方因为过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的侵权责任后果。从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分析欺诈形成的民事责任,主观要件:合同欺诈行为是故意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以欺诈或隐瞒情况想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他人的利益;客观要件:①具有侵权损害事实。欺诈行为造成了被欺诈人人身和财产的不利益,从钱财方面看,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由于决策失误而无法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本质是损害了受害人财产的所有权。②欺诈行为具有违法性。即欺诈行为人作了法律禁止干扰他人意思自由的行为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③欺诈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因为欺诈行为,才使受害人遭受损害。

因一方欺诈使被欺诈人做出的行为及合同效力,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可知因欺诈导致做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对方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当事人合同后,合同成立,但是若当事人得知是签订在被欺诈在签订可申请变更和撤销合同,此时的合同在被撤销后可以自被撤销之时或自始至终不发生效力。

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知,欺诈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害。

1.返还财产:指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对已交付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请求权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关于返还的范围应是因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自该合同中取得的财产。若签订合同时给付的是实物,应返还实物;如果给付的是货币,应返还同等价额的货币。

2.折价补偿: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赔偿的标准:以当时国家及本地政策规定的价格返还;没有规定价格的,以市场价格或同类业务价格标准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是指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是直接损失和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注意,因欺诈承担的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指一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是补偿性的,赔偿数额较大。针对欺诈造成的损害赔偿,针对不同的情况我国有具体规定,如为防范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王某二人以伪造房产证、涂改房主信息等方式诱骗他人签订合同,诱骗房主、房客房屋或租金,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返还房屋的,应将房屋还给本人,不能返还的,应按市场价折价补偿,。欺骗他人租金和房屋定金等价款退还本人。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的出台是为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让生产和生活都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欺诈行为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参加交易的人没有安全感,使市场运行缺乏稳定的信用支持。常见的的行政法律责任为惩罚性经济义务: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比如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案例分析】

案例中,王某二人注册的中介公司以欺诈为主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在查处使应做出罚款、撤销营业执照等经济惩罚措施。如果王某二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有效的房产证等有效证件,此颁发房产所有权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可被撤销。

同类推荐
  • 腐败犯罪的惩治与司法合作

    腐败犯罪的惩治与司法合作

    《腐败犯罪的惩治与司法合作》主要写道,虽然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已回归祖国,但由于香港曾长期实行英国法律制度、澳门曾长期实行葡萄牙法律制度以及港澳回归祖国后实行“一国两制”的原因,两个特区形成了与中国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就刑事法律而言,三地立法背景不同,法律内容相异,运行机制有别,因而在解决跨法域刑事法律问题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对此,内地与港澳特区的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在十余年来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 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

    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历时多年,征求各方意见,终成此稿。书中以保护公民结社自由、规范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规范政府的监管活动为出发点,对各种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变更、组织结构、财产、组织监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致规范,对学界争议较多的管理体制问题、涉外非营利组织的问题、政府支持、许可主义与准则主义的问题等进行了梳理和论证。
  • 七国宗教法制的基础与前沿

    七国宗教法制的基础与前沿

    本书选自《埃默里大学国际法论坛》2007年春季第1期,共有一篇序言和七篇论文,包括了对七个西方国家在宗教问题上的立法情况和立法思想的介绍,这些国家分别是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以色列、新西兰、南非和英国,旨在对这七个具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宗教问题进行比较立法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具有统率性、纲领性作用。
  • 刑事政策场域中的犯罪被害人研究

    刑事政策场域中的犯罪被害人研究

    当前我国刑事政策实践中,犯罪被害人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现实棘手问题。犯罪被害人的刑事政策实践表明:道德同情主导下的“盲目保护主义”和国家主义刑法观主导下的“刑罚表征主义”没有触及和反映潜在犯罪被害人渴望社会安全深层次本质,而被害人群体和被害认同的思潮实际上却在刑事政策实践中日益汹涌。只有方法论和哲学根基上更新知识,才能为犯罪被害人研究的深入推进提供新的理论增长点。布迪厄的场域范式为刑事政策中得犯罪被害人分析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方法,运用法社会学范式考量被害人行为策略和逻辑,辨析被害情感的刑事政策价值,从而为刑事政策中的被害人规范化出场提供教义学论证。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害人与刑事政策的“客观”关系如何界定;怎样确立犯罪被害人刑事政策与传统刑事政策区别;犯罪被害人刑事政策的合法性基础何在;被害人刑事政策能否回应实践中的犯罪被害人“困境”?被害人刑事政策与刑法制度建构之间如何衔接和协调等问题。
热门推荐
  • 我的肚子有棵树

    我的肚子有棵树

    我的肚子里有棵树一颗会吞噬恶气,吸取仙气,然后结出各种能力果实的黑树。
  • 诏世

    诏世

    李研哲的前传作品,这一生的拼搏,只为阻挡外星文明的入侵,帝王将至。(同时,这部作品中,也埋藏了许多彩蛋,也算是一本福利书,这些彩蛋有很多我接下来想要写的书的主角,以及一些特殊的东西,拭目以待。)
  • 凡人之痕

    凡人之痕

    原名《凡人才能谈恋爱》《凡人之爱》拥有超能力究竟是件幸事还是不幸,女主角从进入超能力机构开始,便过着心惊胆战小心翼翼的日子,她是否有机会逆袭?即便是超能力者,可也终究是个凡人,超能力也并非万能的力量。在无法靠自己生存的情况下,她能否找到自己赖以生存的依附?那个人究竟谁?能给予她什么?只要能不再回到那个地方,哪怕再卑微的事我也愿意做。女主没有强大的超能力,不是白莲花,会懦弱,会嫉妒,也会利用和勾引,她只不过是个为了生存而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凡人。
  • 妖圣传

    妖圣传

    天空毫无征兆地暗了下来,无穷无尽的魃妖从天而降,黑压压一片,如蝗虫过境,遮天蔽日,开启了杀戮的饕餮盛宴!盘膝坐在一头魃妖背上,蓝枫遥看着跪地求饶的人们,漆黑的眸子里一片冷漠。一个本该意气风发的天才少年,在其人生最得意之时,遭遇了有生以来最残酷的打击,不仅被人强行抽干了身体血液,而且被灌注伪妖兽魃妖之血,导致修为尽丧、容貌尽毁,每天都遭受着魃毒侵蚀之苦。在经历了数年折磨之后,苦尽甘来,少年依仗炼化的魃毒,再度展露过人的天赋,向着大陆强者之巅发起了冲击。
  • 失控的情绪家

    失控的情绪家

    情绪是一头负伤的野兽,独自躲在暗处反复舔舐伤口,它总是充满戒备,长着反叛的骨头,极易被激怒,变得一发不可收拾。所以,千万不要轻易靠近,安抚。
  • 血之遗产

    血之遗产

    诺雷克·维扎兰与同伴为了寻找宝藏进入了巴图克的墓穴,却意外发现了传说中的鲜血战神——巴图克的铠甲。被诅咒的铠甲操控着诺雷克踏上了寻找继承者的旅途。在心智被铠甲完全吞噬之前,诺雷克必须找到诅咒的真相,摆脱这无尽的梦魇……
  • 萌妻她从天上来

    萌妻她从天上来

    【烂尾不介意看,推荐新书我在女尊世界混的风生水起】某天,江淮坐在沙发上抱着滚滚疯狂吸猫,吸的乐不可支。她先生坐她旁边一脸幽怨,委屈巴巴,“你就吸它不吸我,我也想要。”江淮脸红,当没听懂,把猫直愣愣的放他怀里,“吸吧!它可好玩了。”苏禹尧嫌弃的把猫丢开,咬牙切齿“你知道我要的不是这个!”江淮脸更红了,装傻充愣,“天气真好。”她家先生先生笑的一脸邪恶,“天气好就做点让人心情好的事!”……滚滚喵了一声,无声的谴责,我喵招你惹你了啊,天天虐猫!
  • 腹黑宝宝超霸气:爹地,我要退货

    腹黑宝宝超霸气:爹地,我要退货

    相亲到一半凭空出来的小鬼竟然拉着他的衣角叫爹地?宝宝:爹地你会穿裙子吗?不会。宝宝:爹地你会喂奶吗?不会。宝宝:那爹地你会怀孕吗他嘴角抽搐:不会!宝宝鄙夷:什么都不会,妈咪给你真是亏大了,妈咪我能退货吗?他仰天长啸:老子是男的!
  • 弗洛伊德9:自我与本我

    弗洛伊德9:自我与本我

    此卷收录四部分内容。《超越快乐原则》修正了弗洛伊德早期的本能学说,第一次提出人存在着死的本能与生的本能,并把这两种作用相反、同时并存的力量的斗争视为整个生命运动历程的决定者。《群体心理学与自我的分析》系统论述了关于“群体的本质就在于它自身存在的力比多联系”的理论。《自我与本我》谈及意识、前意识、潜意识,阐述了自我从本我、超我从自我分化的过程。《抑制、症状与焦虑》是弗洛伊德对压抑与焦虑及心理防御机制关系理论进行修正与补充的主要论著。
  • 贵女策

    贵女策

    月明星稀的夜里,整个帝京都是寂静无声,唯独有守夜人巡夜的声音。各处花街柳巷倒是声声朗朗,这纸醉金迷的帝京,同样是有着罪恶之手的地狱。“混账东西!让你好好照看大小姐,你就是这样照看的吗?狗东西!滚出去!”一年轻的锦衣华服男子进一间颇为精致的女子闺房,怒容满面,几欲抽刀砍人。“世子,不是奴婢的错啊!是小姐她……”“啪!”俊秀男子转身便踹了那婢女一脚,那婢女一时未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