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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合同内容(12)

第二,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最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手段包括:独立开发获得;合法购买;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合法接受许可获得及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等。

二、合法获得知识产权秘密的途径

我国法律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秘密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秘密的行为。但是对公民、法人以合法手段获取他人知识产权秘密的行为,法律予以保护。以下介绍几种合法获得知识产权秘密的途径:

1.独立开发。知识产权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知识产权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2.反向工程。也称逆向工程。知识产权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知识产权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3.权利人自己泄密。知识产权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知识产权秘密泄露,则知识产权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知识产权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秘密。

4.获得实施许可。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5.善意取得。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三、知识产权保密的防范措施

在中国,侵权一旦发生,就很难对商业秘密权利实施保护,而且实施保护的代价也很高。因此,中国的企业应采取全面的措施事前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力争把侵权风险将至最低。以下是一些可借鉴的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做法:

1.商业秘密核查:公司商业秘密的发展和保护是一个动态过程,最好实行定期审核的办法,即筛选商业秘密计划,找出所有潜在的商业秘密信息,确保其处于受保护中。

2.规定限制的访问区域、密码及所有秘密信息使用者的安全检查。

3.对敏感资料加密并放置安全地方存储。

4.如有可能,秘密信息的使用者只能有权使用信息的必要部分。

5.采取分类办法,如在材料上加盖图章,标明“秘密”或“机密”等字样。

6.与将要接触商业秘密的人订立保密协议和不得参与竞争协议。

7.要求出示雇员身份证和来访者通行证。

8.制定颁发雇员手册,对有关商业秘密、复印政策等做出规定。

9.对管理人员,主要雇员以及将会经常使用接触秘密信息的人进行推荐和背景检查。

10.和即将离职的雇员进行离职面谈,提醒他们仍有继续对公司秘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11.与雇员签订知识产权相关保密协议:

(1)雇员保密协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有可能,保密协议应明确规定要保密的信息范围,即“所有有关××产品的说明书、开发计划、市场营销等等”。协议规定得越清楚详细,且将来如可能发生的侵权诉讼中就越有利。

(2)竞业禁止协议: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禁止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业禁止的特定范围。②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③补偿数额:关于补偿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应支付的补偿标准。企业在制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当地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数额和支付方式。④补偿金的支付办法。⑤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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