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诚信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个重要规范,也是革命传统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诚实守信”也不断赋予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内涵。
在先秦,所谓“诚”主要是指“诚实”、“真诚”和“忠诚”,要心里想的和实际做的一致,这也就是古人所说的“诚于中,形于外”,就是要“勿自欺”、“勿欺人”。所谓“信”,主要是“真实”、“诚实”和“信守诺言”,强调一个人要“言必信”,要“言而有信”等。后来,思想家们往往把“诚”和“信”相互通用。东汉的许慎在他所著的《说文解字》中说,“诚,信也”,又说“信,诚也”。由此可见,“诚”和“信”,不论是单独使用或相连使用,在古代,表示的大体是同一个意思。
孔子作为著名的教育家,他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信”是一个人立身之本,如果没有诚信,也就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条件。他把“信”列为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四大科目”(言、行、忠、信)和“五大规范”(恭、宽、信、敏、惠)之一,强调要“言而有信”,认为只有“信”,才能得到他人“信任”。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回軏,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这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失去“信”,就像车子没有轮中的关键一样,是一步也不能行走的。孔子在谈到统治者怎样才能得到老百姓信任时说:“民无信不立”,如果一个国家对老百姓不讲诚信,就必然得不到老百姓的支持;只有对老百姓讲诚信,才能够树立起自己的“威信”。
古人认为,在为人处事中,“谨而信”、“敬事而信”是最基本的。《春秋榖梁传·僖公二十二年》中记载:“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为言?”孟子把社会中人和人之间的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五个原则,“信”就是其中之一。这就是他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先秦以后的思想家们,都把“诚”和“信”作为立身处世的基本道德要求。宋明道学家们,对“诚”赋予了更重要的地位。周敦颐把“诚”提到“五常之本,百行之源”的高度;朱熹说:“诚者,至实而无妄之谓。”陆象山则强调“忠信”,认为“忠者何?不欺之谓也;信者何?不妄之谓也”,“人而不忠信,何以异于禽兽者乎?”从上述这些思想家的言论可以看到,在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诚信”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1.何谓“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的内涵博大精深。“不自欺”是“诚”最基本的含义,说明道德在本质上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所以,诚信首先不是一种外在的承诺——不欺骗别人,而是内在的真实——对自己的诚实。所有对别人的欺骗,首先是在内心对自己的欺骗。如果守住了内心的堤坝,无条件地恪守自己内心的准则,不因任何外在的诱惑而改变,失信的洪水就不会外流。
这一意义上的“诚”不需要外在的监督和约束,仅对自己内心的道德原则负责,即使是默许的承诺也会不打折扣地实现。古人认为,美好高尚的道德应该伴随着人,时时处处都不应该背离,因此,越是在人们看不到的地方,越是在细微之处,君子越是严格自律,谨慎有加。之所以在道德上这样严格地自我要求,是因为,先贤们认为,“诚于中,形于外”,别人无法透视我们的内心,而我们自己对自己却是一目了然。所以,骗得了别人,骗不了自己。而且,一个人只有内心诚实,对自己诚实,才能够由内而外地传达出一种品格风范。所以,内在的谨慎诚实,是最重要的。
革命家刘少奇对“慎独”作了更通俗的解释,并指出了它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价值。他指出,一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时,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而做不做坏事,能否做到“慎独”,以及坚持“慎独”所能达到的程度,是衡量人们是否坚持自我修身以及在修身中取得成绩大小的重要标尺。“慎独”作为自我修身方法,不仅在古代的道德实践中发挥过重要作用,而且对今天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刘少奇同志的这段话虽然已经过去了几十年,但对我们当前的道德建设仍然有着历久弥新的价值。我们今天的诚信缺失,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我们作为公民个体失去了这样的严格的自我道德要求和道德修养,失去了一种“慎独”的道德能力。因此,当我们重建诚信的时候,需要谦卑地面对我们的传统文化,去追求内在的“诚”,去形成一种“慎独”的定力,进而获得一种强大的坚守的力量。
在传统文化中,“诚”的另外一层含义是“择善而固执之”。如果我们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符合道德的,我们就要去选择并且坚守。这是一种道德上的意志力和行动力。在很多时候,我们并非不知道何为善,而是缺少选择善、实现善的勇气和坚韧。尤其是在面对权威的压力和利益诱惑之时,这样的诚实坚守更为稀缺,也更为难能可贵。
战国时,齐国宰相崔抒专权,施计杀了国君,然后召太史进宫:“今天的事,你打算怎么写?”太史从怀里掏出早已写好的竹简递给他,只见上面赫然几个大字:“×年×月,齐崔抒弑其君。”崔抒冷笑一声:“你把罪过归于我,这怎么行?必须改掉!”太史回答:“南山可移,事实不能更改!”崔抒大怒,拔出宝剑杀了太史,劈碎竹简。古时,史官是世袭的,太史兄弟四个,于是崔抒又接连召见了他的二弟和三弟,想叫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撰写这段历史,兄弟俩和他们的大哥一样,刚直不阿,坚决不从,结果全被杀害。杀红眼的崔抒用剑指着最后被召进宫的太史小弟弟:“你三个哥哥都不知通权达变,把性命都断送了。你小小年纪,要为自己的前程着想,不要学他们那样执迷不悟。”小太史连话都不说,挥笔就写:“×年×月,崔抒弑其君。”崔抒气得跳起来吼道:“难道你们都不怕死吗?”小太史义正词严地回答:“杀了我,还会有人接着写。即使太史不写,天下也会有人记载的。你杀得完吗?”崔抒无可奈何,只好自找台阶:“也罢,为了国家我才不得已而为之,天下人会原谅我的。”说完,他便把竹简丢给了小太史。
接连的惨剧并不能改变史官的信仰,那个血淋淋的记载最终在壮烈的灵魂之下得到了留存,这就是传说中的“秉笔直书”。“若有可能,吾愿以吾身之血及吾之身躯,鉴证历史”,这样的声音回荡在历史的长空。这些不畏强权、固执坚守的史官成为忠诚于自己的职业操守的典范。
可见,坚守诚信,择善而固守,需要极为强大的内心力量。因为,只有凭借着内心的强大,才能对抗权威的压迫;只有凭借着内心的强大,才能对抗利益的诱惑。如此,才能实现一种无法撼动的坚守。
2.何以“信”
日常生活中,当人们谈及诚信,更多涉及的是信守承诺、遵守时间等语言以及行为层面的诚信。而古人所谓的“信”,更多的是指向人内心的精神和价值层面。在传统文化中,与“信”关系最密切的是“义”,人们常常将“信义”放在一起使用。因为古人认为“信”与“不信”的取舍标准就是“义”。也就是说,诚信的关键在于“明乎善”,只有从主观上“明乎善”,才能做到“至诚不动”。离开了仁义,离开了内在的正义,诚信就失去了“善”的内核,也就失去了价值。
一直以来,很多人把“言必信,行必果”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砥砺自己诚信为人。这是诚信最基本的层面。其实,当我们回到孔子提出这句话的背景之中,我们会发现,仅有言行层面的“信”是远远不够的。“言必信,行必果”是被孔子斥为不问是非而只管一味贯彻言行的小人行径,充其量不过是“匹夫匹妇之谅”。这句话是在子贡询问“君子”的标准时,孔子给出的。他将其视为君子的最低层次,认为那些信守“言必信,行必果”的人,其信念是薄弱而模糊的,也许他们执著的是连他们自己也不清楚的东西,他们只停留于语言和行动这样的表面,没有触及更深的思想和灵魂。这样的人往往听命于上面的指令而不会明辨是非,只是浅薄固执地寻求“任务”、“命令”的达成,他们不去思考什么是“大义”、什么是“是非”,只是盲目追求对“诚信”的坚守。这种情况下对诚信的固守,也许会恰恰走向相反的方向。
当下的诚信缺失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并非“言不信,行不果”的问题,而是背后“义”的缺失。因此,如果不解决言行背后的价值立场,失去对言行背后的“义”的叩问,那些所谓“言出必行”的人就以自己的所谓“忠诚”背离了正义,成为一种可悲而可怜的存在,欺骗自己,也欺骗社会和他人。如果失去了对善恶的分辨,对正义与非正义的独立思考,“坚守诚信”也许会成为一个巨大的道德陷阱。
因此,坚守诚信需要我们反思诚信背后的“正义”或“道义”。思想和信仰层面的“信”与言行层面的“信”是不同的,只有解决了内在的“信”的正确性,才能在策略层面上解决言行的“信”。正确的符合“义”的信仰会导向正确的言行,而一旦内心的信仰走偏了,言行是否诚信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善于选择和判断,不让自己的诚信沦为“迷信”,不失去对自己的“信”的反思和警醒,不背离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和道义。
正如美国学者芬格莱特所言,“共同享有的传统将人们凝聚在一起,使他们成为真正的人。对传统的每一次抛弃,都意味着人们自我的一次断裂。而对传统的每一次真正的复活,都意味着人们自我的一次重新统一”。因此,回到传统文化的智慧之中要,找回失落的“诚”“信”,才能帮助我们医治当下诚信缺失的顽症。这就需要我们超越实用意义上的诚信,在内心深处求取自我的真实,求取人间的正义,为诚信找到最坚硬的内核,最坚实的支撑,使我们的坚守不至于失去方向,失去灵魂。
诚信的道德本质
诚信,从根本上说是一个道德范畴。在伦理学视野里,诚信是善良人性,是理想人格,是和谐秩序。这三个层面,体现了“三位一体”的诚信本质。
1.诚信是近德向善的人性追求
所谓“善”,即“好”的人性表征。人们一般用“应当”或“不应当”来界定“善”与“恶”,善是人的“应当”的品性,恶是人的“不应当”的品性。儒家将人性引向“诚信之德”,人是善良的,他就必然是诚信的。
诚信是人性的价值肯定。古代哲人认为,诚信是与天道相融合的人的真实本性。天道是“真实无妄”的,人作为天地之产物,在德性上也保持着与天道相一致的“真实无妄”的特性。诚信是人的自我身心统一的真实本性。它体现了人的心灵、理性、情感、意志的内在合一,自我身心内外的统一。诚信也是人的言行一致的真实本性,它要求人的言论与反映对象的统一,言与行的统一,以及前后言行之间的统一。
诚信是近德向善的人性追求。人类对诚信的追求,体现了人性中近德向上的基本要求。诚信是“底线伦理”的要求,即对全社会所有人的起码要求,这是近德向善的基础。诚信是对道德义务的遵循。在当代义务论著名代表罗斯所列的六种“显见义务”中,诚信被作为“第一要务”,要求人们无条件地遵守。诚信是履行道德义务的稳定的个人秉性。把诚信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人的秉性和气质,这种“坚定不移”的个性具有持久而巨大的力量。
诚信是建立在良心之上的人性要求。良心是人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道德意识,由于诚信首先表现为“自爱”,然后在良心的指导下发展成为“爱人”,所以良心就成为诚信的情感源头,对诚信行为起着特殊的调控作用:在诚信动机的产生中起促进作用;在诚信行为过程中起监督作用;在诚信行为之后起评价作用。诚信以善良为人性基础,所以能够成为普遍的道德原则。
2.诚信是道德人格的构成要素
伦理学中的“人格”即道德人格,它显示“人应当怎样为人”的规定性,是人们在道德责任、义务及人生价值指引下选择做人的范式,包含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质的总和。诚信作为道德人格的构成要素,是个体通向完美的道德境界的阶梯,也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人格。
诚信是人格修养的前提。诚是对善的坚定信念和真实情感,是做人立德的根基。诚信也是人格修炼的起点,诚是“仁、义、礼、智、信”的根本,是各种善行的伦理道德的源头,所以也是追求道德人格的出发点,锻造理想人格的起点。
诚信是人格尊严的内容。诚不仅是一己之诚,更是与人之诚;信既包含自己信任别人,也包含别人信任自己。诚信既涉及对自己的尊重,也涉及对他人的尊重,它是维护人格尊严的一种良好品格。
诚信是人格完善的尺度。诚信具有这样的特征:其一,交往主体是享有平等权利的自由主体,既有诚信的权利,又有诚信的义务,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其二,交往行为是主体自由意志的表现,承诺的神圣是因为人的自由意志神圣,信守诺言就是信守自己的自由意志;其三,交往关系体现了自由自主的精神,契约的本质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因而成为主体自由自主的现实形态。所以,诚信主体的道德自由,就成为个体道德人格发展和完善的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