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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德国民法法典化与民法文化(1)

引言

《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在成就上足以取得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第一节理性主义的典范——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创制

在德国历史上,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思想产生于1814年,从那时起至1896年法典公布,《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时近一个世纪,其中仅法典纂写就用了二十二年时间(1874—1896年)。在本部分笔者拟先从政治、经济、思想意识等方面概括德国制定法典的历史背景,从法典制定过程中各个法学派别的争论中,尝试就民法典所体现出来的民法文化精神予以解析,并就其借鉴意义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一)法律文化背景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基础上存在着不同,其中《法国民法典》制定时法国已经完成了国家的统一,是单一化的国家形式,虽然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全国各地所施行的法律不同,但是不存在部分地区各自的法典,更无可参考借鉴的范例,所以制定《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完全探索式的立法。而在德国,由于政治体制的原因,使得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州)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各自的法律或法典,甚至一些“邦”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都市法”或习惯法,而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这样,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这种良好的基础性前提,使德国统一民法典的诞生有迹可循,因此,《德国民法典》起草人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搜集所有这些已有的良性法律,对它们比较研究,找出最合适的材料,以构筑这座大厦。

制定《德国民法典》,在学术基础方面与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情形不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迟一百年,在这一百年里,德国在民法学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使得民法的相关理论体系更加的完善,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制度也在不断地出现,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还没有出现或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都成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此外,《法国民法典》在制定和实施中的经验与教训,更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经验。

(二)社会背景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诞生,不仅在文化背景上有着较大的差异,由于国情的不同,使得他们各自社会的发展程度也不同。在社会构成方面,德国直到19世纪初期才废除农奴制,而在1815年左右,德国一千五百万人口中绝大多数仍是农民,城镇人口只占极少数。德国当时几乎没有大规模的制造业,更谈不上现代化的工业,农业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1820年,第一条蒸汽船出现在莱茵河,从此,德国开始了迅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德国在19世纪后半期大约三十年的时间里,经历了英国用一百多年才完成的事情——将一个农业占统治地位的落后国家转变为一个现代高效的工业技术国家,这巨大的经济转变,被视为近现代史的奇迹之一。

而对于国家政治体制,在进入19世纪以前,德国领土范围内有近三百个诸侯国,它们在“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称号下松散地联系在一起,形成松散的邦联。随着拿破仑大举征服欧洲,1806年拿破仑将“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取消,重新划分了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拿破仑败落后,独立起来的德意志各诸侯国于1814年9月召开会议,成立了“德意志邦联”,再次划分了各自的势力范围。通过这一次划分,普鲁士成为各诸侯国中最强大的国家;其与奥地利于1864年联手打退丹麦,获得通往北海的出海口和周围的大片土地,并推动成立了“北德意志联邦”;1870年7月,北德联邦与法国的战争爆发,战争以北德联邦的胜利告终;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史称第二帝国)宣告成立,南方三国也加入帝国,至此德国的统一完成。

以上即为德国在19世纪前七十多年的历史,在这内外纷争不断的战火中,德国最终实现了真正意义的一体化,德意志民族最终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耀眼的德意志文化也开始绽放光彩。国家的统一迫切地需要统一混乱的法律,而北德联邦的宪法经过修改,成为德意志帝国的宪法,该宪法为法律的统一化和法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成为熠熠生辉的《德国民法典》的基础所在。

在思想方面,19世纪初期的德国正处于启蒙主义思想的时期,相较法国的脚步落后;与法国另外一个不同方面是,德国启蒙思想仅影响到受过良好教育的社会上层人物,没有达到法国启蒙运动的深度与广度。此外,德国的启蒙思想家接受理性思想,同时保持传统的宗教信念,思想中缺乏激进成分,认为社会改革可以通过国家机构(即政府)来实现,而不须推翻现存统治。这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德国的改革不是自下而上的,而是自上而下的。

在德国人民反对民族分裂,争取民主、自由的过程中,出现民族主义、浪漫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民族主义的主要观点是:拥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的人们,有权生活在同一的疆界内,采用同样的价值观,并且由尊重民族文化和传统的同一的统治者领导;浪漫主义化的民族主义认为:每一个民族,都可以通过研究历史,发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德国的情况很特殊,没有英国那样统一的人种和自然的疆界,而且,各地的语言、宗教和文化差异很大。德国的民族主义是与浪漫主义交织在一起的,可以说,前者是后者在德国的产物。民族主义在整个19世纪都强烈地支配着德国人的思想,并直接作用于民法典的编纂。民族主义者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表现为自由主义和政治派别。自由主义思想又分为温和的自由主义和激进自由主义思想两个派别。温和的自由主义,或称右翼自由主义,自称为民族自由主义,19世纪后半期以国会为主要阵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较大影响,对于推动民法典的编纂也起了积极作用。

1814年,德国洋溢着反法战争激发的爱国热情。海德堡大学的法学教授安东·弗里德里希·尤斯图斯·蒂鲍发表了一篇文章《论统一德意志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以“自然正义”、“理性”为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清楚、详尽、统一的法典,以促进工商业和法律的发展,进而促进国家的统一。该文引起强烈反响,而柏林大学的法学教授萨维尼却写了一篇反对文章——《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提出:现在的德国不具备制定法典的能力,不可能产生有价值的法典;他认为法律与语言、文化不可分,都是民族内在的情感的反映,民族精神的反映;法律与人民的性格和特质间存在有机的联系,这一点如同语言。萨维尼关于法律本质和来源的思想影响了德国整整下一代的法学家。

萨维尼的思想在当时受到保守主义政治家们的欢迎,成为回击民族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要求改革的最好武器。但萨维尼与蒂鲍的思想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都主张以法律来保护安全,维护和平;都认识到德国的巨大地区差异性;意识到官僚专政和自由主义的议会制两者都具有危险性;都同意法典化在德国不是创造新的法律,法典的编纂应由法学家来进行而不是委派给政治团体;主张民事法律的非政治性;都不同意地方主义,主张国家统一。两人的分歧仅在于对上述几方面的强调程度各不相同。萨维尼在柏林大学讲授罗马法的历史,宣传其哲学思想和法学研究方法;蒂鲍则在海德堡大学讲授罗马法的渊源,宣传其逻辑的抽象方法。二者各有其追随者,由此形成历史法学派和法典编纂派的论战。两派的分歧表面上是当前是否适于制定法典,实则是如何制定法典的问题。在德国尚未统一的政治环境下,这一问题又表现为如何统一地方差异性。蒂鲍倾向于使用罗马法的抽象方法,而萨维尼则提出,抽象对象并非自然存在,而须从历史寻找。萨维尼不是完全反对使用罗马法的抽象方法,他强调的是不能以罗马法、法国法或其他外国法代替德国本土的法律。萨维尼的观点最后占了上风,并获得统治者的支持。1842—1848年,萨维尼本人即任职普鲁士司法大臣。19世纪40年代以后,萨维尼的观点就占了绝对优势。这时,从历史法学派中又分出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两个派别。这两个派别的分立,主要缘于萨维尼法学观点中的一个矛盾:通过对罗马法的详细研究来发现德国传统法律。罗马法学派致力于研究古代罗马法,尤其看重《学说汇纂》部分,又被称为“潘德克顿学派”(《学说汇纂》的德文译名为“潘德克顿”);德国法学派则努力从德意志接受罗马法以前的日耳曼法中探寻民族精神,又被称为“日耳曼法学派”。对此分立,萨维尼反复强调,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的观点是互相补充而非互不相容的,后来法典的编纂正证实了萨维尼的说法。

(三)编撰过程

在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全国分四个法域:普鲁士邦法的适用地域、法国民法适用地域、撒克逊民法适用地域以及普通法适用地域。直到1900年1月1日《德国民法典》施行之日,这四个法域才合而为一。

在全德范围内统一私法,这是德国政治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但1867年7月1日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和1871年4月16日的德意志帝国宪法都规定:联邦和帝国关于私法的立法权只限于债务法、商法与票据法。1873年,德国宪法第4条修改,帝国关于私法的立法权始扩及于全部民法,宪法第2条并规定了“帝国法优于邦法”的原则,以求立法权的集中与法律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德国开展了长达二十余年的德国民法典立法工作。1874年2月28日,成立了一个“准备委员会”,决定制定民法典的计划。1874年6月22日,帝国参议院设立一个由十一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温德沙伊德担任委员长),从事起草工作。这个委员会工作了十余年,于1887年年末完成草案,1888年1月31日将此草案(称为第一草案)连同五卷理由书一并公布,供公众讨论。第一草案受到各方的批评,帝国司法部将各种意见汇集(达六册之多)后,参议院于1890年又任命一个新的委员会对第一草案进行讨论。1895年,完成了第二草案,将之提交参议院,参议院略作修改后,1896年1月17日帝国首相将此草案连同司法局的意见书提交帝国议会,是为第三草案。议会指定一个委员会对之进行了五十三次审议后,于1896年7月1日通过了草案,1896年7月14日参议院同意,同年8月18日皇帝批准,同年8月24日公布,定于1900年1月1日施行。其后,第二草案连同委员会的议事录于1898年发表。

与民法典同时公布施行的有民法典的附属法律《民法典施行法》。施行法共二百一十八条,分为四章:(1)总则(其中包含国际私法的规定,原来在第二草案中是民法典的第六编:《外国法的适用》,经参议院移置于此)。

(2)民法典与帝国法律的关系。

(3)民法典与各邦法律的关系。

(4)过渡规定。

与民法典同时施行的还有民法典的三个附属法律:(1)1897年3月24日公布的《关于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的法律》。

(2)1897年3月24日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法》。

(3)1898年5月17日公布的《非讼事件程序法》。

此外,与民法典同时施行的还有与之有关的几个法律:(1)1898年5月20日公布的《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文本。

(2)同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文本。

(3)同日公布的《破产法》修改文本。

(4)1897年5月7日公布的《商法典》(通称为“新商法典”)。

第二节《德国民法典》的体例

一、体例结构

导言

第一篇总则:第一章人;第二章物和动物;第四章期间、期日;第五章消灭时效;第六章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第七章担保的提供

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一章债务关系的内容;第二章通过一般交易条款来形成法律行为上的债务关系;第三章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关系;第四章债务关系的消灭;第五章债权的转让;第六章债务承担;第七章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第八章各种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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