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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知识产权法(1)

第一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利用概括或列举的方法来界定。概括是描述知识产权的属性和对象的抽象认识,难以形成一致的看法。列举是罗列具体知识产权权项,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志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又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界定为: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方,上述两项国际条约的界定对我国有约束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1.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等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其存在、利用和处分均不同于有形财产。

2.法定性

由于知识产品没有形体,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共同占有,很难为拥有者所完全控制,所以,知识产权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认。

3.专有性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或者绝对性,其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专有,无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二是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4.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法定权利要受到法律的空间上的效力范围的限制,其效力一般仅限于本国境内,只有签署公约或缔结双边互惠协定才可以具有域外效力。

5.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永恒的权利,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知识产品也进入公有领域,为全人类所共享和共用。

二、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创造、利用知识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手段,作为特别法从属于民法。

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也没有专门就知识产权制定法典。知识产权法是在《民法通则》规定的总的指导原则下,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这些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尤其是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对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完整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对知识产权作了专节规定。1982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该法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作了两次修正;1984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该法分别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作了三次修正;199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该法于2001年和2010年作了两次修正。根据上述法律,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分别制定并修改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并颁布了相关配套的条例。

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国际马德里协定》、《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本章分别介绍这三种制度。

第二节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所共有的特征:(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2)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3)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就享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使用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一)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民事主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作者

作者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第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其他著作权人)

其取得著作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主要是依委托合同、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第二,因继受取得著作权,自然人依继承或者接受遗赠而取得著作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归属

1.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经过协商一致行使;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合作作者。

5.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演绎人”所有。

6.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7.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8.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9.匿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为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与类别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将作品划分为九类:

1.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交响乐、歌舞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地图、示意图,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的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两类:一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是指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如违背法律,破坏公序良俗的反动、淫秽作品。二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相联系而无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4)转让权。即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5)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具体规定为:(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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