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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释义(13)

二是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理由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陈述,依据是对法律规范的援引、适用。设定冻结的法律一般会对需要冻结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如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海关法的规定,就是海关实施冻结的依据。对冻结理由和依据的阐释,有助于行政相对人明了冻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冻结的期限是指资金被限制流通、使用的持续时间。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冻结决定书上所明确的冻结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除非其他法律对冻结期限另有规定。

三是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冻结的账号一般通过查询获得。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单位才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才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对于冻结数额,根据本法规定,应当与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相当。

四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应当处理好复议和诉讼两种救济途径的关系。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五是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与印章及机关登记证件上的名称保持一致。日期应当包括年、月、日,避免只载明月、日或只载明年、月的情况。上述两点都是正式公文规范性和严肃性的要求和体现。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制作冻结决定书,如果缺少某项内容则构成程序违法。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冻结存款、汇款期限以及延长冻结存款、汇款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限制了当事人资金的流动性,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没有期限限制,实践中就会发生长期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情况,造成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损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法的过程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规定冻结的期限,以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本法对冻结的期限进行了规范。

1.冻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情况下,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对待延长冻结应当特别谨慎,确需延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延长期限,如十日、十五日等,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这是冻结期限的统一规定,其他法律中没有规定冻结期限的,应依照此规定执行,此规定也是今后其他法律在设定冻结期限时应参考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本法出台以前,《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曾对有关冻结期限作出规定,其第十六条规定:“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这对督促行政机关抓紧处理相关案件、维护存款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行政强制法出台后,有关冻结期限问题应当依照本法办理,包括延期冻结的期限在内,冻结的最长期限为六十日,不得再次延长。

有关处理决定和解除冻结决定。处理决定与解除冻结决定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处理决定针对的是引起冻结的违法行为,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结果。解除冻结决定针对的是所冻结的资金、款项等。处理决定与解除冻结决定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处理决定是解除冻结决定的缘由之一,解除冻结决定不以处理决定为必要条件。行政机关在冻结期限内就作出处理决定的,如果不再需要冻结,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行政机关在冻结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超过冻结期限,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首长。由于人事原因导致行政首长空位时,主持工作的副职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之所以强调延长冻结决定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是为了强化对延长冻结的慎重,进一步降低可能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延长冻结的随意性。

2.冻结期限的例外规定。考虑到不同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有关冻结的期限规定不搞“一刀切”,本法允许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在此问题的法律适用上,按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处理,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如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的这一期限规定及时解除冻结。

3.为了让当事人知晓被冻结存款、汇款的基本状况,保障其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依法延长冻结期限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为了保持冻结效力,行政机关也应当将延长冻结的决定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该及时协助延长冻结。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解除冻结的规定。冻结的解除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二是法定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一、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具体情形。实践中,不再需要冻结的情形主要有已经完成调查、处罚的,经查证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发生变化客观上不需要冻结的等等。在各单行法律、法规或规章中,也有有关解除冻结的具体规定。如税收征管法、海关法等规定,行政相对人已经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措施:(一)已经完成调查、处罚的;(二)经查证,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三)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四)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的情形。”在总结各地、各部门一些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情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如果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冻结就失去了依据,应当予以解除。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本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不是为了将来执行的方便。所以,冻结的存款、汇款必须与违法行为有关,否则应解除冻结。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冻结是对当事人存款的暂时性控制,不是对存款的最终处分,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如果不需要划拨当事人存款的,就应当解除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设定冻结的期限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尽快查明案件,作出处理决定,防止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权益。期限既已届满,自然应予解除。

二、行政机关履行相关通知义务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及时知晓被冻结存款、汇款的状况,同时使金融机构及时解除冻结措施,行政机关在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一些法规、规章对此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考虑到执法实践的纷繁复杂,本条没有对行政机关解除冻结决定及履行告知义务规定具体期限。尽管如此,行政机关应该本着执法为民、提高效能的原则,在不再需要冻结的情况下,“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以方便当事人资金融通。如果行政机关没能做到“及时”,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三、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自动解除冻结冻结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手段不是目的,具有暂时性,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实践中,对冻结存款、汇款的后续处理决定多为划扣。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行政机关有义务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依法及时解除冻结。如果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金融机构有义务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如果没有解除冻结,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商业银行法也对金融机构非法冻结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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