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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分则(11)

最后再简单延伸谈一下本案的行为定性。本案被告人黄某杀人行为的定性。评价一个犯罪行为要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本案被告人黄某客观上实施的杀人行为是无异议的。本案的争辩焦点就是对于被告人黄某的主观方面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这将影响到对于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定性以及刑事处罚。从本案案情来看,被告人黄某之前并不认识被害人。两人无冤无仇。只是被告人黄某对于被害人出尔反尔的行为感到愤怒,失手打死了被害人。所以,被告人黄某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被告人黄某也并未预见到其会打死被害人。所以,被告人黄某存在伤害的故意。因此,中级人民法院依此判定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辩护人和代理人就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应注意哪些问题?

【宣讲要点】

刑事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人民法院要依照相关规定受理案件,依法裁判。辩护人和代理人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考虑人民法院有无权力受理本案。如果辩护人和代理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便应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通常也会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管辖权问题虽然只是程序性问题,但是意义重大。为此,辩护人和代理人要对管辖权问题,尤其是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以便开展相关法律工作。

审判管辖权通常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上文已就级别管辖简单讨论,在此我们再对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进行受理。所谓指定管辖,是指当刑事案件出现管辖权不清和原法院不适宜管辖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对于地域管辖而言,辩护人和代理人要坚持一个原则: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作为原则的例外之一是,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自然人而言,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登记注册地。如果被告人的主要营业地、办事机构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作为原则的例外之二是,如果刑事案件属于专门管辖的情形,则由专门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一般来说,我国具有刑事审判权的专门法院是铁路运输法院和军事法院。

对于审判权指定管辖而言,辩护人和代理人要知悉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况。一是同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二是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指定管辖有必要。当出现指定管辖的情况,原审人民法院会将改变管辖的结果通知给当事人。

对于这两种管辖情况,辩护人和代理人要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细致地展开代理工作,从而维护其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权益。

【典型案例】

李某,男,34岁。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公安机关在侦查完毕后,向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相关证据后,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该案的犯罪事实并未发生在该区内。同时,人民法院也并非是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并未采信辩护人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在当地聚众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非常巨大。并且,在被告人李某的住处发现了多把枪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事实上,一审法院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李某作出的有罪判决。被告人李某当即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阅卷后,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

由于本案涉及多方利益。该区法院为了维护其裁判的最终性,通过规避法律的方法,损害被告人的利益。该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公诉。该区人民法院准许了其请求。随后,该区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由于本案的犯罪事实并未在此发生。同时,该人民法院也并非是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所以,该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该法院并未理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对于该合议庭的态度极为愤慨,情绪激动。合议庭多次宣布法庭纪律无效后,宣布休庭。最终,该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在当地聚众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非常巨大。并且,在被告人李某的住处发现了多把枪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该法院依法作出了被告人李某有罪的判决。被告人李某向上级法院即原一审法院提出上诉。该区法院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随后,被告人李某试图通过再审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

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管辖问题。辩护人两次提出关于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异议。人民法院对该异议都未依法予以驳回。辩护人提出异议的理由都是:“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不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辩护人的第一次异议是针对被告人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人辩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行为与结果均未发生在该法院的地域内。因此,该法院对此罪无管辖权。”辩护人的此项异议是成立的。

辩护人的第二项异议是针对本案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命令其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根据该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应该将案件的有关情况层报给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要将本案移送原一审人民法院审判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显然,本案的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做法都存在违法之处。该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通过利用有关管辖的相关规定,变相剥夺被告人的提起二审的诉讼权利,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层报到原二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人民检察院也应该撤回起诉后,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公诉。

该案暴露了相关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面对这种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年12月20日)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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