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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分则(28)

三十九、针对被害人启动的再审程序,法院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宣讲要点】

我们知道,我国法律规定了刑事第二审程序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再审程序中,是否也要遵从该原则?具体地讲,针对被害人启动的再审程序,法院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该条规定的含义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再审程序中的体现。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而是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是全国各地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的参考标准。故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开展代理工作仍具有重要意义。该条规定的含义是:除了人民检察院抗诉外,对于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以及其他当事人通过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都“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以,针对针对被害人启动的再审程序,法院“一般”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再审程序“不加刑”原则,仅仅是一般性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再审“不加刑”的做法,如果生效判决作出后,发现新的案件事实,导致原审判决量刑畸轻的,也可以对被告人“加刑”,但这时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必须要建立在新出现的事实确已查清、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典型案例】

林某,男,27岁。林某在一家外贸公司上班,从事行政管理类的工作。林某工作一直很认真努力,得到了公司上下的一致好评。林某在一次公司年会上结识了人力资源管理部的赵某。随后,两人迅速坠入到了爱河之中。林某与赵某此后很是恩爱,经常一起出行,煞是让人羡慕。尔后,林某与赵某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后,由于两人生活习惯不合,两人一直摩擦不断。吵架成了家常便饭。赵某不想再与林某纠缠下去,想和他分手。赵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林某后,林某坚决不同意。林某称:“今后,一定好好对待赵某。”此时,林某嘴上说着,心里却觉得赵某肯定是脚踩两只船。林某越来越注意赵某与男性同事的关系。偶尔,林某还翻看赵某的手机。慢慢地,林某发现赵某与同部门的张某关系暧昧。两人经常有通话记录,林某便对赵某和张某心生恨意。

某个周末,林某出差回家。打开门后,林某发现屋内多出了一双男人的鞋。林某悄悄打开卧室的门。眼前的一幕让林某目瞪口呆。赵某竟然与张某抱在一起。林某随即暴跳如雷。张某和赵某则惊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林某从厨房拿来一把水果刀,向张某捅去。由于张某未能及时躲闪,水果刀刺进了张某的心脏处。一时间,鲜血直流。林某一不做二不休,想杀了赵某灭口。赵某苦苦哀求林某。林某依旧感到愤怒,便用水果刀将赵某杀害。林某将二人杀害后,便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林某逮捕归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其屋内,用水果刀残忍地杀害了赵某与张某。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行为。但被告人林某立即自首,存在法定量刑情节。故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林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林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赵某的家属在收到一审判决书的第8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检察院以被害人的家属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抗诉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由于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被害人赵某的家属便希望通过再审程序来推翻一审判决。被害人赵某的家属以一审判决量刑不适当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同时,两个被害人的家属通过媒体将事件报道出来。本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时间,舆论哗然。上一级人民法院直接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并告知了被害人赵某家属。原一审法院接受了被害人赵某家属的申诉,启动了再审程序,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依法改判了本案,判处被告人林某死刑。尔后,一审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死刑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被告人林某的死刑。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了被告人林某的死刑。

【专家评析】

本案中,针对被害人赵某家属启动的再审程序,原一审法院改判了对被告人林某的刑期,加重了对林某的刑罚。原一审法院的作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再审才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本案是基于被害人赵某家属的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同时又没有新的证据证实林某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未予查证。原一审法院在同样的事实基础上,对林某进行加刑,显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体现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再审程序中的适用。事实上,我国有些学者并不承认再审程序中,可以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他们认为:“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只要原裁判的量刑不正确,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及时纠正错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明确否定了上述学者的观点。应该说,该条如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偏轻的,二审法院通常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尔后,一审法院通过启动再审程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事实上,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变相加刑,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如果再审程序中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将会遏止这种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出现。

第二,维护再审程序的设立宗旨。再审程序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给予被告人一个救济的途径。如果再审程序可以加重刑罚,被告人会对提起再审思虑过多,不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那么,一些被冤枉的被告人便不会得到公正地对待。法律也切断了被告人最后的一个救济途径。

正是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7条明确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适用于再审程序中。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的被害人家属之所以没能通过二审程序推翻一审判决的原因在于其错过了一审申请抗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案被害人赵某的家属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第8天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抗诉期限。所以人民检察院拒绝了被害人赵某家属的申请。其家属也只能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了。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三百八十六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四十、再审进行时,服刑犯人可否先行走出监狱?

【宣讲要点】

这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再审进行时,原判决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一般而言,刑事判决一经确定,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更改,这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公信力的应有之义。从原则上来讲,再审在作出新的判决之前,原来的判决、裁定在法律上依然有效,服刑的罪犯在再审审判期间依然要待在监狱里服刑。但是实践中存在有些案件明显错判误判,此时如果继续执行刑罚,有损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司法公正,反而引起公民对司法权威的质疑。从另一个层面说,依然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是立法者出于优先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作出的选择,但是,在现代社会法治理念中,人权保障也拥有着与惩罚犯罪、维护秩序同等的意义,所以,新《刑事诉讼法》就对这一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第2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立法者在保障人权、维护公民人身自由方面迈出的一步,也是切实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步。

由此,司法机关在坚持“有错必纠”原则,进行审判监督程序的同时,也要注意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妥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中止原判决、裁判的执行,来有效避免因执行死刑而剥夺无辜者的生命,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避免确有错误生效裁判的执行给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避免因这些错误生效判决损害司法权威,避免给国家带来更多的司法赔偿等。

此外要注意,从时间上来讲,该款适用对象是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后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所以仅仅适用于再审的审判阶段。而且,法律规定的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非“终止”,一旦经过再审程序,发现原生效判决并无依法应当改判或者发回重申的情况,原生效判决的效力,依然应该得到恢复。

【典型案例】

1999年12月2日晚,河南周口市沈丘县小李庄村,22岁的女医生张某出诊后莫名失踪。她的家人四处找寻,在找遍所有她有可能在的地方却都没有发现张某的踪影后,家人又无奈,又恐慌,只得报警求助。然而一个月后,她的家人却从警方嘴里得知一个噩耗,那就是,从村旁一口机井中浮起的那具女尸正是失踪已久仍未找到的张某。警察调查时发现,张某的诊所设在自家院中的西屋,卧室在东屋,这两处的门窗、门锁没有明显的作案痕迹,只有当天的诊金300余元以及一串钥匙不见了。根据这些发现,警方做出了初步判断,即张某是出诊完毕后,在家中被人杀害抛尸的。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后,警察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张绍某、胡某两人之中。然而,时年21岁、又已结婚生子的胡某因有人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被排除在重大嫌疑人之外。那么就只剩下另外一个嫌疑人张绍某。由于与被害人张某住在同一个院,又是被害人的小叔,犯罪嫌疑人张绍某最后在这起案件中被定性为罪犯,因“奸杀”侄女被一审判为死刑,后因其不断喊冤而改判为死缓。

尽管案子已告一段落,但是被害人张某的弟弟一直不相信叔叔是杀人真凶。这些年来,张家花费数万元坚持不懈地四处查找真凶。案情在2008年3月10日终于有了转机,一个神秘女子称自己实在受不了良心的谴责,一定要告诉张家人当年案件的真相:原来当年奸杀案的真凶是胡某,并且他现在人在新疆。激动万分而又满怀期望的张家人赶紧将这一重要信息反映给办案民警。4月23日,警方赶到新疆将胡某抓获。在警方调查过程中,胡某的父母、前妻、姐姐等人均表示,在案发第四天,胡某就举家迁往新疆。并且家人都知道胡某曾经杀人。

在审讯中,胡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1999年12月2日晚,他身体有些不适,于是前往被害人张某家去寻求治疗。他在看病时,无意中看见张某的诊所抽屉内有钱,遂见财起意,顿起盗窃之心。看完病后,他并未离开张某家,溜进张某的卧室,藏在床下等待合适的作案时机。当晚,张某看完病人回到卧室休息,身疲力尽的她迅速地进入了梦乡,丝毫没有警觉到家里还藏着一个心怀不轨的男人。胡某等张芬睡熟以后,偷走钥匙,返回诊所,取走诊金300余元。但他在放回钥匙时,胡某见张某年轻貌美,又起了色心。张某在睡梦中感觉到有双手在粗暴的抚摸她,她猛然惊醒,睁眼看见胡某正准备褪去她的衣服遂奋力反抗。作案中的胡某不料她突然惊醒,且这般奋力挣扎,手中力道加重。又因害怕张某事后报警,恶向胆边生,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弄死了她。可怜的张某就这样生生被他掐死。

回到家中,胡某忐忑不安,怕事情暴露,于是他再次跑回张家,将张某的尸体背到村南的一口机井旁,绑上半袋砖头抛尸。在回家途中,他又顺手把张某的钥匙丢到自家附近的一口井中。

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胡某带到井口指认,竟在这口井中真的打捞出了一串钥匙。8年过去了,这串一直浸泡在井中的钥匙依然能打开门锁!

得知调查结果的公安机关马不停蹄地将这一情况上报,河南省高院召开讨论,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份裁定,认定原来的张绍某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并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此后,在牢中的张绍某被取保候审。

2008年10月24日,本案开庭。10月28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判决,胡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胡某还曾经有翻供的行为,但是人民法院认为其翻供辩解的理由不成立。最后,人民法院认为胡某杀人抛尸,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予严惩。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张某父母经济损失6.4万元。

至此,可以说张绍某的冤屈被彻底洗清。曾经扣在他身上的“谋杀侄女”的帽子终于摘掉,他也不用再面对别人的指指点点和冷嘲热讽。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对张绍某的伤害就此揭过。事实上,他的身心已经蒙受重创,并因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他接下来的生活将成为很大的问题。就此,张绍某与其家人找寻律师代理他的国家赔偿事宜。他的律师表示,等胡案审结,张绍某的国家赔偿一事就可以正式开始进入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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