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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分则(33)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牛某因为琐事将其邻居王某打成轻伤,属于因民间纠纷而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牛某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向被害人王某进行了赔偿损失,犯罪嫌疑人牛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见面并进行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8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规定。

本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牛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创新。该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二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公诉案件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从公安机关侦查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再到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交由监狱机关执行。这些程序无疑是复杂而繁琐的。对于特定的危害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的案件,通过当事人和解程序,可以大大提升诉讼效率,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当事人在自愿与合法的基础性进行和解,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我国一贯崇尚“和为贵”的精神,当事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便是该精神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五百零二条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条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四十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中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宣讲要点】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它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里的第3章,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具体是指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予以没收的程序。有关没收程序的规定是为了满足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活动,及时追缴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需要,并且为切实履行我国已加入的反腐败国际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决议里的国际公约义务而作出的。

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中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呢?

根据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公告形式有张贴布告和在报纸、刊物、网络上发布消息等,公告内容包括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的情况等。

在公告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所审理案件涉及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为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财产的没收或处分,但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或者死亡,那么赋予其近亲属参与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必要的。同样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与所审理案件涉及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违法所得案件审理的结果很有可能将影响到其权益,故而也应赋予这些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一般来说,申请的提出要在公告期内,但是如果公告期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相关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为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

对于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但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可采取独任审判。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参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可作出两种裁定:一是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二是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抗诉的期间为5日,从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而关于如何提出上诉、抗诉,接受上诉、抗诉的法院如何进行处理等,可以参照新刑事诉讼法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抗诉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典型案例】

李某是某地国税局局长,自2002年当上局长以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贿赂达到4000余万元。因害怕东窗事发受到刑事处罚,李某很早就开始谋划出逃方案,他将资产进行转移,并为自己准备护照。2010年,李某事发,迅速利用先前准备好的护照潜逃国外,并一直滞留在外国。因该国与我国并无刑事引渡条约,所以无法要求引渡李某回国接受审判。在工作中,检察机关发现李某留下的不动产多达4处,现已有相关的行贿者证明这些房产中有两栋别墅系其受贿所得。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不回国,不能到案,且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故当地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后,依法发出公告,公布了相关情况。在公告期内,李某的妻子孙某申请参加诉讼。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没收李某违法所得一案。

【专家评析】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潜逃或者已经死亡,如果按照一般的诉讼原则和适用程序就无法进行审判,那么对国家、集体或者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无法挽回。这种情况在贪污腐败案件当中尤为常见。如果任其横行,不建立有效的财产追回制度,不仅无法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不能有力打击贪污腐败犯罪。因此,我国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章,并对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此建立有效的财产追回制度。当然,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时要注意不能够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这有利于法官了解具体情况,对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当中,被告人的妻子孙某作为被告人的近亲属与检察机关申请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有利益上的关系,认为如果查封、扣押将损害到自己的利益的,故提出申请参加诉讼,合法合理。法院在接受申请之后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可依法作出予以没收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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