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3300000052

第52章 股权纠纷(32)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内容的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已支付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已完成更变更登记,发生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否依据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对此,学界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解除权是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原则,应当允许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股权转让合同,尽管是一种以公司股权为转让标的的合同,其在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契约,有关合同的重要事项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中,已经约定在特定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这种合意不因一方当事人已支付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合同标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而改变。法律应当理解和尊重当事人对于自己行为所作出的评价和选择,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和公平正义。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股权转让合同这一特殊的买卖合同中,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则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股权转让合同,不仅是买卖合同,还是一种标的为公司股权的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不仅应当适应《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遵从《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倾向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而,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存在合同约定解除权,法院综合考虑到股权转让合同已大部分履行完毕,受让方违约情节较轻,并且为公司的发展作出的贡献等因素,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及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有可能不支持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作出不予解除合同的判决。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其转让的标的是公司股权这一标的,这就决定了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同时遵循《合同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调整,并且,在股权转让合同领域,《公司法》相对于《合同法》而言是特殊法,在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立法目的的情形下,应优先适用公司法。此外,在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大部分或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违约情节比较轻微,依据约定解除权判决解除合同,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以及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连续性。

【典型案例】

原告:吴某某、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宋某某、梁某某、

2009年8月11日,吴某某、李某某作为甲方与乙方王某某、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吴、李二人将持有的A公司全部100%股权以5500万元转让给王某某和B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转让款。合同还约定如股权受让人即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需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股权受让人逾期履行其付款义务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履行的,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了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

2009年8月17日,吴某某、李某某为甲方与乙方宋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合同》的原股权受让人王某某、B公司变更为宋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由宋某某、梁某某、王某某享有和承担《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009年8月27日,李某某将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正副本、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A公司公章等移交给王某某、宋某某、梁某某接收。

2009月1日,A公司召开由吴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参加的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将吴某某、李某某享有的A公司20%股份转让给梁某某,并于2009年9月16日到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A公司同时制作了股东出资登记表。宋某某、梁某某、王某某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300万元。

2010年5月6日,吴某某、李某某与宋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共同签署《承诺书》约定:“甲方吴某某、李某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80%股权中的16%转让给梁某某、27%转给王某某、27%转给宋某某;乙方将4200万元转给甲方。上述事宜同时进行,任何一方如不履行上述承诺,则作违约处理。如果乙方违约,补充协议不但生效,且增加补充协议规定的补偿金双倍;如果甲方违约,补充协议作废,仍然执行《股权转让合同》,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均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2010年5月6日,依照《承诺书》的约定,A公司召开由吴某某、宋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参加的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吴某某持有的A公司80%股份分别转让给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并于2010年5月14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A公司同时制作了股东出资登记表。

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17日止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分别向吴某某、李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3600万元,尚欠1900万元未支付。

2010年6月18日,吴某某、李某某委托律师向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依约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900万元,并送达至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但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在收到付款催告函后,均没有就不支付尚欠的转让款作出任何书面说明,也未支付上述剩余股权转让款。

吴某某、李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2010年7月29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吴某某、李某某起诉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B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过程中,2010年8月6日,吴某某、李某某向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通过邮件快递送达至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

2011年1月15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第一至三项分别支持了吴某某、李某某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要求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返还90%股权并返还A公司有关法人证照和公章的诉讼请求,第四项驳回吴某某、李某某要求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支付违约金1650万元的诉讼请求。后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三人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9月6日,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一至三项,维持第四项,并驳回吴某某、李某某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要求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返还90%股权并返还A公司有关法人证照和公章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28日,高院裁定再审本案。

2012年4月28日,高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事实上梁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已经支付了3600万元转让款,占股权总转让款5500万元的65.45%,吴某某、李某某的合同目的大部分已经实现,王某某、梁某某、宋某某没有完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及《承诺书》的约定,也只是一般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双方股权交易已完成,其交易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吴某某、李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因此,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方已支付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股权已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能否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我们认为,在该种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能否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行使约定解除权。

我们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一种以公司股权为买卖标的的特殊买卖合同。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存在合同约定解除权,法院综合考虑到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受让方违约情节较轻,并且为公司的发展作出的贡献等因素,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保障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有可能不支持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作出不予解除合同的判决。

在本案中,股权受让方王某某等三人在《股权转让合同》及之后的相关补充协议签订之后,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很多的贡献。正如王某某等三人在二审中提到的,受让方积极支付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1300万元前期转让款给股权转让方以清偿A公司所欠银行的借款及其他债务,帮助公司渡过难关,从而使公司的发展走上正常轨道。此外,受让方在受让90%股权后,也为A公司的房产开发项目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土地排除瑕疵并具备了开发条件。可以说,A公司目前正常经营发展的现状及土地资产的增值,都与受让方的努力与贡献密切相关。如果再审判决解除合同,不仅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稳定性,而且也不利于维护公司主体的安定性,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并且,受让方在二审中主张的“股权转让款不是一个整体,具有可分性,其余小部分迟延履行只要上诉人(即受让方)继续支付,合同目的就能全部实现”也不无道理。而实际上,受让方也提交了证据证明自身确实具有继续履约的能力。因而,广西高院再审认定本案王某某等三人作为股权受让方仅存在一般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而双方股权交易已完成,其交易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吴某某、李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并最终判决驳回吴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四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未经审批,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宣讲要点】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报批是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者股权的重要的必经的程序。在报批过程中,股权转让双方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那么,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其股权转让的效力应当如何确定呢?法院常把这一问题视为外商事审判中的一大难题。要在案件的审理中既不僭越行政权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能有效抑制违约当事人利用行政审批逃避责任又能够与外商行政管理合理衔接着实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并审慎决定。

对于上述问题,2010年5月1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法释[2010]9号)给出了明确的态度。根据法释[2010]9号)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换言之,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但尚未生效。其效力需取决于合同审批的结果,中间阶段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上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也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以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然而在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常常发生转让方因股权价值升高而不履行报批义务,致使合同不生效的情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规定第5条至第7条也为受让方明确了多种救济途径。受让方既可以选择与转让方解除合同并获得损失赔偿,也可以选择要求转让方及外商投资企业履行报批义务。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新修正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最新修正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
  • 听律师讲故事

    听律师讲故事

    本书与一般的法律知识读物相比有三个显著特点:贴近生活实际,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本书内容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合同、房屋买卖、侵权以及行政诉讼等等方面,可以说基本上覆盖了老百姓的吃、穿、住、行为的方方面面,一些日常遇到的法律疑问都可以在本书中找到满意的答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本书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以案说法,举一反三,通俗易懂,即便是没有任保法律基础的普通百姓,也能很容易的读懂。故事性强,趣味性强,有很强的可读性:为了避免枯燥的法律说理,本书选择的都是一些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既注重全面涵盖法律知识,更注重故事情节的引人入胜,使读者在读故事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熏陶,真是一举两得,以逸待劳。
  • 怎样做好优秀班组建设与管理工作

    怎样做好优秀班组建设与管理工作

    本书主要内容为中国工会工作常用的政策、法律、法规汇编等内容。
  •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

    为了凸显研究的理论意义,避免就制度而论制度,作者陈志勇运用历史制度主义来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这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的一个重要创新点。历史制度主义是一种主流制度分析方法,实际上是政治学中出现的第一个新制度主义学派,对“什么是制度?”“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制度如何变迁?”“制度如何设计?”等问题作出独特的回答。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的研究逻辑是制度安排、制度运行、制度绩效。
热门推荐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大汉钱潮悠悠情

    大汉钱潮悠悠情

    小说以西汉武帝时期六次大的钱币改革为背景,讲述的是在币制改革的过程中,传奇人物使君通过自己的艰苦努力,最终成为一代铸币高手的感人故事。系中国作协重点作品扶持项目、中国金融文学奖获奖作品。
  • 你是我一生荣耀

    你是我一生荣耀

    三年前,“夏安知,谈恋爱吗?”“谈”三年后,“夏安知,结婚吗?”“结”在后来,“夏安知,造娃吗?”夏安知一枕头丢在顾夜韩身上“你自己造去”
  • 解释世界秩序的工具:数学

    解释世界秩序的工具:数学

    数学是在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其发展历史可谓是源远流长。因此,它也和我们生活中的人文景观、天文气象、自然之谜等知识结下了不解之缘。尤其是在现代生活和生产中,数学的应用和发展异常广泛且迅速。本书从数学的发展、数字的神秘、数学符号、几何图形等方面入手,用生动形象的话语让青少年去了解数学、喜欢数学,不仅能让青少年从中学到更多和数学有关的课外知识,也让青少年明白学习数学、热爱数学的好处,因为生活中的数学应用无处不在。通过本书,你将知道数学是一种方法,可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 神秘位面

    神秘位面

    魔怪、异兽、奇珍、异宝、秘境,古迹这世上有太多的未解之谜,由未知所散发出来的魅力,无人可以拒绝。
  • 最风流 醉唐诗2

    最风流 醉唐诗2

    唐诗写情是男女相思之情;是朋友相惜之情;是家国天下之情;是参悟生死之情;一斤唐诗,含着九两情思……
  • 重生原始变图腾

    重生原始变图腾

    重生成了一根图腾,还是那种像搅屎棍的图腾。林浩无语了,但是没办法必须收拾心情,帮助部落变得强大,只有这样自己才能更好的活下去。战斗力不够?没关系,交出信仰点你可以变的更加强大;重伤濒死?没关系,交出信仰点你可以重获新生;异兽来袭?没关系,交出信仰点我护你周全;已经死了?没关系,交出信仰点我助你灵魂转世。什么你不信仰我?看到那边的乱葬岗没,我会让手底下的人,给你留个舒服的位置。广,种田发展;缓,争霸世界。这就是林浩的图腾格言。
  • 反系统时代

    反系统时代

    天下异人有两种,继承传统异术的手异人,享受系统眷顾的天启者。百戏、厌胜、道术、神通、秘法、杂学、祝由……粉墨登场。自然系、兑换系、强化系、幻想系……争奇斗艳。“坏小子”、“背叛者”、“死而复生的人”、“游侠之王”、“收尸人”一个名号等身的少年。一个赏金榜单上的翘楚。一个异人史上的传奇人物。他叫子语,一个茶楼出身的说书人。
  • 哑医王妃

    哑医王妃

    一朝穿越到相府千金身上,居然被姨娘虐打!发现自己是个哑巴?!还有没有比这更坑的?这是最悲催的穿越了吧!被下嫁到一位病王爷府里,开什么玩笑,为什么别人穿越这么金灿灿,亮闪闪,我,慕容楚楚除了这名字以外,一无是处?精彩片段★“哎,反正你都要死了,要不,我给你倒腾倒腾,没准儿又能活了,怎么样?”某男似在沉思某女刚刚说的话,缓缓点头,“嗯,可以试试。”某女眼眸瞬间亮起来,随后听到一句:“反正我死了你是要守寡的!”“......”精彩片段★★夜黑风高的夜晚,两个影子出现在城墙之上。一个素雅温软如水,一个悠闲如清风明月,各自拿着一个酒杯对酒当歌,某男:“如果有一个人深深地伤害了你,那你要多久才能原谅他?”某女:原谅他?原谅他是上帝的事情,我的任务,就是送他去见上帝!“你打算怎么做?”某男拿着手上的杯子一碰仰头喝下,斜睨着她,静听回答。“悄悄的来,悄悄的走,挥一挥匕首,不留一个活口。嗯,好酒!”某女砸吧砸吧着嘴巴。精彩片段★★★“王爷,王妃把锅给砸了。”下人来报。“嗯。”淡淡应付一声表示知道,依旧斜卧在榻上闭目养神。“王爷,王妃把厨房给烧了。”没多一会儿下人再次来报“嗯。”还是如之前模样,悠然自得。“王妃在着火的厨房里…..”来禀报下人话还没说完某男咻的没了影,其实他想说“王妃在着火的厨房里端出给王爷的午膳”。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