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3600000036

第36章 附录(2)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本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合集成册。以大开本,大字体的形式出版。是合适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方便查询的案头工具书。
  • 泰王国民商法典(亚非译丛)

    泰王国民商法典(亚非译丛)

    《泰王国民商法典》是泰国现行的民商法典,我们可以通过本书全面、系统地了解泰国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公司制度、票据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等民商事法律制度。相信本书将有助于我国企业家更好地在泰国开展经贸活动,并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一些参考、为我国法学家研究泰国法律制度提供基础文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是为了通过国家立法对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进行规范而制定的法规。
  • 安全生产与事故赔偿

    安全生产与事故赔偿

    随着中国的复兴,华夏儿女们更加强了富强国家的生产积极性。生产活动中的民主性也更为明显。但是,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实践中也暴露出大量的生产事故,使我们意识到只抓生产,是不足以实现国家的更可迈进,如果没有安全生产的规则,没有安全生产的理念,摩天大楼也会毁于一个烟花上,热情的矿山也会沉默在一片气体中,英俊的小伙也会痛苦在粉尘里……。
  • 环境权与循环经济法的法理研究

    环境权与循环经济法的法理研究

    环境权是基本人权,是人类权,是可持续发展权,反映了人类对于自身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审视及保护自然的法理诉求。循环经济的实质是绿色增长,循环经济法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律诉求。环境权与循环经济法天然存在联系。以生态整体主义视角观察,环境权是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立足点,循环经济法是环境权实现的有效保障。循环经济法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冲击是全面而深刻的,以环境权的实现为立场,循环经济法将带来经济法制、科技法制及教育法制等方面的全面变革。
热门推荐
  • 随身带个投影系统

    随身带个投影系统

    修炼基础差,没有修炼资源,没有名师指点?没关系,我有镜面投影系统,只要被它锁定,管他是谁,通通投影出来。血脉?天赋?武技?都给你爆出来!【已将‘宋鹤’投影至系统空间,能量值-1000】【成功斩杀‘宋鹤’投影】【修炼+88】【皮肤韧度+1】【肌肉强度+1】【火抗+1】【获得基础武技‘狂刀’(大成级)】【刀法精通+1】这是一个他人修炼我开挂的故事。系统流小说。ps:不会写简介,就这样。
  • 择林之深择海之深

    择林之深择海之深

    因为一次意外,最后一条异能鱼竺箖认了受众人唾弃的素清为主人,从此一路沉沦,被人折磨得都快忘了自己还有异能,终于有一天,主人带着她强大了起来,开始了装逼逆袭之路,成为了异能界的大人物,可有一天,突然冒出两个人,称是主人的弟弟,这俩货还联手折磨死了主人和自己,可没想到,一人一鱼竟然穿越了!于是乎,主人带着她在四海八荒开始了装逼,得了,没成想,出现了意外,主人走了!孤苦伶仃的竺箖休养生息一千年,准备重操旧业,可又出现了意外,突然有个隐藏的大boss说一见钟情自己怎么办?急,在线急!
  • 漫漫清城路

    漫漫清城路

    一个是捶不扁,炒不爆,响珰珰的鉴宝少女;一个是傲娇自恋,又拥有雷霆手腕的年轻总裁。海城首富顾城武,初遇艺术品鉴定师苏清清,便犹如天雷勾地火,火花不断。苏清清潜入顾家做帮佣,实则是为彻查当年父亲受冤真相,在与顾城武相处的过程中,是非不断,却意外陷入情网。她躲,他追;她逃,他扑。这是一份来自顾少的真香预警!
  • 穿越之农家酒娘

    穿越之农家酒娘

    一次心善,换来的是现世的终结,来世的重生,在新的世界里,斗渣男,惩恶女,经过重重的磨难,最终开创属于自己的“王国”,携手自家男人种田,养树,斗鸟,好不快活。
  • 魔道之游戏人生

    魔道之游戏人生

    穿行在网游与现实的断层之间,寻求灵魂得以安放的桃园。置身无法无天的蛮荒世界,善恶之间,是魔与道的交锋。巅峰路上,印证的终是那些凡俗的世道人心。
  • 重生之血魔系统

    重生之血魔系统

    末世来临,男主在一次尸潮中死亡,却无意的重生在300年前,末世来临的十小时前!这一世,男主无意开启了血魔系统。看男主如何依靠系统的能力称霸末世
  • 德国大冒险(环游世界大探险)

    德国大冒险(环游世界大探险)

    莱恩又和他的伙伴们来到了德国柏林,经过二战洗劫过的柏林饱含历史的沧桑,几个小伙伴也在这里开始了乌烟瘴气的生活。德国又会是什么样子呢?他们在不知不觉中闯入了黑森林,原来这里曾是核武器的秘密研究基地!为了避免危险和意外,他们逃出了黑森林,却又遇到了一位古怪的女孩,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几经周折,他们竟然有幸参加了这里的啤酒节,真是喜出望外。可是事情交没有到此为止,他们遭遇了惊魂一刻……
  • 中医乾坤

    中医乾坤

    中医药是在中国特有的文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历经了几千年的临床验证,是临床实践经验的总结、结晶。《科普通鉴:中医乾坤》是科普通鉴中的一本,主要介绍了中医的起源、发展,中医基础理论,少数民族医药,常用中药的性状、功效、食疗方等,并附有家庭常用中药饮片的彩图,以方便读者,书稿内容通俗易懂,对中医基础理论的普及大有益处。
  • 征战诸天从斗罗开始

    征战诸天从斗罗开始

    重生成了日月帝国九皇子,这时唐三还在准备安排女儿的未来,霍挂也在戴华斌的欺压下艰难成长,圣灵教宛如一柄利刃高悬头顶,大皇子徐天然也还未残废,正雄心勃勃地准备大展宏图。[独创同人异界征战流;反派有脑文]徐烽:“这…咋整?”“叮,系统已启动,请选择斗罗主线任务:一,干死主角戴雨浩;二,搞死主角唐三!若对选项有异议,请参考系统守则第一条:管杀不管埋,只发任务不问过程!徐烽把整个系统守则一直扒拉到最底下,最后找到了一行微不可查的小字“最终解释权归本系统所有!”…斗罗主线任务已选择完毕,系统已成功激活,请宿主选择武魂及附带的血脉:昊天锤(血脉修罗神);大脑(血脉盘古);光明圣龙(血脉银龙王)以及…一截残碑!选择后所产生的任何问题均由宿主自行负责!徐烽暗暗咂舌,不愧是高冷型系统的风格,出手就是阔绰。不过,这一截残碑是什么鬼?凑数的吗?!!斗罗、斗破、武动…未来还有自创世界PS:第一卷看不下去建议跳到第二卷,第1卷后来写崩了。第二卷卡在高XX潮……希望大家建议能让本书更加好,有什么建议提出来都会积极采纳!Q群771244856[QQ阅读第三编辑组签约作品][日双更]
  • 忘忧奶茶店

    忘忧奶茶店

    死亡只是开始,对叶先生来说远没有结束。通过肉身这座囚牢,用阴阳眼从铁窗往外看——漫天神佛,妖魔鬼怪。一百零四颗星斗神煞。三头穷凶极恶的巨物。两个囚徒,一碗孟婆汤。还有个群:14807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