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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合同的效力(30)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因此无效合同属于非法合同,它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就其特征,它具备三点:

一是具有违法性,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是具有不履行性,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按照合同的法律效力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整体无效,其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份合同还可能出现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情况。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情况。所谓"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是指合同部分条款与其他部分相较,具有独立性;与合同整体相较。具有可分性,这部分确认无效时,能够保持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其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下面重点为大家将构成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标准进一步讲解,以便于大家更加清晰地认识,并在今后工作生活中签订合同时进行防范。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7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确认无效。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情形会导致签定的合同无效。那法律为何这样规定呢?其目的是什么?具体的什么情况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呢?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基本含义。

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却是非法的,此种行为又称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

在实践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合同当事人只订立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形式上合法的合同,但是该合同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于合同之外,当事人还存在其非法目的。

(二)当事人为达到其非法目的,签订两份合同,一明一暗,明的一份合同内容、目的都合法,但是当事人并不准备履行该份合同,只是为了应付有关机关的审查与检查;暗的一份合同是违法合同,但是却是当事人准备实际履行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一般是是合法的,如果外表行为的违法性是明显的,则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53条其他款项所规定的情形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如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等。

(二)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的合同目的,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即签订合同的内心起因。当事人主观上所追求的实质是一种非法的目的,其实施的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这种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由于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所以该行为因违法应被宣告无效。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不是违法的,而是合法的,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认定及处理,被掩盖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三)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行为人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从该种行为的法律规定特征来看,构成该种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而不包括过失行为。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外在的行为不一致,则按《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合同内容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与确定,以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继而按其真实意思确定相关合同的效力。

(四)结合《合同法》该条其他项下的规定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所掩盖的非法目的,主要也应当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的目的,一般的违法目的不宜作为确认无效的惟一原因。但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客观后果可能是造成了损害,也可能没有造成损害,无论损害造成与否,都可以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法律知识讲解至此,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与之相关的案例。

【典型案例】

某市一啤酒公司位于该市城乡结合部,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一家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纸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比邻而居。啤酒公司从1998年以来由于经营方针正确、方法得当,事业蒸蒸日上,急于扩大生产规模。而纸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却在走下坡路,销售渠道越来越少,无力维持现有的生产规模,濒于破产。啤酒公司欲扩建厂房扩大生产规模,但苦于找不到合适的地点。于是啤酒公司想起了与已一墙之隔的纸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啤酒公司与纸业制品公司接洽后,纸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本公司与你公司相比邻处有一新建仅2个月的厂房,如贵公司有意可将该厂房卖予贵公司。这样贵公司只需将围墙右延100米,就可将厂房纳入公司范围。啤酒公司实地看过厂房表示十分满意,同意购买。但由于纸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占用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不能转让,于是双方商定假意订立一个共建租赁厂房的合同来达到厂房转让的目的。2001年10月30日,啤酒公司和纸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以下合同:啤酒公司和纸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在纸业制品公司厂区内投资兴建一处10000平米的厂房。由啤酒公司投入资金400万元,纸业公司提供地皮,建筑物料并负责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纸业公司保证在2001年9月末以前完工。厂房建成后,由啤酒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纸业公司200万元。厂房交由啤酒公司使用50年。50年后双方就厂房使用权再定协议。合同的订立日期双方倒签至2001年1月1日。合同订立后,啤酒公司向纸业公司支付了300万元,将自己厂区右墙折除后在新厂房右侧再建厂墙将厂房纳入自己厂区中。2001年底,纸业公司多次向啤酒公司索要剩余的300万厂房款,均被啤酒公司以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为由予以拒绝。纸业公司无奈之下只好以啤酒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啤酒公司向其支付剩余的300万元厂房款,并要求啤酒公司负担延期支付时段的贷款利息4千元。

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本案后,进行了审理,查明了以下案件事实:1.啤酒公司和纸业公司订立合同的本意在于转让纸业公司的厂房所有权。由于纸业公司所属土地均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转让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费用高昂,费时费力,故双方商定以虚假的共建厂房后租赁给啤酒公司长期使用的合同形成达到转让厂房的目的。双方将厂房价款600万元以共建投资和租赁费的形式规定在合同当中掩盖合同的真实意图。2.啤酒公司和纸业公司订立合同的真实时间为2001年10月30日,而双方在合同书中却将合同订立日倒签了10个月,签为1月1日。并约定厂房需在9月底前建好,实际该厂房系在8月底完工的。倒签合同订立日的目的在于造成厂房为双方出资共同兴建的假相。依据以上事实,人民法院认为:啤酒公司和纸业公司所订立的共同兴建厂房后租赁厂房的协议是目的在于规避法律的合同,其以合法的形式掩饰了非法房产交易的真实目的,应当确认为无效。

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共同兴建并租赁厂房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返还被告已支付的300万元购房款被告返还原告的厂房并负责将双方外墙体恢复原状。双方的其他损失各自负担。

【专家点评】

本案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案件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存在表面行为和实际行为之分。表面行为体现在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所谓共同兴建并租赁厂房,并约定了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以上所有约定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貌似是有效合同。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的实际行为是纸业公司厂房所有权的转让。由于我国土地管理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房产的转让实际上包括房产及所附着土地的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纸业公司作为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是合法的。但如果纸业公司将本案房屋及土地转让给啤酒公司则违反了《土地法》的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案合同双方明知纸业公司厂房所属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该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知晓合法的转让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履行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和招、拍、挂程序。本案双方当事人为达到转让厂房和附着土地的目的,规避法律,商定以虚假的共建厂房后租赁给啤酒公司长期使用的合同形成达到转让厂房的目的。为了使这一违法交易合法化,采用了合法的厂房共建和租赁合同的形式,并故意将合同订立日期向前签了10个月,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对于此类合同的认定,关键在于透过合同表面的形式,确认双方真实交易的内容和性质,然后考察这种真实交易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如法律禁止,则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无效。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故法院认定本案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在时间效力上为自始无效,不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已支付的300万元购房款,被告返还原告的厂房并负责将双方外墙体恢复原状。双方的其他损失各自负担。也是完全正确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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