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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16)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个人或数人,不以特定个人或数人为目标的谩骂、攻击则不能构成侮辱罪。尸体不能成为本罪的侵犯对象,侮辱尸体的,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通过侮辱尸体对死者在世的亲属进行侮辱的,可以构成侮辱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且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行为手段恶劣,动机卑鄙,后果严重,后者社会影响很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而采取一定手段,希望并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同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开玩笑或者恶作剧造成他人难堪,或者“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无意识地造成他人人格、名誉受损,不能认定为本罪。

2.侮辱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实践中,侮辱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三种方法:所谓暴力方法,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所谓言词方法,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所谓文字图画方法,是指以书面文字或者图画的方法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如书写、张贴、散发、邮寄、传阅有损他人人格与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信件等。此外,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进行,是指侮辱行为在众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即能为众多人所见所闻的条件下进行,至于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侮辱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以立案追究。本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4.对犯侮辱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5.对一般性的侮辱行为如何处理?

构成侮辱罪,要求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一般性侮辱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相对而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如何区别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首先,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心健康权。其次,两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不同。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其他侮辱行为没有什么区别;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第三,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侮辱罪主要是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要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后者是专门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刺激、兴奋、满足行为人或第三人性欲,且不属于奸淫的行为。

【典型案例】

巫某在县城租了门面后于2008年10月间向做玻璃制品生意的业主黎某以口头形式订作了一套用于陈列商品的玻璃柜,交货时商定价格为2000元,当时未付价款,在黎某催讨后,于2009年3月6日由巫某出具欠条给黎某。同年4、5月间,黎某经多次索债,共收回债款800元。此后,巫某的店子停业,尚欠1200元仍未偿还。后黎某妇夫将玻璃柜运回,并言明偿还欠款后返还玻璃柜,巫某表示同意。2009年6月8日上午,巫某准备去一亲戚家吃喜酒,在县城广场候车时被黎某遇见索债,巫某以玻璃柜已取走为由拒绝还债,双方发生口角之争。当天下午4时许,巫某回到县城听他人讲,黎某事后又到转盘处找她,越想心里越不服气,便打电话叫朋友到县城来,叫她们帮其去打架,教训一下黎某。巫某朋友集合后冲到进黎某店内,对黎某一阵殴打后,又将其拖到街道上。在被殴打的过程中,黎某的裙子被掀起、乳罩暴露后,被巫某等人打倒在地上。后来黎某的内裤又被人扯拉到膝盖处,下身赤裸在多人围观中暴露几分钟之久。黎某将巫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巫某犯侮辱罪,判处拘役6个月。

【专家评析】

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侮辱罪,就是行为人滥用言论自由权利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表现。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行为手段恶劣,动机卑鄙,后果严重,后者社会影响很坏。本案中,巫某因民事之争产生报复念头,竟纠集多人在商业和公共场所,以对被害人(女)实施暴力殴打和掀裙子、脱内裤的方法,致使被害人的隐私处暴露数分钟之久,被数十人围观,手段恶劣,已经构成侮辱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法院为什么认定巫某犯侮辱罪而非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呢?首先,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巫某的目的是要对黎某向起多次催债等“欺负人”的行为进行报复,是出于让黎某公然“丢人”的动机,而非寻求下流、淫荡的精神刺激或满足畸形性欲。其次,从客观行为上看,被告人巫某实施的是在公开场所对黎某掀裙子、脱内裤的行为,期间没有任何抠摸、搂抱等强制猥亵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主要是对黎某人格权、名誉权的侵犯,应以侮辱罪论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十、诽谤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诽谤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2.诽谤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诽谤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首先,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其次,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第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以下情形按诽谤论处:(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

3.诽谤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以立案追究。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可以立案追究:(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立案追究:(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4.对犯诽谤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犯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5.对于一般的诽谤行为如何处理?

构成诽谤罪,要求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一般性诽谤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相对而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如何区分诽谤罪与侮辱罪?

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第一,侮辱不一定用捏造事实的方式,也可以是事实(如他人生理缺陷);而诽谤必须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散布真实事实不够成诽谤罪。第二,侮辱往往是在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诽谤一般是当众或者向第三人散布。

7.如何区分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

两罪捏造的虚假事实性质不同,诽谤罪捏造的是影响、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事实;两罪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诽谤罪指向的是向公众或第三方,诬告陷害指向的是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两罪主观意图不同,诽谤罪意图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以捏造他人犯罪(比如强奸罪)的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但只向公众或第三人散布而不向司法机关告发的,则只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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