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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19)

【典型案例】

2012年8月27日上午,某监狱警察郑某以被监管人马某“干活慢、偷懒”为由,欲对其使用手铐,进行批评教育。后因被监管人马某反抗,郑某采用推搡、打巴掌、跪压被监管人等手段对其进行殴打,致被监管人马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监管人马某胸部的损伤已达到轻伤程度。郑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郑某取得了被监管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判处郑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专家评析】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违法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郑某作为监狱监管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和监管工作纪律,采用殴打方式对被监管人马某进行虐待,致使马某受伤,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以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论处。但是,郑某能主动向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案发后取得了被监管人的谅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判处犯罪,但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这里的情节显著轻微,与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要求的情节严重并不相互矛盾。显著轻微的“情节”,是在因“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基础之上,与其他构成犯罪的非显著轻微的情节相比,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不大。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中华民族的团结。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持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而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平等的保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分裂,正是对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关系的破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为目的,利用各民族的来源、历史和风俗的不同,煽动起民族之间的相互敌对、仇恨,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行为。煽动民族歧视,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歧视为目的,利用各民族的来源、历史和风俗的不同,煽动起民族之间的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行为。公开煽动的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印刷、出版、散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发表演讲、呼喊口号,等等。本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使用侮辱、造谣等手段进行煽动的;多次煽动、屡教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等等。被煽动者是否进行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主要表现为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所谓“煽动民族仇恨”,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为目的,利用各民族的来源、历史和风俗的不同,煽动起民族之间的相互敌对、仇恨,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行为。所谓“煽动民族歧视”,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歧视为目的,利用各民族的来源、历史和风俗的不同,煽动起民族之间的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行为。公开煽动的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印刷、出版、散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发表演讲、呼喊口号,等等。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故意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追究。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多次煽动、引起民族公愤的;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尊严;致使民族成员大量逃往国外以及引起其他影响民族团结、平等后果等情形。

4.对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9条的规定,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对于一般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一般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情节较轻,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或这恶劣影响的,属于违法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比如偶尔有些过激语言,对某个特殊事件联系某个特殊民族试图将个人行为与民族性划上等号,等等,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明真相的其他参与者,一般也不应以犯罪论处,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6.对于以出版物的形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如何处罚?

在出版物中载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内容,如果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论处;如果情节严重,同时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罪的,出版和煽动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即按照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

7.对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9条的规定,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2009年4月6日,回民杨某与汉民侯某两家因房屋纠纷发生殴斗,王某为了达到扩大事端,引起回汉矛盾,使政府重视的目的,于当晚指使孔某、何某买了两个猪蹄并一同放到某北环路与某公路交叉处的一限速牌下,然后王某打电话让其姐夫刘某将猪蹄挂到杨某的店门上。此事引起数百名回族群众连续多日到某镇政府闹事,引起了省、市、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影响极坏。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孔某、何某、刘某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为共同犯罪。其中,王某、刘某系主犯,孔某、何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判处王某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刘某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孔某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半月;何某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半月。

【专家评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王某等人是否构成本罪,主要是查明其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使用侮辱、造谣等手段进行煽动的;多次煽动、屡教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等等。本案中,王某作为回民杨某和汉民侯某矛盾之外的第三人,明知回族群众因信奉伊斯兰教对猪及与猪相关的东西非常忌讳,出于煽动民族仇恨的动机,将猪蹄挂到回民杨某的店门上,明显带有侮辱、歧视性质,蓄意破坏民族团结,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249条之规定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

如果王某等人是侯某的亲朋好友,或者是侯某本人,因为和杨某的矛盾而不具有煽动民族仇恨或民族歧视的目的,只是以侮辱杨某为宣泄,将杨某避讳的东西挂到杨某封闭的私人场所里的,则不具有公开煽动性质,不能认定为本罪;但可以构成侮辱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五、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给予刑事处罚。出版机构在出版物中应加强宣传民族团结的内容,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然而近年来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尊严及名誉,又包括国家对出版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出版物的出版具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除直接责任人之外的其他辅助人员不构成犯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首先,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等等。所谓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则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真: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该印刷品或电子出版物等是否为公开发或是内部发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其次,刊载了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l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而言即是指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在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罪为人定罪量刑。

3.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不仅要具备“情节恶劣”的条件,而且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侦查。一般来说,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激愤,导致民族矛盾一定程度激化;引起部分地区社会秩序不稳;在国内、国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传播范围广泛、时间长;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是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情节一般,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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