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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侵犯财产罪(5)

三、聚众哄抢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聚众哄抢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但并非对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都认定为聚众哄抢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哄抢构成犯罪的,只有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才能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

2.聚众哄抢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聚众哄抢,主要表现为3人或者3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而上”抢夺公私财物。首先,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3人或者3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2人或者2人以下构不成“聚众”。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虽然人数众多但是不联合行动而是单独行动的,不构成聚众。

3.聚众哄抢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予以立案追究。

所谓数额较大,一般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所谓“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

4.对犯聚众哄抢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68条的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等等。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聚众哄抢,构成犯罪的,仅对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进行定罪处罚。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所谓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对于一般参与者或哄抢数额不大,情节一般的,不以犯罪论处。关于具体处罚标准,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解释。但各地都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地标准。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4千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认定为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聚众哄抢“数额巨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5.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吗?不动产是否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

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一般来说,对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疑问。动产的范围十分厂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机器设备、牛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盐等,而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分,如房屋上的门窗,果树上结的果实,以及证明不动产产权的文契等,都属于动产范围。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哄抢财物意味着财物发生转移,即从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转移到哄抢者手中,而不动产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转移的,因此不能成为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但实践中,不能排除发生以贪利动机侵犯不动产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哄抢林木(生长中的树木)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认定为聚众哄抢罪。考虑到《刑法》也未明确规定哄抢只限于动产,因此,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6.如何区分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打砸抢”行为?

聚众哄抢罪属侵犯财产类犯罪,而聚众“打砸抢”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且并非独立罪名。《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要求行为具有对人身产生暴力或胁迫的作用。而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共通的是公然的抢夺行为,欠缺的是聚众性。所谓聚众,要求三人以上。实践中,对于三人以上实施抢夺的,并非一概认定为聚众哄抢罪,需要根据行为人构成是否随机组成、行为起意是否临时动意而定,对于犯罪行为人相互之间熟悉且长期结合作案的,实施聚众性质的抢夺行为,应认定抢夺罪的共同犯罪。在聚众哄抢过程中,有的行为人遇到被害人阻挠,实施暴力行为抢得财物的,属于实行过限,应认定为抢劫罪。

【典型案例】

1999年2月,身为某县某村六组组长的邓某及村民小组代表之一的吕某等人擅自将本村五组从1980年以来一直耕种的50余亩稻田分给了本组村民耕种。之后,县、镇两级政府发出文件和通告:要求六组对五组停止侵权。五组也向法院状告了六组侵占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并申请了先予执行。法院依法先予执行,将六组擅自栽种的秧苗全部除掉,再由五组找来秧苗补种上。1999年5月,法院判决六组对五组的土地停止侵占。同年8月13日晚,邓某、吕凤章等人召集本组部分村民开会决定收割五组的稻谷,并决定:各人割到各人要,邓某是组长不出面;五组的人来了就跑;谷子成熟一块割一块。次日早晨,吕某及王某等村民小组代表纠集了本组村民20余人,有的站岗看人,有的下田,收割了五组几亩稻田里已成熟了的谷穗。之后,连续几日,六组的部分村民去收割了五组的稻谷。同年8月19日晚,邓某、吕某等人再次召集本组部分村民开会决定大规模抢收五组的稻谷。次日,吕某及王某等村民小组代表则带领本组村民数十人连续几日抢割了五组稻田中的谷穗。截止同年8月27日,五组耕种的52.21亩稻田中的谷穗被抢割一空,造成损失稻谷25374公斤,价值人民币28926.36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邓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吕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邓某、吕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组织六组村民开会决定抢割五组的谷子、纠集数十人从凌晨抢割发展到白天公然抢割五组稻谷等行为,造成损失20,000多元,严重侵犯了五组村民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混乱,扰乱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邓某在抢割稻谷前,组织本组村民开会,策划、决定收割稻谷,虽然没有亲自参与抢割稻谷,但在本案中起到了组织、策划、决定作用,可以认定为首要分子。吕某作为村民小组代表,积极参与策划抢割稻谷,又亲自参与抢割,且表现积极,抢割的稻谷也较多,在本案中起到了骨干和带头作用,可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根据《刑法》第268条的规定,二人构成聚众哄抢罪。

那么,为什么不定抢劫罪呢?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或者因为邓某、吕某等组织抢割稻谷时,没有实行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果邓某、吕某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使被害人因恐惧不敢提出反对意见,则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四、敲诈勒索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敲诈勒索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施以暴力或言语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他人,使之因恐惧而违背真实意愿处分财产,从而使行为人索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向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所谓威胁,是指以对被害人不利相要胁,迫使被害人按行为人指示处分财产。此要胁需意思需表达清楚,即要让被害人知道,其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指示处分财产,就会当场或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不利。这种不利既包括对被害人本人的不利,也包括对被害人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方面的不利。这里的威胁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但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敲诈勒索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敲诈勒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所谓“要挟”,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

3.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的,应予立案追究。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至5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4.对犯敲诈勒索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千至5千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万元至50万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以掌握他人犯罪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为由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从理论上讲,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该权利的范围之内,并且其方法不能超过法律容忍的程度。如果行为人以举报违法犯罪等为由索取财物,目的是获取合法或正当利益的,不宜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图谋获取非法利益的,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行为人得知他人的犯罪事实后以向公安或检察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行为人损失,行为人在未明显超出其损失范围内主张财产性权利的,则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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