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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婚姻家庭违法犯罪(1)

61、已婚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宣讲要点】

重婚行为不仅为我国的婚姻法所禁止,也是我国刑法打击的对象。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既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已经结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

【典型案例】

杨某某(男)与张某某(女)两人均常年在外打工,偶然相识后产生感情,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继续留在城市生活,因杨某某久未生育,杨某某心生不满,家庭矛盾不断。2004年2月,杨某某出于好奇,参加了一次相亲大会,结识了单身女青年姚某某,两人很快同居,并于2005年10月生下一女。姚某某催促杨某某办理结婚手续,杨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同居期间,杨某某曾与姚某某多次回乡探亲,亲戚朋友都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2006年12月,张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犯重婚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张某某辩称其与姚某某并未公开共同生活,只是负担姚某某的吃、住费用,偶尔与姚某某同居。姚某某称自己对张某某已婚之事完全不知情,自己也是受害者。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也未与姚某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尚不构成重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虽未与姚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与姚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亲戚朋友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已构成重婚罪。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某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所谓重婚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婚姻法上的重婚行为是构成刑法上重婚罪的前提。

重婚行为在我国《婚姻法》上是明确禁止的,《婚姻法》中有涉及重婚问题的条款有多处,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由于重婚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我国的一夫一妻制,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原有的家庭婚姻关系,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重婚的一方要承担婚姻法上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即两个法律婚。2.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即先法律婚后事实婚。3.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即两个事实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5.自己虽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管存在上述哪种情形,都会构成重婚罪。

如果按行为主体来划分,重婚行为还可分为两大类型:1.有配偶的人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2.无配偶的人重婚,即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既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而形成的婚姻。《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是在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作出了时间限定,即对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加以认定,对1994年2月1日后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而《刑法》重婚罪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则没有这样的时间限制,只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可构成。

这里一定要注意事实婚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临时姘居)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是否“以夫妻名义”是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关键。所谓“以夫妻名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综合考量以下几个条件予以判断:第一,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与性生活;第二,两人对外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或以夫妻自居,比如,向亲戚、朋友、邻居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第三,其他社会公众也认为两人是夫妻。

本案中,杨某某明知自己是“有妇之夫”,仍故意与姚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孩子,以至亲戚朋友都认为其与姚某某是“夫妻关系”,在原有法定婚姻的基础上又形成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造成了杨某某有“两妻”的现象,其行为构成重婚罪。由于姚某某对杨某某已婚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其可以要求解除与杨某某的同居关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也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法院的通常做法的是:如果自诉人有证据证明重婚的事实,法院直接按自诉立案;如果自诉人的证据不足,法院不立自诉案件,而是由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侦察,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诉法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62、家庭暴力犯罪的受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宣讲要点】

鉴于家庭暴力的多发性、多样性,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作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受侵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2011年11月,彭某(男,35岁)在家中与妻子李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彭某用棍棒猛击李某的头部和身体,造成李某严重脑震荡和身体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安机关依法将彭某逮捕,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彭某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彭某赔偿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0000元。经查,彭某与李某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个人财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彭某与李某没有约定的和法定的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彭某给予李某赔偿,实际上就是将两人的共同财产赔偿给李某,没有实际意义。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就不能分割,即使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彭某赔偿其人身和财产损失,也无法执行。所以,如果给予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与《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相悖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先判决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给予受害人损害赔偿,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予执行,待双方离婚、分割财产后再执行。这样既保护了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专家评析】

家庭暴力可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上的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则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也称婚姻暴力。我国婚姻法上采用的是广义上的概念。《婚姻法》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并无限制性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民法的上述规定没有排除有夫妻关系的侵害人和被侵害人。所以,在本案中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老人、儿童的生命健康权的现象也屡屡发生,所以上述法律均对家庭暴力作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法律的上述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本案应当支持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实际执行可等到当事人双方离婚并分割财产之后。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63、医学鉴定和打妻协议能否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

【宣讲要点】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间,隐蔽性特点很突出,往往取证难度较大,因此受害方要注意尽可能收集保留有关的证据。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将全面考虑各种相关的证据,综合判断,客观地认定事实,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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