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6100000014

第14章 民间借贷的凭证与证据(7)

【专家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案件中,王英为证明张义借款提供了由张义签名的字条,该字条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约定了如张义毒打王英,张义给王英5000元,另一部分是张义借王英25万元,张义虽认可该字条中的签名是自己所签,但对借款25万元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是后来添加的,经鉴定,该借款25万元的内容确实与前面的字迹不是在同一时间内用同一笔书写,张义的陈述更接近于事实,依照常理,借条应该在同一时期,连续书写,如果不是连续书写,则可能另写借条,或者由双方在借条上确认,但该借条则是直接在原条的后面书写,不符合常理,因此王英的陈述涉嫌虚假。同时王英并未能提供出其向张义借款25万元的汇款凭证、存款凭条、证人证言等。综合全案,王英的证据证明能力低于张义的证明能力,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如果二人借款关系发生变化,产生了新的借款关系,则最好重新书写借条,如果再原借条上添加,则最好再借款人签名的下方另行添加,将借款的情况写清楚,由借款人另行签字,并写明日期,这样更能反映整个借款的过程。为了避免额外添加文字,最后欠条由自己书写,不让别人代笔。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6.借款人否认借款,谁应承担举证责任?

【宣讲要点】

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之一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存在,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就要由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贷款人一方来承担,如果贷款人一方不能提供相应证据,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将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典型案例】

原告杨某诉称:杨某与杨某系堂兄弟,2010年杨某由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年久失修且当时经济条件有限,于是就向堂兄杨某借钱翻修房屋,并承诺将来自己有钱后会立即归还借款。2010年8月,杨某找来包工头张某负责为杨某拆除旧房并建设新房,以上工程花费13万元。房屋翻修工程完工后,杨某称其当时在自己的办公室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上述工程款支付给了包工头张某,付款时现场并无他人在场。2011年杨某的上述房屋被拆迁后,杨某领取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此时杨某认为杨某已具备偿还能力,经多次索要,杨某均拒绝还款,杨某遂以杨某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杨某立即偿还当初的房屋翻修借款13万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辩称:不同意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所说的也不是事实。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杨某诉称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自己家当初确实翻修过房屋,也在房屋被拆迁后领取了一笔拆迁补偿款,但是当初翻修房屋时自己并没有向杨某借过钱,所有的费用都是自己承担的。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原址所建的房屋于2010年8月份左右翻建过一次。但是杨某与杨某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借款发生的字据等书面材料存在;当时的工程负责人张某与房主杨某之间也未签订合同、预算单、结算单、收条等书面文件。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杨某主张与被告杨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被告杨某否认,原告杨某就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仅提供证人张某出庭作证,且证人张某的证言与原告的陈述也相互矛盾。由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专家评析】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依据《最高院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种,依据上述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主体不仅需要证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借贷关系(书面合同或者其他类型的合同形式)存在;还应当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实施了借贷的行为,在大部分民间借贷关系中也即借款的实际交付。

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均承认被告翻修过涉案房屋以及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但是对于该案的关键事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方予以否认,而此时原告方并无任何有力证据来佐证自己所述的双方之间借贷合同成立及借贷行为的实际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在本案中也就是只有认定双方之间确实有借贷的事实存在,法院才能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判。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则在诉讼中必定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17.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银行转帐凭证能否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宣讲要点】

近年来,随着网上电子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个人自助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通过这些手段办理银行汇款业务因其方便、快捷,被广泛应用于在日常生活和商业往来中。很多情况下,由于贷款人认为单凭银行资金往来交易凭证,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故而忽视了订立书面合同。但是,此种做法忽视了在现实生活中,资金往来并不仅仅存在于借贷关系中,还有可能基于借贷以外的事实,如投资、租赁、买卖、代付、赔偿等。这时,如果收到款项一方以双方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资金往来属于其他用途为由进行抗辩,则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单独成为认定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典型案例】

原告章某诉称:我与朱某是大学同学,朱某由于其公司经营需要向我先后借款共计54万元,分别为2008年10月30日借款5万元,是我通过本人深圳发展银行账号汇至朱某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008年12月25日借款22万元、2009年4月8日借款12万元、2009年4月14日借款15万元,此三笔借款是我通过招商银行行账号汇至朱某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我因公司经营需要,要求朱某归还上述借款,经委托律师催告,朱某未能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朱某向我返还欠款54万元;2,该案诉讼费由朱某承担。

被告朱某辩称:我并非该案适格被告,我与章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事实是,章某是A公司的经理及股东,我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曾向章某及A公司借款,而不是我本人向章某借款。2008年10月30日,B公司向章某借款5万元;2008年12月25日,B公司又向章某借款22万元,我代表B公司接收了借款。2009年2月12日,B公司向章某还款27万元,并又向章某出借了13万元,这两笔款是B公司依章某指示分两次(每次20万元,共计40万元)电汇给A公司的。2009年4月7日,B公司又出借给章某12万元,并依章某指示电汇给了A公司。2009年4月8日、4月14日,章某分别偿还B公司12万元、15万元,均由我代表B公司收取。现在B公司已将所有款项归还给A公司,故我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章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某系A公司的股东。章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朱某个人银行账户分别于2008年10月30日汇款5万元、2008年12月25日汇款22万元、2009年4月8日汇款12万元、2009年4月14日汇款15万元。朱某认可其收到了该54万元汇款,但主张并非其与章某个人之间借款,系其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代B公司自A公司处所借,并由其代B收取款项,B公司已将款项归还A公司,并就此向法院提交电汇凭证、支出凭单、收据予以证明,其中电汇凭证共4张,金额分别为20万、20万、20万、12万,三张20万凭证日期均为2009年2月12日,12万元凭证日期为2009年4月7日,汇款人为B公司,收款人为A公司,附加信息及用途均显示“货款”;虽朱某主张上述凭证中货款系形式上写法,该两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但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章某对电汇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主张系A公司与B公司之间货款,而并非朱某向其支付的借款还款,且该款项72万元与其实际借款金额不符,主张朱某答辩状中关于借款、还款陈述不符常理;同时,B公司亦出具《说明》证明2009年2月12日60万及2009年4月7日12万均系B公司电汇给A公司的72万货款,与章某起诉朱某的54万无关,且章某借给朱某的54万与B公司无关,朱某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章某对朱某提交的有涂改的2009年4月7日12万元支出凭单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他支出凭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上述支出凭单均未经相对方确认,系公司内部单方出具;对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系朱某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内部资金往来,与该案无关。朱某主张关于12万的支出凭单及电汇凭证中显示2009年4月7日,而章某向其汇款凭证显示4月8日,系因B公司4月7日借给A公司12万元,4月8日章某汇款系代A公司还款,但其未能就该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本案中,章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朱某个人银行账户于2008年10月30日、2008年12月25日、2009年4月8日、2009年4月14日共计汇款54万元,朱某已收到上述款项;虽朱某主张该54万元并非其与章某个人之间借款,系其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代B公司自A公司处所借,并由其代B公司收取款项,且B公司已将款项归还A公司,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章某要求朱某返还借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章某返还借款54万元。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吴高盛主编。本书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法条逐一进行了解释,并就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婚姻、继承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一并给与了释明。
  •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

    近年来,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日渐成为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如何正确地处理各类医疗纠纷,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由于《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施行已久的医疗侵权纠纷二元化处理模式,医疗侵权责任不再按照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区分,而被《侵权责任法》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
  •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而事实上,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老百姓不懂法。为了让老百姓知晓哪些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本书以浅显生动的语言,精选大量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典型案例,系统讲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各种治安违法行为。目的在于提高老百姓的守法意识,避免违法行为,并能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发展的需求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简单如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复杂如股票上市、收购兼并、大型基建项目等均离不开专业的律师。
  •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夏商司法制度;周朝司法制度;秦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隋唐司法制度;宋、辽、西夏、金司法制度;元、明、清司法制度。
热门推荐
  • 千界探索

    千界探索

    一个游戏,无数个世界,永恒的探索。抱有着极高探索欲望的方寸在偶然间发现了一款名为千界之旅的游戏,这样的一款号称能够给予玩家探索世界的乐趣的游戏使得他毫不犹豫的加入了其中。令他始料未及的是,这一个游戏,似乎不是那么简单...
  • 班主任工作艺术六讲

    班主任工作艺术六讲

    作者结合自身二十多年的班主任经验,以班级有效管理为核心理念,从班级创意管理、活动管理等不同侧面,详细介绍了班主任工作的各种艺术。本书以作者的实践案例为主,穿插了作者的反思,从中提炼出有价值的教育理念。本书对提高广大班主任工作效率大有裨益。
  • 皇上臣妾很低调

    皇上臣妾很低调

    作为一个“我爹是丞相”的官二代,苏舞觉得自己一直很低调!低调的和某位王爷传着绯闻,低调的殴打了皇帝陛下,低调的,咳咳做了反贼的首领!慕容信:小舞,这辈子,荣王妃的位置会永远为你保留。陌千寻:无论朕是什么身份,你永远是朕的苏舞老大。——苏舞从没有想过二选一会这么的难,她更没有想到有朝一日自己会登上皇城最高处,手中会掌握着一个皇朝的命运——你妹啊!咱只想低调的生活,找个差不多的帅哥嫁了就好了,为什么人生要如此的大起大落……
  • 凤凰令之龙凤劫

    凤凰令之龙凤劫

    经历龙凤初劫、巫妖之战的洗礼,神界终于恢复了几万年的平静。只是这平静倒像是暴风雨前的平静...“这...”一位身穿白衣青纱的老者对着一旁身着锦衣绣袍的女子道:“这卦象福祸相依,神魔两成,实难妄下断论。只是...”一旁的女子目光清转,一刹的凝重与担忧瞬间被一如的从容取代,“但说无妨。”....仅几百岁的倾心亲眼看着尊贵的母后被贬时,她只是远远地望着,倔强的不让一滴眼泪流出...初及笄的倾心望着邢台上自剔仙骨的男子时,也只是远远望着,依旧倔强着不流一滴泪...“公主?叫本尊圣尊!我与那九重天早无瓜葛!”倾心慵懒的躺在贵妃榻上淡淡的说道。若寻不得离念,九重天?哼,我这府邸也该扩建了...
  • 荒唐王爷刁钻妃

    荒唐王爷刁钻妃

    莫苏苏,二十一世纪新型女汉子,柔道界数一数二女高手。一日练功,一棍子打死自己(你能再搞笑点吗)!一朝醒来竟是宰相家大小姐,但是特别点出,咱是在坟墓里爬出来。没想到穿了个越,在二十一世纪无人问津的莫胖子莫苏苏,在古代,桃花竟然朵朵开,且个个都是优良品种。且看二十一世纪女汉子那颗强韧的心到底属意那一位!
  • 苍生祭月

    苍生祭月

    还记得边际咖啡馆那个美丽优雅的女馆长吗?她和这个世界,有着很深的羁绊。从前,他牺牲无数年轻的生命祭奠苍生;如今,他毁灭苍生只为让她存活。哪怕自身灰飞烟灭,也要让她在那个平静安宁的边际小镇好好的、幸福的活下去。
  • 我家菜园出仙草

    我家菜园出仙草

    张青穿越到灵气复苏的异世大陆,当其他人都忙着修炼的时候,他却成了一个卖菜的青年!没错,和穿越之前一样,他还是一个靠种菜卖菜为生的菜农!金手指呢?现代大棚蔬菜种植技术。。。。。。听说这里的仙草奇缺,产量很低,或许能靠大棚种植技术发家致富?······种菜一时爽,一直种菜一直爽!这是一个靠种菜打通关的故事。
  • 凉宫秘史

    凉宫秘史

    后宫纷争,向来都是勾心斗角,尔虞我诈,谁都逃不了,这就是宿命!
  • 战倾昭华

    战倾昭华

    倾战简介:天道诛邪,何为正?何为逆?世间各道无非都是为了都只是为了“生存”二字罢了。一念成佛,一痴成魔,前世,她为佛,云云浮华,她勾勒了世间的繁华似锦,可最终惨戚凄凉,万人诛杀,世间难容。巅峰坠落,无间地狱,日夜煎熬,猎千魂,伏万魔,终得魂魄重组。当一抹朱砂重现天日,却因灵魂受损,失去记忆。身世惨淡,面临生死危机,无数次挣扎于这世间之中,又再次为生存而战。红妆现世,记忆重归,一切才刚刚开始!她将再次在这世间之中谱写属于她自己的赞歌,万世传颂。可如今,她不再为佛,宁愿成魔!前世无数生命流逝眼前,血色浸染,她拥有通天之力却无能为力。今生,她只要身边之人安好,便好。今生,她只要前世恶人得到因果报应,便好。今生,她只要潇洒自在,逍遥人生,便好。佛挡杀佛,遇魔诛魔,今生一切由她主宰!洛家神女,倾战天下!(一)世间万物皆有灵,四国灵战,万才相聚,而一匹黑马忽然杀出,无人能挡,在这大会之上绽放出了无与伦比的光芒。一匹黑色战马,一杆红缨长枪,三千墨发高束,一袭火红劲装,妖冶朱砂就这样闯进众人眼中,身姿鬼魅,霸气无阻。“尔为何人?!”“各位见笑,在下洛柒!”凤眸微闪,嘴角微扬,亦正亦邪,从此一战,打响四国鬼才之名!(二)洛家神女,判为妖女,巅峰一战,逝去数年,但仍存存留于人心,传说犹存。多界之战,生灵涂炭,民不聊生,万物逃亡,绝望笼罩。然,当那地狱之门再次打开,带给人们的却是希望!纤细身影重现于世,一如当初的笑容,一如当初的英姿,可惜她的眼里再无一物。“是、是洛倾昭!”“洛倾昭回来了!洛倾昭回来了!”“洛将军回来了!是洛将军!”“卿卿……”龙袍男子站在战骑之上,看着那女子,满眼痴痴,眼底深处的是说不尽的爱恋与思念。女子看着下面数不清的人们,无谓一笑,再次抬头看向天际那方的异兽大军,浅笑轻语。“洛家七女,来战。”(三)千年繁华,万世追逐,蓦然回首,那人只在灯火阑珊处。当世事安宁,繁华落尽,红衣战女消失世间,唯留一对白衣携手逍遥。从古至今,原来,他,一直都在,只为守候,她。
  • 白雪公主(语文新课标课外必读第六辑)

    白雪公主(语文新课标课外必读第六辑)

    国家教育部颁布了最新《语文课程标准》,统称新课标,对中、小学语文教学指定了阅读书目,对阅读的数量、内容、质量以及速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对于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培养语文素养,陶冶情操,促进学生终身学习和终身可持续发展,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的文学素养具有极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