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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民事部分(3)

另外,依职权启动再审需要注意线索来源问题,一是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线索,就如本案一样,这仅仅是途径之一;二是法院法官发现线索,法官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与办理案件相关联的案件事实上存在严重不符,逐级上报法院院长后,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导致原裁判结果改变。三是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监督机关寄送的群众来访来信,这些材料可能包含与原裁判不一致的证据,也是法院发现证据线索的途径之一。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 法释〔2008〕14号)

第三十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6.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仍不服怎么办

【宣讲要点】

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以后,当事人认为原裁判仍然是错误的,还有无救济途径?根据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该条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诉讼权利,就是在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以后,如仍不服法院裁判,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这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途径之一,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在立法上被置于审判监督程序中,而审判监督程序又设定在第二审程序之后,这种立法安排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说,理应有一个先后顺位,也即先起诉、后上诉、再申请再审、最后到检察院申请抗诉。

当事人申请抗诉应注意那些环节?如何才能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抗诉权,一般而言,应当注意以下环节:

一是时间要求,抗诉申请或检察建议申请应当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之后,在穷尽了法院程序之后,当事人才能到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或检察建议,案件在一审、二审、再审阶段,当事人不能到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二是审级要求,当事人应当向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申请,如驳回再审裁定是省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应向省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如驳回再审裁定是市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应向市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不能越级申请。

三是次数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即在检察院处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不能多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典型案例】

2012年2月,李某某驾驶一台面包车转弯处右转弯时,因接打电话而未开启右转向灯,与同向驾驶助力摩托车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李某某于当日将罗某某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月后好转出院。住院期间,李某某承担了全部费用共四万余元。后李某某出具书面承诺表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罗某某的全部损失。2012年罗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八级伤残。后双方就该次交通事故达成《车祸事故处理协议》:1.除李某某原来已给付款项外,另外赔偿罗某某损失××元;2.此款分期给付,于每月30日前给付××元;3.伤残鉴定费及放射费共××元由李某某负担;4.本解决办法为一次性处理,李某某承担该款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或赔偿;5.李某某以后只承担一次换金属件不能报销的费用。达成赔偿协议后,李某某分期向罗某某支付了赔偿款。后某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罗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5万元。罗某某向李某某提出再给付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李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罗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被人民法院驳回,李某某仍然不服,到北京上访,接待人员告知其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李某某向当地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某某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作出了不予抗诉的决定。

【专家评析】

本案是2013年1月1日起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案例。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在李某某到北京上访申诉以后,接待人员告知他可以到当地检察院申请抗诉,相关检察院受理和审查了本案,并作出了结论,虽然最终结果是决定不予抗诉,但是李某某的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得到实现。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抗诉申请被采纳,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抗诉书,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并作出再审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审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这条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裁判进行抗诉的权力,也体现了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义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7.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如何进行法律监督

【宣讲要点】

民事检察监督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项法定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主要针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抗诉或者检察建议。那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有哪些规定,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级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二是同级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是监督的对象还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经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典型案例】

田某某(乙方)与何某某(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方自愿将某某号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双方议定此房总售价为48万元。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过户,不得再次转让赠与他人,不得挂失;甲乙双方如违约双倍赔偿,金额96万元正。合同由田某某、何某某签名并加盖何某某的手印。同日,何某某出具收到田某某房款48万元正的收条,签订协议后,何某某将购房合同原件、补充协议、某某银行的按揭手续及归还按揭贷款的银行卡全部交给田某某。后双方因过户等问题发生纠纷,田某某诉讼到法院,请求被告何某某交付房屋。一审县法院、二审市中院均未支持田某某的主张,田某某不服,向省法院申请再审,也被省法院裁定驳回。田某某仍不服,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田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遂向省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再审认为:田某某为证明与何某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权利、义务,现田某某已支付全部房款,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何某某应交付房屋给田某某,虽何某某认为没有征得其妻子同意,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妻子应当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遂判决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田某某交付某某号房屋一套。

【专家评析】

本案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的案例,在市中院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并立案审查,这属于提级监督。在抗诉申请被采纳后,省检察院并没有向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中院提出抗诉,而是向省法院提出抗诉,这属于同级抗诉,省法院必须接受抗诉,不能拒绝,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人民法院应当接收抗诉的法律义务。省法院接受抗诉以后,可以裁定本院审理,也可以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审理。省法院接受抗诉以后,决定本院提审,最终纠正了原审判决。

抗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公权力,但是行使这种权力的前提条件,也是田某某提出抗诉申请,从而启动检察机关的抗诉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强调了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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