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6400000022

第22章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维护(5)

【典型案例】

2010年10月,凌某同高某因感情破裂,向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并领取了离婚证。双方约定6岁的女儿凌某某归高某抚养,并由凌某每月支付100元的生活费。高某离婚后没有再婚,同女儿仅靠每月500元的收入维持生活,随着物价上涨,凌某某的生活费、教育费日益增加,高某生活非常拮据,已经很难保障凌某某所需的费用,而且雪上加霜的是凌某某还患上了慢性支气管炎,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无奈之下,高某便向凌某请求帮助,但是凌某认为,当初已经约定好了每月就是100元,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其余的应该由高某想办法。为此,高某以凌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凌某增加抚养费。

【专家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权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双方离婚后,无论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除非经过父母双方同意,子女被他人收养,否则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然消除。

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无条件的,父母必须履行。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份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通常只有当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时,才能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其他任何理由均不构成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离婚时协议规定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其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案件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指出:“抚养孩子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过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做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和抚育费的变更的问题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在本案中,高某及凌某某的生活状况较高某同凌某离婚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某一个月仅有500元的收入,凌某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没有保障。高某和凌某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凌某同凌某某的父女关系并没有消除,凌某仍然有抚养凌某某的法定义务。凌某借口说抚养费已经约定好了,自己没有义务增加,这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凌某适当增加凌某某抚养费。

父母对自己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是无条件的,不因夫妻身份关系得变化而变化。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必须由父母双方承担,无论承担的比例和方式如何,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必须得到保障。在本案中,作为凌某某父亲的凌某应该增加对凌某某的抚养费,并且应当承担一部分医药费,考虑到诉讼的时间比较长,高某在起诉的同时还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对追索抚育费、医疗费用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其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案件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1981年7月30日)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编者注:系指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3、离婚后男方条件优越而女方生活困难的,应否给予帮助?

【宣讲要点】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种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帮助,即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有时男女双方生活条件相差十分悬殊,为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也可要求条件优越的男方方给予女方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典型案例】

夏某(男,某私营企业老板)与孟某(女,某工厂会计)于2008年结婚。结婚时,双方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婚后,孟某育有一女夏某某。由于夏某在外面拈花惹草,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夏某与孟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夏某某由夏某抚养。夏某某的抚养费用由夏某全部承担。孟某还提出,自己所在的工厂效益不好,每月仅能拿到1200元的低工资,而夏某年收入近100万元,拥有别墅和轿车等财产,生活条件优越,要求夏某给予经济帮助。夏某认为,自己已经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孟某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无权要求经济帮助。孟某就经济帮助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虽然终止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责任。这样,既可以解决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也有助于消除其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从而保障离婚自由得以实现。这一规定对夫妻双方都平等地适用,但其立法针对性主要是为了帮助女方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离婚时该义务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而经济帮助仅是由原来的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它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

同类推荐
  •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1949-2009)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1949-2009)

    本书对60年来的中国法学研究状况进行了概括描述,展示了在新中国不同发展阶段的法学存在状态与演变过程,剖析了法学研究中重要理论形成与演变的背景与缘由,彰显了法学发展与繁荣的理论成果及其实践价值。以期读者能够通过本书,明晰中国法学的发展轨迹,体会法学发展繁荣过程中那些付出艰辛与智慧的研究者们的心路历程,并由此感受与共和国命运共振的法治时代脉动。
  • 胭脂脸

    胭脂脸

    警校毕业生陈晰怀着令他想起来就会激动不止的梦想步入警察人生,但他最初面对困难、危机、陷阱及林林总总的阴谋诡计时,毫无设防的他一度显得那样幼稚和弱不禁风。梦想曾在短瞬支离破碎,但针锋相对的较量却始终暗流涌动。陈晰的刑警父亲早年因公牺牲,凶手始终未能抓到,他把破获这起案子当作警察人生的最基本使命。然而,他与杀父仇人结为知己却全然不知。围绕着仇人卷起的漩涡,陈晰又丧失了意志坚强的朋友和战友,也丧失了心灵弱不禁风的爱人。这个漩涡里没有救赎,只有毁灭。为了掩盖狰狞,所有人脸上都涂抹着一层厚厚的粉脂,最终却全部面目全非。陈晰深怀对自己职业的无限执着,重新寻回自己的他与战友一道将真相剥茧抽丝般逐步呈现……
  •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合同法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规定的合同履行、解除与违约制度,以及相关的合同法分则条文、其他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宣讲和普及。
  •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 犯罪判断学

    犯罪判断学

    本书稿是对作者上一部著作《犯罪论体系——司法评价犯罪的标准、步骤和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的通俗简易表达。《犯罪论体系——司法评价犯罪的标准、步骤和方法》提出并详细论证了“四标准六步骤”的犯罪论体系,重在哲学和逻辑上的论证,对于犯罪论体系中的一些专门性知识没有进行阐释和论述。本书在坚持“四标准六步骤”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从“犯罪概述”、“刑事违法判断的标准”、“主观恶判断的标准”、“刑事违法判断的步骤”、“主观恶判断的步骤”、“司法评价犯罪的方法”等方面重点对专门性知识进行阐述和说明。尤其是对于司法评价犯罪的步骤作了如下改正:第一步,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第二步骤,犯罪客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第三步,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前三者是刑事违法性判断步骤。第四步,犯罪主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第五步,犯罪主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第六步,犯罪主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后三者是主观恶性的判断步骤。
热门推荐
  • 如果世界不再爱你

    如果世界不再爱你

    一颗稀世罕见的粉钻,代表着他和她爱情走来的见证。即使没有那颗粉钻,我们的心,也是连在一起的,不是吗?“这一生我最想做的事,是娶你。唯一坚守下来的事,是我爱你。唯一后悔的事,是没有早点遇见你。”当她不再耀眼,被全世界舍弃。他说:“如果世界不再爱你,那,换我来。”
  • 是喜欢亦是伤

    是喜欢亦是伤

    宁苏洛和许单遇见是偶然亦是缘,认识她后,知女孩心里一直住着一个人;许单懂,他不能阻止别人的出现,自然也不能左右她的情感。宁苏洛对他没有过多了解,一次次相遇,看似偶然,却有了不一样的感觉。才明白他的存在其实是一次新的开始……
  • 你若安然,我便安好

    你若安然,我便安好

    宋尔尔:“今天的天气很不错。”聂一然:“嗯。”宋尔尔:“邻居家的英国蓝短猫好可爱。”聂一然:“嗯。”宋尔尔:“听说车安勋要来S市开巡回演唱会了!”聂一然:“嗯。”宋尔尔满脸黑线中……“除了‘嗯’你就没有什么别的想说了吗?”“嗯,我爱你,是很爱很爱的那种,是一辈子都不想和你分开的那种。”
  • 萌妹吃鬼

    萌妹吃鬼

    为什么我的‘梦想成真’,会如此地让人‘欲哭无泪’,李小萌竟然在自己的梦中,被神奇地选为地球区域的‘除鬼灵使’,从今以后必须靠除鬼(吃鬼)来增加自己的寿命。“这日子真是没法过了!!!”萌妹子大喊道。李小萌:超极美女萌妹子,爱吃爱玩爱发疯。缺点:心大。按她妈妈的话说:萌萌啊,你遇到什么事都不用害怕,‘心’绝对跳不出去,因为它实在是太~大~了~
  • 凡花似瑾

    凡花似瑾

    第一最好不相见,如此便可不相恋;第二最好不相知,如此便可不相思。这纯碎又发人深思的道理,邢之凡在多年后才领悟,可又庆幸当时能够遇见她,此生也满足了。汪似瑾没想到当初大胆的表白就这么无疾而终了,这什么神仙操作,不喜欢就不喜欢呗,老娘也没说非得在一起。
  • 万古第一龙

    万古第一龙

    天阶龙脉?噬天武脉?异种武脉?......我统统都有!炼丹、炼器、铭纹、阵法、符篆,傀儡?......我统统都会!我就是全能。我就是无敌。吾为龙族,万古臣服!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绝世宠妃:邪帝,宠太急

    绝世宠妃:邪帝,宠太急

    她本是京城丞相家嫡出的大小姐,绝世容颜,名满天下。何曾想,骨子里的良善让她此生陷入绝境,苦苦在奈何桥边熬了三年又三年,拒了孟婆汤,再醒来,却回到了十四岁的年岁。而她却不再是她,丞相家的嫡亲大小姐在这个世界上消失了,而出现的是满腹仇恨的女子;马革裹尸,血战疆场,南月国三皇子十三岁随帝征战,十七岁已是南月家喻户晓的常胜将军,外族对他咬牙切齿,斥之为——邪将。是命运安排,还是捉弄?一道圣旨,惊了两座府门。此生她该如何抉择,是去奈何,还是从了安排?
  • 潜伏办公室的108条心理学法则

    潜伏办公室的108条心理学法则

    商圈如海,习水性者生;职场如局,明内幕者存。这本书告诉我们战无不胜的职场哲学,讲清讲透办公室规则!此书未必能让你笑傲职场,但至少保护你远离陷阱!在职场中,不管男女,都得按照规矩办事,因为办公室是以成败论英雄的地方。成了,你就是职场中的王者;败了,你就是职场中的输家。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个人的发展,用80%的努力获得20%的成果都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抓住事情的关键部分,才能高效地工作。二八规律的精髓就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它告诉职场新人:“最少的投完全可以收获较大的利益,只要你不将时间和经历花费在琐事、次要的事情上,懂得抓主要矛盾、解决关键问题,就可以轻松地将自己的工作做好。”
  • 世界上最神奇的青少年做人做事课

    世界上最神奇的青少年做人做事课

    本书将成功做人做事的道理融入一个个清新优美、积极向上、充满哲理的小故事中,通过形象生动的比喻指导并鼓舞青少年,为他们开启一扇成功做人做事的智慧之门,使他们从中有所启迪、感悟和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