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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儿童受抚养权益保护(3)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8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9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1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15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3、父母离婚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如何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宣讲要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典型案例】

陈某(男,15岁)刚刚2岁时,父母就离婚了。之后母亲再嫁。法院判决陈某由父亲抚养,但实际上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陈某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从不来看他。11岁时,爷爷去世,陈某便和父亲住在一起,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还将其赶出家门,不管不问。陈某无家可归,四处流浪,沾染了许多恶习,最终因盗窃被送到某工读学校学习。陈某没有生活来源,其父母一次没有来看过他,更不要说给其生活费了。2002年4月,在当地居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陈某将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在本案中,陈某的父母离异后,陈某随父亲生活,但他的父亲却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经常打骂他并将其赶出家门,致使他离家出走在外流浪,并染上一些不良习惯。陈某的母亲也没有对他履行过相应的监护责任,既没有给过生活费也没有关心过他的生活和学习情况。陈某身上之所以沾染了许多不良行为,其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他们能够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和教育职责,陈某就不会在外流浪,更不会染上许多不良习气,其生理、心理都将健康正常地发展。本案中,未成年人陈某所在地的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帮助他把不履行监护和扶养义务的父母告上法庭是十分正确的。陈某父母应当支付陈某各项生活费用,直至其长大成人。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8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婚姻法》

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21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4、父母双亡的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来抚养?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法律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孙子女、外孙子女。

【典型案例】

1999年,王某(男)到某市经商时,与当地女青年刘某恋爱,后刘某怀孕,2000年生下一女,取名王甲。2001年,王某回到家乡,仍与刘某通信,每月给刘某和女儿寄生活费。2002年王某又来到该市探望刘某与女儿,并答应和刘某登记结婚。王某在回到家乡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女郑某。经交往,王某决定与郑某结婚。婚后不久,王某收到刘某的电报,说要来找王某,王某担心刘某的到来会影响他和郑某的夫妻关系,于是产生了杀害刘某的念头。2003年3月的一天,当刘某到达王某的家乡后,王某将其骗到郊区僻静处,将其杀害。几个月后,刘某的母亲带着王甲来找女儿。经公安机关多方调查,破获了王某杀害刘某的案件。后王某被判死刑,王甲成了孤儿。刘某的母亲生活困难,没有抚养能力,要求王某的父母抚养王甲。王某的父母都是退休干部,退休金较高,但他们以王甲是非婚生子女为由拒绝抚养。

【专家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然而,当子女尚未成年,父母双亡,该未成年子女又该由谁抚养呢?该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里的“有负担能力”既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体状况良好,又包括他们的经济条件良好。此外,该法第29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依此规定,对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由其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承担抚养监护义务,对父母虽在但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也同样适用。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兄弟姐妹是家庭成员中最近的旁系血亲。因而,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既适用于亲兄弟姐妹之间,也同样适用于共同生活的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养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形成实际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由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父母双亡,其未成年的子女应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抚养监护。那么,对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应当由哪一类亲属首先承担抚养监护义务呢?《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从亲属原理上说,其家庭成员的监护责任,直系血亲应先于旁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责任顺序应先于兄、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一般先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者虽未死亡但无负担能力的,才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承担。如果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由谁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发生争执的,可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该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如果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没有负担能力,无法抚养该未成年子女,同时未成年子女又没有兄、姐,此时又该确定谁作为监护人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具体到本案中,也应遵循上述原则解决刘某和王某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法律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孙子女、外孙子女。首先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因其外祖母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所以应由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抚养。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21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5、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如何分担?

【宣讲要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包括孩子生病时负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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