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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民兵

1.什么是民兵?

兵役法规定,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

主要是指民兵不脱离生产和其他工作岗位,是一支不穿军装,不吃军粮,不住军营的群众武装组织,这是民兵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等其他武装力量的根本区别,也是正确理解民兵任务的重要依据。

二是,民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这表明了民兵的军事性。

民兵虽然与其他群众组织一样,不脱离生产和其他工作,但是民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为反对侵略,保卫祖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存在的武装组织。民兵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它的成员必须进行定期军事训练,具备相当的军事素质。

三是,民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力量。

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预备役人员包括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人员。因此,民兵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是兵员动员的基础。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民兵工作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2.民兵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民兵的任务,有以下四项:

(1)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民兵依然是劳武结合,一边生产一边训练。特别是在国家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期,民兵应该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参加建设,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2)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民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助手决定了民兵在战时或者平时都要承担重要军事任务。民兵组织遍及城乡,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有较好的军事、政治素质,在承担战备勤务方面,可以执行守卫军事设施、设立民兵岗哨、担负国防勤务等任务;在国家遭遇敌人侵略时,民兵还应当积极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包括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或者单独执行作战任务,开展游击战、支援前线等。

(3)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民兵在平时不脱离生产和工作岗位,从事各行各业,专业技术种类丰富、水平较高,通过日常军事训练,具有较强战斗力。在战时,民兵作为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力量,要随时准备为作战部队补充技术骨干和兵员,随时准备应招服现役。

(4)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民兵在平时应参与治安维护、群防群控,可以配合公安部门追捕犯罪分子,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还承担参加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3.民兵组织如何组建?

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办理。

民兵组织编组遵循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在农村地区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在城市地区,凡生产经营稳定、管理组织健全、适龄人员较多的企业,均应建立民兵组织;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企业,以所在街道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有关部门等科技人才集中的单位,根据需要建立民兵组织。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另外,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它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民兵工作条例》

第九条 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他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4.参加民兵组织的条件是什么?

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编入民兵组织的对象应当从符合一般条件的公民中择优选定。确定民兵的机关为适龄公民“所在地人民政府”。本条中的“所在地”不仅包括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经常居住地。

从近年来民兵工作的实践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建设进一步加强,民兵队伍科技含量逐步提升,年龄和性别不再是衡量民兵素质的重要标准。为了尽可能把高技术人才吸纳进入民兵组织,提高民兵队伍整体素质,兵役法还规定,根据需要可以对参加民兵组织的男性公民的年龄予以放宽,还可以吸收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案例】

小刘,男,今年22岁,是湖南常德人,身体健康,到广东惠州某县一工厂打工有两年多的时间。从性别、年龄和身体条件上看,小刘符合参加民兵组织的条件。他离开户籍地湖南常德,到东莞打工两年多,东莞已经成为其新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小刘有义务到惠州某县的兵役机关(人武部)报名参加当地民兵组织。

张某,男,今年38岁,机械自动化专业毕业,自工作以来也一直从事机械自动化的相关工作。如果当地的民兵组织需要机械方面的专业人才,张某虽然年龄已经超过35周岁,但由于其属于当地民兵组织需要的高技术人才,仍然可以被纳入到民兵组织里去。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5.民兵如何分类和编组?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

(一)基干民兵组织

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强化了以是否有服役经历、经过军事训练、具有专业特长等素质能力为主进行选拔、编组。基干民兵组织分为步兵分队、应急分队、专业技术部(分)队、对口专业分队四大类。

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但是由于基干民兵组织对民兵素质要求较高,而且在训练压力较大,执行任务较重,仅依靠一个单位的人员很难达到基干民兵组织编组的要求。因此,兵役法对基干民兵组织的编组又做了专门的特别规定,允许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通常除步兵分队可以由乡、镇、街道单独建立1至2个连以外,专业技术部队和对口专业分队一般都由省军区、军分区统一规划、组建和部署。

(二)普通民兵组织

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组成,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属于服第二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普通民兵组织的编组以地域或者单位为范围编组,按照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执行任务的原则进行。以单位编组主要就是指对于有工作单位并且符合参加民兵组织条件的人员,应该编入工作单位的民兵组织;以地域编组是指,对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不建立民兵组织的人员,可以编入其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组建的民兵组织。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民兵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他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6.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民兵有哪些义务?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另外,预备役军官法也规定了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通知的,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尚未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未经其所在部队或者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接到征召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因此,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国家动员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兵作为预备役重要的组织形式,其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的管理也应当与其他法律规定相衔接。同时,在军事斗争准备日益紧迫的条件下,民兵队伍尤其是专业技术分队越来越成为战时动员使用的重要力量,民兵组织在动员条件下必须保持其稳定性、完整性,随时准备作为一支武装力量执行任务,因此民兵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就不得脱离民兵组织。同时,战时情况特殊,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作为预备役人员要随时准备被征召,既不能随意离开民兵组织,也要随时保持联络不中断,规定民兵未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这是保证战时快速动员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对预定征召民兵管理的有效办法。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国防动员法》

第三十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

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一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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