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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3)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10.除抚恤金外,现役军人、残疾军人还享有哪些其他优惠待遇?

根据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优待主要包括:

1.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2.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3.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4.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第四款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11.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怎样优待?

对义务兵家庭给予优待,体现了我国义务兵役制下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兵员雄厚,服现役的是少数人,即本该是所有适龄公民应尽的兵役义务,却由少数人履行,客观上造成了适龄青年之间在履行兵役义务的不均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的就业机会均等,创造经济价值平等竞争,而服现役的城乡青年一般都是家庭经济收入的创造者,减少一个人,就等于减少一份家庭收入。为保卫祖国服兵役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保障服兵役公民的家庭生活,使其安心服役,则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对义务兵的家庭给予优待,是在兵役活动中保证公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分配原则,有利于调动适龄青年应征积极性。

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对义务兵的家庭给予优待的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部门的解释:“当地”一般是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等。对义务兵家庭给予优待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江西、山东、甘肃、新疆等27个省(区、市)在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征兵工作条例、拥军优属条例等法规中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问题作了规定,北京、上海、江西、广西、陕西等还就优待金的发放管理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优待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优待金、政治优待、实物优待以及社会给予的各种优先、优惠照顾等。从实践的情况看,各地对义务兵的优待主要以发放优待金的方式进行。优待金是1986年在全国正式确定并实行的。它最初并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而是采取群众统筹的办法筹集。随着近年来国家税费改革,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不再通过社会筹集的方式进行。

兵役法规定,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里的“不低于”包含了可以“高于”的含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根据现行政策,“平均生活水平”主要通过收入、支出和社会福利等多项指标反映。收入指标包括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支出指标包括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定“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以当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这两项货币性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因素确定。衡量优抚对象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时,需要对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应当将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补助、就业、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生产服务等方面享受到的社会优待,以及优抚对象自身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指标进行比较,作为确定优抚对象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衡量标准。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国家怎样抚恤其家属?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发放标准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二)特殊情形

1.烈士褒扬金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外,还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3.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二、定期抚恤金

(一)发放条件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发放标准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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