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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军人的抚恤优待(1)

1.什么是抚恤优待?

抚恤,是指国家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待遇。优待,是指国家、社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

【法条指引】

《国防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六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2.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抚恤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抚恤优待对象,依照相关法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具体来说,是指下列人员: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2)“残疾军人”,即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残疾军人,在以前也被称为“残废军人”或“革命伤残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改称为“残疾军人”。

(3)“复员军人”,即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4)“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5)“烈士遗属”,即指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法定直系亲属。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即指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法定审核机关认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后,因公牺牲军人的法定直系亲属。

(7)“病故军人遗属”,即指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法定审核机关认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法定直系亲属。

以上所称“遗属”,包涵父母、子女、未成年的弟妹等在内。

(8)“现役军人家属”,即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服现役军人的家属。

上述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补助和优待。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3.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抚恤优待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目前,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由中央财政抚恤补助;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条规定说明了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突出了国家保障的责任。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抚恤、补助、优待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拖欠抚恤优待经费。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国防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4.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和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后,如何发给相应的证明书?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遗属”,是指按照条例规定被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和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相应的证明书,其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先由父母(抚养人)和配偶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4)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军人有多个子女的,先由子女间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可按当地风俗传统发放;

(5)无上述对象的,发给兄弟姐妹;军人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先由兄弟姐妹间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可按当地风俗传统发放。

(6)没有遗属的,不发。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5.现役军人死亡的,按什么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的,增发25%;(4)立二等功的,增发15%;(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军人“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现役军官是指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之和;现役军队文职干部是指职务工资和军龄薪金之和;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军龄(含工龄)薪金和生活补贴四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和授予军衔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按总后勤部、民政部规定的工资项目执行。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按照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6.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什么?

第一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同一顺序中的亲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应予均等。经协商,也可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同一顺序中的亲属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次性抚恤金开始发放时,由第一顺序的亲属享受,第二顺序亲属不享受。没有第一顺序的亲属可以享受抚恤的,由第二顺序的亲属享受。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抚养人”,是指抚养过现役军人时间达7年以上的自然人。

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自理能力”,是指在没有父母、配偶、子女前提下,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无生活来源、身体有残疾或者上学读书的兄弟姐妹。

【案例】

王某是军人,父母健在,已结婚,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生前月工资为6000元。王某在某次执行任务中牺牲,被认定为烈士,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数额为王某生前的80个月工资,即480000元。根据相关规定,王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和女儿共5人作为第一顺序的亲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若亲属之间没有约定协商,原则上各亲属之间领取均等的数额,即每人96000元。如果王某的父亲没有生活来源,身体状况又比较差,则在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倾斜。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7.对哪些遗属应当发给定期抚恤金?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应当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无劳动能力”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因身体病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无生活费来源”是指无劳动能力的前提下,无人提供生活费,或者虽有生活费来源但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也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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