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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刑罚执行(3)

4、限制条件。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此外,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执行和法律后果。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制度,其所附条件即是犯罪人在一定期限以内应当遵守一定条件。此处的“一定期限”就是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的考验期限,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此处的“一定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假释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种: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上述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三)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假释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典型案例】包某故意杀人服刑期间假释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包某因犯故意杀人罪,由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1日作出判决,判处包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包某被依法三次减刑。2013年11月11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包某假释建议书。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包某符合假释条件,遂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罪犯包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专家评析】

本案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出具假释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包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思南县司法局同意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建议予以假释。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包某自投入改造以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分别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思南县司法局同意接收并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监管。上述情况有《罪犯悔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可予确认。鉴于包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假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有十七年,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包某予以假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假释的考验期限,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十五条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十七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

第十八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十九条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第二十条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二十二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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